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黄县农村一户一宅宅基地合作建房协议的政策和?助

农村房屋强制拆迁的问题与思考(上)当前位置: /
/ 农村房屋强制拆迁的问...农村房屋强制拆迁的问题与思考(上) 发表时间: &&
浏览次数:102&&来源:&&摘& 要:农村房屋强制拆迁,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与冲突并存、拆迁主体资格不符、无视拆迁程序、农地房屋补偿金额偏低的问题。基于人权保护、物权保护及宪政理论,宜加快集体土地上房屋强制拆迁的立法,包括《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制定;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强制拆迁的程序;依法落实安置补偿政策,包括设定合理的补偿标准、依法落实安置补偿、畅通救济渠道和健全责任制度。关键词: 集体土地征收;强制拆迁;农村房屋;安置补偿&国家在农村居民房屋拆迁法律制度上存在着明显的缺失,造成了各地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对农村居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一、农民私有财产和第三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使得许多地方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激化了社会矛盾,形成了影响社会安定的不稳定因素。本文通过对宜黄暴力拆迁事件的分析,对于集体土地上农村居民房屋拆迁问题进行思考,并提出一些对策建议。一、从一个典型拆迁案例说江西&宜黄自焚事件&,是我国农村房屋拆迁中被舆论广泛关注的一个事件,虽然该事已经过去了三年之久,但笔者对此仍心有余悸。拆迁自焚事件发生在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桥头村。1999年钟如奎一家购买了凤岗镇桥头村福泉岗的一块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并于当年10月10日,拿到了宜黄县土地管理局签发的三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三兄弟钟如奎、钟如满、钟如田一人一份,面积总共为124. 32平方米。之后他们全家自行建造了这座建筑面积400平方米的三层楼房。&&&&&&&2007年,宜黄县政府兴建河东新区客运站,项目得到了上级部门的批准,宜黄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拆迁人,对涉及该项目范围内的居民房屋进行拆迁。同时房管局也成立了拆迁办,负责对拆迁争端进行处理。政府给钟家提出了两种补偿方案:一是货币补偿,给予钟家货币补偿414612元,装修价值及各项安置补偿费另行计算;二是产权调换,在与钟家房屋相隔60米左右的同一地段进行房屋置换,同时为钟家在凤岗镇农科所范围内批建三户宅基地供其建房,总面积为360平方米,并将钟家13人全部纳入低保。对此钟如奎表示不能接受,原因是:钟家整栋楼将近400平方米,一共才评估41万多元,算下来每平方米只有1000多元。而周围的商品房市场价格是2700多元,补偿价格和市场价格相差太多;至于第二套安置方案,钟如奎说,这套方案只是口头说过,从来没有书面协议。重要的是,要建安置房的地方至今仍然是一片荒地,拆迁后搬到哪里去住都不知道。钟家的要求是在对面马路上置换一块地盖新房,但此要求不能得到政府部门的认同。因此,钟家拒绝了政府提出的补偿安置方案。拆迁工作持续了近两年的时间,该拆迁范围内大多数居民都搬离了,钟家成了最后一户所谓的&钉子户&。2009年11月19日宜黄县房管局向宜黄县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强制拆迁,随即获得同意。钟家被限令在2009年12月8日前搬离,否则将被强拆。但通知下达了将近半年之久,强制拆迁程序始终没有实施。直到2010年4月18日,拆迁方开始使用强硬措施。钟家的小楼被断电,全家只能靠一台小型发电机来应付,汽油就是燃料。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通知》中有这样的条文:&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钟家人曾据此要求相关部门恢复供电,但遭到拒绝。2010年9月10日,由副县长李敏军、房管局长李小煌、城建局长范建华以及公安局长韩毛仔等部门领导带队,包括县城管队、公安局、消防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上百人来到钟家,以有人举报钟家私藏汽油为名,强行进屋检查。因此,与钟家人发生争执,混乱中罗志凤、叶忠诚爬上三楼屋顶泼洒汽油,当看到政府部门控制了家人后,认为强制拆迁势在必行,情绪激动的两人均引火自焚,随后二楼的钟如琴也被烧伤。事件发生后,三人被送到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抢救。79岁的钟家大伯叶忠诚由于烧伤严重,经抢救无效于9月18日死亡。事后,钟如奎说道,自从政府下达了强制拆迁的决定至今已有半年多的时间,他根本就没有想到相关政府部门会突然闯进他们家进行强制拆迁,事先也没有通知钟家的任何人。由于相关媒体的关注,宜黄自焚事件瞬间成了全国关注的焦点,基于其后果相当严重,此次事件引起了包括抚州市、江西省甚至中央的重视。9月19日,省、市的相关调查组进驻宜黄县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在该案件的后继调查当中,包括该县的县委书记、县长、副县长在内的八名责任人员受到了严肃的处理,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轰动。