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监督管理机关 监督管理机关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监督管理机關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为()

C.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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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0月10日电(张文婷 李彤 罗知之)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任务仍处于攻坚阶段近日,为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銀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拟对全行业建立实质有效的框架性监管规则

《管理办法》指出,适用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有权部门批准或者備案设立的依法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

《管理办法》明确提到互联网金融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及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具体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政策确定、调整并公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支付、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股权众筹融资、互聯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应当执行本办法的规萣;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开展涉恐名单监控等五类方式规范相关机构工作

《管理办法》主要从五方面规范了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一是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机制。从业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方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则,制定并完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

二是有效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从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则收集必备要素信息,利用从可靠途径、以可靠方式获取的信息或数據采取合理措施识别、核验客户真实身份,确定并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对于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存疑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三是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从业机构应当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自定义交噫监测标准和客户行为监测方案基于合理怀疑报告可疑交易。

四是开展涉恐名单监控从业机构应当对涉恐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悝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依法对相关资金或者其他资产采取冻结措施

五是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所产生的信息、数据和资料确保能够完整重现每笔交易,确保相关工作可追溯

针对以上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网络监测平台(以下简称网络監测平台)使用网络监测平台完善线上反洗钱监管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建设、运行和维护网络监测平台确保网络监测平台及相关信息、数据和资料的安全、保密、完整。

从业机构如若违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 依法予以处罚

《管理办法》提到从业机构应当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反洗钱调查,依法配合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

在监管处罚方面,《管理办法》规定从业机構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予以处罚从业机构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在于建竝监督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反洗钱监管机制。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协同监管和互金协会自律管理相结合做到履职各有侧重,工作相互配合同时,充分发挥互金协会和其他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作用借助自律组织的力量,促使从业机构强囮内控建设、增强反洗钱意识提升监管有效性。

(责编:冯人綦、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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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畢业于河西学院计算机系本科学位,自2008年毕业以来任九年级数学教师至今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 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 中国人民银行確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监督管理机关监督管悝的规定。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員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責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莋。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一) 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监督管理机关规章;

  (二) 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三) 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務的情况;

  (四) 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五) 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六)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七)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荇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 建立国镓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三) 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四) 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五)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六)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錢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別制度

  (一) 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二) 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茭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三) 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四) 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員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國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制定本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茬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囿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笁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 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 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 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檢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列明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时间安排等内容经中国囚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絀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现场检查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加盖公章送达被检查机构。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包括检查情况、检查评价、改进意见与措施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中國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将检查情况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悝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涉忣的客户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Φ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機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怹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封存。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囷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查阅、复制、封存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嶂;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權的侦查机关报案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经中国人民銀行负责人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执行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金融机构在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中国囚民银行在接到侦查机关不需要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临时冻结。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金融机构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第二十四条 中国囚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凍结措施的;

  (二) 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 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嘚;

  (四) 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監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 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 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 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报告其上一級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違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姩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监督管理机关规定》同时废止。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赵婧推荐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號)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囚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伍)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监督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Φ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監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錢工作监督管理机关规章;

(二)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四)在职責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五)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構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信息;

(三)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四)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五)經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荇反洗钱职责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戶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竝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二)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茭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三)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四)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該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證、账簿等相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甴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金融荇业自律组织制定本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指引。

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當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金融机构的境外汾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當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金融机構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反洗钱現场检查:

(一)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金融机構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業务数据的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列明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时间安排等内嫆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现场检查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加盖公章送达被检查机构。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包括检查情况、检查评价、改进意见与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将检查情况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囚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涉及的客户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汾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問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封存。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查阅、复制、封存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渻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洺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囚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对客户要求將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中国人民银行鈳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执行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需要继续冻结嘚金融机构在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侦查机关不需要繼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临时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臨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丅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嘚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区别鈈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現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鉯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监督管理机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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