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已属于非法营销了,要交纳960m相当于的费用才是会员,而且是按交费用

非法传销的定义 【范文十篇】
范文一:传销已经被明令禁止了。属于违法行为了。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444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新华网
禁止传销条例
(国务院令第444号)
《禁止传销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范文二:直销与非法传销的区别
1、公司主要利润来源
直销:来源整体经销者的零售业绩
非法传销:来源最底层新人会员的入会费,完全没有零售业绩
2、经营理念
直销:长期提供优良产品,且公司有产品的研发实力,这是保证经销商展业的根本,因为市场的需求在变化,没有产品的研发实力,就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这样就可能造成一个公司的停滞不前,经销商展业困难。所以,除了看这家公司的产品以外,还需要考虑这家公司的产品研发实力,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一家公司的持续发展,具有市场的竞争力及行业的领导地位。 非法传销:短期内获取大量财富,没有产品或者只有少许产品,但是,这些产品只是一个噱头而已,你根本不知道这个产品好不好,也没有听说过这个产品的品牌,自己也没有用过,怎么去分享给别人呢?
3、公司策略
直销:零售与推荐并重,分享事业机会,给普通人提供一个创业的平台,零售是基本,保证事业的稳定,推荐是促进这个事业的发展。
非法传销:鼓励会员推荐新人,完全没有零售,因为他根本没有产品,有产品也很难销售出去。
4、制度特征
直销:公平合理、精密周详、奖励发展能力强的人,同时帮助能力弱的人,最终的目标就是让大家都赚到钱
非法传销:强调回报高、赚钱快、能快速致富的信息,但只有最上面的人才能赚到钱
5、加入条件
直销:缴纳小额费用同时获得等值的高品质的产品,产品都是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产品,任你选择,并且是越用越喜欢,因为它给我们的带来了美丽、健康。
非法传销:须缴纳高额入会费或认购相当金额货品(这些产品品种单一且没有好的效果,只是一种噱头而已,因为只有这样做才能让你能够相信它)
6、产品退货
直销:可在一定期限内因产品本身或者货运的原因造成的不良,可以退货,同时你可以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公司,那么公司会依实际情况进行补货。
非法传销:不准退货或退货条件苛刻,基本上是退不了货的,只能自己吸收,而宣传有退货服务只是一种噱头而已,根本得不到保障。
7、货品价格
直销:货品定价合理,具有市场竞争力,有自己公司的产品研发实力,不断的研发出迎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让更好的产品来保养我们的身体,而与直销公司合作的经销商则有更广的发展空间。
非法传销:货品定价较高或价值很难确定,过份炒作货品价格,以致市面上几百元的产品最后卖到几千元,甚至有出现一张提供单就卖到几千元的现象,严重的失去了产品本身的价值,造成这些产品卖不出去,从而造成了不少社会不稳定的情况。
范文三:非法传销与直销的区别
1998年4月,我国颁布了禁止传销的法令后,非法传销人员没有了行骗的幌子,便又借用“直销”的名头继续行骗。不过,无论“非法传销”怎样变换嘴脸,只要留心观察,分清合法直销与非法传销的区别,总能看清这些骗术的本质。 什么是直销呢?世界直销协会是这样阐述的:直销是指在固定零售店铺以外的地方(例如个人住所、工作地点或其它场所),独立的营销人员以面对面的方式,通过讲解和示范方式将产品和服务直接介绍给消费者,进行消费品的行销。
合法直销是将优质的产品直接输送给消费者,同时也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和退货机制,可以避免消费者和推销人员的经济损失。真正的直销,堪称营销领域的一颗璀璨明珠,不仅成功造就了像安利、玫琳凯、雅芳等大型跨国公司,而且其卓越的营销理念和在这种理念之下的丰富的管理哲学,已经连同这些先驱公司的成功案例,一起入选哈佛大学MBA(工商管理硕士)必修教材。
那么究竟什么是非法传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的规定,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的特征主要有:
(一)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
(二)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
(三)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
(四)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
(五)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
(六)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
合法的直销和非法的传销最根本的区别是:合法的直销公司有自己的工厂,有自己的科研机构,生产和销售的产品都是国家批准的,公司和直销员是合作关系,利益是建立在销售商品的基础之上;非法传销公司没有自己的工厂,而是将其他厂家粗劣的产品逐层传销给下线会员,每一层都要加上中间利润,这种借着商品的转换而赚取中间利润的“间接贩卖”,使商品和实际的价格相差甚远,而且传销的层次越多,商品价格就越高,这样底层人员的产品根本卖不出去,而传销不准退货,经济上受到极大的损失。
直销与传销在英文原义中都是“direct selling”,这种无店铺的营销方式最初由港台地区传入祖国大陆,而港台地区大多将它翻译为“传销”。由于存在监管真空,“老鼠会”式的发展模式给直销行业带来了管理的失控,成了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以至于直至今日不少人仍然对直销闻之色变,而传销也成为一个贬义词。其实,传销是直销的一个邪恶变异,是被人利用的产物,表面上相似,直销和非法传销之间只有“一墙之隔”,管理好就是正当,管理不好就会变成非法传销。
社会期盼直销立法(直销法2005年已出台)
近年来,关于直销立法的话题日益增多,这不仅关系到我国国际社会的信誉,更考验着国内经济在机会与风险之中能否做出理性的反应。
商务部官员2月9日在北京透露,于年内制定直销业相关法律,严格区分直销和各种形式的传销,在继续大力打击非法传销的同时,鼓励合法直销,促进在华的中外直销公司共同发展。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邓湛说,为履行中国加入WTO的相关承诺,规范、促进直销业的发展,中国将在继续打击非法传销和各种形式变相传销的同时,加快直销立法进程。此言一出,世人瞩目。那些在大陆从事或希望从事直销的人们,甚至来自大洋彼岸的美国、日本、新加坡投资人纷纷打电话,热切地询问、确认消息的细节。
美国科特勒营销集团(KMG)总裁米尔顿·科特勒认为,直销行业目前在美国的发展基本上停滞不前,安利、雅芳、玫琳凯这样的直销企业收入多来自海外。但在中国,直销还是个新兴行业,所以欧美、日本的直销企业目前都非常看好中国直销市场的潜力。他说,“我认为,直销行业将在中国有10年的强劲增长势头。此后就将会像欧美那样进入平缓的发展阶段。”
北京商业干部管理学院副院长杨谦教授长期研究中国直销模式。“他们太理想和乐观了。”他给众多闻风而动的港、台直销公司和国外投资人泼冷水。在他看来,中国为直销立法,并非是回到1998年以前的状态,而一定要把禁止传销和开放直销两者并列看待,他说,“未来究竟怎样,还存在很大的变数。”
面对众说纷纭的局面,商务部官员对即将出台的法规不发表任何言论。如此谨慎自然是有理由的。如何为直销营造商业的和社会的环境,如何让直销释放出其应有的能量而不至于偏离轨道,都将考验立法者的智慧。在此情况下进行直销立法,自然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工作。
尽管几年来中国政府一直在为重开直销大门而努力,不断探询直销市场管理之道,但种种迹象表明,当初引发中国政府关闭直销大门的市场症结已得到了缓解,然而各种非法传销依然屡禁不止,也依然有大量人群参加。直销立法之后,商家就一定遵守游戏规则吗?追求暴富的心理,不是一部法律就能约束得了的。并且直销政策的制定,不仅仅是一个市场问题,它还涉及到中国与其他国家关系等各种复杂的问题。
