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现任警卫局局长邹石龙川高法执行局长是谁担任?`

王晨率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来川检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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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率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来川检查
5月9日至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率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来川,就新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组对我省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工作给予充分肯定。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始终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作为改善和保障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目前,全省食品安全监管合力逐步增强,保障基础不断夯实,整治工作取得新成效,防控水平有效提升。全省食品安全水平逐步提高,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向好。检查组指出,食品安全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坚持依法治理,加大食品安全法宣传力度;坚持党政同责,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坚持社会共治,动员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在川期间,执法检查组先后在成都、雅安等地访市场、进企业、到学校,深入医院、学校食堂、食品生产企业和多家不同规模的餐饮机构,就全省深入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等进行了实地检查。在芦山县第二中学食堂,检查组详细查看了食品留样登记表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记录;在成都市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检查组仔细询问产品、肉类等的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在芦山县人民医院和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检查组检查了医院对食源性疾病的宣传和防控。检查组还召开多个座谈会,与基层监督员、检验检测机构、企业负责人、网络餐饮配送方、小吃摊贩进行广泛交流,重点听取对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还存在的困难、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恒,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王喜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王明珠,省领导陈光志、李向志、刘作明、杨兴平、叶壮,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焦伟侠等参加有关活动。(转载自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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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二庭法官张旭川、崔霖连续收到当事人送来的锦旗和感谢信
&&发布时间: 10:25:43
  近日,我院执行二庭主执行官张旭川、法官助理崔霖连续收到了当事人送来的锦旗和感谢信。
  陈某申请执行赵某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双方原是多年的老同事,因代理某保健产品而产生货款纠纷。在双方第一次谈话时,被执行人赵某报告财产称每月生活来源只有1700元的退休金,却无法说明其名下财产近一年的变动情况。而申请人表示不认可其财产申报并申请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经向张旭川主执行官汇报,法官助理崔霖立即向其释明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及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法律责任及严重后果,迫于强大的执行威慑力,被执行人当庭缴清了全部案款及执行费。申请执行人陈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公正维护,在领取案款当天向两位执行法官送来书有“敬业一丝不苟 执法公正神速”的锦旗一面。
  陈某、何某、李某、武某四人申请执行北京金谷子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四案,在执行人员依法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及传票后,被执行人公司全权委托其公司行政主任张某到庭谈话,张某态度蛮横声称公司资金困难且在《财产申报表》各项均填写“不清楚”以图规避执行。但根据银行查询反馈的线索,该公司在某银行有人民币十一万余元、港币一百二十七万余元的存款,法官助理崔霖立即将这一情况向主执行官张旭川进行汇报。面对事实,代理人张某却称公司的资产情况只有老板一个人知道,有钱不履行判决是因为还要给在职员工发工资。经庭、局、院长批准,承办人员分别依据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虚假报告财产的情形,作出对被执行人公司罚款5万元及对张某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并依法送达。该公司收到决定后,当天缴纳了四案全部案款及罚款,张某也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当庭具结悔过。看到持续近两年的劳争维权得以实现,四名劳动者非常感动并向两位法官送来感谢信。
  两起案件的顺利执结,是我院干警落实审判长办案,公正履职、高效执行的成果,既维护了生效判决的权威,也进一步增强了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孙莹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解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川高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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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解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川高法〔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解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为加强对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司法应对,进一步提高审理合同解除纠纷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维护诚信守法、公平有序的市场交易秩序,省法院制定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解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 & & & & & & & & & 日近年来,受经济下行等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合同解除纠纷案件大幅增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问题凸显。为进一步提高合同解除纠纷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维护诚信守法、公平有序的市场交易秩序,为新常态下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针对合同解除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审理合同解除纠纷案件的指导思想1.人民法院审理合同解除纠纷案件,应当树立依法保护诚信守约方、惩戒恶意违约方的价值取向,秉承合同严守、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原则,严格审查合同解除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解除条件,依法判定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并合理调整合同各方利益。2.合同解除适用于依法成立尚未全部履行完毕的合同。依法成立尚未生效的合同,可以解除。二、审理合同解除纠纷案件涉及当事人诉讼请求事项的处理3.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向对方发送通知解除合同,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4.当事人既请求解除合同,又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审理合同效力。认定合同无效的,应径行判决驳回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认定合同有效的,应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依法判决。5.当事人未明确提出解除合同,直接请求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是否将解除合同作为诉讼请求。当事人经释明后拒不明确解除合同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合同是否应当解除进行审理,并在裁判文书判决说理部分予以说明。6.一方当事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相对方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相对方释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三、要准确判定合同解除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7.人民法院审查判断通知解除是否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或者审查判断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应当审查通知解除方或请求解除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8.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向对方发送通知要求解除合同,必须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即通知解除方必须享有合同解除权,才能发生通知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9.在约定解除的情形下,合同解除权由合同约定的当事人享有。合同对当事人设定有多项义务,但在违约条款中仅约定一方违约、对方即可解除合同的,属于对解除条件约定不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当事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10.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11.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对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12.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判断一方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根据合同目标和违约形态,结合违约部分的价值或金额与整个合同金额的比例、违约部分对合同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时间因素对合同目标的影响程度以及违约后果、损害能否得到修补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13.应当先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解除合同的,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情形。四、要注意审查解除权行使期限和异议期限14.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解除权人应当在解除权产生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行使。解除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前款规定的合理期限,法官应当综合合同性质、履行情况及对方的合理信赖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认定。15.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 条的规定通知解除合同,相对方有异议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解除相对方在前款规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通知解除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经审查认为解除人不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不能以相对方提出异议的期限届满为由确认解除合同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认为解除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应当确认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相对方时已发生法律效力。16.当事人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后,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解除合同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对方可以在诉讼中进行抗辩,不需以提起反诉或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提出异议。五、要妥善处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17.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的,合同自双方协商一致时解除。当事人通知解除合同,仅起诉请求确认解除合同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解除合同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相对方时解除。当事人通知解除合同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同应当解除的,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得到支持的,合同自原告起诉状副本送达给对方之日起解除。18.当事人仅对合同解除协商一致,未对合同清结形成一致意见,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清结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理。19.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合意解除合同,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非基于解除合同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合同解除的后果,引导当事人及时变更诉讼请求,并根据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20.合同因一方违约解除后,相对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21.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解除请求相对方返还财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应当解除并符合相互返还条件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径行判令双方相互返还。22.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未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进行释明是否增加诉讼请求。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相对方主张赔偿损失的,应当以反诉方式提出。23.合同因一方违约解除后,守约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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