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明知家人政府欺压百姓怎么举报却不管理怎么办?

  公开向国家机关领导举报  江西莲花县公安局故意伤害案  一、致国家机关领导  尊敬的国家机关领导人:您们幸苦了!  本人朱康恩含冤二十余年。现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在此向您们再一次提出两点请求:  第一,再三要求我的“嫖猖犯”证据,必须要重新取证。或者把原证据拿出来让写证据之人辩认真伪!  第二,不能把本案以“年限太久”为由来逃推责任!(这是莲花公安遗留的问题。不能把它成为历史悬案!)“嫖娼案”绝不是什么复杂的案件。嫖了谁?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场合?当时在场证人数?怎么个嫖法?我的长像?我的生理特征?这些问题都要跟我讲清楚!让我死的明明白白!  这两个诉求如不及时处理。我决定去闯《国际人权组织》!在牢房中过完下半辈子!因为我这一生:过得毫无尊严!活得实在窝囊!请问:我的人权在哪里?我罪与非罪早已应该真相大白。即使有人出于对彭所长的狭隘保护,也应公正客观对待我的人权!铁证不可涂抹,自有明镜高悬!彭所长蓄意制造冤狱,原始材料足以证明是非曲直;指控材料漏洞百出,难以自圆其说。  生命诚可贵,清名价更高。历尽20多年之悬盼,虽已如风中之残烛,我唯求正直公道之清官,除枉拨正,雪我沉冤,还我清白。若强加罪责,我不辞粉身碎骨,也要呼号正本清源!  (另外:我的案件发布在《莲花在线网》上。目的是要对方去起诉我!)  申诉请求之人:莲花县荷塘乡庙下村村民:朱康恩  身份证号:143515电话:4.  二、莲花县公安局不提供原始证据,是犯罪份子的保护伞  【核心提示】  有一起明目张胆的“打、砸、抢案”,“110”民警刘志红在现场作了有七八个人的见证笔录。由于受到派出所所长彭志辉的保护,一年得不到处理。于是受害人不得不告了彭所长的状,派出所长设法报复告状人,采取了酷刑逼供、抓住头发往墙上猛撞,非法关押一个月,不给任何手续,等恶劣手段。导致了受害人脑萎缩。医治十多年。因此,受害人不敢,也没有能力去追究。后来发现派出所长下台了,受害人重新开始申诉,要求追究和赔偿。县公安以:[1]、“年限太久”、“很难查证”(这是08年的答复)。[2]、“建议你提供相关真实有效的证据,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该问题”(这是2011年的答复)为理由。拒不提供原始笔录和证据。  我必须质询:有哪条法律规定了多少年的冤案不能翻?[1]、“年限太久” “很难查证?”讲的不是人话!“年限太久”改变不了沠出所长践踏百姓,这一铁的是实!!“年限太久”是莲花公安隐满留下来的问题,难道把它变成历史悬案?“年限太久”的冤案就不用管了?真是岂有此理?!问题是:受害人跟你们没有任何关系! 老百姓的事在你们眼里是小事或无事! [2]、你们公安践踏平民百姓还不纠错!又把它推给司法?为什么要我去“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 派出所长在审询室里打人(关押一个月)叫我去找“真实有效的证据”?你们真够聪明!简直“聪明透顶”!造成伤害就得赔偿!受害人亲身受的折磨还不是真实有效的证据吗?真正的证据就在派出所民警刘志红手里:七八个人的现场《见证人笔录》到底到哪里去了??真正的证据就在“一个月的关押牢房中”!我真心希望您们能正确对待-个贫民百姓!不要把我逼上绝路!  我现在只有借助媒体的力量和网络的有限资源。把《派出所长欺压百姓》的“光辉业绩”大肆宣扬于天下!让社会大众来评判是非!如果诉求不成、“血债定要血来返”!  莲花县公安局彭志辉酷刑逼供,制造冤案!为了自己泄愤,实行个人报复。还通过不择手段做伪证。公权私用,权力滥用,欺压平民百姓。请问:通过酷刑取得的证据合法有效吗?根据法律规定:酷刑逼供取得的证据是无效的!  一位弱势农民向您呐喊:公安不依法、百姓无办法、走投无路去上访,求求清官说句话,救苦又救民、世代传佳话!  中顾法律网知名律师:你的材料我已经认真看过了,对你的遭遇深表同情,很气愤!也不平!建议你继续申诉和曝光!  三、莲花县公安局制造冤案、践踏人权!  (此案申诉无数次石沉大海)  本案要从89年4月说起:本人在派出所报了一起明目张胆的打、砸、抢案。由于有“保护伞”,到至今得不到处理。一天中午,我接到粮食局金柏元的一台电视机,打开一看,里面的TA7176和TA7611被人拆走了。我说:“你这台机子在哪里修过,就拿回哪里去修。”他问:“为什么?”,我叫他看:里面几个零件都没有了。“这个不是人,不跟我修,还拆掉我的零件,真可恶!”金柏元说完立即去找李栋成。大概过了二十分钟,李栋成带来六七个人,很远就听得李在喊:“朱康恩,你出来!我今天非砸掉你的招牌,把你赶出莲花去不可!