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手机的利息年利息超过36%合法吗

最高法:9月1日起民间借贷利率超36%无效
  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以上无效。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做出了清晰的界定。其中,关于利率这一重要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年利率24%以内受保护
  此次司法解释共计三十三个条文,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做出了界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与国家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
  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此次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此《规定》明确: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当中出现了两个数字24%和36%。对此,杜万华解释说,年利率的24%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24%至36%则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区,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但是如果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超过36%则是无效区,这也是对1991年《司法解释》的重大修改,在利率无效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涉及民刑交织问题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一些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此次司法解释明确,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此次司法解释具体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网贷平台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及其相关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2013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出现井喷式发展,在一年之内由最初的几十家增长到几千家。此次司法解释分别对于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按照《规定》内容,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发展迅速。然而当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导致大量纠纷成讼。2013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85.5万件,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记者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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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法化 年息在24%—36%可还可不还
汉网-武汉晨报
最高法:民间借贷利率超36%无效年息:24%以下受法律保护、24%至36%的部分可还可不还、年息超36%部分不合法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以上部分无效昨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做出了清晰的界定。该司法解释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一直以来,民间借贷利率规定不允许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规定》明确借款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介于年利率24%和36%之间的利息,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同样会驳回。此次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做出了界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武汉多位金融业专家认为,这次的24%是更明确性的数字,而不是按照以前所谓银行基准利率4倍的换算,这个条款显得更具刚性。最高法发布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企业为生产经营拆借资金受法律保护企业法人借贷合法了好贷创始人兼CEO李明顺认为,此次最大的亮点,那就是赋予了企业法人的合法借贷权利,一直以来,传统金融体系主要是给大企业提供贷款服务,而民间的小微企业群体则很难拿到传统金融的低息资金。传统金融钱多出不来,民间小微闹钱荒,这两个资金市场之间一直有深深的隔阂。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民间小微企业之间尽管有资金互通需求,但因为这种借贷关系是非法的,不像自然人之间借贷受到《民法通则》的保护,大部分小微企业主之间不敢轻易做企业间的资金借贷。这样就导致小微企业在传统金融(银行)体系只有存钱的权利,却无贷款的自由。出台这个的措施,则是历史性进步。高风险项目或受益对于民间借贷新规,一位不透露身份的银行资深人士认为,民间高风险、高收益项目将由此受益,此举加大了金融对这类项目的支持。他介绍,此前,没人愿意投资到高风险项目中,但明确36%的高收益后,通常高风险项目都与高收益相匹配,会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向这类高收益高风险项目。在当前全民创业、万众创新的环境下,高风险项目的资金来源将进一步拓宽,将鼓励更多的民间资本流向创新高收益项目。不会冲击理财产品市场民间借贷最高收益36%,会不会影响到当下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汉口建设大道一大型国有银行相关负责人分析认为,可能性不大。银行理财产品中,主流产品收益率在年化5%左右,购买人群多是风险诸厌恶型,低风险承受投资者。而高达36%的年收益,只会吸引那些风险偏好较高的投资者。《法规》影响最高法8月6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从9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专家解读24%和36%构筑“两线三区”划定民间借贷年利率红线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应予认定用年利率24%和36%这两个关键数字,重新划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6日的发布会上介绍,此次划“两线三区”,划定民间借贷年利率红线,划的第一根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即年利率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这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这两条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就是24%-36%期间。