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年用人形式 劳务派遣遣工邻用人单位减除合同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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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实施,根据新法规定,劳务派遣市场将面临重新“洗牌”。那么,在“洗牌”过程中,如何将用工单位辞退劳务派遣工的风险降到最低,为此,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茂林律师特别打造了以“用工单位如何辞退劳务派遣工”为主题的原创解决方案,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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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如何辞退劳务派遣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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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有风险 用工单位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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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建议即将实行或已经实行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做到以下几点:1、谨慎审查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2、与派遣公司签订的派遣协议,具体内容应包括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的数额与支付方式、违反协议的责任等。3、严格控制派遣工比例,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民主程序议定并在用工单位公示。4、如对原属本单位的劳动者实行劳务派遣,最好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再让其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免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5、督
“逆向劳务派遣”是一种借用劳务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反向劳务派遣方式。在形式上,其颠倒了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的关系,劳动者实际是用人单位招聘的,却被戴上“派遣工”的帽子。8月19日,市法院民五庭就审结了两起类似案例,实际用工单位要承担劳动关系下的法律责任。案件一 被派遣:劳动者蒙在鼓里李某于2002年开始在沈阳某研究院做保洁员。2007年至2011年,该研究院曾先后与三家劳务服务公司就辅助性岗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但派遣公司均未与李某签订过劳动合同,李某并不知道自己是派遣工。2013年6月,研究院以保洁员超编为由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关系,李某要求研究院为她缴纳保险、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支持李某的诉求。研究院不服,提起诉讼。法院认为,研究院未将派遣协议内容告知李某,派遣公司也没有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李某在派遣协议签订前后的工作岗位是没有变化的,对派遣一事并不知情,研究院无法证明李某自愿成为派遣员工,法院认定派遣无效。判决李某与研究院存在劳动关系,研究院要为李某缴纳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法官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之规定,研究院实行的劳务派遣显然是无效的。案件二 逆向派遣:应签订派遣协议2003年张某到沈阳某集团工作,2007年底,该集团与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派遣协议,同月张某与派遣公司签订了期限一年的劳动合同。此后,派遣公司为张某发工资,缴纳保险。2008年底,劳务派遣协议及劳动合同到期后均未续签,张某继续在该集团工作直至2012年企业转制。张某要求集团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法院认为,集团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期满后未续订,不能视为原协议继续履行,同时张某与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也未续签,无法认定张某此后是派遣公司派遣到集团的劳动者。法院认定2008年12月之后张某与实际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某集团要向张某支付此后至离职的经济补偿金。[法官说法]《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未与用工单位续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到期一个月后,用工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务派遣职工的,视为用工单位已与被派遣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因此某集团的派遣用工行为被认定无效。法官提醒逆向派遣单位难逃用工责任市法院民五庭审判长石瑷丹认为,上述两案件中,实际上两单位所实行的派遣用工均为逆向派遣。逆向派遣极易被认定无效,用工单位需谨慎采用,否则不但无法实现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还白白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了管理费,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法官建议即将实行或已经实行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做到以下几点:1、谨慎审查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2、与派遣公司签订的派遣协议,具体内容应包括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的数额与支付方式、违反协议的责任等。3、严格控制派遣工比例,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民主程序议定并在用工单位公示。4、如对原属本单位的劳动者实行劳务派遣,最好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再让其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免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5、督促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派遣协议中约定派遣公司将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在用工单位留存备案,防止劳务派遣单位不签、迟签劳动合同。6、要求劳务派遣工在劳务派遣员工名册上签字,以明确用工方式为劳务派遣。7、用工单位在与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协议到期后要尽快续签,督促派遣公司及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8、尽量避免频繁更换派遣公司派遣同一劳动者,在交接过程中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事宜易发生纠纷,劳动者也会因向多家公司主张权利困难转而要求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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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劳务公司签的3年合同,而派遣期就6个月,过后会怎样