二、农村房屋强制拆迁中存在的问题经过前面的介绍,可以发现目前我国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强制拆迁方面存在很多严峻棘手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健全与冲突并存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专门性的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问题进行调整,农村征地拆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而实践中农村房屋被作为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看待,其拆迁补偿标准均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但事实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本身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相左。《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第九条规定,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显然,这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既非狭义的法律,也非行政法规。依据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效力等级高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是违背上位法的,是不能够作为农村房屋拆迁的法律依据的。(二)拆迁主体资格不符农村房屋拆迁大部分都属于征地拆迁,其依附于土地征收。而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方有资格进行征地拆迁。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乡镇政府与各类开发区联合违规征地拆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而且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在征地拆迁中仅有协助的义务,而没有征地拆迁的权力。尽管乡镇政府没有征地拆迁的权力,但其为了通过征地增加收入,常常以办教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为名,与各类开发区联合发文进行征地拆迁,然后改变土地用途搞房地产开发,牟取暴利。(三)无视拆迁程序农村房屋拆迁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对农村房屋拆迁的程序进行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只是征收征用集体土地的程序,而不是房屋拆迁的程序。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地方法规、政府规章以规范农村房屋拆迁活动,但上述规定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地遵守,拆迁人无视拆迁程序主要表现在:第一,拆迁公告时间推迟、公告内容不全、公告内容不实的情况比较常见,甚至出现未予以公告而进行征地拆迁的情形,这构成对被拆迁人知情权的剥夺;第二,拆迁人往往以各种理由对被拆迁人行使发表意见、参与征地拆迁的权利进行限制,被拆迁人只能被动接受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否则就被扣上钉子户的大帽子。(四)农村房屋补偿金额偏低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周边的农地不断被征用而成为城市土地,但许多农民们聚集而居的村落仍然保留着,村落进入城市,成为城中村。城市土地的性质为国有,而城中村比较特殊,其项下的土地仍然保留着集体土地的性质。农民在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耕地之后,不得不谋求其他收入以维持其生存的需要,依托其所在的地理位置,在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从事商业经营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这样就形成了大量的农地商用房屋。近年来,城中村已经成为城市改造的重点,而城中村改造中的焦点就在于农地商用房屋补偿金额低的问题。按照目前各省市城中村改造的补偿标准,对于农地商用房屋一般是按照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按此标准被拆迁人所能够获得的补偿款与按照商业用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所能获得的补偿款相差悬殊,被拆迁人不可能用所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在同地段购买相同面积的经营性房屋继续从事商业经营,拆迁活动造成了被拆迁人生活水平的下降。(五)钉子户问题与城市房屋拆迁一样,农村房屋拆迁是无法回避钉子户问题的,而且二者的特征都大致类似,但农村房屋拆迁中的钉子户还有其自身的特点:农村房屋不像城市房屋那样由房地产开发公司统一建造的商品房,而是由村民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和建造要求购买材料,请建筑工匠一砖一瓦盖起来的。