……”紧接着,就像鬼子进村一样,首先用拳头砸烂了两个玻璃柜,由于用力过猛,被玻璃划破了自己的手。带来的其中一个人背起正在收看的日立彩电就走,我寡不敌众,不知道他带来的全是社会上的二流子,所以我多处受伤。农机公司会计陈德权路见不平就把那些打手一个一个地揪了出去,才制止了这场劫难。在这种明确的上门打、砸、抢情况下,我打通了派出所的报警电话,派来了刘志红警官,刘志红看到了现场,作了七八个人的见证人笔录。并当众表态:“李栋成同意赔就算了,不同意赔就要拘留!”(当时损失近二千元:1、四五个人打我一个人。医疗和验伤费三百多元。2、砸烂两个玻璃柜400多元。3、抢走了杨金华工商局长的彩电,陪了他1200元。)  四月已过。五月的一天,刘志红叫我去派出所领回那台被抢走的彩电,通电死机,打开一看又拆走了行输出。六月、七月、八月、九月、十月、十一月在这期间我曾多次到刘志红家请求解决。时间一天一天的过去,不知背后是什么交易,连一点赔偿的影子也没有。十二月的一天我又再次求助办案民警刘志红,他说:“彭所长不处理我也没办法”。第二天我走进了律师事务所。问:“我要告派出所所长的状应该要找谁?”。段国祥律师告诉我:“告干部要到监察局”。所以我一气之下,材料纸上写了:“我诉彭所长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种红薯。连一起打、砸、抢案近一年都处理不了,还当什么所长!”当日就送到鉴察局.纪律捡查委员会和公安局. 这三家到底是谁拿回到彭所长手里我不知道?刘政欧师傅说“你不要告,要告你要吃亏的!”当时我想:连打、砸、抢都管不了,还叫人民公安吗?没想到约二十天后,彭所长为了报复我,借查嫖娼之机,使用了一个下午的暴力手段。要我承认在彭经理家里嫖了娼!事情是这样的:有一天,我吃完中午饭.彭经理叫我去他家看电视,我们三人刚坐下来,彭经理多次示意要我进他房间里去,我进门一看,是我姐夫的侄女彭丙莲在那里。当着大家的面开了一句玩笑,转身就出来了,前后不到一分钟。有史仲华、谭财林、彭经理等在客厅看电视为证。为何就成了嫖娼犯呢?(彭经理才是嫖娼犯,因为是彭所长的好帮凶,所以不要关)。  12月20号下午2点多钟,民警汤怀恩来农机公司找我去派出所,说彭所长有事找我.我以为是为我处理打、砸、抢之事,我很高兴。路过百货商场时,汤暗示要我送一件东西给他,在我拒绝后,他说:“走、走、走、到派出所去。”我一进派出所,彭所长早已等待在办公桌前。看到我进来不到一分钟就问:“朱康恩,你最近做了什么坏事?”我说:“我没做什么坏事。”“你好好想一想到底做了什么?!”“我真的没做什么。”彭所长猛拍桌子说:“你没做什么?你老实交代在彭经理家里做了什么?”!我说“你问这事嘛,彭所长你打、砸、抢不管、管必(女人生殖器)事”!彭所长火冒三丈,冲过来“啪!”“啪!”就是几耳光。大声凶狠地说:“你还告我个状,抓到我什么事实在哪里?今天我就要打死你!”。“快跪到墙边上去!”“快点!!”。“把手靠背上”!“ 眼睛看墙上!”紧接着抓住我的头发往墙上无数次地猛撞!我顿时觉得全身软绵绵的,就像傻瓜一样,左一拳倒东,右一拳倒西,踢了好些脚都栽倒墙脚下。就这样由他们任意虐待了一下午。(在我的记忆中:在昏昏沉沉迷迷糊糊中按照他的指意画了押.)彭志辉出于私愤报复,这样通过酷刑,硬把我“撞”成“嫖娼犯”!请问:这样得来的所谓证据合法吗?!  当天晚上,记得进拘留所时,天似乎很暗。牢房铁门“咔、咔”作响。我无力的说:“我很饿,还没有吃饭”,刘看守说:“进去、进去,等下招待所有送饭给你吃”!我进到牢房像呆子一样,站在哪里。见到好些人躺在被窝里,有人问:“你是为什么进来的”?我说:“我告了彭所长的状,他说我调了婊子”。“嘿、值得、值得。来、来、来、今天你家人肯定不会送被窝来,你就跟我睡吧!”后来我才知道他叫刘圣财,是我们狱中最快乐的人。他每天都开导着我!。  这一夜,无法入睡,天昏地暗,脑壳有箩大,思绪万千。后半夜全身疼痛。凌晨两三点就痛哭失声,把大家都吵得睡不着,老刘说:“男人大丈夫,哭什么?刘少奇等人不也一样座过大牢吗?……”就这样,接连五六天凌晨怎么也想不通,总是要痛哭一场。难友们劝道我说:“最多关你15天,你就可以出去了。请你明天早晨再不要哭了。我们要睡觉”。  大概过了一星期,刘志红来提审我。我又在他面前痛哭,说:“彭所长打了我,全身都很痛,特别是头,彭所长在墙上撞了我”:〈 写在提审记录最后〉。在狱中天天就是擦红花油和换膏药。就这样渡日如渡年的过着每一天。  时间已到了狱中的第15天,突然接到还要受审的通知,我从第16天开始绝食,准备自杀。绝到第三天,精疲力尽,难友们都说:“你如果饿死了,彭所长说你是畏罪自杀,他更高兴了。”畏罪自杀?不行,我不能死,我决定吃饭,死了成冤鬼,不值得。第二天上午10点左右,我在牢房里大声喊:“我到底犯了什么罪?”这一喊,惊动了看守所长朱和生,把我叫出去,拷上手拷,用警棍[电]又打我的脑壳,打一下缩一下,打得他哈哈大笑,又被送回了牢房。  时间又过了几天,犯人要照相,轮到我时,照相师(公安局长的儿子,李毅力)说:“朱康恩把头抬起来”,我说:“我抬不起来”“为什么?”