随着中国加入WTO、随着国际市场经济游戏规则的全面导入,规范直销业的健康发展必将成为中国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年内出台的直销法规将是逐步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中这道难题的良好开端。
范文四:中国经历了1998年全面整顿金字塔式传销后,很多外来直销企业纷纷转型。从那时起,“店铺雇佣推销员”的模式就成了规范直销企业的主要销售模式。这种特殊的直销经营方式,让推销员归属到店,这样不仅与公司关系直接而且还便于管理。
非法传销与直销六大区别:
区别一:有无入门费
非法传销通常有几大明显的特点,首先是有无相对高的入门费。一些非法传销公司会收取硬性的入门费,数额在三五百到千元不等。当然还有一些“聪明”的非法传销公司,他们会有其他的变通形式,比如:以入门认购产品为由来收取几百到千元不等的费用。据了解,这些非法传销企业参加者通过缴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缴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的资格,并以此获得回报。而在正规的直销公司是没有这一块费用的。
区别二:有无依托优质产品
这也是非法传销公司和直销企业的一个根本区别,非法传销公司往往依托的产品是无价值但价格高的产品,一套只值几十块钱的化妆品可以标价为几百甚至上千元。而规范直销企业的产品标价则物有所值。
区别三:产品是否流通
非法传销企业不过是个“聚众融资”游戏,高额的入门费加上无法在市场中流通的低质高价产品,不会维持太长时间。他们的销售方式是采取让入门的所有销售代表都要认购产品,但这些产品不在市场上流通,只作为拉进下一个销售人员的样本或者宣传品。最后的局面是所有销售人员人手一份,产品根本没有在市场中流通或者销售。
并且这些非法传销公司的组织者的收益主要也来自参加者缴纳的入门费或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的费用,因为产品不流通,组织者多半利用后参加者所缴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
但直销企业则完全相反,一方面企业产品要求质量好,另一方面,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也比较好。对于直销企业而言,产品优良与否是决定产品销量的根本原因,因为产品的流通渠道是由生产厂家通过营销代表到顾客手中的,中间没有其他环节,并且少有广告。
区别四:有无退货保障制度
据了解,非法传销公司的产品一旦销售就无法退换,或者想方设法给退货顾客设置障碍。
这一点在直销企业中完全不同。凡是正规的直销企业都会为顾客提供完善的购货保障。比如给一般顾客承诺在购货后7天内退回仍具有销售价值的产品,可获100%现金退款。对于优质顾客有的直销企业还承诺在购货10天内可退回曾经使用或不具销售价值的产品(剩余量至少达一半)可获得50%现金退款
或50%等值购货额。
区别五:销售人员结构有无超越性
以拉人头来实现获取收益的非法传销公司,在销售人员的结构上往往呈现为“金字塔”式,这样的销售结构导致谁先进来谁在上,同时先参加者从发展下线成员所缴纳的入门费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其后果是先加入者永远领先于后者。
这种不可超越性在直销公司就不存在,在直销企业中无论参与者加入先后在收益上表现为“多劳多得”。
区别六:有无店铺经营
我国经历了1998年全面整顿金字塔式传销后,很多外来直销企业纷纷转型。从那时起,“店铺雇佣推销员”的模式就成了规范直销企业的主要销售模式。这种特殊的直销经营方式,让推销员归属到店,这样不仅与公司关系直接而且还便于管理。
非法传销企业往往停留在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的经营活动状态。直至今天,有无店铺仍然是区分非法传销和直销的一个直观区别。
范文五:作者:韩义民经济论坛 2004年11期  一、传销与直销  1.含义不同。“直销”一词有许多不同的含义。通常,它仅仅指一种营销形式:即产品和劳务不通过中间商而直接由生产者到达最终使用者,对应于英文中的“Direct Selling”。在这个意义上,推销员直接把产品卖给最终使用者、邮寄销售或工厂经营零售店均属直销范畴。鉴于后两种形式的直销在我国尚不多见,我们下文中提到的直销专指利用推销员直接把产品卖给最终使用者。  传销一词来自英语“Multi-Level Marketing”,可直译为“多层次营销”。传销是以市场倍增学为基础,以人际传播为基本形式的商品营销方式。通俗地说,传销就是传销员在推销产品取得报酬的同时,还建立、发展传销员网络,并根据这个网络的销售业绩获取经济收入的一种营销方式。  零售和推荐是传销公司销售计划的两大基石。通过销售,传销员为顾客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通过推荐,传销员扶助下线传销员发展业务,建立商品在市场流通的销售网络。当销售产品时,传销员可以立即赚取零售收入;当传销员及其下线网络达到一定销售业绩时,便会获得相应的折让优惠、业绩奖金和奖衔,传销公司的事业规模也会随时间和传销员的努力而延续扩展。  2.销售代表角色不同。直销公司的销售代表是公司的雇员,而传销公司的传销商是独立的经销商。美国安利亚太区有限公司董事兼行政副总裁郑李锦芬女士在一次题为“融友情、爱心、文化于一体”的演讲中说:“直销员(此处实际指传销员)绝对不是公司的雇员。因为如果把他们变成公司的雇员,哇!大事情了,你要给这么大的网络发固定的薪水,并负责它们的劳工保险、退休金、医疗等等。公司的成本就会倍增。”  这位传销公司的高级经理人员形象地道出了直销员与传销商的区别。一般来说,直销员通过求职、面试等一系列人事招聘手续进入公司,成为公司的雇员,公司要像对待生产人员、其他职能人员一样对待销售人员,为他们提供社会保险等各种福利待遇,各直销员之间是平等的同事关系。与直销员不同的是,传销商大多要经人推荐并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来取得经销权。这以后他就以独立的经销商的身份从事销售活动,并发展自己的网络。传销商的收入无一例外包括个人自营销售额提成和下线业绩提成。传销商既是消费者,又是中间商,而且还是投资者和管理者。  3.渠道长度不同。多层次营销一词中的“层次”两字,是一种表示分销渠道长度的指标。美国营销学专家菲利普·科特勒在其所著的《市场营销管理》一书中指出,凡是在将产品及其所有权向最终消费者转移的过程中承担若干工作的中间商都构成一个层次。传销之所以被称为多层次营销,是因为每一个传销商都是一层中间商,他们以独立经销商的身份参与传销公司的营销流程,承担促销、定货、筹资、付款等工作,并承担一定的风险,是渠道长度最大的营销模式。而直销又称“零层次营销(Zero-level Marketing)”,生产商承担了营销流程中所有环节的工作和风险,是渠道长度最小的模式。  既然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直销与传销是截然相反的两种分销渠道,为什么人们还普遍把传销与直销混为一谈呢?主要原因在于传销与直销中的挨门挨户推销都采用了“无店铺销售”、“人员推销”的销售方式,由公司的销售代表或传销商主动出击,直接与客户面对面地销售,变“等销”为“寻销”。正是由于这种相似之处,许多人认为传销是直销的复杂形式,直销是传销的简单形式。这种说法的错误在于没有理解直销的实质,认为“无店铺销售”、“人员推销”就是直销。实际上,邮寄销售方式并没采用人员推销,生产商自属商店销售则是一种店铺销售方式。  4.业务管理模式不同。前面说过,直销企业的直销员是平等的同事关系,业务管理模式是扁平化结构,而传销企业的业务管理模式则为金字塔结构。金字塔架构应该说是营销激励当中的一把双刃剑,其本身并无是非、功过可言,关键在于如何使用和制定相应的激励方法(包括晋升、奖金提取、结构关系等等)。如果被恶意地修改则可以成为非法传销的工具,其社会危害性有目共睹。通过正确的引导、合理的使用和不断的完善,金字塔架构也能够并且正在发挥着传统营销模式不具备的优点。  5.营销激励制度不同。直销企业对直销员的营销激励制度与传统企业基本相同,直销员的薪金或是固定的,或采用“底薪+提成”的方式计算,或以直销小组的形式工作和分成。而传销企业一般具有独特的激励机制和管理机制。  首先是奖励制度。用个公式表示:传销商的收入=零售毛利+组织发展佣金+领导发展佣金+其他奖励。