国有企业职工董事一般职工违纪违法处理是否经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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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国有企业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
  国有企业的基层单位,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与机关单位相比,具有生产经营任务重、业务分工和流程繁杂、生产经营所涉及的外部市场领域广、职工人数多、职工政治思想素质参差不齐等特点,使基层单位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难度加大。“深化‘三转’,聚焦主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中央纪委对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提出的工作要求。如何直面基层单位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所面临的突出问题,找出行之有效的对策,扎实做好“三转”,是值得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干部思考的课题。 中国论文网 /3/view-6946204.htm  一、基层国有企业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干部职工在思想认识上对纪检监察工作存在误区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大潮不断对人们的思想造成冲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工作方针引导着企业朝着更高的经济目标不断发起冲锋,在经济形势不断向好的同时,也有部分国有企业的领导和职工对纪检监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产生偏差。有的片面认为,企业是搞生产经营的单位,要将有限的人、财、物投向生产经营部门,规范的大型国企都有董事会、监事会,纪检监察机构存在的意义不大;有的认为中国的私企和国外企业都未设纪检监察机构,同样也发展得很好;还有些人认为纪检监察工作是不产生经济效益的辅助性工作,对纪检监察工作在企业开展党风行风建设、预防和惩治腐败、治理行业不正之风,为国有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保驾护航重要性的认识不足;有些领导和职工错误的认为,纪检监察工作会妨碍生产经营的开展,甚至错误认为开展监督工作是对经营管理的束缚。   (二)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和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归属有待进一步完善和理顺   党的十五大以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快速推进,陆续出台和修订完善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一系列党内法规,但其中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仍然缺乏系统性顶层设计,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法定地位与职能作用等缺乏明确的规定和具体的政策,对基层国有企业如何建立纪检监察机构和如何配备纪检监察干部均没有可操作性的指引。致使许多基层国有企业只是在党委工作部门象征性的挂一块纪委的牌子,纪检监察干部也是由党务干部兼任,有些党务干部还一身兼多职,工作只能是“胡子眉毛一把抓”,忙于应付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难以按照“三转”要求“聚焦主业”,严格执纪,也难以切实履行监督专业和问责新业,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纪检监察工作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目前,多数基层国有企业的兼职纪检监察干部都是由本级党委任命的,在本企业党政班子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任免、编制、经费、待遇和考评权等都由本企业领导班子掌控,这种体制导致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客观上很难大胆地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监督。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对下级兼职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难以形成体系,对下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常因信息来源少、反馈时间慢、相隔距离远等条件限制,而导致“鞭长莫及”的局面。监督工作往往出现“上级监督远、同级监督难”的难题,上级监督往往成了事后监督,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三)纪检监察干部的自身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部分基层国有企业单位领导对纪检监察工作重要性认识的偏差,导致此项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造成纪检监察干部配备人数少,且以兼职为主,年龄偏大、知识结构不合理等问题,纪检监察干部整体综合素质偏低,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需要,也影响了基层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职能的履行,加剧了纪检监察工作地位淡化、职能弱化、作用边缘化等不利因素的事实存在。纪检监察干部的自身素质亟待提高。   (四)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方式手段亟需转变   由于基层国企的部分干部职工对纪检监察工作存在认识上误区,以及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投入不足等原因,导致基层国企纪检监察工作仍处于转发一份文、网上挂一个通知、讲一次课、进行一次集体廉政谈话、写一份廉洁承诺书、参加招投标会议和制定几个制度等教育监督的初级阶段。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反腐败形势越来越严峻复杂,腐败分子的违法违纪方式越来越隐秘、手段越来越科技化、多样化,采用传统的教育警示和监督检查工作方式,已不能对腐败分子起到有效的震慑和遏制作用,只有认真贯彻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三转”工作研讨会的精神要求,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硬件的投入,运用现代化设备设施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监控力度,才能更好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   二、加强基层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落实责任,转变观念,提高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期,“小官巨贪”查处曝光的案件不断增多,这也进一步警示我们要增强基层国有企业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识,加强对单位领导班子和职工教育引导,切实转变思想观念。