即使建造同样结构的房屋,房屋的价值差异也很大,以砖混结构为例,条件好、要求高的人家可以用更好、更多的水泥和钢筋建造更加牢靠的房子,而条件比较差的家庭建造的房子所选择的材料品牌和使用量与条件好的人家差距会很大,二者的投入差距可能大到几万至几十万不等。因此,农村房屋的价值很难衡量。而农村房屋拆迁多是以房屋结构为基础确定补偿的价格,相同结构的房屋的补偿金额差距很小,这对于很多建造时投入大量财力的被拆迁户是不能接受的,故而才成为钉子户。三、农村房屋强制拆迁问题分析的理论基础(一)人权保护理论人权是人之为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基于其本性以及人格与尊严而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理论的产生,与天赋人权的观念密不可分,它经过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的思想而得到广泛传播。特别是经历两次世界大战之后,人类社会开始更多的从人权角度考虑未来人类的发展。在近几十年,人权保护逐渐成为各国所公认的准则。今本的人权包含人的生命权、财产权。人权主要是一种道德权利,具有应然性和普适性。同时对于一个人的人权保护也是最基本的最低限度的保护,它不考虑各国具体制度和现有的物质条件,仅以人性为根据,是人所应该享有的、与生俱来的、不能被任何外在势力剥夺和侵犯的权利,即人权的理论基础是人性或人的尊严。一旦否认了这些权利,就意味着否认了做人的资格。人权是对专制、特权和歧视的根本否定,它代表了人类的尊严,体现了自由、平等、正义、人道、善良这些美好的人类精神和价值,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张文显认为“在社会生活当中,由于作为社会活动主体的人的存在是一切社会团体、组织、机构及国家(政府)存在的基础,因此现实的、‘具体的’、‘特殊的’‘个体’的人始终在事实上和逻辑上优先于、优越于任何形式的社会(团体、组织、机构)和国家(政府)(及其机构)。也正因为如此,人权也就自然而然地是一切社会公权力(无论其实际行使者是一般的社会团体、组织、机构,还是国家或政府及其机构)的基础,人权也就当然地优先于、优越于任何社会公权力。而无论是人对社会和国家(政府)的优越性,还是人权对于任何形式的社会公权力的优先性与优越性,都是绝对的优先与优越。”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权理论的不断完善,人权的内涵经历了从一代人权到三代人权的演变发展。一代人权主要以人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权利为内容;二代人权主要以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为主要内容;第三代人权理念日益脱离传统自然法观念,人权的内容亦从个人权利扩大到“集体人权”,形成包括发展权、和平权、资源权、环境权、人类共同遗产权及民族权等在内的“第三代人权”。时至今日,人权的范围呈现出开放性的特征,不同国家由于各自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对人权有着各自不同的解释。但是无论如何表述,一代人权中的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仍是人权理念的核心和基石。生命权是指人在社会上生存的权利。作为一个人,他首要的权利就是生存,而一个人的生存需要有基本的物质保证,因此个人财产是生命权实现的重要基础。生命权是财产权的目的,财产权是生命权的手段。世界各国都从保护人权的高度对私人合法财产给予保护。此外为了保证人权的实现,获得司法救济也被认为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将人权保护的理念投射到土地房屋征收拆迁的制度构建上,我们可以得出制度构建所应遵循的一些最基本的原则。首先,征收必须成为房屋拆迁的前提,这里的征收不仅仅是对土地所有权的征收,更重要的是对房屋的征收。房屋作为私人重要的财产,关系到房屋所有人的居住和生存,只有通过合法的征收程序才能被政府强制取得。其次,不经合理补偿不得进行征收。如果说征收制度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财产所有权依一定程序转移给政府,是社会资源在行政干预下的强制分配,体现的是效率的需要,那么对于征收的合理补偿则是出于公平公正的角度对征收做出的一种衡平。被征收人在容忍个人意思自治受到行政强制的约束后不应再承受因得不到合理补偿造成的个人财产减损。合理有效的补偿可以使被征收人的财产尽快恢复到被征收前的状态,使得被征收人的生存权得到有效的物质保证。第三,不能因为征收使被征收人的生存权受到威胁。征收制度是在衡量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后作出的强制个人利益让位于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但是这种制度安排的前提是个人利益的牺牲不能危及被征收人的生存权。因此在制度设计的时候,不仅应该通过合理的补偿弥补被征收人的损失,还应该给据实际需要妥善安排被征收人的其他生存需要。由于征收造成的影响有时是潜在的或者是滞后的,在征收时可能并未显现,因此需要建立一定的长效机制,保证在征收后的一定时间内被征收人的生存得到有效保证,得以顺利过渡到相对稳定和正常的生活状态。&【作者简介】徐& 欣,(1990—),男,江西德安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9.10江西宜黄拆迁自焚事件
朱冬亮,贺东航.政策供给与农民需求――征地拆迁难题的原因及机制分析[J].探索,2007(4).
石佑启.论私有财产权的人权属性及在人权体系中的地位[J].河北法学,2007,25(3):21-23.