来源: 时间:
篇一:劳务派遣合作协议通用版(与劳务公司签订) 编号:
劳务派遣服务合同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日 协议签署地:
劳务派遣协议甲 方:上海XXXX公司 法人代表: 地 址: 乙 方:上海XX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地 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及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劳务派遣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派遣协议期限: 协议有效期为 贰 年: 自
日至2015年
日止。协议期限届满,因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存续的,本协议随之顺延至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的情形全部消失而终止。 二、劳务派遣岗位及人数 甲方使用乙方派遣劳务人员的岗位及人数以双方签字盖章的附件为准。 三、劳动合同的制订和执行: 甲乙双方应共同制订《劳动合同》,乙方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甲方、乙方及乙方派遣人员三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四、劳务人员招聘 1.甲方应提前三天向乙方提供招工信息和要求,招用劳务人员的条件、工作岗位、工作地 点、职业危害、工资待遇、工作期限及其他条件。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面试的劳务人员须携带身份证、学历文凭、技能证书等证件,人 数应多于甲方招用人数(视劳动力市场而定)。 3.甲方有权选择乙方派遣的劳务人员,同时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本企业内部安排劳务人 员的工作岗位。 4.在乙方不能满足甲方用工需求的情况下,甲方可根据业务需要,代乙方招用劳务人员, 并在七天内告知乙方,由乙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到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 5.甲方应与劳务人员签订岗位协议并明确岗位职责。 五、劳动保护 1.乙方在派遣前对劳务人员进行岗前的职业道德、交通安全法规等教育。2.甲方负责入职后的劳动纪律和安全教育,并将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行为规范及违 规处理办法,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人员。 3.甲方应向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场所和劳防用品。 六、劳动报酬 1.由乙方派遣的劳务人员享有与甲方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原则,且根据经济效益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以货币形式按 月支付。 3.甲方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调整劳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上海市规 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4.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用工制度。 5.乙方每月按甲方对劳务人员考核的依据结算劳务工资,不得克扣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 并在约定的时间委托银行代发,并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且及时将工资签收单提供给甲方。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国家规定承担本市户籍的劳务人员城镇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生育保险金、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及其他应缴纳的保险金费用。 2.乙方负责对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劳务人员到区社保中心申报缴费手续,如因乙方漏缴、错缴产生的一切经济与法律纠纷由乙方全权负责。 3.甲方按国家规定承担外省市劳务工在上海市的社会保险费用。 4.乙方负责对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外来从业人员到区外劳所申报缴费手续。 5.乙方每月按时向甲方报送加盖公章的《派遣人员参保缴费清册》(社保、镇保等)。 6.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可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及婚、丧、产、哺乳、年休等假期待遇 及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7.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加班、节假日上班,甲方应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八、工伤处理 1.劳务人员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首先采取急救措施,同时通知乙方到场共同处理。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工伤相关的证据资料,以便乙方向劳动及有关部门申报。 3.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4.乙方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配合 处理,工伤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生赔付及以外的具有法律依据的相关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九、甲方(用工单位)与劳务工的合同解除和终止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或者劳务工与甲方(用 工单位)的合同解除和终止,一律按《劳动合同法》第四章执行。 十、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 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或支付赔偿金。 十一、甲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 十二、发生下列情况甲方可将派遣人员退还给乙方: 1.甲乙双方派遣协议期满的; 2.甲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的; 3.被派遣人员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要求终止使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 4.试用期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5.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中应有明确的应当解除 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的条款,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派遣人员); 6. 如发现冒名顶替或使用假的身份证和假的证明或发现简历和个人资料与事实不符合的; 7.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工单位造成损害的; 8.被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患病或非因工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 作的; 10.违反计划生育的; 11.
