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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半年吉林省公务员考试最终录用笔面成绩――东丰县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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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即将到来。为帮助考生顺利备考此次吉林省公务员考试,吉林中公教育小编特为大家精心整理了2015上半年白山市社保局吉林省公务员考试最终录用的笔试和面试成绩,仅供大家学习参考。更多2016年吉林省公务员考试信息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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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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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丰县社会保险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经办工作业务经办流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号),《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经办工作业务经办规程》、《东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丰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09]65号)制定本业务流程。
第二条&新农保业务由东丰县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县社保局&)、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以下简称&乡镇人社站&) 具体经办、 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县社保局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人社站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
乡镇人社站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并负责监督村(居)委会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包括对参保缴费人员、待遇领取人员的生存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并负责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
第四条&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五条&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参保群体需同时携带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第六条 &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是否符合参保条件,信息填写是否正确,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后,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在每月的20-25日期间上报乡镇人社站。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人社站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农村居民,应需按此款办理新参保手续,然后方可进入发放程序。
第七条 &乡镇人社站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将相应类别的档案识别条码粘贴在指定位置,并登录&吉林省社会保险乡村服务平台&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业务经办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经办信息系统)后,在每月的1-5日将上述材料上报县社保局。
乡镇人社站在录入数据进行申报时,经办信息系统将与全省新农保数据库和全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数据库进行比对,确定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是否重复、是否参加了城保或者享受了城保待遇。如果发生以上情况,经办信息系统会进行提示,此参保人员将不能进入系统。
第八条 &县社保局对照《参保表》及相关材料,在经办信息系统中对乡镇申报的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在每月的6-10日将《参保表》报县人社局;将有误的信息返回乡镇人社站。
第九条 &县人社局审批后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在每月的11-15日将《参保表》返回县社保局。县社保局对参保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对相关材料进行扫描并留存档案。
第十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缴费档次、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及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二,以下简称《变更表》)。村协办员检查有关证件是否齐全,在每月的20-25日将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及《变更表》上报乡镇人社站。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人社站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乡镇人社站初审无误后,将相应类别的档案识别条码粘贴在指定位置,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录入经办信息系统,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在每月的1-5日上报县社保局。县社保局在经办信息系统中复核,无误后在《变更表》上加盖公章,在每月的6日-10日报县人社局。县人社局审批后在《变更表》上加盖公章,在每月的11-15日将《变更表》返回县社保局。县社保局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对相关材料进行扫描并留存档案。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统筹范围转移、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代理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三,以下简称《注销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4)跨统筹范围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5)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已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
(6)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或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出现土葬或在外地发生死亡无法提供证明的,应提供当地民政部门的处罚通知单或有效证明。
&村协办员应检查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代理人)提交的《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在每月的30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乡镇人社站。乡镇人社站初审无误后,将相应类别的档案识别条码粘贴在指定位置,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经办信息系统,在每月的1-5日将上述材料上报县社保局。
县社保局在经办信息系统中复核,无误后在《注销表》上加盖公章,在每月的6-10日报县人社局。县人社局审批后在《注销表》上加盖公章,在每月的11-15日将《注销表》返回县社保局。县社保局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审计复核通过后,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到参保人员缴费卡中,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及时对相关材料进行扫描并留存档案。
第三章 保险费收缴
第十三条&县社保局每月的16-20日将参保人员的缴费信息传递至县农业银行。已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未填写缴费卡账号人员,由县农业银行为其制发缴费卡,同参保人员签定扣款协议后予以发卡。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于12月31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缴费卡。参保人员在新农保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须在到龄月前进行缴费。
县农业银行根据县社保局提供的缴费信息从参保人员的缴费卡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参保人员首次缴费扣款成功月份作为本人参保时间,参保缴费次年起每年12月31日前,因缴费卡中金额不足,未能完成当年扣款的,当年按中断缴费处理,但不影响次年划扣,中断期间个人账户不间断计息。次年起参保人员按照在《参保表》上填写的缴费档次进行缴费,即可完成当年缴费,不需办理其它手续。参保人员想要对中断年度进行补缴的,需要办理补缴手续。
姓名、身份证号发生变更,需要更换缴费卡的人员,应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次月,由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县农业银行更换银行卡。由县农业银行向县社保局传递账户变更信息。
参保人员变更缴费档次的,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手续完成时,当年缴费划扣未成功的,变更档次从当年起执行,当年缴费划扣已成功的,变更档次从次年起执行。