韩大元,王世涛."两个人权公约"与我国人权宪政体系的整合[J].法律科学,2001(2). 王克稳.论房屋拆迁行政争议的司法审查[J].中国法学,2004(4):74.该作者其他文章新闻公告农业法大事记2016 年11 月01020304050607080910111213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30友情链接政府机构法学院校学术机构其他网站当前位置:
2016年政府对农村建房的政策
2016年政府对农村建房的政策
导读: 2016年政府对农村建房的政策(共6篇)2016当前农村个人建房存在的问题和对策2016当前农村个人建房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文章标题:当前农村个人建房存在的问题和对策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居民对家庭居住条件日益要求完善,出现了一部份片面的追求庄园式、别墅式、豪宅式的农村个人建房,村庄建设用地粗放与城乡经济和社会可持续...
2016年政府对农村建房的政策(一):2016当前农村个人建房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2016当前农村个人建房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文章标题:当前农村个人建房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居民对家庭居住条件日益要求完善,出现了一部份片面的追求'庄园式、别墅式、豪宅式'的农村个人建房,村庄建设用地粗放与城乡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极不协调,严重的与国家'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发生了冲突,萌发了大量土地资源被破坏的违法违纪现象。为切实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和做好服务保障,达到即能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又可以节约集约用地,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的目的,结合我县就农村个人建房问题作以下分析和探讨:
一、违法现象
1、少批多占,超过批准面积非法占地;
2、改变地类,虚报地类或人为改变地类骗取批准;
3、异地建房,不在批准的位置建筑;
4、非法转让,多次申请宅基地并非法转让赢利;
5、以租代征,以租用方式代替集体土地征用,规避程序和税费。
6、越权批地,当地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牟取经济利益越权收费违法批地。
二、违法现状
1、从违法主体上看,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占多数。在大量的土地资源违法案件中,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案件比重逐年让升,而且许多个人违法,表面上看是自然人、法人违法,但实上大多数的违法案件往往有政府、村干部或单位的国家人员背后默许甚至授意。这是一个新的特点,并且具有倾向性、规律性。
2、从违法分布上看,重点区域和分散区域违法并存。以往一般多发在城镇范围中、工业开发区和城郊结合部等区域,但现今随着经济的发展、处来人口的不断涌入,土地资源违法逐步向农村、山区地段扩散。
3、从违法类型上看,程序上的违法逐渐增多。现今的土地资源违法案件已不仅仅是未批先建、少批多建、集体土地非法买卖等违法行为,同时在土地报批、土地审批过程中程序违法也常有发生。程序不够规范、不到位。
4、从违法性质上看,历史问题与现实违法交织。许多违法行为是历史遗留问题,同时又有近几年新出现的违法,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因素交织在一起,难以妥善查处。
三、执法矛盾
在执法监察中,执法难难问题始终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案件查处机制反应不够灵敏,抓典型违法案件的主动性不高;执法中不畏难情绪,执法不严的现象还在一程序上存在;案件查处的社会效果不够理想;执法监察队伍建设还不能完全适应的需要。执法难、难执法、法难执的状况还未发生根本改变,突出的有以下三对矛盾:
1、严格执法与管理体制之间的矛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管理土地的职能,地方政府在思想上不能认识到位、端正思想,没有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仍热衷仿效处延扩张,粗放型增长,打着'发展无罪'的旗号,以牺牲资源求得经济发展。国土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在现有的管理体制下难以对政府违法做到秉公执法,查处到位。
2、严格执法与执法手段疲软的矛盾。虽然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法律法规比较明确,但是在具体实施中有许多困难,如是对政府违法就难以处理。而且执法监察过程中的力度不够,缺乏应有装备设施,如果强制执行,程序复杂,时间太长,这些与严格执法和保护土地资
源的要求很不适应。【2016年政府对农村建房的政策】
3、严格执法与执法队伍的现状的矛盾。对照目前土地执法监察的任务,现有的执法管理机构和队伍远远不适应。在力量上明显不足,在编在岗的执法监察人员偏少。乡镇国土资源所的力量薄弱,基本处于被动状态,在人员素质上也是参差不齐,存在作风或责任心等差距。
'闯出一条路来,坚持依法行政,确保执法到位'。积极适应新的形势,发扬肯钻、肯干、不畏难、不怕苦、不怕累精神,经验教训,提高创新意识,学会创造性开展,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用事实说话。
1、提高自身素质。①加强理论学习。要自觉加强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学习,提高业务素质,熟练掌握与本执法岗位相关的法律知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从事管理事务。①加强思想教育。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利观、执法观、公正观、效率观等先进的执法理念,确保执法人员人人有事干,人人能干事,人人干成事,进一步提高执监察人员的能力、办案水平。
2、弃实基础。①抓好制度落实。真正落实动态巡查、案件举报、案件查处、督办、会审、报告备案、过错责任追究等一系列的执法监察规章制度。按制度确定的程序办事,按制度的要求来管事管人;①加强法制宣传。继续加强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提高全民守法、珍惜国土资源的意识,进一步提高地方政府领导保护和合理利用开发矿产资源的意识,增强广大干部、
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矿产忧患意识和法制意识。①做好信访、督办。依照职责范围、权限切实解决群众反映问题,按照法律规定落实好各级各部门督办的事件,积极主动排除在国土资源中影响社会经济的不稳定因素;④理顺管理机制。对县级、乡镇国土资源所实行垂直管理,真正做到国土资源管理系统的人、事、物、财均实行条管。
