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成员变更辞职需要哪些程序董事会成员变更辞职需要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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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辞职的方式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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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公司章程中并没有规定董事辞职的程序,《公司法》也没有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任和更换,但未规定董事辞职的程序。而这是否意味着股东会召开和批准是董事辞职必要条件?我们认为是否定的。
【案件基本信息】1.裁判书字号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东中法民二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2.案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3.当事人原告(被上诉人):孙某军被告(上诉人):中某电子(东莞)有限公司【基本案情】日,中某公司与孙某军签订了一份雇佣合同,约定孙某军在中某公司担任部门软件工程师,合同期限自日起至日止,后孙某军还担任中某公司的总经理职务及董事职务。在双方的往来邮件中,日孙某军发送给中某公司中文电子邮件,其中记明“首先我就离开公司的原因做以说明……所以我希望脱离现在的工作,辞去公司的所有职务……也申请辞去董事职务,并转让自己的股份……”。孙某军于2008年5月份离开中某公司后,中某公司也没有再支付任何工资给孙某军。日,孙某军作为股东及董事参加了智慧电装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及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日孙某军与浙江吉利关日汽车有限公司共同登记成立了浙江智慧电装有限公司,孙某军为该公司股东及总经理。另查,日,经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中某公司的董事由3人变更为5人,孙某军为董事之一。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资料显示,日,中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5人,孙某军为董事之一,中某公司的章程中并没有规定董事辞职的程序。【案件焦点】孙某军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公司其辞去公司董事职务是否有效。【法院裁判要旨】法院认为:中某公司的章程中并没有规定董事辞职的程序,因此,董事辞职的程序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二节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司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任和更换,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股东会召开和批准是董事辞职必要条件。董事会是公司重要的纽织机构之一,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行使重要的职权,但是,此职权是以决策、表决的权利为核心,以管理层次上的职权为主,应当区别于受公司聘用的员工。董事以自己在管理、经营各方面的能力为公司出谋划策,是公司的组织核心,而一旦董事再没有意向继续担任公司的董事,其也不会再为公司提出有益建议和主张,也失去了董事本身的价值,因此,应当允许董事以通知的方式请辞。《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这一规定也表明,董事在任期内可以辞职,但是由于董事会应当具备法定人数三人以上,如其辞职后公司董事人数大于三人,不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董事的辞职应当是有效的。而本案中,孙某军于2008年5月请辞,当时公司的董事人数为五人,孙某军辞去董事职务后公司董事仍然具备法定人数三人以上,不影响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因此,法院认为孙某军的辞职没有违反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其于2008年5月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中某公司主张孙某军侵权行为的时间均在孙某军离职之后,中某公司以《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为依据,以孙某军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诉讼不具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后语】一般的公司章程中并没有规定董事辞职的程序,《公司法》也没有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司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任和更换,但未规定董事辞职的程序。而这是否意味着股东会召开和批准是董事辞职必要条件?我们认为是否定的。首先,从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公平原则考虑,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决定股东、董事之间的决议不可能是绝对的,尤其是如本案中,公司的股东担任董事并与公司的其他股东发生纠纷,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已经出现了僵局。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重要的组织机构之一,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行使重要的职权,但是,此职权是以决策、表决的权利为核心,以管理层次上的职权为主,应当区别于受公司聘用的员工。董事以自己在管理、经营各方面的能力为公司出谋划策,是公司的组织核心,而一旦董事再没有意向继续担任公司的董事,其也不会再为公司提出有益建议和主张,也失去了董事奉身的价值。一般董事不会与公司签订任职期限的合约,但《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如竞业禁止等,如果董事掌握公司的或其信息,公司可以通过签订竞业禁止合约等方式保护权利。如果董事一定要通过股东会和董事会作出“同意”的决议董事才能离职,在公司股东间出现矛盾的情况下是不能实现的,根据民商法的意思表示自由原则及公平原则,不应该限制董事辞职的权利。对《公司法》相关法条的理解,《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这一规定也表明,董事在任期内可以辞职,但是由于董事会应当具备法定人数三人以上,如其辞职后公司董事人数大于三人,不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这种情况下,董事的辞职应当是有效的。
作者: [河北-石家庄]专长: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律所: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429263积分 | 帮助91285人 | 3045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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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万科城臻园路口左转(地铁2号线天河路站附近)董事会成员辞职需要哪些程序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我根据相关法规的描述,董事辞职有以下程序可循,董事分为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辞职原则为:
1.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 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
主要是董事会章程。其他一般只有会议规定。因为董事并不需要天天呆在公司里的,特别还有一些独立董事,都是外聘的专业人士,只是开会时才来,平时都不到的,所以不会制订“...
如何避免会阴侧切?我听人说会阴裂伤风险高就有必要切,所以应该怎么避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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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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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维义、徐鸿飞先生于日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申请。因工作需要,包维义申请辞去公司财务负责人职务。因工作需要,徐鸿飞申请辞去公司子公司天津北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辞去前述职务后,包维义继续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职务,徐鸿飞继续在本公司任职。
证券代码:603009
证券简称:北特科技
公告编号: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维义、徐鸿飞先生于日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申请。因工作需要,包维义申请辞去公司财务负责人职务。因工作需要,徐鸿飞申请辞去公司子公司天津北特零部件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辞去前述职务后,包维义继续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职务,徐鸿飞继续在本公司任职。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辞职申请自公司董事会收到书面申请时生效。上述职务变动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程序尽快完成相应职务的选聘。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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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共2个回答)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按私法自治原则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关董事的,若《公司法》...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是: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相关信息、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按私法自治原则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关董事的,若《公司法》没有规定的参见沉思章程。
<a href="/b/5752136.html" 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
我根据相关法规的描述,董事辞职有以下程序可循,董事分为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辞职原则为:
1.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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