“彭所长在墙上撞了我的脑壳,好重,又好痛。”……  快过年了.汤怀恩来提审我.叫我出来签字,我怕再关下去. 不得不签下了“发生了不到一分钟的关系。”汤说:“不能这样签!”我说:“这是事实,你打死我,我也只能这样写。”没有个“性”字.何来的嫖娼犯呢?  离春节还有三四天,我老婆不经过我,去缴了1500元钱,(不知道为什么4月8号还退回了650元给我)就这样回家过年了。  第二年4月8号彭经理逼我去沠出所签字。汤怀恩说:“不签字就要送你去劳教!”我很害怕,又不甘心.先后去找过公安局长郭风悟.政法委书记张树益.派出所: 朱产平. 刘志红.扬谨.颜立福等人. 我说:“我们一起去彭经理的家里.首先要经过我一个人住的房间门口. 如果我要嫖她. 一定发生在自己的房间. 决不会当着大家的面而发生在别人的家里. 这件亊是彭所长报复冤枉我” 可是相互推脱没人理.只有颜民警说:“桥归桥. 路归路.是要重新处理”! 可我是个老百姓.受了这样的折磨,再也撑不下去了.已知道目前豺狼当道.告状的希望是没有了.只能是再次进监狱.加上家人的强烈反对.特别是重病在身.思维能力一天不如一天,所以暂时放下了上诉.只有忍受,等待时机……  出狱那年. 我就开始治疗由脑外伤引起的: 一. 轻度脑萎缩. 二. 脑血管供血不足. 三. 脑动脉硬化.经县人民医院数年的治疗.病情越来越恶化. 昂贵的医疗费难以承受. 日夜思念妄想报仇. 因此又成了精神病患者. 实在没有办法. 才不得不先后变卖了家里唯一的两栋房屋. 先后住进了江西省医学院.二附医院.湖南省脑壳医院.湖南省湘雅医院.吉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在这十多年漫长的治病当中.彭所长对我的人生伤害,和精神伤害是无法估量的!一个平民百姓就说错了这么一句话.得到如此的下场! 莲花县公安局一直在推脱责任,他不可能处理自己内部的同志。所以我要向上级机关继续申诉! 请求:派人下去查办!  我再三申诉公安部、省公安厅、最高人民鉴察院,请求调出原始证据和笔录的案卷.进行复查.问一下:莲花公安局是否有公理?(原稿:日《在狱中》。生日纪念)。  申诉人:江西萍乡莲花县荷塘乡庙下村村民:朱康恩  身份证:143515
  电话:4
日。  “劳教”成了公安机关“公权私用”压迫平民百姓申诉权的工具 !
  还是先看看莲花县公安局及政府是怎样为民办案的吧?  这是莲花县公安局08年4月17日,受理告知单:(证据:012)    这是莲花县公安局8个月以后送达的毫不负责推卸责任的答复意见书:(证据:013)    这是日省公安厅黄智元厅长批复:质成萍乡市公安局督察。萍乡市公安局骗我219天后送达的坚持“认定事实错误” “走过场” 上级袒护下级的告知单:(证据: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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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有关部门处理。  
  数年来我四处上访申诉,寻求公正一直没有结果,正义一直难以伸张。艰难的维权经历告诉我:在权治大于法治,权利往往“顶”不住权力的现实下,上访维权,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这种履行法律赋予权利的事情,看似简单,可现实社会中却难于上青天。在我走投无路时,上了京城!
  国家没有规定冤案过了18年不能翻!  为《莲花县公安局制造的冤案》。我上访北京。前天(政府派三人上京接我)回来。  昨天上午我带牌静坐!被公安分局长找我谈话,他私人腰包赔我招牌50元。我很感激他!  下午信访局尹局长找我谈话;给我三条路:  第一:通过法律程序走法院解决。  第二:通过公安督察来解决。  第三:就是信访,也能解决问题。  第一条路,由于90年公安局非法关押我一个月,不给任何手续,没有这个,法院不会受理。此路不通!  第二条路,日省公安厅黄智元厅长批复:质成萍乡市公安局督察。他们骗我219天之后,维护莲花县公安局,坚持“认定事实错误”。叫我去告莲花县公安局。我没这个能力,此路好象也不通!(见《致江西省公安厅舒晓琴的一封公开信》/read-htm-tid-178714.html)  第三条路,这一条路很好。说到我的心坎上!这条路很长!直通中南海!这条路我走定了!我会不顾一切后果,走完我一生的精力,奋斗到最后一口气为止!这是我今后要走的路!特此告示!  朱康恩
  今日上午我又一次送材料县公安局长,在他的办公室辩论了近一个小时。各自坚持各自的观点,谁也说服不了谁。最后我强调:人没死,事实就存在。任何人想利用某种特权和某种方式来抹掉,是万万不可能的!明摆着是冤案!为什么不敢承认?你们要是不作为,等两年之后,我就60岁了。经过二十多年的申诉:精神已彻底崩溃!看我怎样“治理彭所长”!