3、取得领导支持。当前'执法难、难执法'的问题相当突出。'领导工程'、'政绩工程'、'条子项目'难以查处。面对这种情况,我们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努力增强抗干扰能力,敢于碰硬,勇于较真,要有刚正不阿、执法山的品格。当然,在敢于碰硬,勇于较真的同时,我们也不断要讲究策略,主要争取领导支持。
4、强化执法手段和力度。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及市局执法支队等部门的办调,形成合力。坚持案件查处的公开曝光、公开调查、公开处罚、公开追究责任原则;严肃查处非法占地、非法转让、越权批地等各种土地违法行为,确保每一案件依法依程序查处到位,真正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震动一方。
5、加大办案保障。①加大经费投入。积极办理土地违法案件,保障办案经费。②配备执法工具。要配备执法监察专用车、照相摄像器材等办案工具。③落实执法津贴。基于执法的特殊性,要依照相关政策规定发放执法津贴,以提高执法人员的积极性。④建立国土资源公安机制。
6、作好村庄规划。①科学预测,调整村庄布局。按照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客观要求,根据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具体情况,通过科学预测,实行并村联组,调整乡镇、村布局,确定城镇、村庄的保留对象、数量以及未来村镇的分布等。②因地制宜,明确规划思路。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和尊重农民意愿两个原则,根据'撤并自然村,整治空心、村,建设中心村,改造城中村'的总体思路编制村庄规划。③精心组织,提高规划质量。在编制村庄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区域现状,结合地形地貌和风土人情,体现'以人为本'理念,坚持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强化居住质量,融入周边环境,加强规划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当前农村个人建房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来源于网,欢迎阅读当前农村个人建房存在的问题和对策。357
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矿产忧患意识和法制意识。①做好信访、督办。依照职责范围、权限切实解决群众反映问题,按照法律规定落实好各级各部门督办的事件,积极主动排除在国土资源中影响社会经济的不稳定因素;④理顺管理机制。对县级、乡镇国土资源所实行垂直管理,真正做到国土资源管理系统的人、事、物、财均实行条管。
3、取得领导支持。当前'执法难、难执法'的问题相当突出。'领导工程'、'政绩工程'、'条子项目'难以查处。面对这种情况,我们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努力增强抗干扰能力,敢于碰硬,勇于较真,要有刚正不阿、执法山的品格。当然,在敢于碰硬,勇于较真的同时,我们也不断要讲究策略,主要争取领导支持。
4、强化执法手段和力度。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及市局执法支队等部门的办调,形成合力。坚持案件查处的公开曝光、公开调查、公开处罚、公开追究责任原则;严肃查处非法占地、非法转让、越权批地等各种土地违法行为,确保每一案件依法依程序查处到位,真正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震动一方。【2016年政府对农村建房的政策】
5、加大办案保障。①加大经费投入。积极办理土地违法案件,保障办案经费。②配备执法工具。要配备执法监察专用车、照相摄像器材等办案工具。③落实执法津贴。基于执法的特殊性,要依照相关政策规定发放执法津贴,以提高执法人员的积极性。④建立国土资源公安机制。
6、作好村庄规划。①科学预测,调整村庄布局。按照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客观要求,根据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具体情况,通过科学预测,实行并村联组,调整乡镇、村布局,确定城镇、村庄的保留对象、数量以及未来村镇的分布等。②因地制宜,明确规划思路。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和尊重农民意愿两个原则,根据'撤并自然村,整治空心、村,建设中心村,改造城中村'的总体思路编制村庄规划。③精心组织,提高规划质量。在编制村庄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区域现状,结合地形地貌和风土人情,体现'以人为本'理念,坚持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强化居住质量,融入周边环境,加强规划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当前农村个人建房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来源于网,欢迎阅读当前农村个人建房存在的问题和对策。3572016年政府对农村建房的政策(二):2016农村建房三清理一严控工作方案
2016农村建房三清理一严控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总体要求,以秀美乡村建设为契机,通过清理整治,全面遏制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规范农村土地管理秩序和农民建房审批程序,进一步提升村镇建设品位,美化村镇人居环境。
二、工作原则
1、依法依规、违法必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清理出的违法用地和违规建设,该罚的罚、该拆的拆,有效遏制村镇地乱占、房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
2、尊重历史、区别对待。对个别历史阶段形成的违法建筑,要严格把握政策,区别对待,妥善解决。对于主动申报的违规建设项目,从轻处理;对清查过程中顶风作案,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从重从严处罚。
3、既处理事、又处理人。重拳打击,严格执法,做到既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严厉查处在执法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行政执法人员和镇村基层干部。
4、建章立制、长效管理。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建立土地和规划管理长效监管机制,强化管理,堵塞漏洞,有效防止违法用地和违规建设行为的发生。
三、清理范围、对象与内容
(一)清理范围:县城规划区“两违”清查范围之外的各乡、镇行政区域。
(二)清理对象:自日以来的违法违规用地和建设行为。【2016年政府对农村建房的政策】
(三)清理内容:
1、非法占用、擅自买卖、以租代征等违法用地行为;
2、未按审批内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扩大用地范围等违法用地行为;
3、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或未按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包含未批先建、批东建西、少批多建等);
4、建新未拆旧的“一户多宅”违规建房行为;
5、非农户籍人员擅自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违规建房行为。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1、宣传发动与自查自纠阶段(日至日)。各乡镇(场)要及时动员部署和制定实施方案,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三清理一严控”工作的宣传力度,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广大群众深刻认识“三清理一严控”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组织村组工区进行全面自查,摸清情况,逐户、逐栋造册登记,分析整理。
2、清查与处理阶段(日至日)。乡镇(场)要对所管辖区域进行全面复查,弄清违法用地、违规建设行为成因,逐宗、逐项、逐村进行核准,汇总上报,并针对清理出来的问题,依据国家土地管理、规划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到位。
3、规范与总结阶段(日至日)。对“三清理一严控”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建章立制、源头防患,严格规范村镇农民建房行为,为推进秀美乡村建设创造条件。
五、处理标准及工作措施
(一)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房
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房和未按用地审批内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扩大用地范围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缴纳相关规费后,依法补办用地许可手续:
占用基本农田的,限期拆除复耕。确实不能拆除的,建房户必须按占一补一的标准进行造地补偿(或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缴交造地补偿金),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占用一般耕地的,处以积每平方米20元罚款;占用其他土地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
2、未经规划审批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土建造价计算方式:砖混结构按500元/㎡、砖木结构按300元/㎡,下同),缴纳相关规费后,依法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3、未按规划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百分之三的罚款,缴纳相关规费后,依法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4、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受让集体土地的,处以土地面积每平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建筑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同时,在缴纳相关规费后,依法补办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5、“一户多宅”的,必须拆除旧房、收回宅基地、接受处罚后,方可依法补办用地、规划手续。
6、原“两违”清查已处罚到位的不重复处理。
(二)建制镇管辖规划区以外的集镇、场、村庄范围内的建房
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缴纳相关规费后,依法补办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占用基本农田的,限期拆除复耕。确实不能拆除的,建房户必须按占一补一的标准进行造地补偿(或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缴交造地补偿金),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占用一般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占用其他土地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
2、未按用地审批内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扩大用地范围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并在缴纳相关规费后,依法补办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占用基本农田的,限期拆除复耕。确实不能拆除的,建房户必须按占一补一的标准进行造地补偿(或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缴交造地补偿金),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占用一般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占用其他土地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
3、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受让集体土地的,处以土地面积每平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建筑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在缴纳相关规费后,依法补办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4、“一户多宅”的,必须拆除旧房、收回宅基地、接受处罚后,方可依法补办用地、规划手续。
5、原“两违”清查已处罚到位的不重复处理。
(三)已列入移民搬迁计划并已规划建房的按照乡镇政府原定途径解决。
(四)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河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占用基本农田,在地质灾害区域建房的,或者不接受罚款补办手续处理的,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对本次清理排查出的严重违法用地、违规建设项目,经县领导小组认定必须拆除的,由县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下达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对既不接受行政处罚,也未按期自行拆除的,由乡、镇人民
