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就业法律援助的条件和对象条件的怎么办已参加工作的怎样处理

有救了!企业被关停,失业人员怎么办?政府终于出保障政策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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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鲁豫纺织全棉坯布浙江鲁豫纺织全棉坯布自2016年第一批环保督查开始,众多企业遭遇关停整顿。仅第四批督查截至日,就责令整改32602家;立案处罚9181家,罚款46583.84万元;立案侦查297件,行政和刑事拘留364人;约谈4210人,问责5763人。既然这样那么,“散乱污”企业关闭后失业人员怎么办?这成为了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就业是民生之基。聚焦民生关切,保障环保关停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是各有关部门应重点关注的问题。那么,今天我们就来看看,目前政府对于“散乱污”关停企业失业人员有什么帮扶政策。德 阳 市近日,从四川省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针对“散乱污”关停企业失业人员,德阳市出台了系列政策,确保相关人员再就业和创业。对于“散乱污”关停企业的失业人员,将纳入四川省德阳市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按规定 申请最高额度1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 ,可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若是关停企业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自主创业,由创业实体所在地给予2000元创业补贴,其中对正常经营2年及以上的可再给予5000元的创业补贴,同时这类人员在德阳市租赁固定场地创业或通过互联网开办网店,正常经营期内,可按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场租(网络运行物流)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按不超过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的实际缴费额的40%(对其中的“4050”人员、残疾人员、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人员、常住城镇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者可按不超过70%)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如果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失业期间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职工医疗保险费等失业保险待遇。此外,
关停企业就业困难人员难以通过市场实现就业的
,市人社局还可以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通过提供公益性岗位实行安置;若有培训意愿可以参加集中组织的技能提升培训或创业培训,并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在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时内,培训期间可按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如果招用“散乱污”关停企业失业人员的企业或单位,在招用了关停企业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按规定申请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助;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可按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但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同时,还可按市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针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如果开展有组织的免费跨省劳务输出,输出的就业困难人员的交通费部分,可申请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费补贴。同时,组织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根据实际就业人数,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申请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成 都 市按照 “治霾十条”要求,
到今年10月底,将关闭“散乱污”企业9400家以上。
截至6月30日,已关闭“散乱污”企业7600余家,导致失业人员众多。成都市有关部门充分组织和利用各类就业服务资源,突出区域重点,搭建就业服务平台,主动“
送政策、送岗位、送服务
”,并且“
听群众、看企业
”,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被关闭“散乱污”企业失业人员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帮助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实现就业。目前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效,6月中下旬以来,全市针对“散乱污”企业关闭后失业人员再就业,已 组织开展专项招聘会49场,动员组织用人单位966家,提供岗位6000余个,现场达成用工意向1500余人次。成都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成都市将继续强化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大力实施就业精准帮扶,提高就业援助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深入开展以“送政策、送岗位、送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行动,切实帮助“散乱污”企业关闭后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和自主创业。具体咋帮随小编一起往下看↓↓↓送政策单位招用可获每人每年5000元岗位补贴街道(社区)登记后即可享受免费转岗培训据市就业局局长游永志介绍,“针对被关闭‘散乱污’企业失业人员,我们首先就是‘送政策’,在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全市保障就业岗位,提供免费就业培训。”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所)办理失业登记,符合认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凭证享受市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发放失业保险金保障生活,被关闭“散乱污”企业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保障基本生活。同时,为了鼓励创业和灵活就业,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被关闭“散乱污”企业失业人员创业或灵活就业成功后,还将一次性全额给予剩余应得失业保险待遇。在保障就业创业方面成都市还将对接收被关闭“散乱污”企业失业人员企业发放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明确用人单位招用被关闭“散乱污”企业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据游永志介绍,“补贴标准三年内为职工社保企业缴纳部分由政府代缴,同时岗位补贴是每人每年5000元。这不仅降低了企业用人成本,还大大增强了被关闭‘散乱污’企业失业人员的就业竞争力。”在企业就业之外,这部分人群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还将按规定给予缴费额度70%的社会保险补贴;同时,发放创业补贴,符合一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在我市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许可的行业应同时取得所经营行业的许可证),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同时,失业人员每人每年可免费享受一次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并享受一次全额收费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为了增强被关闭“散乱污”企业失业人员转岗能力,市提供精细化职业培训指导,根据转岗职工再就业意愿,有针对性地提供符合其需求的培训项目,增强职工转岗再就业能力,提高创业培训后的创业成功率和带动率。据了解,失业人员仅需在所在街道(社区)登记报名,选择培训专业,即可凭街道(社区)开具的证明,在全市89家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免费培训。送岗位定期举办专场招聘活动再就业后薪酬水平总体上与失业前持平为切实做好全市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清理整治过程中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市就业局印发了《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就业援助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区(市)县充分组织和利用各类就业服务资源,搭建就业服务平台,帮助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多渠道多形式实现再就业,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两周的专项就业援助服务。具体而言,开展被关闭“散乱污”企业失业人员专项就业援助活动,顺应了产业发展的要求。精准征集各类适合服务对象的岗位信息,举办被关闭“散乱污”企业失业人员专场招聘活动针对被关闭企业失业人员的需求,通过全面落实扶持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成都市还将首批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开发140个城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被关闭“散乱污”企业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我们区已经举办了2场被关闭‘散乱污’企业失业人员专场招聘活动,100多家企业提供了共计1200个岗位,涉及机械制造、物流运输等多个领域。”