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辨别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动仲裁 劳务关系系

是事实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是事实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案情:詹某,男,60岁,农民,1975年5月被县计量所招用为区计量网点检修工,未办招工手续和转户粮关系。1997年,计量网点更名为市质监局技术监督站。30年来,詹某的工作由计量器具检修逐步发展为计量、技术、质量监督综合执法,核发有国家检定员证、行政执法证,穿戴质监人员制服,以单位名义履行职责。质监局一直对其进行领导、管理、考核,比照正式工工资和以承包经营方式给予劳动报酬。
2XXX年8月,詹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退休。x x 市质监局认为詹未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本人未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仍为农民临时工身份,和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能办理退休。詹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补办两保。仲裁委审理认为,詹某和用人单位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因年龄原因,办理两保无法获得支持,裁决由用人单位给予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6180元。詹不服,认为无法补办两保过错在单位,因而向法院起诉,请求补偿余命期(人均预期寿命之差)养老金 95000元。
詹某案件经法庭审理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偿詹某3万元,詹某撤回起诉。
本案在劳动仲裁和法庭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争议的焦点,是詹某与质监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一种观点认为,使用詹某未办招工手续,需要就用,不需要就走,他是临工而非职工,和单位不成立劳动关系。其次是单位仅为其提供劳务创收的机会,他通过劳务行为取得报酬,干一天有一天,而并非向单位履行劳动义务。再次是单位明确告知其是临时工,无两保待遇,本人对此从未表示异议。因此,詹某和质临界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即劳务关系,他无权享受退休待遇。
另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但职工已履行了劳动义务,可视为双方具有劳动关系,也就是通常所讲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案件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可见,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詹某虽未与质监局订立劳动合同,但多年来一直受用人单位领导管理、考核、奖惩,工作内容都是用人单位的职能和业务,用人单位为其发放有资质证件,詹某以单位名义工作,单位以多种形式给予报酬。因此,詹某与质监局是典型的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关系范畴,应妥善解决其退休养老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经常发生混淆,如不正确区分,往往会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正确区分两者性质,通常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事实劳动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双方主体在法律上权利、义务平等,但同时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领导、管理,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约束,双方存在职业上的从属性、隶属性,这是劳动关系最显著的特征。劳务关系则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双方既可以是自然人,又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为了某种经济利益,通过合同联系在一起,一方提供某种形式的劳务,一方给付相应的报酬,互相不具有隶属关系。
二、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从事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或者法定职能的组成部份。如:某男与商场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在商场从事商品销售工作;某女与美容院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在美容院从事美发化妆工作;某防疫站未与某被辞退的医生订立劳动合同,但由其在防疫站从事卫生防疫工作,等等。这些人员与用人单位都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劳务关系则是劳务使用一方在业务和职能上有间接联系的事项上与提供劳务一方发生的利益关系。如:商场请人运送货物;宾馆请人装修;质监局请人维修仪器;酒类专卖局委托检验所检验某种白酒;等等。这些都是劳务合同关系。
三、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一般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服务证、营业员证、甚至执法证等证件,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名义工作,被视为该单位人员。劳务关系中劳务使用方一般不发放证件,劳务提供方以自己的名义工作,不视为对方的人员。
四、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以计时(按月)、计件、承包多劳多得等形式付给劳动者工资。劳务关系中一方通常以包工、点工、单项工作完成随时付酬方式付给报酬,不采用工资形式。
