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成都市集体土地确权机动地30年这次如何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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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有关法规政策问题解答(六)
  1.二轮土地承包时集体预留的“机动地”该如何确权登记?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六十三条:在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5%。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对于二轮土地承包时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地”,已通过村、组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且进行了统一分配,群众没有异议的,本次可以作为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二轮土地承包时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地”超过5%且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本着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群众认可、保持稳定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提请民主决策讨论决定确权登记方式。若群众要求确权确地到户的,应以二轮承包为基础开展确权登记工作;若群众认可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在充分履行民主决策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的基础上,可依法依规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或“确权确面积确大四至”的方式开展确权登记。
  2.二轮土地延包后,家庭成员中有的已成为政府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业固定职工,身份已发生变化,如何确权登记?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即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因此,二轮土地延包以来,原家庭成员中已考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人员,已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再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登记,但应在调查表中予以注明。同时,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此为理由调减该户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
  3.二轮土地承包后,因户主去世,子女对自家的承包地块界址不清楚,应如何确权登记?
  答:因户主去世,子女对自家承包地块界址不清楚的,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见的前提下,以二轮土地延包清册记载的内容、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充分走访原发包方成员,还原二轮土地延包实施情况,确定承包地块界址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4.二轮土地延包后新增加的土地,能否进行确权登记?
  答:对近年来通过土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虽没有纳入二轮承包面积,但已通过村、组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且进行了统一调整分配,群众没有异议的,本次可以作为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对未进行统一调整分配的,不能登记为家庭承包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
  5.未开展二轮土地延包,仍由生产队(村民小组)或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如何确权登记?
  答:2008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政办发〔号)明确指出,“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规定,确保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对个别尚未完成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的地方,乡镇(街道)要摸清情况,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做好扫尾工作”。因此,尚未开展二轮土地延包的地方,本着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群众认可、保持稳定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提请民主决策讨论决定确权登记方式。若群众要求确权确地到户的,应以第一轮承包合同为基础,以第一轮承包农户占有的土地为基本依据,以现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家庭人口为共有人,由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选举产生二轮承包工作小组,依法依规制定承包方案,经群众认可后,确权确地到户,签定承包合同、颁发证书,合同的起止年限要与二轮延包时的年限要求相一致。若群众认可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在充分履行民主决策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的基础上,可依法依规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或“确权确面积确大四至”的方式开展确权登记。
  (记者_庄诗莹 通讯员_陈建福)
标签: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稿源:   编辑: 陈子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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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土地确权中承包的机动地应怎么确权
黑龙江省土地确权中承包的机动地应怎么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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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伴们还在答题的路上,先看看下面这些内容吧~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或者国家,由全民制或者集体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经营权权利客体为集体土地或国家,再由全民制单位或集体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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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个人承包土地如何确权?
湖北-武汉&05-12 15:41&&悬赏 20&&发布者:老实农民子弟 & 回答:(22)
我们家1992年承包了村里的一片河滩地,大概有30亩,当时写的合同是村里书记和干部写的,签字按了手印,写明了面积和年限是永久使用,种了几年水稻后,我们推成了鱼池养鱼,先前和村里农户一样每年上缴任务,后来不交了每年下发补贴,我们家也一直领到现在,我们家原来村里还有几亩好的责任田,后来重新分了一次,说是我们家现在的面积比较大,原来的田收回去就没有重新分,意思就是种植当时承包的那个30亩面积,今年财政突然说我们家明年就没有补贴了,说是那30亩没有经营权,要我们到土地管理局去办经营权,土地局叫我们回村里确认,村里没有人愿意理这事,种了一辈子田地,原来的责任田没有了,现在的这个30亩也不是我们的,不知道我们这个情况要怎么办?