零售毛利,即按公司制定的零售价将产品销售出去时,就可以获得产品的零售利润。组织发展佣金,重心在于鼓励个人销售或下线的组织销售。领导发展佣金,是专门用来奖励发展传销商有成就的人,因为在传销当中,发展传销商是发展的关键。其他奖励如年终分红、旅游基金等福利奖金,主要是激励传销商。在这种制度下,传销商只有努力销售,并帮助、辅导和培训所辖团队不断增加传销人员和增加业绩,才能获得个人更大的经济收入。  其次是晋升制度。与传统的选拔管理人员的办法不同,传销不是从现有人员当中“人为”地选拔“优秀者”委任,而是通过不断增加所辖团队的人员和个人及所辖团队的总业绩来获得晋升机会,没有人情关系等非量化因素的影响,从一定程度上相对减少了组织内部的朋党关系,减少了企业内耗。但它也缺少了对晋升人员个人品行和思想道德状况的考察,这也是这种“唯业绩考核”标准的主要缺陷和不足之处。  6.优缺点及适用情况不同。直销的优势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①将产品直接从生产商销售到消费者手中,中间省略了批发零售等环节,从而消除了中间商的利润。②直销员与顾客直接接触,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关系,宣扬企业精神,创造独特的企业形象。③企业可通过直销员迅速获得市场信息,有利于企业提高产品质量,调整产品结构,满足市场需求。④消费者可以足不出户就获得更多、更直接的服务,节省了购物时间,降低了顾客总成本,也就相当于在交换中获取了更多的价值。  直销最大的缺点是交易次数增多。举例来说,在一个简单的批发零售式分销渠道中,有3个生产商,5个消费者,1个中间商。中间商从生产商处购买商品,交易3次,然后向消费者销售商品,交易5次,全过程共交易8次。如果采用直销方式,每个生产商与每个消费者直接接触,则需交易15次。由于每次交易都需支付一定的成本,所以直销的交易成本很高。当交易成本高于中间商的利润时,直销就不再具有价格优势。其次,受企业规模的限制,企业直销人员的数量有限,从而销售面亦有限,很难将产品在短时间内送到千千万万个消费者手中,所以销售增长速度缓慢。企业如果为了迅速增加销售额而雇用大量的销售人员,又会因为管理幅度和管理层级的限制,造成管理上的混乱。而且直销人员是企业的雇员,企业除了支付工资之外,还要为他们提供各种福利待遇,结果加重了企业的成本负担,直销渠道的价格优势转而成了价格劣势。  鉴于直销的优缺点,直销一般适用于那些单位价值高、技术工艺复杂、售后服务要求高、客户数量少而集中的产品,主要是产业用品。  传销则克服了上面所述的直销的两个缺点,便于操作和管理。  首先,传销应用了市场倍增学原理,使传销网络按几何级数增长,可以迅速蔓延至千千万万个传销商。假设一个传销商甲,直销培养和发展了第1代下线10人,它的10个下线又各自发展10个下线,则第2代下线有100人。依次类推,到第10代时甲的下线网络共有人数10+102+103+……+1110人。由此可见,传销在它独特的制度保障下,克服了直销销售面窄、发展慢的缺点,能够以极快的速度发展壮大,让广大的消费者迅速了解并购买传销企业的产品。  其次,传销企业独特的激励机制和管理机制,能够调动传销商的积极性。  最后,传销商处在等级分明的网络中,每一层次的传销商只与自己的上下线直接发生联系,克服了最佳管理层级的限制,解决了传销商的管理问题,使整个网络形成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特性。  所以,传销适于销售那些消费量大、消费者数量多且分布广泛的消费品。  二、传销与非法传销  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初传销在广州登陆,并以惊人的速度发展着。但由于我国市场机制还不健全,市场发育还未成熟,法制法规不太完善等原因,非法传销搭着便车,以同样甚至更快的速度发展起来。如沈阳某珠宝有限公司开业三个月,发展传销人员1300人,其中未得到奖金或者损失3000元以上的传销员占入网人数的93.77%,净损失达3000万元,珠宝公司却获利数百万元。上海、哈尔滨、北京等地还发生境外传销商卷款逃跑,传销员血本无归等带来恶劣社会影响的事件。一时之间,传销受非法传销所累,成了人人喊打的对象。  人们之所以将非法传销与传销相提并论,是因为非法传销这种销售形式本身就是对照多层次营销原理来设计其操作制度的,二者在形式上十分接近,均为金字塔结构,但在如何使用和激励方法方面还是有明显区别的。具体地说,非法传销有以下几个特点:①传销员收入不是主要来自产品零售利润及其与下线间的业绩奖金差额,而是以介绍他人入网收取佣金为主。②公司利润不是靠整体传销员的零售业绩,而是靠最底层新人入会费。③产品无满意或责任保险。④不准退货或退货条件苛刻。⑤强调高报酬及坐享其成。⑥传销员应享权利缺乏保障。⑦从经营观念看,它不是长期提供优质产品,满足顾客需求,而是短期内诈取大量财富,赚钱就跑。  在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将取缔下列情形的传销活动:参加者以介绍他人参加为主要业务,且收入主要来自新成员交纳的入会费;以交纳高额入会费或以认购商品方式变相交纳高额入会费作为加入条件的;对多层次传销活动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诱人入会的;商品价格高于合理市价,牟取暴利的;不准退货或设定苛刻的退货条件的,等等。  而真正的传销却与此不同,如安利公司规定不收取猎头费;把销售产品作为发放奖金的先决条件(七成原则:传销商须将自己当月进货量的70%销售出去,才可以取得当月奖金);买回未被售出的存货(买回原则:公司应买回传销商卖不出去的存货,或在传销商希望退货时,负责购回未经使用而仍可销售的商品);要求以零售方式销售给顾客的产品必须占很大的比例(10个顾客原则:上线传销商本身须将物品零售给10位不同的顾客,才能享有就销售给下线之商品数量来领取业绩奖金的资格,否则就只能领取自己零售数量的业绩奖金)等等。另外还有百分之百满意保证、产品责任保险。且公司致力于产品研发与环境保护,热心公益事业等,形成了与非法传销明显的不同。  由上述比较研究可知,传销是不同于直销的一种现代营销方式,也是适应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能够提高企业竞争力的营销方式。同时,传销与非法传销之间虽然容易混淆,但毕竟也是有着诸多不同的。根据传销在其他一些国家的发展历程,相信我国在不久的将来,也一定能够驾驭传销这种营销方式,兴利除弊,规范发展。作者介绍:韩义民,邢台职业技术学院成教处
范文六:直销 传销与非法传销的辨析
西北大学法学院
710127 摘要:最近非法传销又成为了各家新闻媒体的关注点:广西来宾非法传销活动猖獗,
赵作海身陷传销组织不能自拔,,,,,那么何为非法传销,它与直销以及传销到底有何不同,
恐怕直到现在许多人都不能把他们搞清。这也就给了许多不法人员借直销之名行非法传销之
事提供了机会。本文拟对以上三个概念做个简要的分析,希望能对认清非法传销的真面目进
而进行打击能有所帮助。
:非法传销
一、直销与非法传销 直销与传销的雏形都产生于美国。直销(Direct Selling),按世界直销联盟的定义,直
销指以面对面且非定点之方式,销售商品和服务,直销者绕过传统批发商或零售通路,直
接从顾客接收订单。传销,也称为多层次直销(Multi—Level Marketing),直销的形式之
一,是一种由最初的生产或销售商层层扩大发展新的销售商从而把产品直接销售给用户的
推销方法。传销作为直销的一种形式进入我国以后,虽然学术界和理论界对两者之间的界
定与区分进行了很多探讨,但作为一种从国外进入我国新型营销模式,各个专家学者对他
们定义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者。但比较统一的是认为传销是直销的一种形式,我国严厉
打击的传销其实是多层次直销的欺诈形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非法传销”。但人们对
传销的认识就如同传销本身的存在的混乱状态一样。再加上传销一直与直销相伴左右,就
更让普通民众一头雾水,无法分清两者之间到底是何区别,以及如何加以划分。造成这种
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政府对待传销的态度以及政策的不断变化以及一些不法分子在传销
活动中故意混淆直销与传销的区别,用直销的幌子欺骗普通民众参加非法传销,再加上直
销与传销两者的确有很多相似之处,所以普通民众对两者一直无法分清。其实正常的传销
和直销一样,其经营目标都是提高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量,参加人的报酬主要来自于销售商
