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罪被判刑后还要还款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千余万元获刑6年【】【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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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侯爱梅 张士俊 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集资案,被告人何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日,被告人何某某与他人在喀什地区工商局登记注册并成立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何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营新模式为:以投资理财的名义,雇人散发印有“零风险,高收益,安全合法,为有闲钱者提供投资理财新渠道”的卡片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3%月息的高额回报。自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何某某向社会不特定对象60余人吸收存款一千余万元,后其又将非法吸收的存款以高出支付利息5个百分点的利率出借给他人。后因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致使该担保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返还公众存款导致案发。
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说,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越来越富裕,百姓手中的闲钱越来越多,但投资理财的渠道有限,银行的存款利率偏低。加之,中、小企业及个体经营户贷款手续较繁琐,使得民间借贷迅猛发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打着为借贷双方担保的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大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转借给他人,挣取其中的差额。由于不具有融资的经营范围,其公司的运作往往较为隐蔽。社会上一些有投资意向的群众,受其蒙蔽,将大量的现金交给担保公司,甚至一些群众抵押房产,从银行贷出现金将资金存入担保公司,由于担保公司违规经营且无资金担保,一但资金链断裂,损失无法弥补。在此奉劝广大群众,远离非法集资,谨防上当受骗。不要贪图一时的小利,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责任编辑: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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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迈都与被告人苏洪珍系夫妻。被告人林迈都从年至年期间,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在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以(一年期)至不等的利息向被害人张明华等人非法吸收存款计元,并出具了相关的&借条&凭证。被告人苏洪珍在明知被告人林迈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下,仍然帮助林迈都经手了其中的元。两被告人至今仍有元无法归还被害人。年月日被告人林迈都、苏洪珍在上海被公安人员抓获。
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林迈都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向不特定的多数人非法吸收存款计人民币万元;被告人苏洪珍帮助被告人林迈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万元,扰乱金融秩序,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林迈都认为其行为属正常的民间借贷,且所借款项均用于企业经营、做生意等,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迈都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向不特定的多数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计人民币元,数额巨大,且仍有元未归还被害人,属情节严重;被告人苏洪珍明知被告人林迈都向不特定的人非法吸收存款还帮助经手了其中的元,且该款未归还被害人,属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但指控两被告人犯罪的金额有误,依法予以纠正。被告人林迈都以经营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不特定的对象吸收款项,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故其提出的辩解,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被告人林迈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苏洪珍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林迈都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元;判决被告人苏洪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林迈都、苏洪珍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对公众许以高回报率吸收存款,这种高回报率靠正常经营是无法达到的,故被告人起初集资时即具有欺骗故意,其将集资款用于经营企业应视为非法占有,其向公众还了部分集资本息是一种诈骗的手段,所以,对上述行为只能定集资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归还公众本金的行为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其对这部分款项没有占有的故意;对未归还公众集资款本金的行为定集资诈骗罪,理由是:被告人以无法实现的高回报率向公众许诺的做法是欺骗行为,其明知部分集资款无法归还仍然投资于企业经营,说明其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故意。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将部分集资款用于归还公众的本金和利息,另一部分用于投资办企业,这说明被告人没有将集资款据为己有的故意,如果将已归还的部分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未归还的部分定集资诈骗罪,有不妥之处,因为被告人将另一部分集资款用于经营活动,这恰好说明被告人没有占有集资款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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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院执行。如果定案是诈骗,追回的涉案款项扣除办案费用和诉讼费的剩余部分按比例补偿被骗人。如果定案是非法集资,那么集资人一分都拿不到要全部没收的。
朋友,这情况涉嫌入罪了。老母只能接受法律的处罚。
如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行为触犯《刑法》,依法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你报了案,公安机关立案后依法就不能再由你申请撤销了。 如果现在犯罪嫌疑人还你钱了,你可以写出谅解书,由他本人到公安?机关解决。
看情况了,如果罪犯没有挥霍就可以要回来的,如果已经被挥霍了就没有了。
金龙斩风刀
这属于有被害人的赃款,应该退还给你的,不过,你当时为何不向法院提出呢?