为何要作出这样的修订?杜万华介绍,本次规定的利率是一个固定利率,而不是像以前参照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在制定这则司法解释的时候,我们研究过从古到今利率的变化,央行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变化比较大,最低是百分之二点几,最高是百分之十二点几,中间较多的是5%-8%,最后我们选了中间的6%,又参照传统四倍的含义,得出24%这样一个数字。”杜万华据此表示,24%的利率是长期以来中国在审判实践中所确立的一个执法标准,实际上也是从古至今在民间利率方面的一条规则。“在24%以内,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作为我们民事司法审判,都要给予法律保护。”杜万华说。杜万华对此解释说,“24%与36%之间的这一段,我们把它叫做自然债务区,是不予法律保护的,超出24%的利息可以不给。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同样会驳回。”“当然,年利率超过36%又不一样,是基于无效,如果自愿给付了,后来一看这个合同无效想要回来,这是可以的。”杜万华补充道。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法律应当予以保护司法保护区24%▲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自然债务区36%▲无效区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可还可不还:借款人可以自愿支付24%—36%区间利息,但付了的利息不能反悔要回来,出借人也无法通过法院起诉要区间利息。制图熊琳琳新规1 借条未约定利息 只还本金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举例:张三借给李四10万元,李四打了借条,一年后归还,借条上没有说明利息。因此,李四只需要还10万元本金,不用还利息。2 利率超过36%以上部分无效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举例:张三借给李四10万元一年,要求年底还15万元。按照新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无效。即李四一年后最多只需向张三还13.6万元,另1.4万元利息还款无效。3、提前还款 按实际天数计息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举例:张三借给李四10万元一年,约定年利率36%,四个月后,李四手上突然有了钱,可提前还款本金加利息共11.2万元即可,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不得提前还款。对于民间借贷《规定》的主要法律条款,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力进行了解读:焦点解读 问题来了,民间借贷,到底怎样还钱?(记者刘光菊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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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利息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作者:榆阳区人民法院
侯娟&&发布时间: 14:16:58&&&&案例:日杨某向刘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杨某向刘某出具借款条据载明借款人民币30万元,当日刘某通过银行向杨某打款人民币29万元,(扣除利息1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5%,借款后杨某按照30万元本金以月利率5%计算向刘某共支付10个月利息计人民币15万元。后刘某催要借款本金及下剩利息未果刘某于日诉至法院,请求杨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从日按照本金30万元以月利率5%计算的利息。&&&&案件审理中,刘某请求杨某偿还借款本金及下剩利息,杨某辩称,借款是事实,利息已支付10个月,月息以5分计算过高,自己负担不起。但对于已支付利息中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杨某并没有请求刘某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那么可认定为杨某与刘某之间的借款本金应认定为29万元而不是条据中载明的30万元、也不是刘某请求的3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案例中,对已支付年利率超出36%部分杨某并没有明确请求刘某返还,而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是“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法院应当如何认定?早前在借贷案件中,对已经支付的超过银行利率4倍的利息如何处理,实务中各法院判决五花八门。各省高院及地方中院也出台了不少指导意见、会议纪要关键问题在于是否冲抵本金,主要有以下几类:&&&&1、法院直接依职权审查并将已经支付的超过四倍利率的利息冲抵本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号):“借贷双方对本金、利息的偿还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超过应付利息数额的部分,应当冲抵本金。”&&&&2、法院依当事人抗辩或申请审查,超过四倍利率的利息冲抵本金。最高院《商事审判指导》2012年第4辑(总第23辑)刊载的最高院民一庭的《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的对此表述并不完全一致,该报告的表述为“已偿部分超过4倍利率的,根据债务人的主张,冲抵本金。”&&&&3、对借款人自愿给付四倍以上利息,法院可以不干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号)规定:“借款双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的利率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以下简称四倍利率)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借款人自愿给付出借人四倍利率以上利息,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不予干预。”实践中以上第二种情况更符合实际,即法院依当事人抗辩或申请审查,超过四倍利率的利息冲抵本金。&&&&而在现实的生活中、审判中,有大多当事人对法律并不懂,哪怕连基本的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常识都不知晓,这时候有一个问题出现在审判人员面前,就是是否应当在审理中向当事人释明,比如上述案例中审判人员是否应当或可以向杨某释明自己是否请求将已支付的超出年利率36%的利息部分冲抵本金。对于应否释明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了打击不法分子利用高利贷等手段谋取利益,为了更好的平衡法律这杆秤个人认为可以向当事人释明,释明的情况下尊重当事人的意见。第1页&&共1页