品的业绩,但由于传销的独特之处是吸收下线,而且往往要在熟人之间进行,从这个角度
说,传销就是利用原有的社会关系,即在社会网络中建立起商业网络,凭借着这个网络,
传销可以快速达到企业和个人都能双赢的结果。然而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这个网络的存在
来获取不义之财,从而演变成了我们所说的非法传销。人们通常混淆的并不是直销与真正
的传销的区别,何况两者都是作为一种正常营销方式存在的,只是传销在引进我国以后被
不法分子所利用。其是直销与作为传销的变种——非法传销,在很多方面都有本质上的区
第一,在直销活动中,直销商和直销企业通常会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其整个销售过程
始终将把产品销售给消费者放在第一位。而非法传销活动则不一样,传销商和传销企业在
开展传销活动的过程中,通常会以销售投资机会和其他机会为导向,其在整个从业过程中,
始终把"创业良机和致富良机的沟通和贩卖"放在第一位,与正当的直销活动完全不同的是,
他们并不关注和推崇产品的销售。
第二,在直销活动中,直销商在获取从业资格时没有被要求交纳高额入门费,或购买
与高额入门费价格等量的产品。而在非法传销活动中,传销商在获取从业资格时,一般会
被要求交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产品。
第三,在直销活动中,直销从业人员的主要收入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直销从业人员
自己销售产品所得到的销售佣金,这是直销从业人员的长期的根本收益,其收入的多少完
全由直销从业人员的销售绩效来决定;二是企业根据直销从业人员的市场拓展情况和营销
组织的建设情况所给予的管理奖金。而非法传销活动中,传销从业人员的收入主要来自于
其拓展营销组织(发展下线传销从业人员)时所收取的高额入门费,而不是来自于长期的
产品销售所得到的正常佣金。
第四,在直销活动中,直销从业人员和直销企业通常在其直销系统文化的建设中会坚
决强调"按劳分配和勤劳致富"等原则,把直销活动当成一种正常的创造财富和分享财富的
活动,其传播的是所有的收入均来自于自己的付出,主张在营销技术上精益求精。而在非
法传销活动中,传销从业人员和从事传销活动的企业通常在其传销系统文化的建设中会坚
决强调"一劳永逸、一夜暴富"等价值观念和原则。
第五,在直销活动中,直销企业和直销从业人员最终的营销目标就是打造一批越来越
多的忠诚客户群体,这些消费群体信任公司和公司的产品,愿意长期消费公司的产品,忠
实于公司的品牌。而在非法传销活动中,从事传销活动的企业和传销从业人员的终极目标
往往是"捞一票就走、迅速致富",因而他们采取的方式往往就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机
会贩卖,他们并不强调产品的重复消费和发展、维护忠诚客户,不推广忠诚消费者的理念
认清以上五点区别非常重要,因为实践中许多非法传销人员就是用直销的名义来欺骗社
会大众,让人以为他们从事的是正当职业。直销与非法传销的区别当然不止以上五点,但笔
者认为掌握好以上五点就很容易判断出一种营销方式是不是非法传销。
二、传销与非法传销
传销作为一种商品营销方式,本身并无对错之分。“传销者不只贩卖商品和服务,还同
时吸收人员加入销售行列,并藉着阶层利益扣紧组织,使消费者本身成为下一层之经营者,
再分别运用其个人之人际关系,透过销售商品与招募人员,期能层层发展出具有复制作用之
(2)行销网络,提高销售量”。非法传销重视的不是销售,而是以销售为幌子,鼓励参加人竭
力招募人员加入组织,促使参加人不断从自己介绍加入的人员中间或间接从其他人介绍加入
的人员所给付的代价中抽取报酬并获取晋升的机会,这也就是说非法传销并没有真正的有价
值的商品可供销售,商品只是一种道具,他们真正的是靠不断地新人加入所带来的会费支撑
着非法传销活动的不断发展,加入的人数越多,最上层的“硕鼠”获取的不义之财也就越多,
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非法传销的组织者费尽心思的鼓动参加的人员再去鼓动他人参加,而前
一批参加者又有那么大的动力再去鼓动别人。非法传销在英美被称为“金字塔销售术”
(3)(Pyramid Sales Scheme),在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被称为“老鼠会”。无论在世界任
何国家这种单纯靠吸收会员的金钱来维持运作的非法传销都是各国严厉打击的对象。
在此需要补充的是,由于我国2005年的《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行为界定为既包括金
字塔销售也就是非法传销,又包括在一些国家得到承认的多层次直销即团体计酬行为,因此,
在我国,传销的概念与非法传销是在同一层次同一领域使用的。也就是说在我国不存在合法
传销之说。
三、问题的解决
虽然学界对以上三种概念有了初步的研究,但由于我国政府早期对传销这种新型营销方
式的不熟悉和不重视,因此对直销与传销的概念和界定也一直没有统一的官方权威解释,因
此非法传销在社会上鱼目混珠,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了国家的重视,直到2005年8
月23日,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传销和直销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才结束了学术界和普
通民众对两者概念混淆的状态。在《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中分别对传销和直
销进行了解释,传销“是指组织者或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
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
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直销“是
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营销方式”。
同时条例具体规定了何种传销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一是通过“拉人头”谋取非法利益的,二
是收取高额入门费的,三是团队计酬的。因此我们可以知道直销在我国是在严格监管下可以
得到有序发展的,而传销则是全面禁止的。
到了2009年2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则在第二百二十四条新增了一条“组织、领
导传销活动罪”,作为二百四十二条之一。并对传销的特征做了比较概括的规定:“以推销商
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已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
资格”——这是传销组织诱骗成员取得传销资格经常使用的一种引诱方式和必经程序。“按
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是传销的组织机构特点。“直接或者间接已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
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这是传销的计酬方式特点。
骗取财物——是非法传销的最本质特点。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表明了传销活动的严重危害
性。由于这是在刑法修正案中的规定,因此是目前为止对非法传销的最权威和最新的解释,
由于本罪的主体是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员,因此这有利于从根
本上打击非法传销活动,对那些组织及领导非法传销活动牟取暴利的不法分子有强大的威慑
在对概念有了比较清晰的界定之后,就有助于实务部门更好地区分非法传销与其他合法
营销方式的界限,在打击非法传销活动中把握尺度,这样一方面可以更好的打击非法传销,
同时对合法有序的直销以及其他营销活动的发展能够起到保护的作用。这既有利于维护社会
稳定,也符合当今的世界潮流。
注释:(1) 胡远江《中国直销立法中18个核心问题及其解决思路》民族出版社 2004
年9月版, 第121页—第123页.