第十四条&县社保局应及时将县农业银行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经办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社保局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乡镇人社站每月在经办信息系统中查询参保人员缴费情况,并反馈给村协办员,由村协办员负责对参保未缴费人员进行缴费提醒。
第十五条&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在每月的20-25日向乡镇人社站提交《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附表四,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表》),乡镇人社站将《集体补助表》录入经办信息系统,将相应类别的档案识别条码粘贴在指定位置,并在每月1-5日将《集体补助表》上报县社保局。村集体或补助单位也可到县社保局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县社保局对《集体补助表》在经办信息系统中进行复核,无误后在《集体补助表》上加盖公章,每月6-10日将《集体补助表》返回乡镇人社站,由乡镇人社站返给村集体或补助单位。村集体或补助单位持《集体补助表》到县农业银行,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社保局指定账户。
县农业银行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县社保局。
县社保局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对集体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将集体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十六条&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按年连续缴费,也可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未按年连续缴费,发生中断的,需对中断年度进行补缴后才能享受新农保待遇,但不享受补缴部分的政府补贴。
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规定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但不享受补缴部分的政府补贴。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补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申请,选择补缴档次,填写《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附表五,以下简称《补缴表》)。村协办员在每月的20-25日将《补缴表》上报乡镇人社站。乡镇人社站初审无误后,将相应类别的档案识别条码粘贴在指定位置,将补缴信息录入经办信息系统,在每月的1-5日将上述材料上报县社保局。县社保局在经办信息系统中复核,无误后在《补缴表》上加盖公章,在每月的6-10日报县人社局;将不符合补缴条件的信息返回乡镇人社站。县人社局审批后在《补缴表》上加盖公章,在每月的11-15日将《补缴表》返回县社保局。
符合补缴条件的参保人员,次月起到县农业银行进行补缴。
县农业银行根据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
县社保局应按照第十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县社保局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老农保参保人员转入新农保时,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新农保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要分账记录、分别记息、比例冲减,分类处理。其中政府对特困群体代缴的部分要计入个人账户,同时分账记录。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县社保局将个人缴费额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县社保局打印《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明细表》(附表六,三联),其中一联交县财政局。
如缴费补贴未能按时足额到账,个人缴费额与缴费补贴额,分别从到账次月起开始计息。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额到账后,县社保局打印《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地方财政补贴明细表》(附表七,三联),其中一联交县财政局。
第十九条&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由省政府定期公布。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省政府公布当年记账利率前,发生待遇支付的,按照上年已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个人账户利息,当年记账利率公布后,不再重新计息。
第二十条 &县社保局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局触摸屏查询,或打印《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附表八),或登陆社会保障网站查询本人的个人账户记账明细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县社保局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县社保局及时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经办信息系统。经办信息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县社保局应通过村协办员及时将处理结果告诉参保人员。
第二十三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第十一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四条&县社保局每月初通过经办信息系统提醒乡镇人社站,乡镇人社站每月通过经办信息系统,按村生成次月到达领取养老金待遇年龄参保人员的《吉林省拟申领新农保待遇人员通知表》(附表九),交村协办员。
第二十五条&村协办员负责通知缴费年限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当月进行补缴。参保人员到龄当年在到龄月前完成当年缴费后,才能按时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第二十六条&村协办员负责通知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本人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在当月5日前的指定时间,由县社保局到各乡镇人社站统一进行审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农村居民,除按第六条办理按此款审核外,还要审核其户籍在同村且符合参保要求的子女的参保缴费情况。然后计算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附表十,以下简称《核定表》)。
县社保局在每月的6-10日将《核定表》报县人社局。县人社局审批后在《核定表》上加盖公章,在每月的11-15日将《核定表》返回县社保局。
县人社局审批通过后,乡镇人社站通过经办信息系统打印《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公示表》(附表十一),按规定时限交给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公示结束后,将公示结果反馈给县社保局。
县社保局应于每月月末前根据领取新农保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公示等情况,编制《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附表十二),按有关程序审批后划拨基金,县农业银行应及时反馈到账情况。
新农保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社保局应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发放所需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县农业银行。县农业银行应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卡中,对发放信息有误未能按时发放的,县农业银行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社保局反馈。每月月末前,社保局核对无误后,将支付信息录入经办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
第二十七条&县社保局从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年龄、符合领取待遇条件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对于已经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在按标准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之上,加发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二十八条&对于享受待遇人员发生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死亡等情况时,需要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参保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需到村(居)委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填写《注销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有需注销的人员,村协办员应于每月20-25日将《注销表》及有关资料上报乡镇人社站。乡镇人社站审核无误后,将相应类别的档案识别条码粘贴在指定位置,在经办信息系统中进行申报,并于次月1-5日将上述资料一并上报县社保局。县社保局在经办信息系统中进行核定后,打印《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表》(附表十三)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额有异议,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的,县社保局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按内部程序审批后,修改经办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乡镇人社站。
