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省府已取消对老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技术员养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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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政办秘〔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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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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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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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徽省政策范围内无物证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现将《安徽省政策范围内无物证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
关于转发《安徽省政策范围内无物证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徽省
政策范围内无物证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
工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安徽省政策范围内无物证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组织落实。
一要严格落实政策主体责任,主动作为。各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人员(不少于2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证人资格进行调查核实和取证,由证人工作单位签署证明意见,并参考证言证词,作出认定结论。
二要严格落实政策范围界限,保持一致性。政策范围也就是、()和《岳西县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老兽医、老拖拉机手方案》规定的政策范围,超出政策范围的不得进行认定。特别是注意和前期有物证的保持平衡,一定要严格把握是否是&县、乡聘用&,避免造成新的攀比、新的不平衡,因政策规定,未经县、乡聘用在大队、生产队工作的老拖拉机手不能享受工龄补助。
三要严格落实政策宣传引导,确保安全稳定。乡镇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要认真学习实施细则,确保在认定原则、范围、标准上把握清楚、准确。正确宣传引导,并做好政策解释和心理疏导工作。
四要严格落实政策操作程序,严格追责。;。有关;。
五要严格落实时间界限,确保及时兑现。年满60周岁符合条件的政策范围内无物证农村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于2016年3月底前发放到位,各乡镇要在2016年元月15日前完成认定工作。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农机局,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安徽省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博泰典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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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
导读: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文件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老农民,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现将《安徽省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为切实做好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根据省农业委员会、省财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文件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皖农办〔号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 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 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安徽省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安徽省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 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 ― 2 ―
工作,根据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认定原则 第一条
县乡联动,以县为主。县(市、区)政府是解决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老有所养问题的责任主体。认定工作以县(市、区)为主体,乡镇(街道)为基础,明确职责,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确保认定工作平稳顺利。 第二条
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积极稳妥。认定政策、操作过程、信息采集及资料审核等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真实全面,各市要细化认定方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第三条
物证为主、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以物证为认定的第一依据,在物证不全或难以认定的情况下,组织上通过调查取证,并参考证言证词,作出认定结论。物证是指组织上保存的档案或个人持有的有效资料等,如: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的人事档案、业务档案、录用文件、会议纪录、花名册、登记表、资格证书、聘用证书、培训证书、荣誉证书、工资条、考核考勤记录、辞退文件等可以证明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调查是指各级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认定工作机构组织进行的调查与取证。人证是指为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提供的证言证词。人证对象为: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作期间的时任领导、职工或其他知情人员(应不少于3人,并具有公职身份)。 第二章
享受工龄补助的农村老农民技术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为安徽省户籍。 (二)日以前曾在基层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从事农技推广等工作满1年以上。 (三)达到60周岁。到日,已满60周岁的,从日起享受工龄补助;到日未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 (四)达到领取年龄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 第五条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农村老农民技术员,不享受工龄补助。 第三章
工龄认定 第六条
工龄系指农村老农民技术员曾经在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工作的实际年限。 第七条
符合身份认定条件的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作满1年计算为1个工龄。按此方法计算,不满1年的部分计算为1个工龄。 第四章
认定机构 第八条
设区市成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审批。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农业、财政、人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龄补助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部门。
县(市、区)成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农业工作的负责人任副组长,农业、财政、人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部门。 第十条
乡镇(街道)成立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初审核实。认定工作小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部门和农业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认定办公室”)。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乡镇认定办公室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将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政策、工作流程,告知辖区内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 第十二条
受理登记。乡镇认定办公室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 第十三条
初审公示。乡镇认定办公室应集中收集本乡镇(街道)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 - 5 - 包含总结汇报、行业论文、出国留学、农林牧渔、教学研究、外语学习、计划方案以及安徽省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等内容。本文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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