(2)吕荣海、谢颖青、张嘉真:《公平交易法解读》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版
(3)赖源河:《公平交易法新论》,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398页.
参考文献:(1)詹庆,《“传销罪”罪名法定化之研究》[J],《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2期.
(2)吴洪林, 《对禁止传销的法律分析》[J],《法学论坛》,2003年第2期.
(3)苏雄华, 《中国传销的概念清理及其入罪检讨》[J],《河北法学》2010 年
第28卷第2期.
范文七:主持人:上期节目我们说到,“直销”实际上属于无店铺销售形式中的一种,它的特点是需要有销售人员参与,分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而最让人迷惑的也正是这个多层次直销,因为它需要发展下线。而“发展下线”这个词,一听就让人紧张,很容易就联想到骗
.是否是国家法规明文规定不允许的直梢制度 中冈虽然尚未正式对直销进行立法.但却已有一系列规幸制度先后指出.诸如双轨制(又名双班制)、矩阵制、返本钠咨,,,,均肠于典V老鼠会制度。这些制度一般投机性极强.先加人者先.钱.而后期会出现崩盘现象。所以,凡是使用该制度的直梢公司均属于违规操作行为。这样的公司是绝不能加人的。2.是否有猫人头收费 老鼠会公司通常会要求断加人的会员付一笔不非的会费给公司.否则就不能取得会员资格。而且还必须介绍其他新人加人.新加人者同样要交一笔不菲的入会费。这笔钱则由介绍人与公司依一定比例瓜分.而且这种钱还会不断上升,以吸引参加热潮。 而合法的直峭公司在橄纳资金方面,通常只筋婆交一点资料费,或以小硕资金签定资格、申晌产品。而且这项费用是固定的.是不会增加的。 合法直梢公司的直梢员.只要努力.都叮以得到好处,不只限于高阶的少数几人有份;而非法老叹会组织的成员的业绷.只由金宇塔最底一层产生.由他们出钱给上层的人分.上层的人坐享.利,最下一层将因找不到人而受害.这就是“最后一只老鼠
区别一:有无入门费。非法传销公司收取入门费,数额在三五百到千元不等,有一些“聪明”的非法传销公司,他们变通形式收取入门费,如以入门认购产品为由收取几百到千元不等的费用。非法传销参加者缴费后,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的资格,并以此获得回报。而在正规的直销公司是没有这块费用的
区别三:产品是否在市场上销售。非法传销玩的是“聚众融资”游戏,他们的销售方式是入门的所有销售代表都要认购产品,但这些产品不在市场上销售,只作为拉进下一个销售人员的样本或宣传品。结果是所有销售人员人手一份,产品根本没有在市场上销售。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缴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而直销企业的产品质量好,因此产品在市场上畅销,其产品销售是由生产厂家通过营销代表直接到顾客手中,中间没有环节,并且少有广告 区别六:有无店铺经营。我国经历了1998年全面整顿金字塔式传销后,很多外来直销企业纷纷转型。从那时起,“店铺雇佣推销员”的模式就成了直销企业的主要销售模式。这种特殊的直销经营方式,让推销员归属到店,这样便于公司管理。非法传销企业往往停留在发展人员上,经营活动处于无店铺的状态。这是区分直销和非法传销的一个直观区别
范文八:内
自从直销从19世纪中叶在美国出现,这种商家和消费者双赢的经营模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这种商业经营模式也进入我国。但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完备,管理手段相应落后,这种经营方式很快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他们利用传销大肆从事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时至今日,非法传销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有序健康发展的顽疾,极大的危害了公共秩序和安全,在今天这个将传销列入刑法呼声越来越高的时候,本文就合法直销与非法传销的法律界定论述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就传销的起源,概念及其表现形式出发,文章介绍了合法直销的概念及其与传销之间的渊源,非法传销的概念及其常见形式,将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的行为特征和经营方式与合法直销进行了对比,给读者以直观的了解。
同时本文还提出了在新形势下的传销变异模式及其法律界定的问题,阐述了现今传销借网络死灰复燃,以及借合法空壳网罗人气,其手段更隐蔽欺骗性危害性比当年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时更强的现象,有关部门在取缔传销时的调查,取证,证据保留等关键程序上都没有有效的法律武器可供操作。
最后本文提出了我国实施的界定传销的有关条例,面对传销的新变种和新面目,所急需作出更详尽的法律界定和更实际的规范,需要更科学更细致的区分合法直销和非法传销的要求。
传销 直销 多层次计酬 传销罪
Direct Marketing from the mid-19th century in the United States, businesses and
consumers of such a win-win business model as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up, this business model to enter our country. However, due to China's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is still not perfect, imperfect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corresponding management tools behind this operation will soon be using a number of lawless elements, taking advantage of wantonly engaging in illegal pyramid schemes, fraud, and marketing of fake and shoddy goods, and so on Illegal and criminal activities. Today, the illegal pyramid schemes have become the country's economic health and orderly development of the illness, and great harm to the public order and security in today's multi level marketing will be included in the increasing demands of the Penal Code, this article on the legal and direct marketing. The legal definition of illegal pyramid schemes on their own perspectives and views.
Multi level marketing on the origin of the concept and its manifestations, the article
introduced the concept of legitimate direct sales and multi level marketing and between the origin, illegal pyramid schemes and the concept of a common form of pyramid schemes or disguised pyramid schemes acts Behavioral characteristics and mode of operation is
legitimate direct sales compared to the reader with an intuitive understanding.
At the same time, this article also raised in the new situation and its direct sales model variant of the legal definition of the problem, explained the current multi level marketing
network by the resurgence, as well as by legal enlist popular shell, which means more than the hidden dangers of deceptive when the State Council promulgated "Regulations prohibit direct sales" stronger, the departments concerned to ban pyramid schemes at the time of the
investigation, evidence, evidence to retain key procedures are not effective legal weapon for the operation.
In this paper, the last of China's definition of pyramid schemes in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in the face of the new variety of multi level marketing and new features, the urgent need to make more detailed and more realistic definition of legal norms, even more scientific and careful to distinguish between legal and illegal direct marketing Pyramid schemes.
