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党组织到会指导中上级

工会应如何同时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
自从党中央颁布“八项规定”以来,许多单位过去习以为常的用公款大吃大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的不正之风得到了有效的遏止和约束,再没人敢顶风作案,做出违反八项规定的事来。但同时也带来了做工作缩手缩脚,怕越雷池半步的问题。某单位工会接到了上级工会的通知,为表彰该单位工会在组建工会组织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可以按人头对干部职工给予一定的奖励。与此同时,该单位纪委为贯彻落实中央的八项规定又发出了文件,禁止以任何名义给个人滥发钱物。结果该单位的领导为了执行纪委的指示,就不执行上级工会的奖励决定。其理由是工会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并服从党组织做出的任何决定。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工会应如何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和同级党委的领导。《工会法》规定,工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同时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并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但我们也知道。同级党委对工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上和组织上的领导,而不是事无巨细都接受党的领导。
党对工会的领导,是工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充分发挥工会重要作用的根本保证。工会是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不是党务部门,也不是行政的附属机构。党对工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组织领导。工会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就是要通过更加积极主动、富有特色、创造性的工作,把依照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同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紧密结合起来,把实现党的主张和反映职工的愿望紧密结合起来,把执行党的政策的坚定性与为职工服务的实效性紧密结合起来,把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同维护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紧密结合起来,把服务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同组织职工、教育引导职工紧密结合起来,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和政府对职工的要求真正变成职工群众的自觉行动。
工会要在政治上自觉接受的领导。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纲领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始终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事关政治方向和重大原则问题上保持头脑清醒和立场坚定,切实承担起工会的政治责任,把广大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党中央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工会要在思想上自觉接受党对工会的领导。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的理论成果作为指导思想,坚持把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国梦”作为理想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自觉地肩负起时代赋予的光荣使命,深刻认识中国工会与西方工会的本质区别,坚决抵制宣扬极端自由化、全盘私有化等主张的新自由主义,宣扬指导思想多元化、“三权分立”、多党制等西方思想的民主社会主义,宣扬否定革命、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成就等观点的历史虚无主义,宣扬西方资产阶级民主、自由、人权具有普适性和永恒性的思潮等,不断巩固党在思想战线上的领导地位和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
工会要在组织上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坚持各级工会实行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的原则,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加强工会特别是各级工会领导班子和领导机关党的建设,通过工会内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来贯彻和体现党的意志、方针和政策,使党的主张经过工会的民主程序,成为工会组织的决议和广大职工的自觉行动。工会要做党的信息畅通渠道,及时掌握报送职工生产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为党委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在另方面,工会又要接受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中国工会是一个全国性的统一工会,全国只有一个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而没有别的工会。工会组织又是一个由全总到省市总、地方总工会层层形成上下级领导关系的政治组织,执行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国服从全国总工会,而全总又服从中共中央的组织关系。在工会的组织领导关系中工会更多的是接受同级党委的政治、组织领导,而对于上级工会来讲,主要是接受工会业务工作上的领导,工会是一个群众组织,也有着十分复杂多样的工会工作,如工会的组建工作,工会对职工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工会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体现工会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生活保障工作和法律工作,工会还有一套独立的经费审查制度和工会财务管理制度,这些就是工会自身的业务工作,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如何做好每年的工会工作都有明确的具体要求,对工会的业务工作,很明显就应接受上级工会的领导为主。如果只是单方面强调工会的领导要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连工会的日常业务工作也由同级党委来领导,那就势必会使党委陷入工会的日常锁碎事务,无暇顾及党对工会的政治领导,反而会在政治上和组织上削弱对工会的领导,同时同级党委对工会的事务未必十分精通,不了解工会工作的知识,就会对工会工作造成瞎指挥给工会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同时同级党委对工会的业务工作过多干预也必然会架空上级工会的领导,对工会的上下级组织造成联系断节,指挥不畅,也会对工会工作带来不利的后果,直接损害全国工会组织系统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中国工会章程》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工会在党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给予工会组织一定的运作自主权,这里所谓的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就是说工会在上级工会的领导和具体的业务指导下按照工会的章程认真开展各项工会工作,完成既定的任务。
按照以上的观点,该单位工会执行上级工会对于工会干部业绩考核的奖励就是完全属于工会的业务工作范畴,并有上级工会的文件为凭,就应以接受上级工会领导为主,而同级党的纪委组织作出的规定对执行上级工会组织的指示是并不矛盾的,因为它不属于“以任何名义滥发钱物”,而是有组织有纪律的奖励。正确的奖励机制也是推动工作和事业顺利进行的有力手段,不能因噎废食,因执行八项规定连正当有效的奖励机制也一概否定,这对工作是不利的,同时同级党委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对工会政治、组织的领导上,而不应过多地干预工会的日常业务工作。工会围绕党在每个时期的中心任务进行工作。党组织支持工会依照法律和章程,执行上一级组织的决议,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干涉工会的日常工作,不随意抽调工会干部,撤销、合并工会机构。
退一步讲,如果真的是上级工会的指示违反了党的“八项规定”,也应由同级党委向上级工会组织反映和讲明理由,指出不能执行此决定的原因,而不能对于上级工会的决定既不贯彻执行,又不及时汇报,这是不利于维护全国工会完整统一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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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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