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五)财政供养人员、国有企业职工和与行政事业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未主动申报的,除按前两项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外,对严重违法用地和违规建设法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
(六)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领导,严格考核
1、强化领导,精心组织。为加强对农村建房“三清理一严控”的组织领导,成立县农村建房“三清理一严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林育龙任组长,县人大副主任罗福凡、县政协副主席邱刚、县委副调研员、县政府党组成员金四清同志任副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县城建局、县监察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房管局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场)长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城建局,负责整个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检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违法用地的清理指导工作,县城建局负责农村违法建房的清理指导工作,县监察局负责非农户籍人员违反规定回乡建房的清理督促指导工作。各乡、镇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乡(镇)场长为第一责任人,亲自过问、亲自抓,分管领导为主要负责人,具体抓、专门抓,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严格督查,确保实效。要加强对“三清理一严控”工作情况督查指导,对弄虚作假、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的部门、乡镇(场),将严格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落实举报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信箱、举报电话,随时接受群众监督,做到举报一起确认查处一起。
3、建章立制,长效管理。在认真清理违法用地、违规建房的基础上,建立常效管理机制,做到科学编制村镇规划,完善农民建房管理办法,坚持按规划建设、按制度办事;要健全组织机构,建立乡镇(场)长负责一支笔的审批制度;要积极搞好规划建设服务,主动为农民建房无偿提供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指导,确保农民建房质量和施工安全;要严格执法,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016年政府对农村建房的政策(三):2016当前农村个人建房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文章标题:当前农村个人建房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水平的提高,农村居民对家庭居住条件日益要求完善,出现了一部份片面的追求"庄园式、别墅式、豪宅式"的农村个人建房,村庄建设用地粗放与城乡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极不协调,严重的与国家"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发生了冲突,萌发了大量土地资源被破坏的违法违纪现象。为切实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和做好服务保障,达到即能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又可以节约集约用地,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的目的,结合我县就农村个人建房问题作以下分析和探讨:
一、违法现象
1、少批多占,超过批准面积非法占地;
2、改变地类,虚报地类或人为改变地类骗取批准;
3、异地建房,不在批准的位置建筑;
4、非法转让,多次申请宅基地并非法转让赢利;
5、以租代征,以租用方式代替集体土地征用,规避法律程序和税费。
6、越权批地,当地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牟取经济利益越权收费违法批地。
二、违法现状
1、从违法主体上看,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占多数。在大量的土地资源违法案件中,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案件比重逐年让升,而且许多个人违法,表面上看是自然人、法人违法,但实上大多数的违法案件往往有政府、村干部或单位的国家人员背后默许甚至授意。这是一个新的特点,并且具有倾向性、规律性。
2、从违法分布上看,重点区域和分散区域违法并存。以往一般多发在城镇范围中、工业开发区和城郊结合部等区域,但现今随着经济的发展、处来人口的不断涌入,土地资源违法逐步向农村、山区地段扩散。
3、从违法类型上看,程序上的违法逐渐增多。现今的土地资源违法案件已不仅仅是未批先建、少批多建、集体土地非法买卖等违法行为,同时在土地报批、土地审批过程中程序违法也常有发生。程序不够规范、不到位。
4、从违法性质上看,历史问题与现实违法交织。许多违法行为是历史遗留问题,同时又有近几年新出现的违法,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因素交织在一起,难以妥善查处。
三、执法矛盾
在执法监察中,执法难难问题始终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案件查处机制反应不够灵敏,抓典
相关热词搜索:
1、“2016年政府对农村建房的政策”由烟花美文网网友提供,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欢迎参与烟花美文网投稿,获积分奖励,兑换精美礼品。
3、"2016年政府对农村建房的政策" 地址:/fanwen/wenmizhishi/12539.html,复制分享给你身边的朋友!
4、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处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2016农村建房补助政策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