  莲花县政府的某些人,想利用自己的权力以某种逻缉来压制,回避,否定本案亊实的存在。只是梦想!是万万办不到的!我知道:没有到一定时候,你们是不会承认“坚持认定亊实错误”是在犯罪!我坚信: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歩难行!  日
  一个冤者,为什么要用上访来乞求公正?  公安犯罪,为什么要全民买单?  百姓维权,为什么要撘上性命???  日  诚恳请求版主:能帮助一个弱势农民的呐喊!(本人没有说假话的本钱!)
  当一个政党,失去绝大多数知识精英的支持,就不再具有先进性;当一个政党,失去绝大多数弱势群体的信任,就不再具有正义性;当一个政党,大多数失去信仰却热衷于金钱,就不再具有公仆性;当一个政党,多数时候把宪法坐在屁股底下,就不再具有合法性!!
  这是莲花县信访局多次文不对题的答复:  朱康恩同志:您好! 根据您反映江西省网站提出的信访事项,我局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你反映的问题因涉及年限太久,你又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所以很难查证,县信访局和县公安局原已接待多次并就此情况作了解释和说明。二、如你有相关真实证据,建议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三、如果你还有其他诉求,欢迎你直接和我们联系。电话:7211189 莲花县信访局:日  你好,你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多次跟你解释答复,我局分管副局长也亲自找你解释,请你不要重复来信。莲花县信访局
日  莲花县信访局日 的答复:故意文不对题,避开事实依据!
  不知道你们的副局长“解释”了什么东西?只知道你们始终不敢面对事实,一直偏离主题在回避我的申诉!莲花县信访局处理案件真“高明”,“解释”就把案件解决了???  我必须质询:有哪条法律规定了多少年的冤案不能翻?  一、“年限太久” “很难查证?” 讲的不是人话!“年限太久”改变不了沠出所长践踏百姓,这一铁的是实!!“年限太久”是莲花公安隐满留下的问题,难道把它变成历史悬案?“年限太久”的冤案就不用管了?真是岂有此理?!问题是:受害人跟你们没有任何关系! 坐到这个位置“不拉屎”,上天是会报应你们的!天在看!  二、你们公安践踏平民百姓不纠错!还把它推给司法?为什么要我去“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 派出所长严刑逼供在审询室里打人(关押一个月)叫我去找“真实有效的证据”?你们真够聪明!简直“聪明透顶”!受害人亲身受的折磨还不是真实有效的证据吗?真正的证据就在派出所民警刘志红手里:七八个人的现场《见证人笔录》到底到哪里去了??真正的证据就在“一个月的关押牢房中”!我真心希望您们能正确对待-个贫民百姓!不要把我逼上绝路!(到时丧命的可不止一个彭所长!)。  三,我的诉求只有一个:造成伤害就得赔偿!严惩公安犯罪,还受害人公道!
  这是江西省公安厅的多次答复:  你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多次答复解释,关于你1989年嫖娼被处罚一案,经查公安局适用法律程序、实体均无错误,若你不服处理决定,根据198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当时你应在收到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但你未申诉,权利消失。关于反映彭某将你打成脑萎缩的问题,建议你提供证据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此复。江西省公安厅信访处。 日   如对莲花县公安局对其1989年嫖娼一案的处罚不服,可根据掌握的情况向莲花县公安局同等检察机关(莲花县检察院)反映。此复。江西省公安厅信访处。日  从江西省公安厅多次答复,看他们高高在上,坚持“认定事实错误”与是实不符的错误回复,不得人心!