Key words: Multi Level M Direct M Multi- The crime of Multi Level Marketing
关于合法直销与非法传销的法律界定,在近几年一直都有许多学者著文讨论,特别是关于完善《禁止传销条例》和“传销入刑”的呼声越来越高。王晴于2007年4月 发表了《“聚众”和“贫穷” ——略论禁止传销条例的缺陷及补救措施》一文,就为什么传销不能得到有效的制止,甚至受害群众对禁止和查处传销的执法行为不予理解和支持,反而阻挠和反抗的问题,提出整治传销不仅需要从经济和文化多方面角度综合考虑,而且可以直接关联到查处传销的立法和执法的一些法律缺陷,引起我们对于执法正当性价值方面的深思。
传销的社会危害性在于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损害公民个人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并且具有急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现实的危机和紧迫性。因此它应属于治安法和刑法调整的对象,而不应属于市场行为法调整。维护社会管理公共秩序哪怕是强化政治统治力从来就是公法公开的正当的职能和目的所在,所以既然是法律命令禁止的行为而非限制行为,同时也是一种非法行为而非违法意义上的行为,就应当采取与明令禁止相适应的公开的执法目的、更为直接有力的执法手段和严厉的执法态度等较为完整的执法形式。也就是说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以及刑事诉讼法公开地查纠和追诉传销组织者、策划者的责任。
禁止传销的法律立法基于政治目的存在欠缺人性关爱,处罚对象的泛化和对受害人损失的漠视以及对传销侵犯人身权管辖权定位的错误。此三项共同构置了目前查处传销行为的执法现状。笔者提出如下针对解决办法:第一、明确定性传销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而不是市场行为。第二、行政执法和刑事处罚实行首恶者惩、协从者教育和解救。第三,行政执法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中通过立法规定行政裁决民事赔偿和刑事附带民事审判。
《“传销罪”写入刑法 最高7年徒刑的量刑》一文作者刘辉光则认为自今年8月“传销罪”被列入了《刑法修正案(七)》的草案中,从新增“传销罪”的过程来看,“传销罪”极有可能被正式列入到刑法当中,但缺少“传销法”和“直销法”的现状让“传销罪”发挥刑法作用还稍有不便。事实上对“传销罪”最大的疑问还是来自于传销如何
界定。在没有“传销罪”的情况之下,过去给传销行为定罪往往是向非法经营罪靠拢,这引起了很多关于传销界定的争议,《禁止传销条例》也并没有解决这一问题。两部《条例》依然有现实的操作意义,但还需要和刑法进一步磨合。
从现实意义来看,“传销罪”列入刑法后,将带来的直销、传销立法可能,更加清晰界定传销的可能,对直销业界的规范发展是一个好的开始,对打击传销也有了真正的利器,对监管者而言,有法可依才能师出有名。
范文九:(在全国政协礼堂“规范与发展 贯彻《直销管理条例》研讨会”上
国务院法制办
工交商司 姜天波处长讲话 龙传人笔录)
受领导指派参加这个会议,有机会和大家见面很高兴,两个条例马上就要正式实施了。这两个条例公布后,引起了社会比较大的反响,社会方方面面,国内、国外、政府、企业都很关注;最近我们也听到各方的反应,总体来说我现在得到的信息是积极、正面的。
制定两个条例是为了规范直销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是为了适应加入WTO的需要,应当说条例是充分研究了国外各个国家,从美国、欧州到东南亚各国直销制度的发展,结合我们中国的国情,充分符合了WTO的规则。
我想这两个条例马上就要实施了,里面规定了很多制度,有一些制度是这些年来国外的监管都有的,如保证金制度、比如退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但也有一些根据我们现在国家对这个行业的发展,比如我们对市场条件的要求,对直销员的培训、对直销活动的管理的要求等。
而且我们在条例中,直销和传销这个概念混淆的问题做了明确的界定——传销就是非法的。
不存在合法传销和非法传销的概念。
直销按照直销条例规定的条件合法经营,其它之外的也就是传销,而且对传销行为进行分类:团队计酬的、拉人头的、还有交纳入门费的这样三种行为、作为传销的典型形式。
现在直销行业这些年来的发展中,你们自己的做法,我想有很多是跟我们现在的条例是不相一致的,比如说我们这个团队计酬的问题,我也希望借这个机会请大家认真研究学习这个条例。
我们直销行业的发展,到后来98年的全面禁止传销活动,我想都是从监管方面都是一个理念的变化,其实从政府监管资源来讲呢,对行业的监管我想也不是政府非要严或者宽,主要取决于我们行业的自律。
我想我们行业只要自律了,严格按照两个条例的规定去做,我想这个行业会有序、很快的健康的发展。
国务院颁布的两个条例,应该说充分研究考虑了各方面的意见,这是很严肃的,谢谢大家。
直销业的规范发展与社会稳定
(在11.11贯彻《直销管理条例》研讨会上,龙传人的讲话)
直销法规一捶定音,但业界争议颇多,甚至有“直销中国终结”之说。但是随着竞争的日益激化,稳定的社会环境对企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所以这次直销法的延迟也已充分表明了中国政府对直销的重视,对人民的负责,国家考虑的不仅仅是行业本身的特性和发展,更要考虑全局,稳定社会,适应中国现在的国情。那么在现阶段,直销企业、直销员应如何充分理解直销法
规,如何正确运作,才能保证直销企业的合法永续发展和直销员个人的前途呢?今提出五点看法,供大家参考:
1.直销的根本出路: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完全分离。
可这十几年来,向来是不分的,强调的是二者应同时结合为一,而且在世界的很多企业的惯例中,潜规则也多半是这样同时的。但是在WFDSA世界直销联盟里并没有这样“同时结合为一”的规定。
好多人都说,你看中国和世界干嘛不统一。
实际上呢?是跟世界一些公司的潜规则不统一,真正在文本中,在世界公认的那些法律语言和法律文本规定里头,都根本地没有规定过要两者同时结合为一。
我认为现在中国的决定与世界潜规则不同是正确的决策,在中国实践新的世界直销走向是英明的。我还觉得这样能更加地与世界直销联盟(WFDSA)规则完全吻合,一点儿都没有违反。凡是说中国直销条例与世界不接轨的朋友,始终没看见您能拿出个象样的证据,光是那么空嚷嚷是苍白无力的。
直销员的身份、不应该规定为、必须是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二为一体。
中国特色的直销员,不应该从规则上承担主流消费者的责任,他的任务主要是推销本公司的产品,他没有义务硬要拿出自己的钞票来强行认购本公司产品。
不能当混血儿——又是消费者,又是经营者。工商局说的很明白:你是消费者,我会按消保法保护您的权益;你若是经营者,我更是会用工商法规来保护您的正当权益。
可惜,你是谁?你以自己经营的资格又去骗了那么多下线来假消费,说得清你是什么法律主体身份吗?一本糊涂帐。只好是:凡是传销人员一律按集体诈骗而论,受害也一律不受理,等于是黑吃黑,赚的钱也不干净;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传销的定性是非法经营罪,这种非法收入能称之为“酬金”吗?传销团伙还能光荣地获得这笔“酬金”吗?
这将是一场中国直销业界的剧烈改变,是一场与十几年来的传统老传销习惯彻底决裂的改变!!!