五、事实劳动关系中引发的纠纷适用《劳动法》调整,而劳务关系引发的纠纷则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来调整。
本律师认为,依照我国《劳动法》和相关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詹某与质监局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1995年《劳动法》施行时,詹某已连续工作10年以上,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与其订立无因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其建立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詹某退休时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养老待遇。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办理,有明显过错。詹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不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最多为12个月工资)的规定,而主张补偿养老金是合法的。本案最终以庭外和解方式结案,为法律所允许。但未能通过人民法院对这类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作出一个明析权威的判决,令人略感遗憾。当前,相当多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逃避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的法定义务,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能通过判决对类似案件作出处理,对教育、警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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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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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典型案例
省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平民初字第***号、第***号原告(被告)张**,女,&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镇**人,农民,现住平顺县**镇**村。委托代理人李**(特别授权),平顺县**公司职工。被告(原告)平顺县**中心卫生院,住址:平顺县石**镇**村。法定代表人牛**,任院长。委托代理人张**,任平顺县**中心卫生院党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何富民(特别授权),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诉被告平顺县**中心卫生院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平顺县**中心卫生院诉被告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两案予以并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双方互为原、被告,原告(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原告)平顺县**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牛**、委托代理人张**、何富民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被告)张**起诉及答辩称:我2&001年4月到平顺县**中心卫生院工作至201&3年3月1&9日,在工作期间任劳任怨、从不喊累,可院领导却于201&3年3月19日口头通知我要终止我的劳动关系,平顺县**中心卫生院无故终止我的劳动关系,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于2&01&3年3月2&7日向平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3年6月24日向我下达了第2&01&3**号仲裁裁决书,我对该仲裁结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判令平顺县**中心卫生院从2&001年4月起至2&01&3年3月19日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补足张**工资并加倍支付张**赔偿金;2、请判令平顺县**中心卫生院从2001年4月起至2&01&3年3月1&9日为张**缴纳各种社会保险;3、请判令平顺县**中心卫生院支付张**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520元,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将张**有关劳动手续移交到社保部门;4、请判令平顺县**中心卫生院从2&008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底支付张**未签订书面一倍工资9405元;5、请判令平顺县**中心卫生院从2&001年4月起至201&3年3月1&9日止支付张**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资的差额;6、请判令平顺县**中心卫生院承担案件受理费用。被告(原告)平顺县**中心卫生院起诉及答辩称:张**为此单位劳务工,张**于2001年4月到平顺县**中心卫生院工作,但张**已经于2&006年1&0月与平顺县石城中心卫生院解除了劳动关系,且张**对该期间的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2008年6月张**又来到平顺县**中心卫生院请求安排事务,平顺县**中心卫生院因单位客观情况没有再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只让张**为医院提供劳务服务,核定了劳务报酬,劳务报酬随医院员工工资一起发放。