  检察院说:“这是公安的事,应该找公安局!”我这个“皮球”踢来踢去,已经踢了二十多年!踢得我两边不是人!你们把我的申冤,视为草民小事!推卸责任,实不应该!堂堂的省公安厅督察科是吃干饭的?!不处理犯罪。就是纵容犯罪!派出所长犯罪,告到省公安厅:舒晓琴厅长可以不管吗?你们为什么要这样忽悠一个农民?!你们把黄智元厅长日的批复当作摆设做样子,来糊弄我。这是极端不负责任的回复!你们能保证莲花公安放个屁都是香的!那还要你们省公安厅干什么?你们拿着鸡毛当令箭!再一次伤害了无辜百姓的心!真可鄙!我实在没办法,只好把你孙子彭所长的丑闻发怖到网上!爷爷面前告孙子!没用,也得长期告!告到最后一口气为止! 第一、我根本没收到什么“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 非法关押一个月,不给任何手续。因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才给了彭所长报复的机会。法律成了彭所长以法律的名义打击、欺压弱势农民的旗号和工具。什么叫嫖娼?是人?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一、场所?二、金钱交易?三、肉体接触?这些条件在哪里?请问:我这个“嫖娼犯” 是现场抓获的?还是人为制造(故意陷害)栽脏的?有派出所所长的位置就可以栽脏!把你置于死地而不可后生!这是谁给的权力!  第二、如果一个人要你死,求生的本能,应该人人都有吧?在我的申诉书里明显可看出“人在权力和武力下不得不低头”的是实。这样的审讯难道还不是严刑逼供吗?当时的忍受,就是想:总有一天要报仇申冤!但不知道脑萎缩这么难治?一治就是十八年!为什么把我打得不省人事,送进拘留所?这是为什么?是不是被“狗”咬了送进拘留所的?!这到底是为什么?!  笫三、“打,砸,抢”可以平安无事!就是我的举报,彭所长可以用欧打、关押!还要送我去劳教!在那个时候你还“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当时其应在收到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真是天荒夜谈!回复者真是站着说话,不腰痛!权力压死人,还会给你申诉的机会??“但你未申诉,权利消失”不是我未申诉!而是你们不作为!故意偏离主题,辟重就轻,无数次地采取压制,故意刁难,推诿。坚持“认定事实错误”造成的!我反复问你们:有哪条法律规定了多少年的冤案不能翻?!你们避而不答。  第四、“建议提供证据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你们公安践踏百姓致残脑萎缩不纠错!还把它推给司法?为什么要我去“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泒出所长在审询室里打人致残脑萎缩(关押一个月)叫我去找“真实有效的证据”?你们真够聪明!简值“聪明透顶”!造成伤害就得赔偿!受害人亲身受的折磨还不是真实有效的证据吗?真正的证据就在派出所民警刘志红手里:七八个人的现场&见证人笔录&到底到哪里去了??真正的证据就在“一个月的关押牢房中”!我真心希望您们能正确对待一个贫民百姓!不要把我逼上绝路!  第五、如果是人民政府本案应该重新调查取证。彻底查清当时伪证是怎样来的?(他们视上访者为精神病。我实在没有办法)如果是“人民公安”请网上搜索《公开向国家机关领导举报》。察看案情。
  这些当权者无视法律,违背道德,以权欺人胡作非为,故意采取压制,回避主题,辟重就轻,甚至用抹杀否定亊实来压制上诉民众。那是因为他们手中有权,权力的刀把子在他们手中,他们就可以滥冤无辜,置人死地,他们是不讲道理不摆事实的。对百姓上访申诉,百般刁滥和推诿!故意压制,回避。寄希望于高一级机关能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简直就是奢望!那是因为官场上官官相护,他们不会站在冤民的立场上说句良心话的。民主人权是有其名而无其实,连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保护,还谈什么人权? 他们掌握着公权力, 不顾老百姓的死活!只求上天报应他们的子孙,要比我更惨的命运!(祝糊涂回复者更惨的下场!)  申诉人:江西萍乡莲花县荷塘乡农民:朱康恩
  又是江西  
  莲花县公安局及政府就是这样为百姓办案结案的。请看下面铁的事实吧:
  《证据一》:我不是娼妓!彭志辉对我实施了严刑逼供,所取得的证据不合法!是违法的!如果我是娼妓,请告诉我:娼了哪些人?!90年初,它们强迫我按手印。我根本不知道上面写的是什么内容?!我不是娼妓,能经任何调查!特此申明!
  《证据二》:89年冬天,有一次我和史仲华、朱康恩吃完中饭,一同去彭经理家烤火看电视。看了不到三分钟,彭开萍经理要朱康恩到他房里去,朱康恩开始不愿意去,在彭经理多次暗示之后,朱康恩才免强进去,但立刻就出来了,根本就没有嫖娼的机会和时间(因为前后进出时间不超过一分钟)。特此见证!  见证人:谭xx等  
  《证据三》:朱康恩进拘留所时,那时我在拘留所,亲眼所见朱康恩进来与我们四五个人关在一起的情形:像是个呆子。被人打得很厉害、很伤心的样子。宁乱的头发、好几处伤包清晰可见。时常摸着头、说头痛。每天早上四五点、有时凌晨两三点,就痛哭失声。说彭所长在墙上撞了他脑壳。连续七八天都是这样哭。吵得我们睡不好觉。后来毎天都贴上止痛膏药、擦红花油。头痛得厉害时,我还帮他按摩。以上是实、我可以作证。  见证人:段xx等  
  指望最高领导人?还您们辛苦了。叫我先吐一会儿。  
  唉!只能怪人家有证!
