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标取消新环保法实施时间间是从11月1日开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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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实施的环保法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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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机动车【环保标】取消了,从此不要年检了?别被坑了!&戳上面的蓝字关注我哦!&你知道吗,机动车【环保标】取消了。是吗?那以后是不是就不要年检了?你……想太多了……呃……还是看我们来读懂新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吧!1三个标签变两个近期,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在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方面进行了相关调整,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加快提升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水平。过去车窗前三个标志:年检标、环保标、保险标。以后将只剩年检和保险两标,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正式取消!2详解:新车六年免检也不用贴标了!其实我们车主来说,只需要了解以下几点即可:1可以撕掉“环保标”了!2新车6年免检期限内,无需再跑检测场,验尾气及换领“环保标”。4在正常验车时,虽然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但查尾气等环保检验环节并未取消,而是程序简化,将环保检测的后台流程与机动车性能检测合并。汽车定期排放检测仍是车辆检验的一个重要环节。3常见问题问题1: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否代表车辆不用进行排放检验?不是!!!虽然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取消,但车辆排放检验依然存在。今后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里将包含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作用,即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也不会被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也就无法上路行驶。问题2:环保标志并入到机动车年检标志里是不是这两个项目可以一起检测了?是的。通知中鼓励两个检验机构设在同一地点,这样可以优化车辆检验流程,共享车辆检验信息,从而为市民提供更加方便的车辆检验服务。通知同时还对检验机构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规范,要求检验机构严格按照规定收费,在业务大厅明显位置公示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并且收费凭证上还要分别注明各项检验的收费金额。问题3:新车以后就不用去领环保标志了?是的。符合条件的私家车辆在前六年是免检的,第七年开始需要检测排放,但也不需要领环保标志了。若在检测尾气中发现超标等问题,不仅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还必须要进行整改。电动车则无须进行排放检测。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将成为历史。问题4:还有什么更方便的事情吗?有的,但是还需等待相关部门落实。通知表示将推行机动车排放异地检验。也就是说,以后车主可以自主选择检验机构,不再以城区、郊区、县市划分检验区域或指定检验机构。以后环保部门会通过微信、电话、网络等平台向社会公布本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名称地址等信息,方便民众选择方便的验车机构。各地环保部门将通过政府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布本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名称、地址、咨询电话等相关信息,方便群众就近验车。问题5:现在的执行情况如何?尽管通知已经下发一段时间,但具体的地方政府还需要根据各地情况出台细则,在细则出台之前,还是按照原来的年审政策执行。过去在核发汽车环保标志的过程中乱收费的现象频频发生,此次下发的通知中,明确要求环保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开办检验机构、参与检验机构经营。对于已经开办、参与经营的要立即停办、彻底脱钩或者退出投资、转让股份。这无疑是机动车检验界的一股清流,让车辆检验更加透明合理,让车主不再做冤大头!所以对于我来说该干嘛还是得干嘛,只是支干结构变化了而已?Bingo ~或者你可以选择买辆新车呀!泰哥讲养车微信ID:tuhu8888长按左侧二维码关注&点击查看箭头,查看往期精彩内容该作者最新发布网友推荐的文章最新发布的文章@热门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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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机动车污染排放监管管理新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出台。
  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同时要求,清除机动车检验机构中的“红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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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部门,出具由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和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鼓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在同一地点,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用。纯电动汽车免于尾气排放检验。
  加强排放检验信息联网核查。同时,推行机动车排放异地检验。即地市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检验,无需办理委托手续。
  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在已实现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联网的省份,允许机动车所有人在车辆所在地进行检验(黄标车除外)。
  鼓励检验机构通过微信或短信平台、电话、网络等方式,开展预约检验业务,开设专门的预约检验通道、窗口,做到随到随检。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严格落实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实现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黄标车。
  强化在用机动车监督抽测工作。对监督抽测不合格的车辆,部门要通知车主予以改正并复检,及时公开逾期不复检车辆的车牌、车型等信息。
  环境保护部不再对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进行核准。强化排放检验机构主体责任。对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检验机构,部门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并依照大气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严格执行政府部门不准经办检验机构等企业的规定。
  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加快推进全国机动车信息联网。2017年底前,建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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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不再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但并不意味着不再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而是程序更加简化,同时车务通电子标识内记录了车辆的数据,用于机动车检测时数据审核。汽车定期排放检测仍是车辆检验的一个重要环节。
  目前尚未有如何执行的细则落地,也没有消息表示已执行,请持续关注汽车小辣椒,辣椒姐会及时告诉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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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机动车环保标正式取消!三部委已联合发文
11:14:24 点击 6082 次
国家认监委、环保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通知明确,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后汽车挡风玻璃上的年检标志将从三个变成两个。
  国家认监委、环保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通知明确,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后汽车挡风玻璃上的年检标志将从三个变成两个。  虽然取消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但并不意味着取消车辆尾气的检测。通知中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此外,纯电动汽车免于尾气排放检验。通知还提出,要加强排放检验信息联网核查,推动机动车排放异地检验。  在用机动车环保监督管理也得到加强。通知提出,要加大对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污染排放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完成国家确定的年度淘汰工作任务,实现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黄标车。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规定的机动车辆,一律按要求报废。  今后,环保部门还将加强在车辆集中停放地、维修地重点加强对货运车、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旅游车等车辆的监督抽测工作。