要使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纪检监察工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有企业所独具的政治优势,具有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得以正确执行重要职能,是国有企业党组织加强党风行风建设和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织保证,是为国有企业依法依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不断取得发展进步保驾护航的“保护神”。要引导干部职工正确认识到“监督、执纪、问责”的目的,是为了让人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监督是对领导干部最好的保护;查处违纪违法人员,是为了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也能起到查处一个人教育一大片的警示教育目的。   (二)重视和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完善体制机制   要按照《党章》和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切实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并有效履职的重要保障。在单位机构编制规划中要明确纪检监察机构的定编、地位、职能和权限,保证纪检监察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可参照《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十九条的规定“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基层国企纪检监察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干部。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国企纪检监察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达到有效履职的目的,避免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困扰,可探讨基层纪检监察机构由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垂直管理,干部的任免、编制、经费、待遇和考评权等都由上级纪检监察机构负责,让纪检监察干部解除顾虑,大胆工作,有效解决“上级监督远、同级监督难”的难题,也可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权威性。   (三)选好干部,加强培训,增强素质,提高履职能力   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全党要更加清醒地认识反腐败斗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形势的判断和任务部署上来”。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就要从选用干部开始严格把好用人关,应将党性强、作风正、熟管理、善监督并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中青年优秀人才充实到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而且应该由不同年龄段、不同知识专业结构的干部合理搭配来组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相互取长补短,达到效率倍增的效果。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大对基层国企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指导,举办专业性强并对国企纪检监察干部开展工作有针对性指导意义的培训,对全体纪检监察干部开展轮训,提高整体专业素质。必要时,可开展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干部与基层国企纪检监察干部交流轮岗,换位体验,更好的融合上、下级纪检监察机构工作流程,拓宽工作视野和思路。基层国企纪检监察干部要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更新知识,勇于实践,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四)以“三转”为契机,改进工作方式和手段,助推企业生产经营上台阶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带头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三转’是中央纪委监察部根据新形势提出的新要求,是工作理念和思路的重要转变”。 基层国企纪检监察工作,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纪委提出的“三转”工作要求,在工作方式上,要结合基层企业的工作实际,聚焦主业,通过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等重要会议,参与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活动,掌握有关“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和信息;要注重发挥“人民战争”的强大威力,深入基层,听取一线职工对领导班子的意见以及发生在身边腐败现象的反映,“老虎苍蝇一起打”;加强教育和预防,对有腐败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抓早抓小”,防范大案要案形成;要加强对重要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权力的规范运行;通过深入开展效能监察,对投资项目、物资采购、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升;要积极推进廉洁风险防控,结合基层国企生产经营工作特点,加强对生产经营重点环节的廉洁风险点排查,制定防控措施,健全制度完善流程,堵塞管理漏洞;要积极探索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努力达到理顺权利、健全制度、明确责任、便于监督的目的,为开展国有企业内控提供支持,以规范化的流程管理来控制经营风险,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在工作手段上,要适应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需要,以制度建设为基础,规范人的行为;运用现代化先进技术和设备,加大信息系统建设力度,引进电子监察系统,用科技手段控制廉洁风险防控关键节点,使之“不能腐”;引进群众满意即时评价系统和建立社会监督员联系反馈机制,扩宽信访举报来源渠道,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严格执纪,及时查处违反党纪国法的腐败案件和违反行业作风规定的行为,形成高压态势,达到“不敢腐”的治标短期目标,并最终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廉洁政治建设目标,达到“不想腐”治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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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一般职工违纪违法处理是否经过纪委?
国有企业一般职工违纪违法处理是否经过纪委?