2&01&0年11月因张**生育,其自行放弃劳务服务。2&011年11月张**又来找平顺县**中心卫生院要求安排其提供劳务服务,平顺县**中心卫生院处于多年合作关系,为其提供了劳务事务,让其打扫卫生。张**从事劳务事务以来,不需参加平顺县**中心卫生院的会议,不需签到、考勤,不受规章制度的约束,张**只需完成其保洁任务即可领取约定的劳务报酬6&5&0元。张**与平顺县**中心卫生院只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张**只是平顺县**中心卫生院的劳务工,因此平顺县**中心卫生院无须为张**缴纳社会保险,与张**约定的劳务报酬不受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双方为劳务关系,诉讼费由张**负担。原告(被告)张**为支持其主张,举出了以下证据:1、仲裁裁决书一份,以证明本案经过程序后起诉;2、经原告(被告)张**申请本院调取的工资表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张**的工资情况;3、经原告(被告)张**申请本院调取的常**书面证明一份,以证明张**上班期间与平顺县**中心卫生院存在劳动关系;4、工资表一支,以证明张**与平顺县**中心卫生院存在劳动关系;5、职工集资住房证一份,以证明张**系平顺县**中心卫生院的职工。经当庭质证,平顺县**中心卫生院对张**所举以上证据的意见是:第1项证据无异议,第2、4项证据只能证明张**在平顺县**中心卫生院领取劳务报酬.第3项证据常**书面证明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第5项证据是2&007年的职工集资住房证,张**已经辞职。被告(原告)平顺县**中心卫生院为支持其主张,举出了以下证据:1、**县**中心卫生院的考勤;2、2&0&09年、2&011年会议签到薄二份,以证明张**2009年、2&011年不参加平顺县**中心卫生院的会议;3、2&008年至2011年工资表三份,以证明张**领取劳务报酬的情况;4、公证书五份,以证明赵**等五人都领取平顺县石城中心卫生院的工资,与平顺县**中心卫生院都属于劳务关系。5、平顺县**中心卫生院通知一份,以证明双方已于2&006年11月解除了劳动关系。经当庭质证,张**对平顺县**中心卫生院所举以上证据的意见是:第1项证据并不能证明张**不需要考勤,张**2&008年上班后是在护理站签到,第2项证据会议签到薄只是部分人参加会议的登记本,第3项证据工资表进一步证明了张**是平顺县**中心卫生院的职工,第4项证据公证书与本案张**没有关系,第5项证据是平顺县**中心卫生院中断了与张**的劳动关系,并不是解除。根据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以及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01年4月张**在平顺县**中心卫生院妇产科工作,月工资1&5&0元,2&006年11月张**自行辞职离岗。2&008年8月张**在平顺县**中心卫生院从事保洁员工作兼收发住院病人被服、面盆等生活用品,月工资5&00元,2&010年8月起月工资6&5&0元,期间张**不签到,不参加会议。2&010年11月张**因生育休假。2&011年1&0月张**返回平顺县**中心卫生院继续从事保洁员工作,月工资6&5&0元,期间张**不签到,不参加会议。201&3年3月1&9日平顺县**中心卫生院终止了张**的保洁员工作。张**于2&01&3年3月27日向平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3年6月2&0日平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平劳仲裁字第2&01&3**号仲裁裁决。本院认为,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成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张**2&001年4月至.月在平顺县**中心卫生院妇产科工作,张**所从事的工作系平顺县**中心卫生院业务的组成部分,张**与平顺县**中心卫生院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张**2&006年11月自行辞职,视为张**单方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后张**虽于201&3年3月27日向平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和其它正当理由,对张**所提2001年4月至2&006年10月期间的诉讼请求,应依法驳回。2&008年8月后张**在平顺县**中心卫生院从事保洁员兼收发住院病人被服等生活用品,张**所提供的劳动并不属于平顺县**中心卫生院业务的组成部分,其也不接受平顺县石城中心卫生院的劳动管理,张**与平顺县**中心卫生院之间建立了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2&011年1&0月张**后继续在平顺县**中心卫生院从事保洁员工作,双方之间仍然属于劳务关系。&综上,2&008年8月至2&01&3年3月张**与平顺县**中心卫生院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存在劳务关系,张**所提2&008年8月至201&3年3月期间的相关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以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平顺县**中心卫生院所提2&008年8月至2&01&3年3月双方属于劳务关系的意见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2&008年8月至2&01&3年3月原告(被告)张**与被告(原告)平顺县**中心卫生院存在劳务关系;二、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2013)平民初字第1&9&2号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被告)张**负担,(&2013)平民初字第2&00号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原告)平顺县**中心卫生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二o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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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事关能否要回自己的血汗钱