pl1dwi360w
很难追回全部,能追回一部分。
通过以往的案例来看,大部分案件能追回来部分资金,有的血本无归,因为对方已经把钱花掉了,你要做的就是一定要抓紧时间到公安机关登记,这样如果能追回资金或部分资金,才能减少你的个人损失
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taojinxiang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犯罪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罪名成立的话,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民间金融丨张某、叶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一)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刑诉(201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叶某、叶某、张某甲、金某、张某乙、陈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叶某、叶某、张某甲、金某、张某乙、陈某甲及辩护人汪廖、王香芝、王潮、吴楠、黄献国、王庭奎到庭参加诉讼。
期间,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需补充侦查为由,要求延期审理,并先后二次以温龙检刑诉(、(号起诉书变更指控被告人张某、叶某、叶某、张某甲、金某、张某乙、陈某甲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及增加指控被告人张某、叶某犯集资诈骗罪,本院于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叶某、叶某、张某甲、金某、张某乙、陈某甲及辩护人汪廖、王香芝、王潮、吴楠、黄献国、王庭奎,被害人诉讼代表人的诉讼代理人盛少林、张永斌到庭参加诉讼。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上半年至2011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叶某夫妇以月息2%-3%为诱饵,以投资温州民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幌子,先后向张飞虹、姜振进、张宏伟、陈爱兰、李月红、王永信、姜芳林、周雄、叶挺燕、王国平等150余名被害人非法吸收存款达40990.9万元,并将非法吸收过来的资金部分用于高利转借给他人、投资温州及外地房产、河北黄骅国企电力有限公司、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及支付借款利息,部分用于个人挥霍及供子女出国读书等。后因资金链断裂,致使1.258839亿元借款无法归还给被害人。
2009年开始,被告人张某、叶某将部分集资款用于个人挥霍享受。其中将180万元用于购买保时捷轿车一辆、318万元用购买奔驰轿车一辆;另外还购买贵重手表七只、黄金制品若干。后因资金紧张,被告人张某将奔驰轿车、保时捷轿车卖掉还债,将其从国外购买的两只名贵手表一只以100万元的价格抵给被害人顾某,另一只以70万元的价格予以典当,其余5只手表以68万元的价格予以典当。
被告人叶某明知被告人张某、叶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协助张某、叶某夫妇拉存款、打借条。被告人张某甲、金某、张某乙、陈某甲明知张某、叶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先后在其公司内会计、出纳等不同的岗位上为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提供帮助。
日,被告人张某、叶某在越南被抓获归案。日,被告人金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日,被告人张某乙、陈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叶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叶某、张某甲、金某、张某乙、陈某甲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张某、叶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为40262.9万元、集资诈骗的数额为728万元;被告人叶某、张某乙、陈某甲参与部分共同犯罪,叶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为1477万元;张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为1985万元(2007年8月至2010年8月);陈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为7284万元(2010年9月至案发);又叶某、张某甲、金某、张某乙、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金某、张某乙、陈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判处,并建议对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至八年八个月,犯集资诈骗罪在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决定执行在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十七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对叶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犯集资诈骗罪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决定执行在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四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叶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某甲、金某、张某乙、陈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异议,辩解:
1、其当时的资产远大于债务,购买车辆、手表只是其中一笔小数目,且购买车辆、手表等是为了有利于拓展业务及增加固定资产,而非为用于个人挥霍;
2、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其中大部分已归还。
被告人叶某辩解其只知道保时捷车辆的购买情况,并不清楚奔驰车及手表等物的购买情况,且其当时购买保时捷车辆亦是为了投资。
被告人叶某、张某甲、金某、张某乙、陈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表示无异议。
张某的辩护人提出: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无异议,但指控数额有误,应认定为8299万元。理由如下:1、应排除债权人未报案,无借条,公诉机关仅以金某笔录及自述材料中对审计报告不确定的数据摘录而于(2014)97号-2号起诉书中新增的13000余万元;2、应排除对亲友、员工等特定人员吸收的数额,其中亲戚为1187万元、朋友为425万元、员工为2035万元;3、应剔除立案前已清偿的债权人的债务。
二、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集资诈骗罪有异议,提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某存在肆意挥霍之行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理由如下:2009年间,担保公司运营良好,张某有约3亿元的债权,其将少量资金用于购买车辆等物品,不应认定为肆意挥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且公诉机关尚未查清购车款的来源是否为张某自有资金。
三、被告人张某有如下从轻情节:1、案发后,张某积极处置房产等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2、已得到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同时提出审计报告所依据的账册等原始证据的完整性尚不确定,故不应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叶某的辩护人提出: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无异议,但指控数额有误,应认定为8299万元。理由同张某的辩护人。
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叶某存在肆意挥霍之行为,且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具有明知性,叶某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理由如下:1、被告人张某、叶某购买车辆、手表等并非出于自己的肆意挥霍;2、购买资金尚不清,且事后其亦将所购车辆、手表用于还债;3、用于购买车辆、手表的资金相对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比例很低,不能仅凭较大集资款不能返还或集资人将少部分款项用于消费就认定为集资诈骗;4、被告人叶某与张某虽系夫妻关系,但叶某对张某购买手表等行为并不明知。