陕西 西安 鄠邑区发表时间: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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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国有企业的纪委都是与监察室两块牌子一套机构,因此企业纪委(监察室)管的是党员及干部身上发生的违纪违法的事情。一般职工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由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处理。
律所:陕西秦鼎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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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共 2 条
如果的轻微的违法违纪是不需要的,如果问题严重慎重属于重大事情那最好经过纪委。
律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
回复时间: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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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2043****
按内部规章制度办理。
律所:北京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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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建集团公司发布《职工违纪违规处罚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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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二十五)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时间: 16:20
  怎样理解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从查处的腐败案件看,一人当官、“全家腐”的事例不胜枚举。有的主政一方,老婆孩子经商办企业,包揽工程、批发项目,套取巨额利益;有的搞“一家两制”,“前门当官,后门开店”,家人跟着一起大发横财。这些问题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也同样存在。一些国有企业在管党治党、党风廉政建设上也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问题相当突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拥有职权和行使职权的目的是为了管理和经营国有企业,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国家利益、出资人利益和企业利益。权力只能用来履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承担的职责,而不能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注意防止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相冲突,这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的重要原则,也是防范腐败行为发生的重要保证。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包括提供人力、资金、关系贷款、物资、技术、设备、担保、经营场所、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的便利,或者以降低卖出价格、提高买入价格或者降低场地、设备租金,以及其他方式提供优惠条件。这种行为侵犯了国有企业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侵犯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权的纯洁性,因此不论这种行为的后果是否会造成国有企业的经济损失,都应严格禁止。
  关于不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问题,多年来都有明确要求和相关规定。1995年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作出的“四条规定”中,就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1995年5月,中央纪委印发的《中央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第六条规定,“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对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的,比照《中央纪委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的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三十条处理。其中有非法转移国有资产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2000年,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了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规定,其中规定,“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准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侵害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2001年11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印发的《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又对“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及“配偶、子女个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作了界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总结、吸收和整合了这些规定和要求的精神,进行了重申和明确。四川省纪委副书记谈:国企领导违纪违法有哪5大特点?_凤凰资讯
