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违约赔偿买卖违约赔偿规定,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 违约金怎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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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中 违约金怎么约定
在签合同时,双方最担心的就是出现违约行为,所以都会在合同中设定违约责任。如果不约定违约责任,合同就显得苍白无力;违约责任中如果没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一旦发生诉讼,也将对要求赔偿产生重大影响。那么,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应该怎么约定呢? 对违约金的理解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 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情形、比例或金额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适用情形、比例或金额的违约金。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而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金额的,则可按《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法律也未规定违约金比例或数额的,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应按照对方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 关于违约金的约定 违约金应占合同总金额的多大比例
在中介提供的很多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格式条款中,中介通常将违约金约定为总房价的20%。很多人以为违约金最多只能约定为20%,其实纯属误读。我国的《担保法》中规定了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也许对违约金的误读从此而来。但定金和违约金并不是一回事。违约金多高,完全可以由房屋买卖的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 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对方是否可以主张全额违约金 二手房买卖合同通常会约定一种“滞纳金”,主要是指延迟履行合同义务时,违约方需支付的;另一种是违约金,通常指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违约方需支付给守约方的。但有时由于合同文字不严谨或对法律一知半解,很多人混淆了这两种违约金的适用情况,在一方稍有违约情形时,守约方就希望能要求20%或更高额的违约金,这其实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只有在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违约方才承担此部分违约金。如果合同继续履行,一般参照“滞纳金”追究违约责任。 违约金的执行是否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违约金可由买卖双方依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但如果发生纠纷,并不一定能完全按照约定的数额执行。因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是一种补偿,只是弥补守约方的损失,而不是惩罚性的违约金。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都可参照实际损失进行调整。二手房交易碰到这8种毁约情况 怎么办?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哪些问题需要注意和预防呢?本文列出了二手房买卖中的八大毁约现象,值得买卖双方同时留意。现象一、上家后悔不卖房房市一路飙升,房价上涨,卖方违约情况由此增多。尽管房屋出卖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支付,但是,仍然有很多卖家不惜承担违约金赔偿作为代价,赚取差价。点评:受市场利益驱动,采取违约方式,获得涨价带来的收益,此现象属于典型的恶意毁约。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合同法中,就是合同信守原则,均要求当事人双方遵守合同约定,合法正确地行使双方的义务。同时,合同法中约定了违约责任,购房者可以要求卖房人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合同已不能实际履行,购房人还可要求赔偿相应损失。现象二、卖房家庭意见不一买卖双方签订的预约合同(包括定金、居间合同等),出卖方往往只有部分产权人出面签约,事后,其他共有人以未征得同意为由提出诉讼,要求确认预约合同无效。点评:此类现象往往比较复杂,需要具体分析。按照民法规定,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如果其他共有人不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没有取得完全权利,此行为即属于无效。但现实生活中,往往一些当事人利用该条款,明明签约出售了房屋,却以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一旦发生这类情况,必须首先基于事实判断。通过各种事实和证据查明,如果其他共有人明明知道,但不表示反对或者应当知道该买卖行为,那么在法律上也可以推定已经征得了其他共有人默认或者追认,构成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视为合同有效。现象三、“包购纠纷”不是违约下家认为既然与中介签订合同,约定具体的买卖条件,且付了一定数额的意向金或预付了部分房款,最后未能买到房子,即是中介违约了。点评:判断是否违约得看合同如何约定。法律没有规定中介公司有义务必须买到房,但是一旦中介公司作出承诺或者保证买到房屋,如果仍没有买到,应当视为违约。现象四、房子“不吉利”要退房买卖双方交易后,下家得知房屋中有人死亡或者门牌号中有“4”,以“不吉利”为由提出退房。点评:这往往涉及到法律和风俗的关系。一般来说,法律不会考虑迷信因素。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对购房者的心理影响特别大,法官也会参酌这些因素,进行利益考量。现象五、“跳单交易”买卖方违约为了省下中介费,在中介介绍买卖双方见面后,买卖双方跳过中介私下交易,也属于违约。点评:中介公司的劳动同样受到尊重,中介公司为买卖双方提供信息,起到了桥梁作用。在中介公司诚实履行了中介义务后,如果买卖双方违反合同约定,直接进行交易,对中介公司也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现象六、买受人拒付居间费买受人以中介公司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信息等原因,拒付居间费。点评:中介公司有如实向客户提供房屋真实情况的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客户损失和中介公司的行为是否相当,是否能够构成拒付理由。一旦因为中介公司的隐瞒行为或者虚假信息,造成了客户重大损失,例如中介公司未将房屋上设定抵押的情况告知客户,给客户造成了重大影响,那么中介公司要承担相应责任。现象七、弥补房屋涨幅差价房价不断上涨,在双倍返还定金不足以弥补房屋涨幅的情况下,起诉主张房屋涨价的差价损失。点评: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定金条款,收取定金一方如果违约,除了承担双倍返还定金外,如果不能弥补实际损失,还应当赔偿损失。合同法上的损失除了实际的财产减少损失,还应当包括市场涨价等因素带来的本应获得而不能获得的间接损失。现象八、下家反悔不买房下家在双方签订协议后,又以种种理由不购房,要求中介公司退还意向金。点评:意向金不是法律概念。首先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具体的约定,判断意向金是不是可以退。如果意向金具有定金或者预付款性质,那么理应不能退还。但是,如果双方约定了退还意向金的条件,一旦对方行为不符合条件规定,那么应当退还这笔费用。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开发商公布内容为准。郑重声明:腾讯房产拥有本网站内所有资料的版权,并未授权任何网站。媒体、同行在转载时,必须注明出处(腾讯),否则腾讯房产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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