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六个月怎么算上海平均工资基数数

关于社保个人缴费基数申报,如何计算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如果现在是2011年,计算上一年度的职工本人的平均工资,是用月职工本人的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吗?是的,用去年全年的个人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就是个人2011年的缴费基数。
社保基数怎么算1、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2010年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2010年的缴费基数。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发生增减变化时,单位缴费基数同时相应调整。2、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⑴参保职工以本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上年度工资总额/12个月)作为2010年度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参保职工2009年度发放工资的月数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发放月数平均计算2010年度的缴费基数。⑵2010年度参保单位新招用职工,用起薪当月的工资总额核定当年度的个人月缴费基数。⑶因特殊情况2009年度工资总额无法确定的,以200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为其职工申报的缴费基数,其数值元以下部分四舍五入到元。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l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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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们公司是严格按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来做的,那每个月的上班时间应该是20.92天,这是国务院规定的,但如果你们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上班时间和这个不一样,且已经在当地劳动局备案的,那就需要按你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上班时间来计算.按照劳动法应该是每星期五天制,如果没有休息,那么应该付两倍的加班费.
在最新的劳动发上规定,用人单位和被顾用人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因为没签订而出现工资问题,你可以保从你的在该公司上班的一些证明,比如厂牌,厂服,等一些你在该公司上班的证明,可以到当地劳动重裁机构申请重裁,你可以得到双倍的工资补偿。劳动者的工资需要折算为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日、小时工作时间计算。劳动者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 这是江苏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日工资计算: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工资的相关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三、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昨天发布通知,按照最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后,职工全年约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有所调整。这次调整首次应用&月计薪天数&(21.75天)代替此前的&月工作日&(20.92天)来计算加班费基数,因此劳动者节假日的加班费与此前相比略有减少。》》【劳动
部调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 法定节假日应付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昨日下发《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制度工作时间(即全年总天数减去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由此前的251天减少为250天,则每月工作日由目前的20.92天调整为20.83天。 该《通知》还首次提出一个&月计薪天数&的概念,用以计算日工资、小时工资,而俗称的节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双薪正是以日工资、小时工资为计算基数。《通知》明确指出,按照《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是说11个节假日都应计薪,除去不计薪的104个双休日,月计薪天数应为(365-104)/12,即21.75天,再由月工资收入除以21.75得出日工资水平。以目前北京市月平均工资3008元为例,则劳动者节假日加班应以138.3元为基数,发放三薪或双薪。 以前计薪天数排除节假日 针对节假日多一天对加班费到底有无影响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该律所律师证实,&《通知》厘清了一个概念,就是‘月计薪天数’。加班工资应以此计算,而月计薪天数只与双休日有关,与法定节假日无关,因此对加班费并无影响。&因此在这个新增的&月计薪天数&的意义上,加班费确实比以前按&月工作日&算减少了,但今后无论法定节假日增加到多少天,都对加班费没有影响。 此前有媒体称,每年的法定节假日从往年的10天增加到11天,劳动者加班费会得到小幅增加。根据新计算方法,这种说法有误。 &以前的算法是错误的。&该律师指出,根据《劳动法》&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的规定,以前一直都是将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均视为不用支付工资,365天刨除这两块所剩天数除以12个月,得出每月工作日,计算日工资和加班工资。而此算法一直与《劳动法》相悖,包括刚刚废止的2000年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岳成律所的律师认为,增加一天的法定节假日对于劳动者的影响仅在于,将多一天休息日按照三薪算加班待遇。 本市近期调整相关规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市目前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标准》处理加班费问题,并将依据《通知》于近期做出相应调整。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现计算方式 年工作日: 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 250天&12月=20.83天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原计算方式 年工作日: 365天-104天(休息日)-10天(法定节假日)=251天 月工作日: (365-104-10)/12=20.92天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日工资: 月工资收入&21.75天(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 (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工资: 月工资收入&20.92天(月工作日) 小时工资: 月工资收入&167.4小时(月工作天数,即20.92天乘以每日的8小时) 相关报道:
劳动保障部:每月应按21.75天计薪
职工月工作时间调整后减少约4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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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保障部日前公布的最新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制度计薪日也从原来的20.92天改为21.75天。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会长姜俊禄表示,国家调整职工全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厘清了&制度工作日&(365-52&2-11)和&制度计薪日&(365-52&2)两个概念,原来每月都是20.92天,现在则分别为20.83天和21.75天。
姜俊禄分析说,&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工时管理,是判断超时加班的标准;&制度计薪日&则直接用于日工资、加班工资计算等方面。调整后,加班工资基数等于月薪除以21.75天,比原来除以20.92略有降低,因此,今年起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和周六日休息日加班,加班费将有所减少。&但按照这个方法,今后无论法定节假日增加到多少天,加班费都不会有什么变化。因为法定节假日已纳入计薪体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姜俊禄强调,计算加班费时,劳动者的&月薪&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以上两种均未约定的,则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也就是前12个月,以薪金形式实际发到手的劳动所得总额的月平均数。&
&原来的20.92天现在应更新为21.75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昨天向记者确认,北京市现有的工资支付办法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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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资的计算方法工资计算法:加班工资基数=月薪÷21.75天_生活百科_中国百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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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部昨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通知显示,今年法定节假日增加到11天后,加班费计算基数(日平均工资)=月薪21.75天,而不是此前所说的20.83天,日平均工资将比20.83天的算法减少约4.2%,比过去20.92天的算法也要
劳动保障部昨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通知显示,今年法定节假日增加到11天后,加班费计算基数(日平均工资)=月薪 21.75天,而不是此前所说的20.83天,日平均工资将比20.83天的算法减少约4.2%,比过去20.92天的算法也要减少3.8%。 这是因为节假日虽然不是制度工作日,劳动者也领取工资,依然是计薪日。而在计算日平均工资时,应该用月薪除以计薪日,而不是像过去除以制度工作日。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 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 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月、季、年的工作日 8小时/日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日工资=月工资收入 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 (月计薪天数 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 12月=21.75天注: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责任编辑:吴俊
收录时间:日 08:52:17 来源:未知 作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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