在昨天市人社局召开的被关闭“散乱污”企业失业人员专项就业帮扶工作会上,新都区就业局局长曾玉秋说,今后固定每周四召开专场招聘会,为被关闭“散乱污”企业失业人员提供更多就业机会。据了解,在专场招聘会的基础上,成都市还将通过街道(社区)发布岗位信息。送服务加强就业实名制动态管理不挑不选48小时帮助实现就业据市就业局局长游永志介绍“为切实帮扶被关闭‘散乱污’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和自主创业,我们在‘送政策’‘送岗位’的基础上还强化‘送服务’。”市将加强就业实名制动态管理,建立失业人员基础台账,动态掌握“散乱污”企业失业人员就失业状况。并对再就业人员进行3个月的就业稳定性跟踪服务;对创业人员进行创业跟进服务,及时提供创业所需资金、政策支持等服务。 另外:搭建人力资源供需平台,积极协调相关区(市)县加强区域合作,多渠道开发和筹集适合的就业岗位,鼓励和促进企业吸纳“散乱污”企业失业人员,缩小其求职半径,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就地就近就业。采取依托就业援助基地、962110就业援助平台,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筹集、就业困难人员实名制管理与分类帮扶等措施,深入做好被关闭“散乱污”企业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群体托底安置再就业工作,不折不扣兑现市委市政府“不挑不选,两个工作日帮助就业”的社会承诺。此外,持续深入宣传成都市积极组织开展就业创业政策,进基层、进社区、进企业,通过政策宣讲会、专题展板、现场咨询、互联网、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和解读,提高被关闭“散乱污”企业失业人员政策知晓度。听群众一次性推荐六份工作当天就入职了近日,新都区被关停“散乱污”企业失业人员刘壮清楚地记得当时入职的情形。刘壮不禁感叹道:“今年6月份,我就来到成保有限公司就职了。”“真的很快,很周到!”“当时,来到新都区就业大厅,工作人员在详细了解了我的个人情况和就业意愿后,就一次性跟我介绍了6份工作。”在对推荐工作进行比较后,当天刘壮就找到了合适的工作,在成保有限公司电子车间从事电子元器件安装工作。提及现在的工作环境,刘壮直言工作轻松,环境也干净。原来,在之前的企业,从事钳工的刘壮深感企业污染严重给工作造成的困扰。“现在车间里很干净,企业环境也很好,特别在薪酬待遇上也和之前的工作差不多,还购买了‘五险一金’。”失业人员专场招聘会提供了多种岗位信息刘壮说,现在新都区就业局还会对他的再就业情况进行跟踪服务。“经常打电话问工作情况怎么样,满不满意。”说到这儿,刘壮更是忍不住给工作人员点赞。看企业希望政府多组织招聘会这些岗位我们长期有需求武汉爱普工业服务有限公司,可以说是被关停“散乱污”企业失业人员专场招聘会的常客。“我们是一家生产性服务企业,主要为制造企业提供技术保洁、产业动力设施维护维修、污水处理厂的日常运营管理等。”据该公司区域行政人事经理章光荣介绍目前,公司主要在招聘会上为被关停“散乱污”企业4050失业人员提供针对性的岗位,包括一些技术服务岗位和技术保洁岗位。“龙泉驿区就业局组织的专场招聘会,我们基本上每一场都参加了,累计下来提供了40多个就业岗位,已经有20余人成功入职。”章光荣表示,政府组织的招聘会是企业求才的重要平台,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参加招聘会,为更多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机会。与武汉爱普一样,新都的中旺物流有限公司也表现出强烈愿望,希望政府以后能组织更多的专场招聘会。“我们是一家物流公司,对员工的专业性和学历要求不高,需要求职者更多能吃苦耐劳。”据该公司行政人事部部长王治方介绍,在新都区组织的被关停“散乱污”企业失业人员专场招聘会上,公司提供了12个岗位,涉及到车辆管理、物流装卸、销售等领域,目前通过招聘会公司车管部、销售部已经招到了不少合适入职人员。“我们公司在全国各地都设有分公司,这些岗位是长期需求,希望政府能多组织这样的招聘会,搭建就业招聘双向平台。”王治方说道。这样一来,切实帮助“小散乱污”企业关闭中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和自主创业、稳定就业、转换岗位,使他们找到了更好的去处。小编有话说环保督查整顿虽规范了行业发展,
但大批的失业人员,还需各地政府重视民生需求,尽快出台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帮助大家渡过难关。此外,已有相关扶持政策的地区政府、单位,也请加大政策宣传和解读,提高被关闭“散乱污”企业失业人员政策知晓度,
切实帮助“小散乱污”企业关闭中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和自主创业,稳定就业,让这个“秋天”不太凉。来源:第八元素 成都日报 纺友网-END-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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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最新文章★2016西藏就业失业登记证有什么用,怎么办理及办理流程-金融-无忧考网
2016西藏就业失业登记证有什么用,怎么办理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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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就业失业登记证有什么用  藏人社厅发〔号  日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现将《西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认真组织实施好这项工作。  二、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以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手续时,应按《细则》的要求,审核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按要求做好新老证件的换发工作,确保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及领取失业保险的劳动者,能够继续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开发全国统一的就业信息监测系统软件,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支持各级就业政策主管部门对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进行异地查验。届时,我厅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完善我区公共劳动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并及时指导各地(市)作好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  四、各地(市)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宣传建立和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使用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要重点依托服务窗口和基层平台,通过设立宣传栏、发放宣传材料、编制问答手册等形式,广泛宣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程序和凭证享受就业政策等内容,营造《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使用的良好氛围。  西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和失业管理,促进充分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西藏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录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就业援助和就业扶持政策及公共就业服务的合法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中记载的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 我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等业务时,必须先查验《就业失业登记证》,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应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二章 证件印制  第四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制。我区《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藏汉两种文字,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印制并统一下发。  第五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实行一人一号制度,具有唯一性,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第三章 证件发放  第六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  (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被认定为就业困难、需提供就业援助的劳动者;  (三)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外国人在西藏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我区就业,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地(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和管理,未设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各县,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发放和管理。  