玩忽职守,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12.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3.甲方与乙方订立派遣协议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与派遣人员协商不能达 成一致的; 14.除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外,还与其他用人单位建有劳动关系,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16.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以上情形中甲方依法承担用工期内的经济补偿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责任;需要甲方提供相应证据的,甲方应提供证据。 十三、有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1.劳务人员在协议期间由于甲方原因停工,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向其支付报酬。 2.乙方应以甲方要求办妥派遣人员录用手续,因甲方情况变化取消与乙方的派遣合作,致使乙方终止与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支付给派遣人员的经济补偿由甲方承担。 3.因甲方原因造成未及时办理招工申报、缴纳(社保、镇保)劳务人员在务工期间发生工 伤或大病住院费用由甲方承担。 4.因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每月1日至24日双休日提前)将退工名单书面告知乙方,而造 成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因甲方未及时将劳务人员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管理费通过银行划入乙方指定 帐户,造成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劳务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十四、有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将退工的名单告知乙方,因乙方未及时办理退保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 担。 2.因乙方原因造成未及时办理招工申报,缴纳社保费或镇保费、劳务人员在务工派遣期间发生工伤或大病住院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劳务人员的劳务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和管理费通过银行划入乙方 指定帐户,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劳务人员的劳务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4.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与派遣人员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而产生的费用由 乙方承担。 十五、费用结算 1.若派遣人员在100名以下,则甲方按每人每月80
元(人民币)按月向乙方支付劳务工管理费;若派遣人员在100-200名之间,则甲方按每人每月
60元(人民币)按月向乙方支付劳务费;200名以上,则按每人每月40
元(人民币)支付。 2.本市社保员工,甲方还须支付每人每年内档案管理费100元,并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缴 纳残保金。 3.甲方应在每月日将劳务人员的劳务工资、社保费、管理费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帐户: 帐户名:开户行: 帐号: 以发票作甲方付款凭证。篇二:劳务派遣人员的合同签订与管理 劳务派遣人员的合同签订与管理
一、专题界定
劳务派遣业务是一种新的使用劳动力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服务公司,获得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专题针对劳务派遣组织主体资格的确认,劳务派遣三方的权利义务,结合相关法规和案例做了解释和说明。
二、名词解释
1. 劳务派遣 是由具有合法劳务派遣资质的专业劳务服务公司根据用人单位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组织社会劳动力从事各种合法劳动,并帮助其获得劳务报酬和基本社会保障。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相关的管理。
2. 劳务派遣企业 是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多样形式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专门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新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三、案例分析
案例1 劳务派遣组织应该有合法主体资格
【案例】杨先生由于不满公司在劳务派遣中的超强度、超长时间劳动,将劳务派遣方也就是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诉诸法庭。杨先生原本是北京市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该公司在2002年后出现了大量的富余人员。2002年5月底,杨先生被派遣到北京市某电器连锁公司工作。原公司仍保留着被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继续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为期两年多的劳务派遣过程中,杨先生的工作并不顺利。该公司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较多问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先后与该公司发生了多次争议,但劳动环境没有丝毫改观。在这种情况下,杨先生申请原公司解决接收公司的这些违法行为,甚至提出回到原公司工作。对于连锁公司的违法行为,原公司并没有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2004年8月,杨先生不回派遣接收公司上班,原公司又不予另行安排。僵持之下原公司做出除名的决定。 【评析】据查,原公司根本没有劳务派遣资格。在劳务输出过程中,员工都没有与原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北京2004年就将劳务派遣机构的资格与申请过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实行专项管理,取得《北京市职业介绍(劳务派遣机构)许可证》的,方可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活动。申请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机构应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而为了保护劳动者,对于三方的权、责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机构应与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务派遣机构、员工和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等。本案中,原企业在没有派遣资格的情况下派遣员工,并且没有签订派遣协议,是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法,必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案例2
