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以上政府对检测监督要求 食品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安全就业类型学历

食品质量与安全_专业知识库_阳光高考
密 码:
 | 
食品质量与安全
&&&&食品质量与安全
专业名称:食品质量与安全
专业代码:082702
门类:工学
学科:食品科学与工程类
学历层次:本科
授予学位:工学学士
近三年全国就业率区间:
全国报考硕士较集中的专业:
学长们毕业都从事那些职业
该专业有哪些课程是你感兴趣的
统计信息 (数据统计截止日期:2016 年12月30日)
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
周口师范学院
黑龙江东方学院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备食品质量与安全以及与其相关的化学、生物学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良好的政治文化素质,富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能在食品质量与安全及相关领域从事食品检验、品质控制、质量管理、技术开发等方面工作,适应食品工业和社会发展需要,有一定创新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本科)中德合作共建专业 &安徽省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
学制:四年&&& 授予学位:工学学士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适应现代食品工业和社会发展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富有创新能力和开拓精神,具有化学、生物学、食品科学、食品安全学、管理学等方面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具有食品领域分析检测、质量控制、管理、认证的基本技能,熟悉食品质量标准、安全管理体系和法规的复合型、应用型专业人才。
主要课程:大学英语,工程应用数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有机化学,食品与生物化学、食品微生物学,食品工程原理,食品检测技术,食品加工工艺学,食品营养学,食品卫生学,食品添加剂,食品毒理学,食品质量管理学,食品感官评价,食品标准与法规等。
就业方向:毕业生可从事食品及相关领域内分析检测、质量控制、安全评价、生产管理、教学及科学研究等工作。优秀学生可申请到德国、美国、爱尔兰等高等院校攻读硕士学位。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适应科技进步和生产方式转变的现代化食品产业所需要的,具备化学、生物学、食品科学、食品质量与安全控制、管理学等方面技术知识和实践技能,熟悉国内外食品质量管理体系及食品安全标准,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较高的职业素养,能够在食品及相关领域从事食品分析检测、标准制定、质量控制管理、安全性评价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具有创新意识和创业精神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
|专业特色|本专业以培养适应经济转型和食品行业质量监控方面急需的技术技能型人才为目标,从专业能力和职业需求出发,采用校企合作的“3+1”人才培养模式。注重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设有认知实习、课程设计、生产实习、专业实习、职业资格认证、就业实习和毕业设计等实践环节,这些实践环节与理论课程深度融合,贯穿整个人才培养的始终。目前与国家乳业工程技术中心、黑龙江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黑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黑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黑龙江省农科院、贝因美集团、伊利集团、完达山集团、飞鹤乳业集团等多家知名企事业和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既为学生实习实训提供了有利的保障,也为学生就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本专业与世界最大的测试测量公司──安捷伦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开展了深度合作办学,为学生进行现代分析检测技术的专题培训及职业资格认证,使学生的专业技能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极大的拓展了就业技能,提升了就业质量。
|就业与考研|毕业生主要在食品质量与安全及相关领域内(海关、商检、技术监督部门、疾控中心和大型食品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从事营养分析、安全检测、卫生管理、安全监督、品质控制、绿色食品及有机食品生产及管理监督等工作。10余年来本专业毕业生已在全国食品及相关领域凸显才能,他们有可口可乐公司、肯德基等世界500强企业的质量管理权威、有飞鹤乳业等大型龙头企业的技术主导者、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食品分析检验专家、有国家热带农业科学院的技术权威、有在国内外继续深造的博士、硕士。本专业还为学生提供优越的考研条件,支持学生报考本校及全国各高校食品科学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连续10年考研率一直保持在15%以上。
|主干课程|生物化学、食品化学、食品微生物学、食品营养学、食品加工与保藏原理、食品安全学、现代仪器分析、食品分析、食品标准及标准化、食品质量管理与认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
|授予学位|按照国家学位条例规定,凡取得毕业资格并符合授予学位的毕业生,授予工学学士学位。
培养学生在食品安全、食品质量控制、食品生产与加工、食品营养等领域具备基本知识和技能,掌握现代食品质量与安全的加工与检测技术、过程控制和预防管理技术。毕业后能在食品企业、商检、检验检疫、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从事于食品安全、加工与营养有关的生产、技术与管理等相关工作的应用复合型人才。
主要课程:生物化学、仪器分析、食品化学、食品微生物学、食品营养学、食品卫生学、食品分析、食品酶学、食品质量检验技术、食品质量管理学、食品标准与法规、食品工程原理、食品工艺学。
食品质量与安全&工学学士(化生系,)
培养目标:培养具有化学、生物学、食品科学、管理学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具有食品质量与安全的检测、管理和认证的基本技能,熟悉国际食品质量安全体系、法规与标准的复合型、应用型专门人才。毕业生主要在食品质量与安全及其相关领域内从事分析检测、质量控制、安全评价、生产管理、教学科研等工作。
主要课程:无机及分析化学、有机化学、生物化学、食品化学、食品安全学、食品加工学、食品分析、食品质量与控制学、食品法规与标准、食品营养与卫生、食品分析与检验、食品毒理学、有害微生物控制与检测、食品进出口检疫、食品供应链管理、食品安全保藏学、免疫学基础、食品工厂设计与环境保护等。
专业点分布
按数量排序
本专业推荐人数较多的高校
按推荐人数统计(本校学生实名推荐)
本专业录取分数较高的高校
考生所在省市
考生所在省市
第一批(548)
第二批(494)
第三批(438)
毕业生规模【图文】食品质量安全检验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食品质量安全检验
大小:485.00KB
登录百度文库,专享文档复制特权,财富值每天免费拿!
你可能喜欢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
核心提示: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自日起执行。
【发布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自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反映。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等方式,依法对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除对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过程的现场核查外)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修)订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并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 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 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
  (一)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内容一致;
  (二)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报告;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二)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三)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四)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五)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
  (六)企业不应使用回收食品作为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第九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一)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
  (二)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
  (三)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四)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
