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和房产税什么时候交 交不交钱一字之差

房产税与房地产税一字之差,决定你交不交钱
近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郝如玉透露,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快房地产税的立法步伐,但目前还在起草过程中,操作难度很大。房地产税法对自己到底有多大影响?自己是否要交税?如果交,又该交多少?还有,房地产税和房产税是什么关系?是否存在重复交?
首先,我们来看看房地产税和房产税分别是什么?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而房地产税,则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即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都属于房地产税。包括房地产业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等等。
综合以上两段可以看出,房地产税已包括房产税,所以未来即使要交房地产税,两者并不存在重复交的情况。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近两年国家正式文件或相关主管部门的言论中,都是使用“房地产税”这个概念。“房产税”似乎已退居二线。
其次,如果实施房地产税法,你到底要交多少?我们不妨以此前房产税的主要试点城市为上海和重庆为例。如果房屋购置在上海:假设一个三口之家已有一套住房面积为180平方米的房子,那刚好人均60平方米,现在又新购一套80平方米总价100万的房子,那么按照相关规定:
本地户籍:新购且属于家庭第二套以上;
计税价格:交易价格70%;
税率:0.6%;低于平均价格2倍的0.4%。
免税额:人均60平米(含60)。
其一年应缴房产税为100万*70%*0.6=4200元。
最后,既然我们刚谈到房产税有免税面积,那房地产税有吗?针对该问题,有业内人士认为,应该设立一定的免税面积,且免税面积设定为人均60平方米比较合理。因为对于三口之家来说,这样就可以有180平方米不用交税,从而保证了居民第一套住房不用交税。不过,关于免征的面积,也可以设定一个最低的标准,各地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上浮。
另外,对于免征面积、免征额等问题,目前官方并未释放任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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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房地产税”和“房产税”一字之差,却有本质区别,千万别弄混淆!
日,陕西省人民政府通过门户网站发布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2017〕25号),因涉及“房产税”等敏感问题,在社会上引起关注。但也有部分媒体和读者对省政府这次发布的《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和《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实施细则》)的内容产生了误读。为了帮助广大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收政策,现做如下解读:
制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是国务院赋予省级人民政府的法定权限。
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对《房产税暂行条例》予以修订; 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1月1日开始施行。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予以修订。修订前、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都规定,房产税“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修订前、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都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按照国务院授权,陕西省人民政府于1987年2月,制定了《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原《实施细则》);于1989年7月,制定了《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原《实施办法》)。原《实施办法》和原《实施细则》一直执行至今。
省政府发布新《实施办法》和新《实施细则》,是按照法定权限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管理的进一步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镇化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在大数据时代的今天,省政府原《实施办法》和原《实施细则》的规定已不完全适应当前的税收管理实际,亟需进行调整完善。按照国务院授权,省政府这次发布的新《实施办法》,对建制镇征税范围调整后,有利于在更大范围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新《实施细则》,将房产税征税期限由半年改为按季征收,在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优化纳税服务的同时,有利于平衡企业资金使用,加强企业财务管理。
新《实施办法》和新《实施细则》延续了原《实施办法》和原《实施细则》的税收政策规定。不同之处在于,按照国务院授权,对原《实施办法》和原《实施细则》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优化,并不是我省新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新《实施办法》和新《实施细则》出台后,现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人的税负没有产生任何变化。
省政府印发新《实施办法》和新《实施细则》,完全不同于房地产税制改革。
部分媒体和读者混淆了“房产税”和 “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概念,导致“陕西率先开征房产税”、“陕西省房产税悄悄地开始实施”等对政策错误解读的消息在网上流传。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房地产税立法权限在全国人大,省级人民政府没有权限对房地产税进行立法。
“房地产税”和“房产税”一字之差,却有本质区别。
来源:陕西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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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今天有则新闻,很微妙,内容是,国税总局发话:房地产税深化时间或在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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