问题补充:
这个情况可以办下来吗,有没有相关政策,我们家是当地常住户口,现在家里一起有9个人了,就这个30亩地,原来的责任田因为这个面积,收上去分给别人了,我们也没有说什么,这个是不是就默认我们的责任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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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
回复时间:
可以与村里签订承包协议。
我的补充:
村委会有义务给你确权。
这个情况可以办下来吗,有没有相关政策,我们家是当地常住户口,现在家里一起有9个人了,就这个30亩地,原来的责任田因为这个面积,收上去分给别人了,我们也没有说什么,这个是不是就默认我们的责任田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你可以到村委会要求查村集体土地承包的账册,当初村委会收回你家的承包地并且把鱼塘发包给你长期使用,应该有账册。收集证据后,可以要求补签承包协议或者到乡政府要求确认承包经营权。
村委会有义务与你签订承包协议,并且确认你的承包权益,如村委会违法侵权,可以诉讼解决。
[河南-信阳]
回复时间:
可以依法申请县政府进行确权,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进行行政诉讼。
依法申请县政府进行确权是怎么个流程,去找哪个部门
依法收集证据,再确权,这样容易胜诉。
[河北-秦皇岛]
回复时间:
很麻烦,因为涉及利益,不过也只能往下办,而且还得办成。这里给你个思路,最后还是要你自己辛苦跑。
从你说的情况看,你现在的鱼塘,实际上就是你的原来承包土地置换而来,只不过没有签订有关协议,办理承包手续。事实上这么多年你们家一直在实际经营,并没有任何争议。鱼塘属于集体所有,村上也只有村上出具证明才能确认你的权益。希望这不是死结,把它想办法解开。否则,你就只有打官司确权了。
[北京-朝阳区]
243507积分
回复时间:
可以依法申请县政府进行确权,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进行行政诉讼。
详情可来电来访。
[重庆-万州]
回复时间:
可以申请政府确认权属。如果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湖北-黄冈]
回复时间:
你与村委会原签承包合同有效,你应向村的上一级政府反应,,,望来电咨询或委托代理维权。
[山东-青岛]
242585积分
回复时间:
1、补贴应该是得责任田面积的补贴;2、你的30亩承包地,应该不是责任田,原来是荒地,是谁都可以承包的,国家不会给补贴的;3、如果你有承包合同那是合法有效的,但是不能是无期限的;4、谁要收回你的30亩地的承包经营权,你可以持承包合同告他们。
[浙江-宁波]
回复时间:
建议你携带合同向乡镇政府反映下,或者到县里反映,不行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泰州]
回复时间:
一般要看二轮土地承担时要发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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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按照承包合同履行的
[四川-德阳]
回复时间:
这实际上是村里不管你的事,但这个事是你们家和村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故可以把此事以你家和你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为由向乡政府或县政府申请调解或确认你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你家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30日内向法院起诉。
[辽宁-葫芦岛]
回复时间:
你好,土地承包合同需要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和承包人作为承包方签订,承包方签字并且发包方即村委会加盖公章。不知你的承包合同是否有上述内容,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必须有合格的土地承包手续,鉴于此,建议到所在的乡镇或县的农经部门看是否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
[北京-昌平区]
163204积分
回复时间:
你现在的情况属于与原先的责任田置换,只是未办理相关的手续。村委会有义务为你办理,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云南-大理]
回复时间:
&&&&土地确权的话建议您通过政府部门解决,法院一般不立案处理。
[陕西-渭南]
回复时间: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合法占有还是非法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
[湖南-娄底]
回复时间:
你好,你有承包协议,可以根据协议和村里的证明,到县府府申请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内蒙古-通辽]
回复时间:
你们对30亩土地应该享有承包经营权,关于补贴问题可以找相关政府部门解决,或者诉诸于法律程序。
[重庆-梁平]
回复时间:
可以与村里面明确土地协议。
[湖南-郴州]
回复时间:
凭相关协议要求确认你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首先要求村里确认;如未果,可向县里农村经营管理局等部门反映。
[重庆-梁平]
回复时间:
土地确权向政府申请,不服可以提前诉讼
[北京-朝阳区]
回复时间:
可以向政府确权,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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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167213农村土地确权,遇到这些情况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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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遇到这些情况该怎么办?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为便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过程中统一掌握政策,根据实际情况,现就如下问题提出解决办法。>>>>退耕还林土地的登记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户承包土地按相关规定已经退耕还林的,应按林地承包颁发林权证,不再列入这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范围,只在登记簿中登清。>>>>流转承包地的登记农户之间如果互换、转让以后的承包地,若经营权没有纠纷,应按现占有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转让承包土地,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于跨村民小组的承包地互换,双方村民小组经民主协商同意互换的,可按互换后的承包关系登记。