派遣单位双方各应对员工承担什么义务? 【案例】2002年2月,明子经上海某劳务派遣公司W的推荐,到某美国公司上海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担任部门主管,与W公司签订了期限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明子每月工资5000元,由代表处按月支付。如代表处通知W公司解聘明子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同时明子又与代表处签订了期限相同的工作合同,约定每月税前工资2万元。 日代表处因结构调整,通知明子自即日起解除工作关系。明子在解除工作同时领取了替代通知期的一个月工资和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他要求代表处按季度考核办法支付考核奖16700元时,遭到了代表处的拒绝。2003年12月底明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W公司支付季度考核奖金。W公司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代表处也按约履行了合同,明子再要求W公司支付该奖金没有依据。 【评析】 派遣单位、受遣单位是劳务派遣关系,派遣公司与员工之间是标准的劳动关系,而受遣单位与员工之间上海认定为特殊劳动关系。法律规定特殊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对员工承担的义务中,有三个方面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劳动保护;其他的权利义务可以由双方来约定,比如工资报酬、保密义务。 至于考核奖,员工与派遣公司没有约定,而代表处有个考核办法,该办法适用于代表处所有员工,如果按该办法规定明子应该得到,那代表处不发是不对的。就考核奖发生争议的,员工应该向代表处要。双方发生争议的也是按劳动争议处理,先去申请仲裁。最后,派遣公司与员工约定如果代表处辞退员工了,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也终止,该条款是不合法的,否则可能导致受遣单位和派遣公司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根据我国法律用人单位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只是该案例中员工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 案例3
员工应对哪个单位承担相应义务? 【案例】劳务派遣公司A按实际用人单位B的要求招聘劳动者甲,并与甲签订了五年期的服务期协议,约定将甲派往实际用人单位B公司培训半年,培训合格的直接留在B公司工作。工作一年后,甲认为B公司不适合自己发展,向A公司提出换家公司。A公司非常为难,因为甲是特殊技术工人,除了B公司以外,没有哪家公司需要甲。而甲又不愿意在B公司工作,并提出自己的服务期协议是与A签订的而不是与B签订的,他对B公司没有服务期的义务。A公司要求甲履行服务期协议,到B公司去上班,甲执意不从,并且天天到A公司上班,并称自己在履行服务期协议,弄得A公司哭笑不得。甲应向哪个单位履行服务期的义务?遇到这类纠纷,A公司和B公司应该如何解决? 【评析】专家认为:甲应向A公司履行服务期的义务,因为他是与A公司签订的服务期协议。但具体如何履行时并不一定非到A公司去上班,而应该到B公司去上班,因为他的岗位已经约定在B公司。他现在不去B公司就是擅离工作岗位,是旷工的行为。A、B两公司应该与甲进行沟通,协商不成的,应该这样处理:A和B根据双方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B公司向A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因为约定的员工不来了当然会给B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而A公司可以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诉,要求甲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比如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了B公司5万元,A公司有权就此向甲进行追偿。 案例4
派遣工、正式工的工资应该不同吗?
【案例】王女士被自己所在劳务公司派遣到A公司担任文书职务,她很快就适应了岗位要求。但工作后不久,王女士就产生了郁闷感,在A公司她总是“低人一头”,工作再出色,她的工资、奖金水平一直是公司最低的,不到相同工种的正式员工薪水的一半,而且A公司平时的职工福利,如旅游、休假等也从来没有她的份。由于她是劳务派遣工,还常常受到上司和同事不同程度的歧视。 王女士认为自己是一名正常就业的劳动者,不应当受到劳动待遇和精神上的歧视,以此为据,王女士将A公司告上仲裁庭,仲裁庭经过审理,裁决不支持其申诉请求。王女士不服,又将A公司告入法院,要求“同工同等待遇”。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和A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是一般民事关系,王女士要求实现“同工同待遇”的劳动权利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评析】本案中,派遣“身份”成关键。双方对申诉事实均无异议。王女士认为尽管自己是劳务公司派遣到A公司工作的,但是她在法律上是一名正常就业的劳动者,理应受到《劳动法》的保障,在A公司的工作是自己履行劳动义务的事实行为,而自己相对地也应当享受劳动权利。仲裁庭和人民法院对于王女士的遭遇也很同情,但是认为按照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王女士与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与A公司仅是依据一份“劳务协议”的一般民事合同关系,这不是《劳动法》可以调整的,故仲裁庭与人民法院据此做出不利于王女士的裁决和判决。 劳务派遣中同等劳动不同等待遇是比较常见的问题,现行《劳动法》对此却无相应的规定,但《苏州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却做了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一般由劳务派遣企业按月足额发放。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实际用人单位同岗位职工工资标准,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除依法代扣代缴劳务派遣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税费外,不得以收取管理费、劳务税和其他经营税费等名义克扣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劳务派遣企业应当按规定给予劳务派遣人员享受相应的保险福利待遇。 劳务派遣工从法律上说是完全意义上的劳动者,应当依法享有一切劳动权利,受到《劳动法》的保障。劳动者在付出同等劳动后,不应当受到任何待遇歧视和精神歧视。法律对此一定要有特殊规定,否则劳动者难以采用司法途径得以救济。 案例5
