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旷工10旷工一天被辞退合法么,会不会记入档案

强化公益性岗位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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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发号),对做好我市就业困难群体重点援助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维护公益性岗位人员权益保障,结合今年对全市公益性岗位进行全面检查中出现的问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责任
按照“谁开发,谁用人,谁管理,谁补贴”的原则,市级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的责任主体为用人单位;区、县(市)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的责任主体为区、县(市)政府所属的用人单位,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和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公益性岗位的统筹管理和资金监管。
各级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设专门工作机构或确定责任部门,设有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管理,做到责任明确,管理到位。对用人单位因管理、考核、监督不到位,没有发挥公益性岗位人员作用,造成违规事件或群体上访事件等不良社会影响的,一经查实,追缴补贴资金,削减其公益性岗位指标,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纪检部门、审计部门追究用人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
二、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
(一)严肃处理违规事件。对冒名顶替、不符合安置条件、违反《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及本通知规定情况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一经核实认定,坚决予以清退,并收回其公益性岗位指标。
(二)严肃处理违规当事人。对各级公益性岗位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参与弄虚作假,对违规情况知情不报等问题,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调离原岗位等处分。对从事基层管理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参与作假虚报的,情节严重的予以清退,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二季度对我市的公益性岗位进行联合专项检查;要求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公益性岗位专项检查。
(四)健全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规章制度。各用人单位应结合公益性岗位设置情况和工作岗位实际,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出勤考核制度、业务培训制度、工作奖惩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三、签订或解除劳务协议的有关问题
(一)签订劳务协议。签订单位劳务协议的甲方必须为本市的机关事业单位(杜绝与企业签订协议),协议签订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市级开发岗位由市直有关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区级开发岗位由各区县所属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务协议。
(二)解除劳务协议。在岗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用人单位须解除劳务协议。
1.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因特种作业已提前办理退休的人员(身份证与人事档案不符的,以人事档案记载为准)。
2.无法胜任工作任务,经单位调整2次工作任务后仍不能正常工作的人员。
3.不符合安置条件人员;不上岗却享受岗位补贴人员,不上岗却享受社保补贴人员。
4.连续旷工5天,累计旷工10天人员;连续15天请事假,全年累计请事假达30天以上人员;连续30天请病假,全年累计请病假达60天以人员(单位认定的因工负伤除外);因大病特病累计请病假达90天以上的人员。
四、资金补贴拨付的有关问题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按当月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其中扣缺勤金额换算公式为:当月实领岗位补贴金额÷21天×缺勤天数(单位认定的因工负伤除外)。
(一)市级管理资金拨付程序
1.岗位补贴拨付。用人单位应在次月5个工作日按在岗人数和补贴标准向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申报岗位补贴总额,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审核汇总后,于5-7个工作日移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后于5-7个工作日按岗位补贴总额划拨给委托银行,委托银行按时将岗位补贴记入个人账户。
2.社保补贴拨付。用人单位将实际缴纳的社保核定单向市人社部门申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移送市财政局复核认定并按用途从就业资金专户直接划拨到各社保基金专户。
(二)区级管理资金拨付程序
区级开发公益性岗位所需补贴资金,采取区级财政先期垫付,市财政按季度补贴的办法。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要在每季初5个工作日将上季度的资金补贴申请等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季度初5-7个工作日移送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于5-7个工作日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区、县(市)财政资金专户。对不按规定时限上报或拖欠上报资金补贴申请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局概不负责。
(三)为防止个别区县再次出现拖欠岗位人员资金补贴的问题,自年第一季度起,要求各区、县(市)申请上季度财政补助资金时,需提供区级财政按人数拨付给用人单位岗位补贴资金的有效凭证原件和复印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复印件留存。
(四)严格实行岗位补贴银行直发和社保补贴财政代扣代缴。限于年12月31日前,各区县和市直各用人单位将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全部实行银行直发,社会保险补贴全部实行财政代扣代缴办法。补贴资金由核算部门统一管理。
五、公益性岗位资金管理问题
(一)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要加强公益性岗位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确保资金补贴及时足额拨付,杜绝个别区县因当地资金经费紧张,长期欠付本地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违规享受市财政拨付的社保补贴,并承诺这部分人员不上岗的现象存在。一经查实,将收回公益性岗位指标。
(二)对未能按时发放岗位补贴或发放岗位补贴未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或单位,要在次月5日内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说明情况,对无故拖欠资金补贴的,责令其在15日内将岗位补贴、社保补贴补发到位,并警告一次。未按规定及时报送资金补贴发放情况的,警告一次。累计警告三次或拒不补发的,取消享受补贴资格,收回公益性岗位指标。
(三)各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追究单位行政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有违法行为的,将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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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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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或指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工作需要,在编制外开发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根据《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规定,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下列目录:
  (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劳动保障协理、人力资源开发协管、劳动关系协调协理、劳动保障监察协理等。
  (二)基层农业服务。具体包括村村支书(主任)助理、新农村建设指导、农技推广服务、农业信息咨询、乡村科普服务、农业技术指导、乡村扶贫开发、农房建设技术服务指导、失地农民专项服务协理等。
  (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具体包括乡村医疗卫生辅助服务、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协管、乡村卫生院护理服务、乡村(社区)公共卫生监督协管、乡村(社区)卫生防疫协管、乡村(社区)妇幼保健、社区护士、社区卫生服务等。
  (四)基层文化科技服务。具体包括乡村(社区)文化服务、乡村(社区)文化室管理、乡村(社区)文化宣传、乡村(社区)科技服务、乡村(社区)体育服务等。
  (五)基层法律服务。具体包括司法协理、普法宣传、民事调解协理等。