双方或一方村民小组不同意互换的,仍按互换前的承包关系登记。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得给受转让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原土地流转合同约定。自行开垦耕、自留地、园地本次暂不进行确权登记。>>>>土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承包地的登记凡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承包地应由村、组调查解决后再确权登记。对矛盾纠纷较大,暂不能解决的,划定争议区,查清争议区的位置、面积、形成原因,并登记造册,记录在案,待化解争议后再进行确权公示和登记。>>>>二轮承包后家庭弃耕的承包地的登记若原承包户既没有申请放弃,又没有回来耕种的农户,在确权时既不确权给原承包人,也不确权给现承包户,作为待定地处理,若有书面申请放弃的,村组又没有给其他农户安排承包地的,该土地集体收回,作机动地管理。而对于个别农户委托他人代种的,无论有无合约,都应登记确权原承包户,不得确权给代种户。>>>>基本农田统一规划整理后的承包地承包1998年二轮承包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整理的承包土地,以及土地流转以后受转让方统一规划整理的土地,由于改变了原先的沟、渠、路、坝等,使原有的“四至”界限变动或消失的,如村组已处理好的,按村组承包户已确认的四至界限、面积确权登记;村组没有处理好的,应按土地整理或流转以前涉及的农户承包关系,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采用测量切分的办法,重新划定边界,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四至后进行登记,不改变已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承包方分户的承包地登记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以后承包方分户的,按照分户以后各方对土地的占有现状进行登记,按所分户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登记。全家销户的土地,收回集体,按机动地处理;家庭成员中有婚出、迁出、死亡、失踪的仍按原面积确权登记到户。>>>>土地承包人去世并由子女耕种的承包地登记若承包人单独立户,现已去世,只要是在同一村组都应按其相应的子女户头进行确权登记。若子女不在同村,该承包人的承包地应收回集体,按集体机动地管理。>>>>相邻农户承包地纠纷的处理1998年二轮土地延包后出现相邻农户的承包地,界畔位移较大的,待纠纷调处无异议后,再按应分承包地实测丈量确定的界畔进行登记。>>>>合并或分立村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二轮延包后村组合并或分立的,维持合并或分立前村组面积,按规定进行登记。>>>>进城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的登记农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城市,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该农户的家庭承包地予以收回,不参加登记;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的,并有固定收入且自愿申请放弃承包的,该农户的家庭承包地可以收回不予登记;全家迁入城镇,无固定收入,该户仍保留承包地,要予以确权登记。>>>>户口迁出的承包地登记农户全家迁入外乡镇并在当地取得承包地的,应当将其居住地的承包地收回,按集体机动地管理,不列入这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在迁入乡没有取得承包地,应予以确权登记。>>>>婚嫁后承包地变化登记在嫁入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在其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应按规定登记。>>>>劳务输出农民的承包地登记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而影响承包土地登记,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按正常情况办理登记,其承包地暂由集体视为机动地代为管理。按当地习惯计算面积的承包地登记对以前使用标准亩折合面积、按产量折合面积等方式分配的承包地,由于档案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差异较大,可以按实际面积进行登记,但保留长年产量折合面积记录。对于扣除树荫、坟地、地边等习惯做法,登记过程中可以沿用。>>>>承包地实测中多出来的土地登记对测量多出来的承包地登记,维持原来每户承包合同不变,不增不减,多出的地仍然记在原户头上。按实有面积确权登记,并把原承包合同复印件附到新权证登记档案中。>>>>水冲沙压无法恢复的承包地登记有水冲沙压的承包地仍由原承包户进行确权登记。>>>>国家征用、占用的承包地登记凡被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征用占用的承包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予以收回,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核减相应面积。>>>>村组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登记在村组公益事业建设中被征用占用的承包地,按原承包户进行登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由农户签字确认。核减相应面积。>>>>农户间私自买卖的承包地登记凡农户间私自买卖的承包地,仍按原承包户确权登记。>>>>附属地的确权登记附属地指按土地承包方案应分承包地以外,由于种种原因交由承包方耕种的土地,农户耕种附属地收归集体所有,按集体机动地管理。>>>>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登记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主要指“四荒”地,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完善相关档案,其登记颁证工作,不与这项家庭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同时进行,待家庭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结束后再按正常程序办理。>>>>登记的移交时间本次登记的农村土地经营地承包期到期时间统一填写为2028年9月30日。以后待国家的具体政策出台后再统一调整。起始时间不写具体时期,原则上属于1998年的二轮土地延包。来源:土地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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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沙洋县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节目。和城市的住宅一样,没有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没有“身份证”,农民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就无法到市场上进行正常流转或交易。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可以说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第一关口”。中央和省委也明确提出,要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奠定基础。今天我们为大家邀请到的嘉宾是县农村经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陈春生,来跟大家聊一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有关话题。陈局长,欢迎您。