过去92——95年,我们那时搞传销、搞直销是在与传统观念决裂着,好不容易哦!我们敢于革掉旧传统营销的命,可前卫啦!盼星星盼月亮,十几年后终于盼到了直销人的正式国民身份,2005年中国正式提倡直销了,这本来是我们直销人福气,但也要求我们直销人抛弃旧的传销、旧直销观念时,到了这个关键时候,我们居然就没有勇气来接受新事物,硬要保守在旧传销观念里,这是创新吗?这是弄潮儿吗?难怪我们老说,成功最大的敌人是自己,是自己十几年来的老传销观念、舍不得丢弃!
否则,无欺诈的中国特色直销就树立不起来,玩制度的游戏就还有
肥沃的土壤。工商和传销这猫捉老鼠的运动会还会越开越大,我们这帮“地下工作者”将永无出头之日,对社会稳定太有害。
欢迎大家参看“宝健发给龙传人一封信的公开”,这在龙传人网站上有公布。我非常赞美宝健企业的真正直销的立场——严格区分经营者与消费者。
希望,让直销纯洁为它的本意,将好产品直销给最终消费者。
而不是将直销变质为拉人头、玩制度、戏弄无知的游戏,
而不是将直销变质为少数传销高手们的周周提钱的金库。
2. 直销的真谛就是直销,并不是非要直销人亲自花钱投资消费。
我们太多的书、太多的理论家都在强调直销的本质不是直销产品而是投资机会,说什么今日投入一杯水、明日收回的是一桶油啊!这是本世纪最后的一次小投资、大产出的机会呀!
难道非要下线“直销”人的自我投资吗?为什么要把营销行业,变成投资、融资的行业呢?
或者说:直销行业里不玩直销人的投资机会游戏,就根本不像世界级的直销业?甚至中国直销条例造就出来的未来直销企业,就不能与世界接轨?就将失去资格加入WFDSA世界直销联盟?
不搞投资机会的直销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直销?
那么所谓的真正意义上的直销,是不是就是打着漂亮的“消费”产品为幌子,实质上玩的还是要上线赚下线投资的游戏呢?
为了实现投资就必须强迫新的做营销的入职者认购产品,即便是慢慢地累积,也必须等你自己认购产品数量达标后,才能获得赚取下线投资的机会资格,或者叫一个点或位。
传销行业好象很能解决大量就业,实质上是人们被愚弄了;传销这个行业的实质是投资就业,不是素质就业;你想来此就业并不简单,所谓的过去的“直销”,是要强迫弱势群体花钱消费一套价格远高于价值(虚高价格)的产品,以便让上线们赚够钱。如果你投资三个单、十个单那当然就能获得更高的赚下线群体的级别。然而结果会怎么样呢?事实证明,十几年来,会有大部分投资者血本无归、雪上加霜、最后是生活无着,风险是很大的!凡是那些一次投资越多的人、多半将是受骗最惨的人。
为了掩盖营销人充当投资人的名声不好听,就换了一种说法——营销人必须充当一次最终消费者,先要经过切身的感受和体会,总之——你必须遵守:先当一次交钱的消费者,才准许你当赚钱的推销者。“消” “销”二字是生死相连,这才是传销的真谛。想要翻身赚钱就干“销”,想“销”就要交钱“消”,不“消”哪能有资格让你“销”——这就是传销的逻辑。
直销行业的高效率,难道是建立在新人们为了一夜暴富而去不得已的快“
消费”投资?
直销精英的厚报酬,难道是建立在下线们进贡的投资款?甚至还要下线重复消费、不断地进贡和奉献?
难怪做“直销”好比做媳妇,只要花钱买了个媳妇的资格后,我只要猛拿人头投资,总有一天会熬到当婆婆的那一天,我就可以像上线那么有钱,有地位,好象这比干别的行业要强啊!其实,这对大多数人来说,只是个幻想,并不能兑现。成功者是很少的,一般来讲只有5%发了财,20%的人基本上还能收回成本拉平,可惜那80%的投资者就倒了霉,变成了传销难民,真是一将功成万骨骷。
因此,传销人就对直销条例第14条不接受,第14条如下:
1.不准以“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2.不准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
现在国家法规卡死了下线们的投资渠道、和上线们赚钱的咽喉,而且还不准在过程中展示上线的收入。国家破坏了传销的真谛——没有下线们亲自花钱消费购买,就无法从事“直销”的论点。
我认为:消费致富的理论太牵强附会,多有欺诈,重复消费只能获得优惠和更好的服务。
我认为,销售能致富,直销更能致富,理由多多,请参看龙传人网站上的三千多篇文章。
我确信,中国的直销条例,肯定也能造就出几千元、上万元月收入的精英,而且是能够让一部分老百姓们持续长久的尽快的进入小康和中康。
3、什么叫最终消费者?
并不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之后,不再会有推广销售该产品的继续;而是指:花钱消费者的当时目的只是对产品的需求、终止在只是为了消费,花钱的当时、并没有为了继续经销发财的目的。
传销的不正当就在于,他是在人们尚未决心花钱之前,别人就用投资发财、经销事业的诱惑来促成消费者最终掏钱购买成为一个传销会员资格。他被干扰误导,在消费目的之外又继续了个非消费目的——是为了获得钱财的再生增值而掏钱“消费”,此时的消费产品已不真实自愿,已不诚实信用、已不是地道使用产品,而是为了购买一个今后发财立身的资格,一个伟大的“创业”的点、位,一个可能养家糊口的事业。
  此时的他,已不再计较产品本身是否货真价实了,被传销干扰后的消费就不再理性,相当一部分消费将是无用乃至是过度的消费。消费只是个被传销人利用来作为遮人耳目的调动人民币的代名词。传销是假消费、真骗钱的一场游戏,因为他的消费不是最终,只是一个从事传销的跳板过程。
既然消费不是最终的目的,那么按照消费规律的需求去追求物美价廉就不重要了;将改变成——为了获得更大的赚钱空间,虚高价格也就得到默认,甚至于是赞
许高比例空间,愿意传高而不传低,反正都得要说一卡车话,至于产品本身的质量、安全、有效、合法性等也就不是那么重要了。
这就是传销的悲哀,它根本就不在乎这个产品,难怪业内人士说:我们传销人的本事就是把石头也能卖的出去。
如果在法规已经出了台的今天、还再主张直销必须建立在直销员的亲自消费、花钱买单、认购产品的基础上,这只会给国家执法带来障碍、只会带来人们思想理论上对政府的内心抵触、只会干扰对直销立法的正确理解,全国群众只会再骂直销!政府还会更加从严管制直销,这又何苦呢?
直销行业该要审时度势、与时俱进而自律。
今天国务院法制办的工、交、商司的领导说得好,现在并不是政府要严不要严,这完全在于直销行业的自律。
  消费者只是真诚为了消费而花钱才是最终消费者。
其中的关键就是:消费目的、动机没有受到传销人的蛊惑、不是为了去甘当别人下线而才消费。
4. 保证金制度太重要
因为有了这二千万的保证金,就可以避免企业干坏事。
有些直销企业老板心态是不正的。一不发报酬;二不给退货款;三不理赔产品的问题。
保证金就解决了这三个问题,保护了我们直销员和消费者的权益,非常英明。
为什么老板不发奖金?您知道吗?好些是由于他们设计的骗人的返利奖金制度崩盘啦,还不赶快卷款逃跑?
这里我声明一下。北京有一个很权威的报社说,我龙传人反对保证金,把我弄得好难受。我找了新华社提意见,新华网就去掉了这篇文章,我向该报社提意见,他们说搞错了,真是对不起,也去掉了。可还有一百多个报社、网站都在转载龙传人反对保证金,我实在是无可奈何!