友情链接:最高法规范民间借贷 年利息超36%部分可追回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相关司法解释下月起实施,企业间借贷将有条件解禁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史青伟  8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即将于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该司法解释主要对三项内容作出了详细说明,包括P2P平台在民间借贷中的定位问题,民间借贷的的利率合法性问题,以及企业间的借贷有条件解禁。  根据专家解读,《规定》重申了P2P平台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的定位;对于企业间借贷,最高法给予支持,但不会听之任之。  而在民间借贷的贷款利率方面,《规定》显示,年息超36%的部分,即使借款人已经付息,也可以依法要求返还。此前对于高利贷的认定一般为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24%左右。  年息超36%部分可追回  对于什么是“高利贷”,此前根据最高法及央行相关文件,民间借贷超过银行同类型利率的4倍的,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护。  昨日最高法发布的《规定》给出了“两线三区”解释,即年息24%以下的部分,是法律支持的投资人的合法权利,即司法保护区;年息超过36%的部分,即使借款人已经付息,也可以依法要求返还,这一区域为无效区。  根据《规定》,24%~36%之间的争议由出借人和借款人自行协商,并尊重既定发生的事实,这一区域为自然债务区。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解释说,这类债务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人民法院是不予法律保护的。但是合同如果约定了这个利率,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了利息,这个偿还有效的。而且如果借款人偿还以后又反悔,想要把超出24%的这部分利息要回去,法院同样会驳回这一诉讼请求。  对于修改的原因,最高法解释称,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作为上限的司法政策改革势在必行。杜万华进一步解释说,央行2013年就颁布了不再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一旦不公布,大量的案子将无法审理,因此不得不进行修改。  网贷之家CEO石鹏峰表示,这个规定可能会对民间借贷造成较大的影响,在民间借贷实操过程中,的确存在不少综合利率超过36%的情况,36%这条线的明确,会使得原有的高息借贷关系中借款人有权要求返还超出部分,并可能因此带来相应的诉讼纠纷。  民贷天下CEO刘军也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最高法本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是紧随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司法政策变革,进一步考虑了民间借贷主体的融资需求和出借人的收益需求,将进一步合法提升互联网借贷平台的投融资空间。同时也让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进一步市场化了。  P2P平台无担保责任  《规定》中,第二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P2P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是关于民间借贷领域的第一个司法解释,对今后的司法实践以及互联网金融发展有着一定的规制作用。此举也提醒各家P2P平台,应该明确自身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的定位,提高风险意识,不能用模棱两可的宣传方式,否则将可能承担担保责任。”你我贷联合创始人刘瑶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为P2P平台今后的发展指明了道路,对于未来可能引入的第三方担保模式,留下了创新的空间。  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表示,最高法的规定,将央行等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落到实处,重申网贷平台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的定位,明确了平台和投资人的权利与责任,使相关法律纠纷的判决有法可依。网贷平台要严守信息中介的定位,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但可以通过合作的方式引入第三方担保。  “投资者在选平台的时候,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进行网贷投资的时候,还是要综合考虑风险因素,比如平台实力、风控措施的有效性、是否合法合规等。”周治翰称。  刘军告诉记者,综合《指导意见》和《规定》来看,P2P平台需遵守不得提供增信服务的规定,如有违反,未来可能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但是,如果P2P平台在公开媒介表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且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诉求的,P2P平台仍应对出借人承担担保责任。  企业间借贷解禁  此次司法解释还有一大突破,就是企业间的借贷有条件解禁: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  杜万华解释说,最高法1991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民间借贷主体仅限于至少一方是公民(自然人),而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这一制度性规定在司法界被长期遵守,一定程度上对于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计划经济时代延续下来的这一制度不仅没有消除企业间借贷行为的发生,相反,企业间借贷甚至出现愈演愈烈的势头。但为了规避这种资金拆借无效的规定,不少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导致企业风险大幅增加,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受到破坏。  同时,杜万华也强调,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可以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应当说,解禁并非完全放开。正常的企业间借贷一般是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但不能以此为常态、常业。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异,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为此,本《规定》专门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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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高法规范民间借贷 年利超36%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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