  问:陈局长,您好,请问什么是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答: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就是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进一步查清农民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部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为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问: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呢?
  答: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开展这项工作,有利于强化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稳定农民土地经营的预期,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有利于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激发农村生产要素的内在活力;有利于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
  问:关于承包地的调整有哪些?登记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应以2004年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为基础,不得借机违法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地;不得随意调整以二轮延包面积为依据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和农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不得打乱重分、另起炉灶。确需调整的,须经2/3以上承包户同意,其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经管局审核后方可实施。
  在中央未重新作出明确规定之前,此次确权颁证应以二轮延包为起点,以2028年为截止点。
  问:哪些人员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⑴世居本地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⑵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⑶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⑷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⑸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高(中)等院校在校学生;
  ⑹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户口迁入本村的人员;
  ⑺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在服刑和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
  ⑻其它经村民代表会议确认的人员。
  问:集体土地所有权出现争议怎么解决?
  答: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以国土部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成果为依据,按照相关程序对所涉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
  集体经济组织对国土部门提供的“二调”面积有异议的,国土部门会同土地承包主管部门组织乡镇和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复核,确保提供数据信息的准确性。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户承包地面积总和不得大于“二调”相应的土地面积。
  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权为家庭承包面积。
  农户自行开垦的土地,已经按规范程序发包为家庭承包土地的可以登记;农户超越地类界限自行开垦的土地以及有权属争议的土地,不予确权登记;农户自行开垦的未利用地、“四荒”地等,已纳入国土详查耕地的,应按实际面积纳入“其他方式承包”登记。
  问:农村流转承包地应该怎么登记?
  答: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互换承包地,书面手续齐全且没有纠纷的,按现占有土地的承包农户确权登记。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对于跨村民小组的承包地互换,双方村民小组经民主讨论同意的,按互换后的承包关系登记;双方或一方村民小组不同意互换的,仍按互换前的承包关系登记。
  转让方式流转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转让双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且无争议的,按照规定办理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确权登记。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仍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
  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按原承包农户登记,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同时不得改变已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整村流转的,可依据二轮承包合同或证书确权,也可实行确股确权不确地。
  问:如果地类性质发生变化,应该怎么登记呢?