  《证据四》:90年元月份:朱康恩是傍晩进拘留所、同我睡在一起的,他接连七八天清晨四五点钟就开始痛哭。说彭所长在墙上撞了他脑壳。是报复他才把他关进来的。后来他还绝食,是我们四五个人开导他,才停止绝食,我们清楚看到他头上有伤包。进来时头发很乱,像根木头。以上见证是实、特此证明。  见证人:刘xx等。  
  《证据五》:莲花县人民医院90年4月2日病历本:  朱康恩同志自从去年12月起,由于脑外伤引起脑震荡后遗症。经常发生头痛头晕、恶心欲吐、精神萎靡不振、严重时头痛欲裂、天旋地转、心烦失眠、有时双目直视。如似痴呆。病情很不稳定、反复发作。经多次诊治。开方服药。但病情不稳定、反复发作、无明显好转。特此证明。  主治医生:xxx  
  这就点小事也想麻烦领导,那么大年纪了还那么天真啊,自己动手还靠谱点
  《证据六》:90年9月14日莲花县人民医院医生证词:  朱康恩自去年12月脑部受外伤后,出现头痛头晕、失眠多梦、记忆力减退等症。在我院服药治疗、病情时好时坏、症状时轻时重。终不得愈。就诊时我建议到省城大医院做进一步检查和治疗。  主治医生:xxx  
  《证据七》:江西医学院高科技医疗中心cT报告书:脑萎缩。  
  《证据八》:湖南省脑科医院TCD检査报告单:脑动脉硬化。  
  《证据九》:湘雅医院磁共振(MRI)报告单:小脑崣縮。  
  《证据十》:吉安市第三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  1,脑动脉供血不足。2、脑萎缩。3、高血压病。
  《证据十一》:曾记得89年: 那年李栋成带着六七人来到农机公司电视维修店揪住朱康恩毒打。还抢走一台正在收看的彩电、砸烂两个玻璃柜。我看到欺人太甚,是我把他们一伙人、一个个请出去!然后派出所老刘来了说:“李栋成同意赔就算了。不同意要拘留”! 至于朱康恩嫖娼之事, 我谈一点个人看法: 按常理应该发生在自已的房间或女方房间. 绝不会发生在当众闲聊的彭经理家里. 这是我的推理!……特写此证。   见证人:陈xx等  
  《证据十二》:请问:我这个“嫖娼犯” 是现场抓获的?还是告状后人为栽脏的?彭志辉利用“权力” 来报复陷害我,有意伪造了证据制造了这起冤案。法律没有规定冤案不能翻,所以我要翻案。  (1)、请求调查第一见证人;同我关在一起的四五个犯人.他们看到我进监狱的第一眼:是被打得什么样子?什么程度?这不可能是自己打自己再进监狱吧?!  (2)、保留了近二十年的大部份治疗发票和各大医院的检查报告单以及当时见证人的亲笔手稿是铁的证据!  (3)、农机公司全体员工都知道:李恵兰去学习一个月. 彭丙莲去彭经理家里毎次都要经过我的房门口.只要我把门打开、一招手她就会进来。彭所长为了报复我:竞然可以用:移花接木、张冠李戴来实现?!请问:在我身体明显部位有四处以上的“明显标记。”(或者生理上有什么与众不同?)而且一看就能记住。如果说不出一点!“所谓的证据” 更进一步说明是污陷!  (4)、我要特别强调:刘志红在拘留所提审我时.我在他面前痛哭.在提审记录最后签字时:我写下了彭所长撞我脑壳的是实.我请求拿出来证实一下!看看是不是毀灭了?  (5)、我一直没有放弃,也不可能放弃对彭所长的申诉:因为我报的案还挂在那里。没人管。如果“打,砸,抢”可以不要处理?而我说错了话要坐牢!政府想这样不了了之?是极不负责任的政府!不承认可以,但要解释35岁脑萎缩从何而来?解释不了:就是彭所长所为!如果是人民政府,就必须同情弱者,处罚违法犯罪之人!特别是身为派出所长的彭志辉!知法犯法的可恶之人!如果政府以“时间”来推托不处理,那必定把我推向犯罪的道路,可想而知好多罪犯是逼上“粱山”才去座牢的!万一是这样,我也无怨无悔(复仇的种子一定要发芽)!   (6)、脑外伤所致的脑萎缩经历了下列过程:间隙性头痛变成剧烈性头痛.卧床不起.头昏是平常的亊.失眠变成长期失眠.根本睡不着.痴呆健忘.恶梦.怕冷.&好多年六月穿棉衣&.流口水〈毎天湿透枕头〉妄想易怒,失去记忆. 几个月走路不稳.以至精神失常.长期眩晕恶心呕吐.躁狂等一系列慢性疾病.在不敢没能力和病重的情况下拖到了2008年。  
  国际新闻快讯社论坛:社会投诉&请看莲花县公安局制造的冤案(评论):网络维权。国家的悲哀,人民的悲哀,政府的悲哀,执政党的悲哀。老百姓走到今天,且希望通过网络舆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府这个职能部门干什么去了?欲哭无泪啊!
  莲花县公安局彭志辉报复手段恶劣!伪证手段高明!以权害人残忍!其帮凶丧尽天良!......
  莲花县公安局彭志辉伪造证据,是制造冤假错案的罪该祸首! 应该把伪证拿出来见见阳光!让当事人验认真伪!......
  莲花县政府对待百姓冤案:装“盲”“聋”! 到底是“人民政府”还是“权势官府”?!
  我再次控诉:身为公安派出所长,视国家法律而不顾,人民给予的公权力如此践踏滥用,利用人民给予的权力来报复一个平民,犯下如此滔天罪行,在此,恳求广大网友帮助我对彭所长,进行人肉搜索,恳求被公安欺辱过的受害人和我联系,共同联手揭露公安腐败,还法律公正,还社会公平,共同享有公民做人的权利。我坚信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绝不允许以权欺人、权力滥用的存在,我们坚信法律高于金钱,正义终会战胜邪恶。
  我再一次谴责莲花县公安局让坏人脱罪、使好人蒙冤的不负责任做法。没有起到“人民公安” 应有的作用!
