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转让企业不动产转让税费应交纳税费。

下列哪些项目适用的税率为5% ( ) A. 个体工商户转让不动产 B.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 单选
答案是ABD,精析:本题考核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对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是比例税率,税 率为20%。
答: 第一次产验昂要交多少钱
答: 工行有个理财产品,月存.每年利息好几百。连存10年有分红,我算了一下很划算,比基金和单纯的存款都好,你去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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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营改增以后如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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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标识码:4.1.1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代征增值税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电子办税指南
口令密码用户,提交纳税人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后,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方法》的规定,在限期内向税务机关口令密码用户。
【事项类别】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一处
【办理条件】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 &注:涉及的其他税种,见相关税种详细描述。
【报送材料】
1.房地产权证或买卖合同的合法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不动产销售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重要提示:
1.其他个人还应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如果是香港、澳门居民提供《通行证》、台湾省籍人员提供《台胞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如果没有上述证明资料的,提供“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等有关身份证明资料
2.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还应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还应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合法凭证是指: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4.委托他人办理还应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资料出现地址不一致还应提供公安部门、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或到当地房地产档案部门复印原始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6.继承、赠与、离婚财产分割等享受增值税优惠还应提供相关减免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7.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住房还应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8.港澳台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不动产还应提供公证处出具的房地产交易合同公证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受理→通过房地产核价系统录入相关信息进行核价(如纳税人对核价结果有异议,转入争议处理流程)→根据各种不同的业务类型进行计税(或减免税审批)→清缴相关税款→进行资料归档管理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表证单书】
【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联系方式】
  12366-2
【二维码】
该事项不能在电子办税渠道办理
【】 【】 【】
<input type="hidden" name="cmsproTags" id="cmsproTags" value='取关键字'>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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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日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六条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  (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第七条 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八条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九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第十一条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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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等业务问答
日14:59&&来源:
原标题: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等业务问答
  问:营改增后哪些纳税人要到地税机关办理哪些增值税业务?
  答:营改增后有两类业务由地税机关代征增值税、代开增值税发票,具体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应缴的增值税暂由地税机关代征。
  所有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及个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暂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增值税。
  所称“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因此,暂由地税机关代征增值税的销售不动产业务,主要就是已经在房地产管理机关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或已计入单位的固定资产,再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商品房)不在此列。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缴的增值税暂由地税机关代征。
  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的,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增值税。
  问:增值税中所称不动产是指房屋吗?
  答:增值税规定中,不动产包括房屋,但不限于房屋。具体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问: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地税机关代征增值税范围?
  答: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增值税销售无形资产征税范围,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增值税,不属于地税机关代征增值税范围。
  问:自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如何申报缴税?
  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问:自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如何申报缴税?
  答: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问:对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有税收优惠政策,营改增后,原税收优惠政策还延续吗?
  答:营改增后,对个人出售住房征收增值税,基本延续了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具体为:
  (一)全额征税: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下同)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分地区适用优惠政策:
  1.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将购买2年以上(含)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问:能否举例说明如何计算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动产的增值税?
  答:(一)某单位(一般纳税人),转让其日前自建的厂房,建造成本300万元,现以350万元价格对外销售,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如何计税?
  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11%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该单位应在地税机关预缴增值税为350÷(1+5%)×5%=16.67万元。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时应补退税额为350÷(1+11%)×11%-16.67=18.01万元。
  (二)某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购买的商业用房,购买原价为300万元,现以350万元对外销售,应如何计税?
  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该纳税人应在地税机关预缴增值税为(350-300)÷(1+5%)×5%=2.38万元。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时应补退税额为(350-300)÷(1+5%)×5%-2.38=0元。
  (三)某自然人将其购买的商铺以350万元对外销售,购买原价为300万元,应如何计税?
  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该纳税人应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为(350-300)÷(1+5%)×5%=2.38万元。
  (四)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住房的案例
  1.某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以100万元对外销售,应如何计税?
  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该纳税人应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为100÷(1+5%)×5%=4.76万元。
  2.某个体工商户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以100万元对外销售,应如何计税?
  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该纳税人应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增值税为100÷(1+5%)×5%=4.76万元。向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时应补退税额为100÷(1+5%)×5%-4.76=0元。
  3.佛山某个人,转让其购买3年的住房,应如何计税?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其他个人转让其购买超过2年的住房,免征增值税。
  4.广州某个人,转让其购买3年的普通住房,应如何计税?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其他个人转让其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免征增值税。
  5.广州某个人,以200万元对外销售其购买3年的非普通住房,购买原价为100万元,应如何计税?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其他个人转让其购买超过2年的非普通住房的,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该纳税人应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为(200-100)÷(1+5%)×5%=4.76万元。
  问:如何计算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
  答:其他个人出租住房、非住房,增值税计算方法有差异。
  (一)出租非住房:其他个人(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例如,某人出租非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10万元,增值税征收率5%,其每月应纳增值税为10÷(1+5%)×5%=0.48万元。
  (二)出租住房:其他个人(自然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例如:某人出租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8万元,其每月应纳增值税为8÷(1+5%)×1.5%=0.11万元。
  问: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需要提供哪些凭证?
  答: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问:纳税人发生哪些业务可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答:以下情况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一是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二是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个人销售二手住房征收增值税后,税负比以前征收营业税时是上升了,还是下降了呢?
  答:营业税下,个人销售二手房需缴纳5%的营业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增值税延续了原营业税优惠政策,二手房交易增值税税负较原营业税税负没有增加,略有下降。
  例如,某人将其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以100万元对外销售,其应纳增值税:100÷(1+5%)×5%=4.76万元,原应纳营业税100×5%=5万元。因此,营改增后,个人销售二手住房应纳增值税较原营业税减少了2400元,税负下降。
  问: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征收增值税后,税负比以前征收营业税时是上升了,还是下降了呢?
  答:营业税下,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需缴纳5%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包括:月租金收入未超过3万元的,可免征营业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征收率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增值税延续了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税负较原营业税税负没有增加,略有下降。
  例如:某人出租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10万元,其每月应纳增值税:10÷(1+5%)×1.5%=0.143万元,原月应纳营业税10×1.5%=0.15万元。因此,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纳增值税较原营业税减少70元,税负下降。
  撰文:粤税宣
(责编:孙红丽、伍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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