  答: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批准,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在承包土地上建房或者建设其他建筑设施改变农业用途的,仍按农用承包地进行登记,计入承包地面积。对其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处理。农户经审批建房及其附属设施占用承包地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全部或部分被使用的承包地分别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
  农户间挖鱼池、栽树等占用承包地的,应将土地确权给原所有人,也可由双方或多方协商采取流转和入股的方式进行解决。
  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
  已纳入城镇规划的承包地,未依法办理征用手续的,应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
  农户承包地按相关规定已经退耕还林的,应按林地承包相关规定申请颁发林权证,不再列入登记范围。
  问:对整户无地和人地矛盾突出的农村土地确权应该怎么处理?
  答:要认真分析整户无地的原因,如果无地户在二轮延包应该确权,但因自动放弃承包权的,以放弃手续为依据不予确权,若未放弃,且未确权的,现在又回家要求确权登记的,应将原承包地确权到原承包户。未参与二轮延包的,现经营有集体机动地、集体发包地或自行开荒地的,经过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按本组人均承包面积给予确权。对于新增农户或无任何耕地的农户,本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应从集体机动地、集体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其他方式未到期的承包地中进行解决。对人地矛盾突出的,一是农户之间相互协商解决;二是经户主会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处理,否则维持原状。
  问:有哪些情况需要登记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更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县经管局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
  ⑴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
  ⑵因承包地被征收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
  ⑶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
  ⑷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
  ⑸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
  ⑹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
  ⑺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
  ⑻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
  ⑼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
  问:对户主死亡的、进城落户的以及外出务工未归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登记?
  答:承包农户户主死亡的,由其家庭成员申请变更承包户主,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报发包方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和县经管局备案。
  农民进城落户(户口迁入设区的市)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被依法收回承包地的,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范围。对在小城镇落户(不在设区的市),仍保留承包土地的,应继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为由而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先查清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的土地承包状况,按现有承包合同登记的四至和面积预留出相应的土地,待联系到当事农户后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并留下已通知的证据。对预留期间当事农户无法自行管理而又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其土地暂由集体代为管理。
  问:集体机动地如何确权?
  答:这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承包地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留有机动地的村集体,原则上待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束后,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是否解决人地不均矛盾而进行调整。如果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结合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一并解决人地不均矛盾的,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进行调整。集体机动地首先应解决无地户和经过户主会讨论解决人地矛盾比较突出的农户,多余部分应按集体资源管理办法进行公开招投标承包,原已签订承包合同的要维持原合同。解决无地户或人地矛盾突出户确权时应附加一个协议,即待原承包合同到期后交由确权户经营。既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又保证确权的法律效力。
  问:二轮土地承包不完善的以什么为基础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确权登记颁证应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
  二轮土地承包时已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补签承包合同后再确权登记颁证;补签承包合同的起止时间要与当地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时间一致。
  问:对以前个别进行了承包土地调整的地方如何确定家庭承包地的面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对以前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工作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在履行完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问:存在承包经营纠纷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对于承包地块、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程序依法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暂缓登记。
  问: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是否有权确权登记?
  答: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二)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三)正在服刑的人员。
  因此只要原户口在本村,上述人员均应该确权登记。
  问:自然灾害毁损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消亡的、合并村民小组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依法承包给新增人口后再按此次工作程序进行确权登记。
  村民小组合并前各小组人均承包地面积不一致的,登记中不要求在合并后的村民小组范围内统一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应根据合并前各村民小组的实际人均面积标准,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合村并居的参照此规定。
  问:承包土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式的调查结果由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调查结果,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如何颁发?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规定,这次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颁发农业部统一格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统一收回。
  问:确权登记中,如遇到纠纷、信访问题如何处理?
  答:村民委员会是纠纷调处的第一道关口,法律政策有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依靠群众民主协商解决,每起纠纷都要有书面调处协议。
  对确权登记中出现的信访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主持人:好的,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我们的访谈到这就告一段落了,谢谢陈局长对记者提出的问题的详细解答,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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