第三十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协办员和乡镇人社站应及时提请县社保局,在服刑次月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在服刑期满当月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三十一条&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其死亡当月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协办员和乡镇人社站向县社保局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待遇领取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未及时将死亡信息告知村(居)委会或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多发的养老金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中扣除,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足的,由乡镇和村(居)委会负责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
第三十二条&县社保局按年度对新农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定期向享受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县社保局应及时在经办信息系统中暂停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暂停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社保局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社保局内设财务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具有会计专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县社保局负责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六条&新农保基金按有关规定在县农业银行开设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收入户用于归集新农保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新农保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留存1至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新农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七条&每年年初,县社保局编制本年度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经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划拨。每年年初,县社保局根据当年新农保参保计划人数、缴费补贴标准和60周岁以上农村户籍人口预测数、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提出财政补贴计划,并填写本年度《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年度计划表》(附表十四),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逐级上报。县社保局应协调财政局在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财政专户后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单据记收入账。财政补贴资金在&财政补贴收入&科目中核算,并每月应与财政局对账。
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县社保局应根据当年新农保实际参保人数、60周岁以上农村户籍人口数和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与县财政局进行结算。
县社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新农保基金给付有关政策规定,确保给付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下拨。
第三十九条&每年年末,进行基金决算。县社保局按统筹层次编制财务报告,逐级上报汇总,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财政局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七章&关系转移接续
第四十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统筹范围转移的,县社保局应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地区的,其新农保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第四十一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附表十五,以下简称《转入申请表》)。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每月30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社站。转入地乡镇人社站审核无误后,将相应类别的档案识别条码粘贴在指定位置,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经办信息系统,在次月5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局。县社保局应在30日内向转出地社保局寄送《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附表十六,以下简称《接收函》),或者将《接收函》通过乡镇人社站返给参保人员。
第四十二条&转出地社保局接到《接收函》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打印《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附表十七,以下简称《转移表》,于次月通过指定银行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社保局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注销申请转移人员参保信息。同时通过邮寄方式将《转移表》寄送给转入地社保局,或者通过所在乡镇人社站反馈参保人员。
第四十三条&县社保局收到《转移表》并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告知转入人员,并进行实收处理,依据《转移表》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县社保局对相关材料进行扫描并留存档案。
第四十四条&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需要跨统筹范围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八章 统计管理
第四十五条&县社保局和乡镇人社站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进行统计工作,按规定上报统计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第四十六条&县社保局、乡镇人社站以及村协办员要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完成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报表的编制、汇总、上报等工作。统计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四十七条&县社保局和乡镇人社站应定期整理、汇总业务台账信息,并建立统计台账,编制统计报表,形成统计分析报告。
第九章 稽核与内控
第四十八条&县社保局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新农保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四十九条&县社保局重点稽核新农保的参保人数、缴费凭证相关票据、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金额是否真实且符合有关规定,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
第五十条&县社保局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稽核部门应对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各个岗位严格履行经办程序,准确、完整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十章&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
第五十一条 &县社保局要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等手段,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向农民宣传新农保政策及办理流程。
第五十二条&县社保局、乡镇人社站以及村协办员要积极开展新农保政策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对无法当场解答的问题,经办人员应将咨询人姓名、咨询内容及咨询人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在案,并尽快予以答复。
第五十三条&县社保局会同乡镇人社站和村协办员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和待遇领取资格定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县社保局要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社保局应及时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扣减冒领金额。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县社保局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管理新农保档案。
&&&&& 第五十五条&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待有关政策办法出台后再做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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