5、团队计酬的错误在于一个字——“酬”的性质。
团队没有错误,如果是团伙就有麻烦;
计字没有错误,如果是分字就有麻烦;
酬字没有错误,如果是脏款就有麻烦。
为什么政府封杀团队计酬呢?哪有共产党反对革命组织的,哪有市场经济不倡导计酬的?
我估计毛病出在“酬“字上,是不是下线花钱消费的那份投资款,有点不干净;是否可能因传销用消费致富诱惑下线们投资机会而“报单”来的那部分人民币不干净,是欺诈来的?如果真能返还而且增值倒也是件好事。
问题就出在近十几年来,百分之八十的下线们成了传销难民,有的连最后一点本钱都亏光了,不传销还有一点活路,把仅有的最后一笔钱投完资后又传销不动,就猛推荐下线呀,推荐找不到下线,只得走上绝路,可此时想退还本钱吗?上线已经“团队计酬”跑了,甚至老板关门不见了,老百姓只好找政府
的麻烦。到处是政府来收拾这个烂摊子,不然老百姓还要去卧铁轨,到工商局闹事问你为什么要批准他开直销公司。
我觉得要是你来当这个国家总理,你也得琢磨下线群的投资款,既然在不能确保增值返还,在下线群还没有发到财之前,您能批准把这些要命的钱、敢于应用在团队计酬吗?
所以我确认:只靠承诺发财而又不兑现时属于欺骗,下线这笔要命的投资款,你敢动用就叫分赃。
如果说团队计酬的“酬”是来自于最终消费者的货款,它没有被消费致富、投资机会所污染时,不会进入传销奖金制度的陷阱里时,营销团队、集体奋斗所分到的这份正当的利润酬金,国家是不会封杀的。
直销必须成为促进和谐、维护稳定,公平诚信、素质就业、激活市场、得到公众和政府的认可才有发展前途。
范文十:陈某某非法经营案 —因传销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案号】(2008)婺刑初字第60号
自2006年6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加盟浙江某保健产品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锁公司),在江西省婺源县紫阳镇天佑路开设婺源县仙芳缘连锁店,经营金额达21万余元,获利1.6万余元。同年9月18日,婺源县工商局以陈某某未经工商部门核准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超越核准经营范围从事保健品销售,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2006年10月,陈某某又在当地开设了连锁公司的益圣菌物婺源县加盟连锁店(以下简称连锁店),根据连锁公司的经营模式和分区域管理方式进行经营。只要购买1单(650元为1单)和交纳50元会员卡费就可以成为连锁公司的优惠顾客(即会员)。同时规定会员按A、B区逐级发展下线,会员按所处层次和A、B区买单业绩定期领取补贴奖、岗位津贴奖、组织奖、服务奖、扶助奖、重复消费奖、特别奖等各种奖项,并参加大单分红。陈某某借直销之名,在婺源境内积极发展优惠顾客。仅数月时间,该连锁店经营者陈某某就发展了5名下线骨干,形成了金字塔型传销网络,上交给连锁公司传销金额达74万余元,陈某某自己从中获利8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的辩护人提出2006年10月前,被告人陈某某经营“仙芳缘”保健品,曾受到婺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查处,工商部门也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对于已作出行政处罚部分,不应再列入本案的传销金额与传销获利的辩护意见,有事实根据且有证据证明,法院予以采纳。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是连锁店的经营者,其以连锁店为名,以买单、交纳会员卡费等方式发展下线,并通过下线买单业绩来牟利的行为,是国务院日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中所规定的禁止性传销行为。本案被告人在婺源县开办、组织经营益圣菌物婺源县加盟连锁店,积极发展下线,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获取上线公司给付的报酬,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的这种经营方式,是行政法规界定的典型的传销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精神,以法释(2001)11号作出《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规定,“对于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是连锁店的组织经营者,利用传销诱惑力大、欺骗性强和隐蔽性的特点,积极发展下线优惠顾客(会员),从中非法获利,构成以传销为手段的非法经营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是初犯偶犯,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愿意积极交纳罚金以示诚心悔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
日,婺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
一、本案被告人的行为表现形式是传销
日,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根据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传销行为的三个明显特征:一是组织、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再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他人,以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计付报酬从中牟利;二是组织、经营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认购商品来取得资格,而从中牟利;三是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销售业绩计酬从中牟利。本案被告人是连锁店的组织、经营者,其经营的主要方式就是以购买1单和交纳50元会员卡费发展下线会员,其会员再按层次和买单业绩领取奖项和参加大单分红,自己再以下线销售业绩为依据,向上线公司领取非法奖项和红利8万余元。可见,本案被告人的这种经营模式与传销的三个特征相吻合,是典型的传销行为。
二、被告人行为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犯罪行为
本案被告人的传销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对本案被告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必然涉及到三个法律关系问题。
其一,对传销这一禁止性经营方式的定性。非法经营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口物品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传销是市场管理制度中的禁止性行为,本案被告人以开设连锁店的名义组织、经营益圣菌物传销,是未取得经营许可的非法经营行为。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三项规定中,都把传销获取的报酬一律表述为“牟取非法利益的”组织经营行为。因此,依法应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非法经营的行为。
其二,传销情节严重构成何罪的定性。最高人民法院日在批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号《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问题的请示》中以法释(2001)11号明确批复,“对于1998年
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其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认定。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联合于日以赣高发(2000)26号文件下发《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以下简称《意见》)第三十二条对非法经营罪中的情节严重作了明确的量化规定,即“情节严重”,“应以非法经营数额或者非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非法经营数额或非法所得数额较大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为标准”。该条第(二)项规定,“‘数额巨大’是指个人非法经营数额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以上,,,,。”该条(一)、(三)项规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以上、个人非法经营数额3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分别为“数额较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严重情形。本案被告人以加盟连锁店方式经营益圣菌物,不是按正常商品经营方式获得利润,而是通过买单发展人员,通过交纳会员卡费发展会员,通过下线买单业绩定期领取奖项和参加分红的形式来经营牟利,以传销特有的诱惑性、欺骗性和隐蔽性来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数额巨大”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要件之一。本案被告人采取发展下线的传销方式,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其就上交上线公司非法经营数额74万余元,自己从中获取非法所得8万余元,符合《意见》中“应以非法经营数额或非法所得数额巨大”认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规定。因此,“数额巨大”是“情节严重”判断认定的量化标准。根据这三个法律关系,被告人的行为正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三、对本案被告人定罪处罚依法有据
本案被告人以加盟连锁店的方式组织经营,积极发展下线,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获取上线公司给付的报酬而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形式上是传销,其行为结果是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院依照刑法、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符合罪名法定的定罪原则。对被告人处刑时,以“情节严重”中的“数额巨大”进行裁量,一是依照《意见》规定条款中的“或者”选项,取“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以上”认定被告人数额巨大的“情节严重”,而未取“非法经营数额3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严重”。这是基于目前检察机关未追究被告人的上线公司的法律责任,且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74万余元已上交其上线公司;同时,在有明确规定的选择性裁量条款中,依法选择较轻的量刑标准,也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事审判中的体现。二是根据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表
现和初犯、偶犯,诚心悔罪,不再危害社会的实际情况,予以定罪量刑,也符合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时代要求。
综上所述,法院对本案被告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符合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有利于打击从事传销、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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