四川省纪委副书记谈:国企领导违纪违法有哪5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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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推进,国企领导人员在公共资源使用、公共利益分配中的违纪违法手段呈现出许多新特点。及时分析研判这些新特点,积极制定预防惩治的对策措施,对于做好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化国有
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推进,国企领导人员在公共资源使用、公共利益分配中的违纪违法手段呈现出许多新特点。及时分析研判这些新特点,积极制定预防惩治的对策措施,对于做好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化国有企业发展,保护国有资产安全、资金安全和企业干部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特点:呈现&五性& 手法多样隐蔽 窝串案多发,涉及人员多,主体呈现&系统性& 国有企业违纪违法案件中,团伙作案的情况比较普遍,有的国企&一把手&政治上丧失党性原则,拉帮结派,排斥异己,在企业建立人身依附关系,经济上互相利用牵连,在腐败的环节多人合作,共同谋取非法利益,往往是查处一人端出一窝&硕鼠&,拔掉一棵&烂树&清除多条&蛀虫&。比如川投集团专案中,除&一把手&涉案外,还涉及集团副董事长、集团部门和下属公司有关负责人。 涉案领域广,违纪违法问题相互交织,方式呈现&多样性& 根据国有企业的不同性质,国企领导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往往呈现作风问题和腐败问题、违纪问题和违法问题相互交织的特点。比如川投集团专案中,原副董事长赵德胜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用公款打球,私营建筑商正是看准了赵的这个&雅好&,奉上价值几十万的高尔夫球会员卡和价值上百万的高尔夫,让赵车前马后为其承揽工程&效劳&。 钻制度&漏洞&,打法律&擦边球&,手段呈现&隐蔽性& 国企违纪违法领导人员为规避调查、逃避惩罚,处心积虑地寻求&安全&的办法。有的以奖励激励、商务活动和为职工谋福利等为借口,从中谋取个人非法利益;有的本人不收受贿赂而由关系人代为收取和保管,然后以关系人名义投资入股关联企业获利;有的搞&期权化腐败&,在位时不收钱,退下来后利用在位时积累下的&能量&换取民营企业股权或创业资本,享受权力回报。有的国有上市公司高管利用企业增资扩股、资产注入等机会,在貌似合法程序的掩盖下,采取违规定向增发、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向特定关系人输送巨额利益,其操作的专业性、隐蔽性更强,调查的难度更大。 政企不分,权大责小,重大事项决策呈现&随意性& 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还在进行中,部分行政权力与企业经济活动密切交织在一起,国企领导人员权力大、责任小,往往把行政权力作为等价交换私利的条件。有的国企领导严重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不讲民主,以党政一把手碰头研究代替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或者将重要事项大事化小、大额投资化整为零,使本应上会的事项仅凭主管领导一支笔就审批通过;或者将个人决定的违规操作事项向领导班子作通报,以&证明&经过集体研究,转嫁决策责任。有的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甚至与外部人员私下交易出卖国家利益,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其背后往往隐藏着极其严重的权钱交易和腐败问题。 一人掌权全家致富,个人腐造成全家腐,利益输送呈现&家族性& 把国有利益向配偶、子女、亲属、同学等特定关系人输送,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腐败案件的一个显著特点。从查办的案件看,往往是个人腐败背后隐藏着&全家腐败&,甚至&家族腐败&。有的为配偶、子女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私下进行关联交易,让其专门承接该国有企业的相关业务,或者把利润高的业务安排给自己的特定关系人经营,进行利益输送。有的把国有企业变成&家庭工厂& &亲族公司&,大肆招揽自己的亲属、同学、朋友加入企业,并安插在各个要害部门,为他们共同违纪违法大开方便之门,把企业变成了自己的摇钱树和利益场。 原因:责任缺失不作为与难作为并存 党的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失。有的国企主要领导看重自己董事长、总经理的身份,却淡化了自己的党内职务,忽视了应该承担的主体责任,重视抓经营、忽视抓党建,有部分国企主要领导对企业纪检工作不理解、不支持,认为抓纪检有碍发展,有的甚至设置障碍干扰企业纪委正常开展工作。黄顺福在担任川投集团董事长期间,长期不召开党代会、不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不抓纪检工作,集团除了一名纪委书记外,没有专门纪检机构,没有专职纪检干部,对纪委书记正常开展监督&指手划脚&。 法纪观念淡薄,逾越标尺红线。纪律是标尺、法律是红线。违纪违法国企领导人员往往丧失对党纪国法的起码敬畏,心中无戒尺,以至其行为已经违反党纪国法还浑然不觉。&八项规定&制定之前,一些国企领导人对私设小金库、滥发奖金、兼职取酬、公款消费、公车私用等违纪问题&习以为常&,对企业内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正视不足,在思想深处没有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还有一些违纪违法的国企领导人员自恃聪明,心存侥幸,认为自己的违法违纪手段隐蔽不易被察觉。 外部监督不到位。据统计,2009年至2014年,我省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国企领导人员违纪违法案件250余件,占比不到同期案件总数的1%,对国企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较地方党政干部而言明显薄弱。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弱的现象客观存在。此外,一些国有企业还在港澳地区或者海外设有分支机构,开展海外业务,对这些企业的监督更是鞭长莫及。由于外部监督不到位,有的国有企业长时间处于监督的&盲区&,客观上助长了这些企业腐败行为的发生。 内部监督不完善。虽然国有企业普遍建立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但是其运营、监管体制机制尚不够健全完善,董事会、监事会、工会治理结构履职不充分、不到位,监督权在管理权下位运行,监督者受制于管理者,尚未形成对权力运行的有效约束机制,造成当权者恣意妄为。突出表现为一些国企领导人员在职务上是&一把手&,在决策时是&一言堂&,在财务支出中是&一支笔&,导致副职、班子成员不愿监督,知情的部门怕得罪领导不敢监督,主管机关不知真相不能监督,而职工群众多数又不会监督。当前,随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进,如何加强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员的监督正成为新的课题。 制度执行不落实。近年来党风廉政建设新要求、新精神较多,国有企业纪委虽然写进了文件、上了墙,但在制度的执行上却大打折扣。