  (五)企业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不应使用回收食品等。
  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一)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
  (二)企业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
  (三)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四)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五)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六)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七)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一)企业应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
  (二)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销售台帐。企业应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和保存销售台帐,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内容。
  第十四条& 企业标准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企业标准应按规定进行备案;
  (二)企业应收集、记录新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加相关培训,做好标准执行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
  (二)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第十七条& 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受委托企业应当在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范围内与委托方约定委托加工协议,并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二)委托加工食品包装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
  第十九条& 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
  第二十条& 企业应按规定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一)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二)企业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记录。
  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编制本辖区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规定上报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部署、掌握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监管工作需要等情况,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分为特别监督检查和常规监督检查。
  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涉嫌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开展特别监督检查,并持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直接前往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开展常规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前15个工作日,向企业送达《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告知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项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的,以被监督检查单位在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三条& 被检查企业收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后,应依照本规定第二章内容进行自查,并向实施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书面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应包括附件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情况自查表》规定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企业自查报告后,应当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场所进行核查。必要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要求被检查企业做出说明并提供补充报告材料。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核查企业自查报告和补充材料,认为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告知企业。
  第二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人员到企业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消费者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人员参与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第二十八条& 被检查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核查企业生产条件和抽取样品。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予以阻挠。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附件3《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有关事项,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结果。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监督检查结论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人员签字。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就监督检查结论向本单位汇报。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由监督检查人员书面记录后存档。
  第三十条& 需要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告知有关部门。
  第四章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监督检查工作中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应通报同级相关监管部门的,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通报;食品安全信息直接涉及食品认证、计量等情形的,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部相关工作机构通报。
  第五章 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第三十四条  参与企业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严格检查、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进入洁净区域现场检查时,应遵守企业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等制度要求。
  第三十六条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企业监管业务需要,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并将参加岗位培训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三十八条&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查阅监督检查记录、交叉检查、随机抽查企业等方式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组织监督检查造成后果的;
  (二)隐瞒监督检查信息的;
  (三)阻碍、干涉监督检查工作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记录的;
  (五)擅自向外透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六)利用监督检查工作参与有偿活动的。
  第四十条& 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四十一条  对依照本规定履行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检查,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日起执行。
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
附件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
附件3: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
编辑:foodyy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