其中,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驻拉萨市的区直、中直、军队用人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统一向所在地(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具有我区户籍的劳动者初次进行失业登记或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由户籍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区外劳动者在我区初次实现就业或就业转失业且在原籍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在暂时居住地或就业所在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四章 证件使用  第九条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办理就业与失业登记手续以及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就业援助政策时,应出示《就业失业登记证》。  具有我区户籍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后,可凭证在我区范围内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就业扶持政策:区外劳动者符合相关规定并在我区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可凭证在我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十条 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登记失业人员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就业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自主创业”),申请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企业吸纳”),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就业保险金。  第十一条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符合相关扶持政策规定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审核认定,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准确注明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等内容  第十二条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个人基本情况(包括户籍和常住地址情况、学历情况、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情况)、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本人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到发证机构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十三条 劳动者个人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且资料齐全的,办证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统一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且资料齐全的,办证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十四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按有关规定向原发证机构报损,经原发证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初次登记失业人员,已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本人保管。  第十五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工作由发证机构负责;已就业劳动者由用人单位进行用工备案时年审。  第十六条 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核发机构进行注销: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五)死亡的;  (六)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教的;  (七)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八)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登记失业人员档案由发证机构保管,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办理失业登记后30日内,将个人档案从原用人单位或其他档案代管单位转到发证机构进行保管。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信息、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信息、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信息,以及核发、注销《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关情况,录入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按时上报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就业、入学、入伍、户口迁移时,持相关证明和木人身份证到托管机构办理个人档案转出和注销手续。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后,应当于办理就业登记手续30日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用人单位调档函及提档人居民身份证,到档案托管单位提取登记失业人员个人档案。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或者到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用人单位就业的,其个人档案可委托发证机构保管。  第七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换发和补发均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核发机构违反规定的,由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个人出借、出租、转让《就业失业登记证》给他人使用的,注消其失业登记,取消其享受的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用人单位违法使用、借用、租用、冒名使用《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取消用人单位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权利,违法所得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我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对劳动者实施登记歧视,未按规定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纠正或向上举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须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实施后,劳动者已办理的《失业证》、《就业再就业优惠证》,区别不同情况,应及时更换为《就业失业登记证》。各地(市)在进行“两证”年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时,要主动为劳动者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日起执行。我区此前制定的有关就业失业登记的相关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西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办法  为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满足劳动者跨地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需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2010〕75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人员,可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1.我区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招用的区内外劳动者;  2.在我区各类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半年以上转失业的区内外劳动者;  3.我区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牧区劳动者;  4.在我区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的区内外劳动者;  5.年满16周岁,有就业愿望的我区城镇新成长劳动者;  6.在我区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含毕业后未就业及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毕业生);  7.被征地农牧民;  8.在我区居住满6个月及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区外劳动者;  9.退役军人且末纳入国家统一安置人员;  10.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人员;  11.其他可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  (二)以下人员不得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1.我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2.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企业内部退养和待退手续的人员;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4.在校就读学生。  