三、被告人叶某有如下从轻的情节:1、叶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2、本案的发生于金融危机的特定背景下,被告人叶某夫妇案发后有积极还款行为;3、被告人叶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4、被告人叶某的行为已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叶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无异议,但提出:
1、被告人叶某涉案金额较小,仅1400余万元;2、被告人叶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系从犯;3、被告人叶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4、被告人叶某的行为已得到部分被害人的谅解;5、被告人叶某亦属本案的被害人;综上,请求对叶某从轻处罚。
张某甲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无异议,但提出:
1、被告人张某甲系温州民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员工,其受聘后在工作中应张某夫妇的指示而实施了记账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辅助行为,犯罪情节较轻,作用不大,系从犯;2、被告人张某甲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求对张某甲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处罚并能适用缓刑。
张某乙的辩护人提出:
1、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应剔除涉及张某亲友的数额;2、被告人张某乙涉案金额较小,仅1000余万元;3、被告人张某乙系温州民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员工,其受聘后在工作中应张某的指示而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帮助行为,系从犯;4、被告人张某乙有自首情节;综上,请求对张某乙免予刑事处罚。
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
1、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2、被告人陈某甲从事的时间较短,且系在工作中被动从事违法行为,犯罪情节较轻;3、被告人陈某甲有自首情节;综上,请求对陈某甲从轻处罚并能适用缓刑。
被害人的代理人提出:
被告人张某、叶某未能明确交代所吸资金的去向,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故应以集资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7年3月,被告人张某、叶某夫妇成立温州民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2008年上半年至2011年8月,张某、叶某以投资温州民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幌子,以月息2%-3%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先后向顾某、李月红、邱雪妹等100余名被害人非法吸收存款达40990.9万元,并将非法吸收的资金用于高利转借给他人、投资房产、企业,支付借款利息及用于个人、家庭消费等。期间,被告人叶某(系叶某弟弟)明知张某、叶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吸收并转给张某、叶某资金1477万元。被告人张某甲(2008年上半年至2011年8月)、金某(2008年上半年至2011年8月)、陈某甲(2010年9月至案发)、张某乙(2007年8月至2010年8月)明知张某、叶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受聘以月工资元,先后在“公司”内担任会计或出纳,在不同的岗位上为张某、叶某夫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帮助,其中陈某甲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284万元,张某乙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85万元。2011年8月,张某、叶某因资金链断裂,致使顾某、李月红、邱雪妹等92户(详见清单)共计12588.39万元资金无法归还。
2009年开始,被告人张某、叶某将上述部分非法吸收的资金用于个人及家庭享受,其中以180万元购买了保时捷轿车一辆(登记于叶某名下)、以318万元购买了奔驰轿车一辆,并从国内、外购买了名贵手表数只、黄金制品若干。2011年8月,张某、叶某夫妇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为偿还债务,张某、叶某将奔驰轿车、保时捷轿车卖掉还债,并将所购置的名贵手表予以抵债、典当,其中一只以100万元的价格抵债给被害人顾某,另多只以130余万元的价格予以典当。典当所得其中70万元用于还债、另60万元用于其子女国外费用。2013年1月,张某、叶某夫妇因无力偿还债务而逃离。
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2月9日,被告人叶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3月27日,被告人张某、叶某在越南被抓获并引渡归案;同年5月14日,被告人金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同年7月29日,被告人张某乙、陈某甲分别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本案被害人已受偿730.7415万元。
另,登记于张某、叶某名下位于温州市鹿城区瓯江路外滩公寓2幢2104室房产(建筑面积415.21,所有权证号:695159),经拍卖,其中786.9524万元已偿还本案被害人。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在被告人张某、叶某住处查获的女式手表(TISSOT)一只、棕色手提包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套人民币微型金条一套(共62枚)。
(未完待续)
本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华浩品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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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我朋友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年正在服刑民事还会判刑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朋友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年正在服刑民事还会判刑吗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后,借出去的钱在服刑期间还可以申请民事诉讼追回吗 现在已经执行回来一点了,这些钱会怎么分配。判决书写的继续追缴违法所的,公安机关当时把借出去的这些钱没有认定成脏款,是说我们和别人正常的民间借贷。
我朋友在一个合作社上班,现在这个合作社被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法人和经理都被抓了,我朋友原来在他们承包的地里边看管工人干活,第二年在合作社开开车接送钱,他会不会有事
我朋友在担保公司任总经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拘留,涉嫌金额七百万,其中自家就占一百多万,急问要判多少年
朋友任担保公司总经理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被关进看守所20天资金7百万,基中自家就2百万,要判多少年?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会判刑?是高层管理
孟律师您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只对刑事进行了判决,并讲此类案件不能附带民事,也不能进行民事诉讼。特向孟律师咨询民事部分怎么解决?
朋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千万被批捕她是公司法人,幕后有大老板,她没有挪用自用公司吸来的钱,是聘请的管理者 拿分红和基本工资。被捕后四个月取保候审了 退还了非法所得!但现在老板实在无力偿还可能还要再被羁押到看守所,我朋友还会再被羁押吗?如果判量刑是几年?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业务员判刑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自首应该怎么判刑
公司涉嫌非法集资,业务员要承担什么责任?
我朋友所在的投资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投资项目,项目事实存在。最近公司出现不能兑付的问题,公司已报备到政府,另外已与律师事务所联系,进行资产审核以及项目清算,好给客户进行兑付。但是律师事务所说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想问下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最后不行了,业务员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业务员在企业工作三年了,今年业绩有3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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