  (六)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具体包括民政助理、社区托(助)老服务、社区托幼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助残服务等。
  (七)基层市政管理。具体包括道路交通协管、消防安全协管、环境保护协管、城市规划协管、市场协管、流动人口协管、治安维护协管等。
  (八)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具体包括乡村道路维护、乡村水利设施维护、廉租房配套设施维护、社区(村)公共环境绿化、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村)公共卫生保洁等。
  (九)其他。具体包括社区主任助理、低保协管、残疾工作协管、社区矫正协管等。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是什么?
  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是具有本县城镇户口(包括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水城县工作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具有岗位要求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能吃苦耐劳、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即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即持有“就业援助卡”)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
  (一)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简称 “4050”人员);
  (二)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简称残疾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简称低保人员);
  (四)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简称长期失业人员);
  (五)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简称失地农民);
  (六)零就业家庭中的劳动适龄成员;
  (七)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
  三、那些单位可开发公益性岗位?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乡(镇)、村(社区)。
  四、公益性岗位开发的原则是什么?
  “统筹开发、科学设岗、严格管理、促进就业”和“谁开发、谁管理”的原则。
  五、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乡(镇)、村(社区)(简称用人单位)合理开发设置符合上述“公益性岗位目录”岗位的,按照下列程序开发:
  用人单位填写《水城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表》)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的岗位进行核实、认定和汇总后,按季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六、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如何招聘?
  新增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时,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聘用。招聘工作由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承办,用人单位协办,相关部门配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聘前,用人单位应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持用人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招用人员简章(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招聘登记手续,发布招聘信息。
  (二)招聘工作采取“面向社会、志愿报名”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报名工作由县职业介绍所组织报名,也可以由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劳动保障所组织报名。
  七、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具备什么条件?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即持有“就业援助卡”)的登记失业人员应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
  八、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是多少?
  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九、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有多长?
  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不得超过3年。
  十、公益性岗位补贴采取什么方式?
  先发后补,按人核定,按季补贴。
  十一、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如何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
  根据《水城县公益性岗位开发及其安置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水府办发[2010]50号)规定,公益性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后,于每季度终了后的7日内,持下列资料、按下列程序到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申请单位开具收款凭证--→将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
  1、水城县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
  2、水城县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资发放表(单);
  3、水城县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岗位补贴花名册(该花名册需到县人力资源市场拷电子表格);
  4、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劳动合同复印件;
  7、开具的收款凭证(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8、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十二、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应注意那些事项?
  1、按月发放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人员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申请材料应完整。
  3、工资发放表(单)应使用《水城县公益性岗位开发及其安置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附件4,同时加盖财务印章;工资发放不能代签。
  4、按时向县就业局申请在岗人员的公益性岗位补贴。逾期申请补贴的,停止拨付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拖欠工资或引发上访的,由县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处理,同时,停止拨付岗位和社保补贴,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5、用人单位将在岗的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调整到不属于公益性岗位工种范围的,不得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6、作好记录,登录就业网。对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登录省就业信息网,输入相关服务内容后,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进行记录。
  十三、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有那些待遇?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待遇原则上由两部分构成。
  (一)工资。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工资,由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补助组成。
  用人单位补助标准,应根据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技术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劳动条件、工作量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工资水平,具体办法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后,然后按规定到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属个人部分的由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承担;属单位部分的由用人单位单独缴纳后,然后按规定到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拨付社会保险补贴。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水城县劳动保障协管员管理制度(试行)》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协管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四、有关公益性岗位开发及其安置人员管理的文件有那些?