  恶有恶报。善有善报。不是不报,时侯未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举报、控告、申诉的权利。为什么我的申诉举报每次都石沉大海?
  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平民百姓,有理无处讲,有冤无处伸。只能对着大地喊,喊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对着山谷喊,山谷回音:你不是大款!你不是大款!只因你只是个平民!!!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为什么当所长不敢承认自己做的事呢?
  你承认,或者不承认,事情就在那里,不增不减;你狡辩,或者不狡辩,真相就在那里,不来不去;你认错,或者不认错,是非就在那里,不偏不倚;要报应,或者不报应,天理就在那里,迟早会到!...
  本帖:真实!感人!愤怒!不平!网友们:希望您们帮忙顶一下.转载!让大家都来关注这个社会现状。帮助弱者,关注民生!反对滥用职权!以权欺人!看完本帖者:一生平安!发表感言者:身体健康!指明方向者:万代兴隆!
  中国新闻网:网友:强国之道: 此案证据充分,这么多年了没有解决,问题出在哪里?就不用多说了吧!  人民大众的悲哀!无奈!!!
  中国新闻网:网友荆楚人:材料反映详细,公安局有关人员涉嫌犯罪,应予以查处。
  复兴论坛网友:如此证据,触目惊心,愤怒!谁来查处?
  中国新闻网:网友:郭丙清: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給执法机关抹黑,給受害人带来如此大的伤害,谁来承担责任。
  中国新闻网友:究竟是谁给了一个所长这个权利,我们的法律哪里去了。  希望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中国新闻网》网友:有意制造冤案的警察最可恨!
  复兴论坛网友:明显的冤案,得不到正义,公安可以胡作非为,这是江西人民的悲哀!
  警狗  
  壮哉,  这个时候不见我天涯的五毛诸君们口若悬河的指点江山,  挥斥方遒!!!
  见面给他一刀,两清  
  哭泣的中国!
  寻找我爷爷…  安徽省太和县伸手五指看不见 !  张宁案真叫冤,被害人还要把牢底坐穿! 黑社会大过天,都是因为这些官 !公安局自家设,漏洞百出的冤案都成铁!检查院来把关,荒唐冤案看不穿!钱和权是一家,法律条文都白搭 !政府公信力何在?公理何在?正义何在?希望大家转一转,希望大家发一发 今天我,明天你,也许后天就是他…… 转一次是我爹,转两次是我爷…… 来生转世我为你提鞋…… 太和县张好明跪谢!  
  要想解决问题,就要他们付出代价
  一起普通的民间争斗引发的纠纷,打砸抢从何谈起?上诉过程中言过其实,会遭来反效果。这是我的一点建议。  从你的言论上看,派出所处理不当,致使你辱骂办案人员是导火索。只不过其间是否有民事调解未达成,民事赔偿未履行的问题呢?  你若没有关于所长殴打导致你脑萎缩之类的确凿证据,你想让检察、纪委、督查严肃查处办案民警,那是绝对不可能的,这些部门可以证据不足拒绝你的上诉。  另外,关于嫖娼一事,你所提到的在昏沉之间画押,让你极其被动。据我所知,公安笔录不是签个名按个手印那么简单,有一套复杂的签字回复程序,因此你的几句话想推翻自己先前做下的笔录很难。  建议你找个好点的律师,咨询一下或许会有帮助。
  江西律师:有你这样的口才,我给你提供网站,一定会让腐败分子倒下的!
  莲花在线网友:故园家园:大家都看到呵,这贴盖楼都盖那么高了,我们神密的相关部门或神密的相关人士还是不知忙到哪里去了.难道这些人就真隐忍或修炼到了百毒不侵充耳不闻的地步?!或者就一直沉浸在掩耳盗铃麻木不乍的境地中醋睡正甜?!  我用我微弱的声音呼吁一下:尊敬的一直奋战在为人民服务,为人民鞠躬尽瘁战线上的人民公仆们,用一下你们的大大手划一下子,给朱这个老百姓一个交代;或者,或者,或者还彭一个清白,更消除一下社会影响,让生活更和谐稳定.
  腾讯网友:我看了你的材料,写的真实!看样子你在60岁以前他们没有个你一说法的话,你就要给他们一个说法!是这样吗?
  腾讯网友:我看了你在各大网站的网页,内容很感人,泼辣!祝贺你受到广大网站知名人士关注!
  县委书记或县长,是我国基层一级正式成立正面教育府的地方长官,在他们管辖的范围内,如何治理,有没有王法还真不是百姓说了算,什么是王法,由他们说了算,现在信息畅通,可以通过网络传播,虽然今天发生什么事,今天全国可以知道,但是真正要对他们违法行为进行阻止也不是容易的事,很多事在百姓眼中是大事,但在官员的心里是鸡毛蒜皮的小事,一阵喧闹过后不了了之,成为现在官员处理问题的常态。而百姓则被关了就关了,被打了就打了,,被冤了就冤了,没有一点办法。只要上级不干预,无论百姓的民怨有多大,他们就坚持是对的,冤的继续冤。在他们管辖地带,他们的旨意就是王法,百姓是砧板上的鱼,要怎么剁他们就有权怎么剁。等到真正上级不得不干预了,百姓也被折腾的差不多了,连说理的力气都没有了。县官加现管,百姓还真无奈!