劳务工也该有加班费 【案例】林先生作为劳务派遣工被派到本市一家从事物业管理的B公司担任办公大楼的保安。半年后,林先生向B公司要求节假日期间的加班工资,但被拒绝,理由是《劳动法》上的加班工资应当由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支付,B公司只依照双方的《》的约定,没有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律义务。无奈中的林先生只得将自己所在的劳务派遣公司和B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加班工资和经济赔偿金。 经过仲裁庭调查,查明林先生确有在节假日加班而未获加班工资的事实存在。劳务派遣公司以自己履行为林先生缴付社会保险金等义务并且从未安排其在节假日加班为由进行答辩,B公司则抗辩称:无论是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还是其与林先生签订的劳务合同,均没有约定自己有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并且自己与林先生和劳务派遣公司建立的都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所以不应当成为劳动争议诉讼的主体,且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仲裁庭多次调解不成,最终裁决由劳务派遣公司向林先生支付加班工资和经济赔偿金。【评析】本案林先生作为正常就业的劳动者,依法应当获得《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工资,但是究竟应当由劳务派遣公司还是B公司履行支付的法定义务呢?仲裁庭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规定,裁决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类似于劳务派遣加班费事先没有约定而产生的争议,在现实生活里还是不少。由于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三方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往往造成责任主体不明确,也造成劳动者维权难度高,处理结果争议大的不利后果。实际上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合二为一的时候和劳动者之间就形成完全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了。因此,将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作为共同的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是有法理根据的,同时,这样做也有利于实践操作。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法律对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之间的责任进行合理的规定,也不利于责任分担的公平与公正,所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是必要的。 案例6
他与实际工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 【案例】小张自2003年1月开始在A公司工作,担任司炉工,但从未与A公司订立过劳动合同。A公司为规范企业管理,与河北省B县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由该派遣公司提供人员。2004年11月1日B县劳务派遣公司与小张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系小张本人签字和B县劳务派遣公司加盖印章。小张仍被派遣到A公司工作,今年2月20日小张在工作中受伤,被送往北京医院,经诊断为右桡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肘关节脱位,右桡神经损伤,于今年2月20日至3月22日入院治疗,出院后在家休养,伤愈后,今年7月3日A公司安排小张负责看门。B县劳务派遣公司承认小张在今年2月20日受伤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同意为小张办理工伤申报手续。但小张认为本人一直为A公司提供劳动,于今年6月9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A公司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因A公司否认与小张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小张于同年8月15日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诉,诉请确认其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结果:依法驳回小张的申诉请求。
【评析】依据《劳动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小张在劳动合同上的签字,可以确定与B县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系小张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鉴于小张与A公司从未订立过劳动合同,故本委确认小张在今年2月20日受伤时与A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篇三:劳务派遣协议(与公司签) 劳务派遣
用工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登记注册地: 劳动履行地:
用人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类型: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登记注册地: 劳动保障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联系方式及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共同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原则,在保证甲乙双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派遣员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劳务派遣服务内容及相关事宜 1、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与条件,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甲方所需的派遣员工,双方确认该项委托对双方均是非排他性的,即甲乙双方均可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从事类似于本协议下的服务。 2、乙方与派遣员工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并负责派遣员工入职、离职、社会保险福利、人事档案的管理。 3、乙方有义务保障所派遣员工的合法务工身份,审核保证所派遣员工均具备所需证件及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殊工种上岗证、健康证明、无犯罪证明、档案存放证明、离职证明、暂住证、已婚女员工需提供孕检证明等基于实际需要的证件及证明文件)。4、甲方使用乙方派遣人员,并合理安排人员岗位及日常生产业务管理。 5、甲方如约向乙方支付各项劳务人员的相关费用。 6、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本协议的条款,依法享受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承担各自的责任。 二、派遣岗位、人数和期限 甲方需要乙方派遣人员(以下简称员工)的岗位和数量如下: 岗位: 人数: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派遣期限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件,如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特殊岗位上岗(如高温,高危或有毒的岗位),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及乙方的派遣员工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 2、甲方负责对乙方劳务人员进行岗位职责、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和行业业务规范的教育。进行与岗位相适应的基本技能培训;并对员工日常工作情况、遵章守纪以及出勤等情况进行考核和记录(同时反馈给乙方)。 3、甲方有权对乙方劳务人员进行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4、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劳务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进行调整。 