  1、《水城县公益性岗位开发及其安置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水府办发[2010]50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及其安置人员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水人社通[2011]6号);
  3、《转发关于印发&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水人社通[2010]23号);
  4、《水城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村(居)民自治工作的指导方案》(水府办发[2010]13号);
  5、《水城县劳动保障协管员管理制度(试行)》(水人社通[2010]30号)以及民政、计生、公安、司法等部门制定的协管员管理制度等规定。
  十五、用人单位如何管理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
  (一)严格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开发公益性岗位、聘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二)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后 ,应及时安排上岗,收取和妥善保管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一年一聘的原则,自用工或续聘之日起1个月内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同时,建立用工员名册(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备查。
  (三)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签订同劳动合同后,应按照《贵州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持下列材料到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1、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2、水城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用工花名册;
3、劳动合同复印件;4、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5、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6、其他材料。
  用人单位变更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岗位或与之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贵州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持有关材料到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变更、解除或终止备案手续。
  (四)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管理制度或办法,明确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纪律、考核内容等,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管理。并将管理制度或办法报县就业服务机构备查。
  (五))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第36条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工作时间。
  (六)强化业务工作和日常监督管理。各类协管员的业务工作主要接受县或乡(镇)业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其日常监督管理由村委会负责,其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业务工作和日常监督管理由用人单位直接指导和管理。
  (七)建立聘用档案。对聘用的公益性安置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为其建立聘用档案,将其求职登记表、劳动合同、年度考核表、社会保险缴费依据、奖惩材料等存入公益性安置人员的个人档案,妥善保存,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转移劳动关系、接续社会保险、办理退休提供依据。
  (八)休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在聘用期间,其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由用人单位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九)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在聘用期间,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变动。因工作需要变动的,应报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十)用人单位应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落实办公场所及经费、按月发放工资、依法按季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六、用人单位违反公益性岗位开发及其安置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怎么处理?
  对违反有关规定,有弄虚作假、虚设岗位套取资金或把就业补贴资金挪作他用行为的单位,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对违反有关规定,有虚报冒领、冒名顶替骗取或套取岗位和社保补贴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有补贴就业资金外,还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反有关规定,尚未履行管理职责导致人岗分离的单位和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负有管理责任人员或单位领导的责任;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及其管理制度处理。
  十七、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工作职责由用人单位制订。
  十八、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应遵守的纪律是什么?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应遵守下列工作纪律(以下简称“八项纪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私自离岗;
  (二)服从工作安排,听从领导指挥,团结同志,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三)爱岗敬业,履行岗位职责,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标准和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四)遵守保密规定,为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为举报者保密;
  (五)注意仪容仪表,使用文明用语,遵守道德规范;
  (六)不得接受用人单位的礼金、代金券和宴请,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钱物、谋求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违法犯罪提供方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七)据实向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检查人员提供本人的岗位工作情况,举报和反应用人单位弄虚作假、随意更换和冒名顶替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情况。
  (八)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在岗期间,不得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对工作不认真负责、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不能达到规定工作标准和要求的;
  3、工作态度差,引起群众或用人单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查证属实的;
  4、拒绝用人单位工作安排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5、连续旷工10天或累计旷工15天;
  6、全年事假年累计达30天或病假年累计达60天或病事假累计50天的;
  7、请人冒名顶替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或检查时发现不符合条件或长期不在岗10天以上的;
  8、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9、按照用人单位或岗位要求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
  10、有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十九、用人单位如何对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进行考核?
  用人单位应可参照《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和本单位制定的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考核制度。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能力与工作实绩。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考核方式分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由用人单位确定;年度考核,由被考核人写出个人工作总结,填写《水城县年度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考核表》,报用人单位考核,考核等次经本人签名认可。年度考核时间于次年的1月1日—15日完成。民主测评结果作为年度评定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考核等次的主要参考依据之一。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89分的为合格,60—69分的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与解聘的依据。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聘。
  劳动保障协管员的考核按照《水城县劳动保障协管员管理制度(试行)》执行。
  二十、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的解除?
  (一)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停止申请拨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上述“八项纪律”之一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劳动终止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为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归还原代保管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告之其到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二十一、用人单位如何续聘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
  对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以上的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或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以上且按照用人单位或岗位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用人单位应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并按上述第“十五”的有关要求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本宣传内容如有疏漏或不当之处,以原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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