&&&&□记者岳明&&&&读者来信:公司拖欠我的血汗钱&&&&吴先生是信阳一家装修公司的装修工,但自2014年初入职至今都没签订劳动合同,只有公司发的制服以及从财务处领取工资的记录作为证明。&&&&2014年下半年,吴先生先后承担了由该公司安排的5所房屋的泥水装饰工作。此5项工程均由公司承揽,都是公司与业主签订的装修合同,吴先生只是作为公司员工从事泥水工作,原材料由公司提供,工作地点、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等均由公司安排。&&&&日,经双方结算,公司应向吴先生支付工资30657元,扣除先前已经支付的17600元,公司还应向吴先生支付13057元,双方约定于9月20日前支付10000元。&&&&日,公司总经理对吴先生从2014年初到日的工资总额及尚未支付的工资余额进行了签字确认,并把承诺9月20日前支付工资余额的单据给了吴先生。随后,吴先生继续在该公司干活。9月20日下午,吴先生持字据到公司办公室要求领工资,却遭到了拒绝。&&&&2014年12月,吴先生又找到装修公司讨要工资,这时对方却称,吴先生与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吴先生是自己承包工程,并非公司职工,而他承包的工程存在质量不合格及延误工期等问题,公司也因此遭受了损失,因此,不能向吴先生支付剩余的13057元。吴先生无奈向本报求助。&&&&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钱幸军说,由于装修公司违法用工,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所以需要从用工事实上判断两者是否是劳动关系。&&&&律师分析:吴先生与装修公司存在事实上的人身从属关系&&&&吴先生在公司工作期间,由于公司的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相应的劳动考勤制度,且公司办公室位于信阳市中心,而吴先生的工作地点分布在城区各个小区,故公司未明确规定吴先生上下班的时间,而是由公司管理人员安排吴先生工作的小区,吴先生再根据各小区物业管理时间调整自己上下班时间,公司管理人员也会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安排吴先生加班。&&&&吴先生工作所需要的地砖、墙砖、水泥等材料,以及灰铲、钢丝球、清洁布等劳动工具全部由公司提供。&&&&钱幸军认为,公司决定吴先生的劳动时间,并为吴先生的工作提供相应的材料、工具,这些事实说明吴先生并非自己承包工程,他与该装修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人身从属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公司向吴先生支付报酬的方式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钱幸军说,从公司向吴先生支付报酬的方式来看,吴先生应当是公司的职工,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公司没有员工名册和工资支付记录,也没有正规的工资支付凭证,更没有正规的工资支付和发放、领取程序,每次都是公司管理人员填制人工费单据,让吴先生签字后领取。吴先生工资的领取地点是公司办公室以及各个装修工作现场。&&&&吴先生在公司工作期间实行计件工资,以吴先生在实际工作中的工作数量和工作单价来计算工资金额,公司还针对上、下半年装修行业的薪酬水平调整了计件单价。但以上价格都由公司单方确定,而非与吴先生协商确定。&&&&吴先生曾在2014年5月、6月、9月在公司填写费用报销单,从公司借支、预支人工费元不等。日,双方共同签订协议写明吴先生的人工费共计30657元,已支付17600元,剩余13057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先生、员工李某和吴先生在该协议上签字确认。该协议写明的人工费欠款13057元,包含了工资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对象、支付时间等内容,符合工资的法律定义。这种计件工资支付方式显然不同于承包分包关系的费用支付方式,这也是区别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此外,吴先生在被公司安排去城郊工作时,由于路途较远,公司还给吴先生发了400元的交通补贴费,这一点也充分说明吴先生和装修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因为在承包分包的劳务关系中,发包方是不会向承包方支付交通补贴的。&&&&最后,钱幸军还补充说,吴先生进入装修公司后,没有再从事其他工作,在该公司做工的收入是他唯一的经济来源。按照劳动法律的相关解释和立法精神,劳动者从用人单位那里获取的收入是其全部经济来源,也可以说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属于劳动法律上的财产隶属关系。&&&&公司不能以工程存在瑕疵为由拒付工资&&&&钱幸军说,装修公司以工程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吴先生报酬,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装修单位在施工工程中有严格的质量检测程序,装修过程和完工后,物业管理单位有严格的检查验收程序,业主也会对装修工程进行验收,只有&&&&上述环节都合格了,装修的建筑才能交付业主入住使用。本案中,吴先生从事的&&&&5个工程,业主已经分&&&&别于2014年5月到2014年11月之间验收入住。公司却于2014年12月提出吴先生的工程存在瑕疵,并以此作为其在日当天及以后一直拖欠工资的理由,在时间上存在严重的逻辑矛盾,更不符合事实。工程装饰行业都是经验收合格后结账付款,公司在9月14日对吴先生做的5个工程进行了结算,就说明这5个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工资。&&&&钱幸军提醒,在没有书面合同为证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方式、报酬支付方式是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劳动者在举证时,应当从这两方面入手,切实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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