  中顾法律网知名律师: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不产生法律效应,这样获取的证据是无效的。
  中顾法律网知名律师:你可以向媒体反映。向媒体求助。
  中顾法律网知名律师:支持你继续曝光,引起媒体重视!
  中顾法律网知名律师:支持你继续上访,请求上级督察!
  《中国新闻网》网友(人要讲真话):告诉您,现在的“法”是办法的“法”,不是法律的“法”!讲得是用办法解决!不是依照法律解决!希望您从中能悟出些道理来!
  《中国新闻网》网友:有这样的案例,所以才有报复社会的人出现,才有愤世的英雄出现, 不过这样的社会不整治,这样的事情一样会继续蔓延,那些高官们为什么都不制造出点条条框框约束这些明知犯法人,而故意去制造这些抵制法律的事情呢?我们应该去反思啊,中国人应该去反思这些啊。
  酷刑逼供后,关进拘留所,“任何人不准探视”。这到底是为什么?
  复兴论坛网友:如此残忍暴虏,是人能干出来的吗?
  帮不了你,顶顶顶  
  《中国新闻网》网友:看了楼主的案子,让人心酸,闻者伤心,见者流泪。太冤了!!!
  天涯网友: 莲花这个公安也太黑了。滥用手中的执法权,乱定罪名。他自身犯了法,却可以不予追究,甚至反过来陷害他人。
  《中国新闻网》网友:公理何在?难道中国有这样的腐败的官员:派出所长欺压百姓.政府不处理?让老百姓怎么活?
  这个所长利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利来愚弄,欺骗,打压善良的人们,这也能叫人民警察?
  手中权力超越了法律的约束,甚至手中权力漠视法律效力,那么我们还要法律干什么呢?
  公安不公和司法腐败是导致社会上各种犯罪持续上升的罪魁祸首!
  执法者知法犯法,老百姓陷于水深火热之中,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伸,立法为民,到底体现在那里,老百姓何时能享受到司法公正?
  莲花在线网友:看到這個信息, 深感蓮花所謂的公務人員的無恥! 政府部門的人員都在想盡辦法收斂錢財, 街上的二流子囂張得很, 公安部門難道不知道嗎? 還是有勾結? 還是這些個公安人員本身就是流氓?
  有权就可以滥用,这个所长也太可恶了!
  在法制的中国,为什么地方官员可以欺民,而百姓却不能维权!这是为什么?
  为何有些政府职能部门就能容忍如此狂旺的执法者。
  警察是维持治安保护人民的,决不是祸害人民的!派出所所长是一方治安的负责人,执法犯法理应严惩不贷!
  有理有据诉冤情,当政为何充盲聋?  (因为没有触及到他们的个人利益!)
  又见冤案。
  有理有据诉冤情,当政为何充盲聋?  (因为没有触及到他们的个人利益!)
  冤案不告就是纵容官员犯罪!
  公安机关“把错误坚持到底”是灭绝人性!执法者盗用权力欺压弱势农民!必须依法纠正!严肃惩处相关责任人!!!
  《复兴论坛》网友:公安机关“把错误坚持到底”是灭绝人性!执法者盗用权力欺压弱势农民!必须依法纠正!严肃惩处相关责任人!!!
  复兴论坛网友:派出所长新创举,指灯定案真神奇!说你有罪,就有罪,没罪不行!想你有罪,你就必须有罪,没罪也绝对不可以!关押没商量!
  复兴论坛网友:公权力的滥用,必将导致民不聊生。必将积起民愤!
  复兴论坛网友:网上诉冤叫屈,实质上是冤民无奈之举,古今中外历朝历代也得让老百姓击鼓喊冤,拦轿告状。找不到公道,随处可见冤案久拖不决,无人管!冤民告状比登天还难!为何公安违法没人管?谁来管?谁敢管?......
  腾讯网友无奈的思绪: 当今的社会,不公平的事确实太多了。特别是那些执法部门,黑心的人更多,有些是发了执照的流氓。
  复兴论坛网友:无处伸冤:建议你和家属永告下去!
  《天涯社区》网友:基层执法一个黑,一个乱,一个不择手段,不是“法”的机关,却成了暴力、恶行的场所。
  新浪网友:国家的国法貌似很多时候都要屈折于私法...公安哪还能叫公安?打着公安的权利进行违反人道的暴乱...有这样的政府,这样的公安,百姓啊只能求装聋作哑,这是自保的有效的办法。
  《天涯社区》网友:莲花县公安局这个派出所长如此公然违法,真是太无耻了!
  《中国维权网》沠出所长为了报复告状人,采取了抓住头发往墙上猛撞,关押一个月等行为,并且造成被害人脑萎缩。  从以上情形看,派出所长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并且给被害人造成了实际损害,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因此可以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第九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派出所所长打人谁为证  魏国鹏律师的解答:   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新浪网友:莲花县公安局这个派出所长:公权私用,权力滥用! 残害贫民百姓。卑鄙!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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