公安交管部门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要支持配合环保部门采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  通知还强化了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可通过现场检查排放检验过程、审查原始检验记录或报告等资料、组织检验能力比对实验等方式加强检验机构监管,推进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  附通知原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  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公安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加快提升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水平,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法》,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便民惠民的要求,以降低机动车污染排放水平、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严格规范新生产机动车和在用车排放检验,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联网;严格监管执法,加强对高排放车辆的环保达标监管,促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加快推进机动车环境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  二、有效衔接机动车排放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制度  (一)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大气法》建立并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机动车生产企业和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并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交管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二)优化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技术检验流程。环境保护、认证认可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促进机动车检验机构空间布局优化、合理有序发展。鼓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在同一地点,整合优化检验流程、共享检验信息,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用,在业务大厅明显位置公示收费依据和标准,并在收费凭证上分别注明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检验收费金额。纯电动汽车免于尾气排放检验。  (三)加强排放检验信息联网核查。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应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环保部门要加快推进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公安交管部门信息联网,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核查机制。  (四)推行机动车排放异地检验。地市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检验,不得以城区、郊区、县市划分检验区域或者指定检验机构。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异地检验,无需办理委托手续。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在已实现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联网的省份,允许机动车所有人在车辆所在地进行检验(黄标车除外)。  (五)大力推行便民检验服务。鼓励检验机构通过微信或短信平台、电话、网络等方式,开展预约检验业务,开设专门的预约检验通道、窗口,做到随到随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要完善服务指示标志、办事流程指南、大厅服务设施,设置引导指示标志,公示业务流程,增加免费导办人员,维护良好检测秩序,杜绝非法中介扰民行为。各地环保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布本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名称、地址、咨询电话等相关信息,方便群众就近验车。  三、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监督管理  (六)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各地环保部门要提请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出台鼓励、引导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报废更新政策措施,加大对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污染排放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完成国家确定的年度淘汰工作任务,实现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黄标车。研究制定便民服务措施,采取提前告知、简化流程、开辟绿色通道等措施,方便车主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  (七)强化在用机动车环保监督抽测工作。环保部门要在车辆集中停放地、维修地重点加强对货运车、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旅游车等车辆的监督抽测工作。公安交管部门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要支持配合环保部门采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对监督抽测不合格的车辆,环保部门要通知车主予以改正并复检,及时公开逾期不复检车辆的车牌、车型等信息。公安交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八)严格落实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规定的,一律按要求报废。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查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四、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九)强化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不再对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进行核准。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排放检验,与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联网,并在2016年底前实现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实时传送。  (十)推进在用车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化联网。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大气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再进行委托,对机构数量和布局不再控制。在用车排放检验机构申请与环保部门联网时,应向当地地级城市环保部门主动提交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设备依法检定合格的相关材料,地级城市环保部门对符合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规范等要求的检验机构应予联网,并公开已联网的检验机构名单。  (十一)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可通过现场检查排放检验过程、审查原始检验记录或报告等资料、审核年度工作报告、组织检验能力比对实验、检测过程及数据联网监控等方式加强检验机构监管,推进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认证认可监管部门应加强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重点加强技术能力有效维持以及管理体系有效性的监管,确保检验数据质量。环境保护和认证认可监管部门对排放检验机构实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查处结果)的监管方式,依法严肃查处违法的排放检验机构。  (十二)强化排放检验机构主体责任。排放检验机构应按照《大气法》要求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或校准合格的设备,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排放检验机构应对受检车辆的污染控制装置进行查验,重点加强营运车辆及重型柴油车环保配置查验。对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检验机构,环保部门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并依照《大气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违反资质认定相关规定的,认证认可监管部门依据资质认定有关规定对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省市环保部门应将在用车排放检验机构守法情况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十三)加强检验数据统计分析。各地环保部门应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分析,核查检验数据异常情况,分析查找原因。对于排放检验中发现的排放超标数量大、比例偏高的车型,地级城市环保部门应逐级上报。省级环保部门应视具体情况启动调查机制,确认该车型新生产车辆是否超标排放,依法进行处理,并报告环境保护部。  (十四)严格执行政府部门不准经办检验机构等企业的规定。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全面推进排放检验机构社会化,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等规定。环保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开办检验机构、参与检验机构经营。对已经开办、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经营的,要立即停办、彻底脱钩或者退出投资、依法清退转让股份。  五、加快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和队伍建设  (十五)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标准化,提高机动车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环保部门,应按照《全国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中关于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硬件设备标准和综合业务平台建设标准要求,逐步提高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水平。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监管执法人员业务技能。  (十六)加快推进全国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快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建设工作进度,对在用车排放检验实施在线监控,实现检验数据实时传输、及时分析处理。2016年底前,各排放检验机构应与环保部门实现数据联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要率先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2017年底前,建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文件规定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38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  公安部  国家认监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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