5、甲方负责为乙方员工提供符合国家劳动保护规定标准的工作环境、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 6、甲方要在乙方劳务人员按质、按量完成规定的任务后,按月将乙方劳务人员的相关费用支付乙方。 7、乙方劳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将不合格人员退回乙方。 (1)严重违反甲方《员工手册》及其它规章制度的,如迟到、早退、擅离岗位,无故旷工等,情节严重的。 (2)不执行岗位纪律,不符合岗位要求,不服从管理的。 (3)违反安全规章,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4)在工作期间被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甲方使用的劳务人员需要提前解除、终止在甲方工作时,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甲方岗位要求,长期储备候选人员,及时更替流失人员岗位,保证不因人员不能及时安排到位影响甲方生产,否则承担相应损失。 2、乙方应保证劳务人员符合甲方用工条件,如有不符,甲方有权将劳务人员退回乙方,乙方劳务人员须经过甲方复试后方可上岗,并保证劳务人员在《劳务派遣协议书》生效期间同乙方的劳动关系保持。 3、乙方应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务)合同,办理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包括医疗、失业、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并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人员办理享受保险待遇的事宜。 4、按国家规定,承担派遣员工在工伤(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投保生效前,发生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相关费用。 5、为确保甲方管理的连续性,有义务向劳务人员宣传国家的法律规定,并教育劳务人员爱岗敬业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6、乙方劳务人员发生违章作业责任事故或其他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协助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协助甲方做好所派遣劳务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保证劳务人员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并落实专人服务。 8、对于乙方因本协议而获知的有关甲方人员、薪资、财务、经营等方面的信息,乙方应予以保密。本条保密义务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的2年内继续有效。 9、如甲方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侵犯派遣员工的权利时,有为员工主张合法权益的权利。 四、派遣员工应享受的权益 1、乙方派遣员工与甲方员工享有同等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生产用品。 2、乙方派遣员工享受与甲方员工同等的权利和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 3、乙方派遣员工享受患病、非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待遇。 五、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工资、保险及福利费用: 1、工作时间:员工在乙方实行
(标准、计算、不定时)工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由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员工。休息、休假:按国家和乙方的
规定执行。 乙方负责保障员工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权利。 2、乙方支付劳务人员工资报酬;甲方依据附件将各项费用一并按月划拨给乙方,由乙方负责为劳务人员缴纳各项法定社会保险(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及住房公积金。 3 (1)工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 (2)派遣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费以及医疗期待遇按乙方的有关规定执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由乙方依照与派遣员工在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标准支付。 4(1)派遣员工在为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时甲方应积极进行救治,承担救治过程中所发生的救治费;需住院治疗的,应垫付住院治疗押金和按规定标准支付派遣员工治疗期间相关费用;上述费用乙方应及时偿付甲方。 (2)乙方在申报工伤事故时如发生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罚款,由乙方据实支付,甲方核实情况后再将此费用交至乙方。 (3)因工致残或死亡的善后事宜由甲乙双方协调共同解决,其费用由乙方按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工伤保险规定标准执行。(4)派遣员因甲方责任被甲方退回的,乙方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由乙方按与派遣员工在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标准垫付,甲方再按补偿金额转账给乙方,非甲方责任退回的,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协议期间甲方向乙方支付和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1、派遣员工的管理费: 乙方向甲方派遣员工期间,由甲方向乙方按每人每月 元支付管理费,各项社会保险费已包含在管理费中。 2、费用的支付与结算: (1)派遣员工在为甲方工作期间每月企业和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及管理费,按当月实际发生费用拨付乙方,由乙方负责为派遣员工办理相关手续。 (2)支付形式: 甲方将乙方劳务人员的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划转至乙方指定帐户,乙方劳务人员工资由乙方向甲方出具委托发放手续,由甲方直接支付给劳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代缴。 乙方的收款帐户为: 开户行: 开户名称: 七、费用结算: 1、本协议签订后,每月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3日),甲方向乙方按约支付上月劳务人员的工资。 2、本协议签订后,每月 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当月劳务管理费。 八、违约责任: 1、甲方决定退回乙方劳务人员时,不用向乙方劳务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2、双方如发生上述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九、如因甲方承建工程停建或缓建,或企业发生重大变化,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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