突出表现为:有的新旧制度融合不够,一些制度规定有重复、有脱节、甚至有冲突,制度缺乏系统性;有的制定的制度笼统性规定多,缺乏可供操作的具体执行标准,或者弹性大,刚性小,缺乏操作性;还有的企业重视抓制度建设,但忽视抓监督落实,对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够,使制度规定成为摆设。 教育效果不充分。有的企业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没有与企业文化建设、党的宣传思想工作整体推进,搞成了&两张皮&,影响力不够。有的开展形势宣讲的多,而针对性地对重点岗位、关键环节进行预防教育的少,结合职工群众身边发生的典型案件进行警示教育的更少,渗透力不够。还有的往往在问题发生后才进行教育,而不是发现问题苗头就及时打预防针,思想教育没有发挥约束力。 企业纪委查办案件难作为。具体体现在:定位不准&&国有企业纪委查办案件落实以上级纪委为主,但很多企业不清楚是以国资委纪委还是以省纪委领导为主。这个问题在中央驻川企业中尤为明显。职责不明&&有的国有企业纪委不愿、不敢查案,抓党风廉政建设只能以编制度、搞教育为主。手段不多&&在案件调查和取证中,企业纪委缺乏必要的调查手段,在调查涉案人员家庭资产等方面措施乏力。加之一些国企&一把手&重发展轻党建,不能有效支持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往往使企业纪委在工作中处于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 对策:加强党建严防严控严查 加强企业党的建设,推进&两个责任&全面落实 国有企业党组织要把党建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把&两个责任&扛在肩上,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分内之事、应尽之责,以上率下,狠抓落实。一要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真正将企业党组织融入公司治理结构。二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对涉及企业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杜绝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三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注重把政治坚强、作风优良、廉洁勤奋、懂经营、会管理的经营者选进班子。四要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在决策、领导、用人、管理、分配、投资、廉政建设以及对外担保等方面制定切实管用的制度,从党风廉政责任制建设的角度积极探索新型的内部管理模式,预防违法违纪行为。五要加大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力度,根据不同类型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特点,确定不同的党建工作管理模式,杜绝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员的监督成为&真空地带&。 加强思想教育,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着力营造崇廉尚廉的企业文化,弘扬&廉洁也是生产力&的正能量。一要深入开展以党性、党风、党纪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教育。二要大力加强预防警示教育,分层分类分岗施教,对负责人、财、物的重要岗位人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三要将廉洁从业教育纳入企业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专题民主生活会和&三会一课&的重要内容,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纪委负责人讲党课、作廉政报告制度,形成长效管用的机制制度。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监督约束激励机制 一要推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国有企业监管机制,强化对权力的监督与制衡,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各司其职,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确保决策科学民主、执行集中高效、监督及时有力。二要坚持依制度用权,靠制度办事,不断增强制度执行力,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国有企业巡视和审计力度。三要不断创新国有企业分配激励机制,物质激励与廉政导向相一致,逐步试点推广年薪制、退休金制、股份期权制等,把经营者与出资者&捆绑&在一起,以实现资产增值、企业增效、经营者增收。四要实行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强化企业资产评估。 加大纪律审查力度,突出问责追究 一要坚守政治立场、严守政治纪律,夯实&两个责任&,以查办案件促进企业发展,在处置每个问题线索、审查每个违纪案件中,始终做到讲政治、顾大局。二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突出执纪特点,坚持抓早抓小。三要紧紧抓住国有企业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效能监察、项目审计和巡视监督,提高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四要创新监督审查方式,对问题严重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坚决立案调查,同时要综合运用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开展执纪工作,实现监督执纪常态化、长效化。要突出问责,坚持&一案双查&,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深化改革创新,强化国有企业纪委自身建设 要深化国有企业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推动组织和制度创新,坚决克服不想监督、不敢监督、不作为问题,彻底扭转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工作局面。要强化统筹协调,省纪委和各市(州)纪委要充分调动国资委纪委、国有企业纪委力量,整合三方资源,凝聚执纪监督强大合力。要进一步拓宽国有企业纪委干部的选人、用人渠道,落实好省属国有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充实完善纪委书记、副书记备用人选库。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纪检工作的指导,强化国有企业纪检干部实战培训,通过以案代训,组织参与查办大案要案,推行国有企业联合办案、交叉办案、集中和交叉审理等做法,提升国有企业纪委查办案件能力。要深化&五同共建&,统筹推进中央驻川国有企业干部廉洁教育、政风行风建设、系统防腐治腐、队伍自身建设等工作,全面推进国有企业纪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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