二、申领办法  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需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登记表》(见附件3),携带本人身份证、毕(肄)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证书、失地证明或暂住证和二寸免冠照3张,按下列不同情况到其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领:  (一)就业登记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招用之日起30日内先期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并携带招用人员的相关材料,一并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2、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还须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常住地街道、社区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其就业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还须凭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到创业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凭证。  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凭毕业证到创业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失业登记  1.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凭身份证、毕(肄)业证、复员退伍军人证书、失地证明或暂住证等有效证明和二寸免冠照3张,经户籍所在地、常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初审后,到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进行失业登记。  2.由就业转失业人员根据不同类型提供下列材料:  (1)由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30日内,持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材料,办理失业登记。  (2)私营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的,持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以及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注销或停业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3)农牧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含区外劳动者)失业的,除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没有办理的可同时申报办理)外,农牧民工失业的需提交在常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曾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失业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含区外劳动者)失业的,需提交就业所在地街道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管理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全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管理工作。各地(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审核发放。其中,驻拉萨市的区直、中直、军队单位相关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免收任何费用。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统一编号。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仅限本人使用,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的,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保管,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四)失业人员就业或就业人员失业,应及时主动到发证机构进行就业或失业登记,由经办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应栏中进行记载。  (五)《就业失业登记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损毁,由本人在当地报纸上刊登遗失启事,并携带报纸刊登的遗失启事到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办,发证机构应对遗失补办情况、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核实,对已享受优惠政策的,须在补办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进行注明  四、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  (一)就业援助对象的范围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1.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3545”人员(指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3.城镇持《残疾证》的残疾人;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5.自失业登记之日起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未实现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6.军烈属、现役军人配偶、复员退役军人(不包括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  7.城镇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8.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  9.城镇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失业农牧民。  (二)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程序  符合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条件的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就业援助卡申请认定表》(一式二份),由所在单位、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经公示一周后报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认定。认定时须提交以下有效证件和材料: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2.残疾人须持《残疾证》原件、复印件;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须持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原件、复印件;  4.军烈属证明、随军家属且处于失业状态的证明、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明;  5.高校毕业生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  6.被征地乡(镇)、街道应出具的土地被征用证明;  7.其它有关的个人证明材料。  (三)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收到报送的《就业援助卡申请认定表》后,在5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在《就业援助卡申请认定表》上加盖确认公章,同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栏目中予以注明和签章;对申报有疑问的及时进行回访,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向本人说明原因。  (四)就业援助对象出现以下情况的,应退出援助对象范围:  1.通过用人单位招用实现就业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创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报酬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已有经营性收入的(包括房屋出租、门面出租、入股经营等);  4.入学、服兵役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6.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7.暂无就业愿望或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  8.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连续6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  9.《就业失业登记证》末按规定参加年审的;  10.户籍迁移等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出现以上情形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再将其作为就业援助对象,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就业援助卡”上注明退出的日期和原因。  五、其它  (一)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时,应建立登记就业、失业人员专门台帐,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发放管理信息、享受政策情况,并切实加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统计工作,按要求填报《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于每季度末5日内上报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每年11月底前,向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报告下一年度《就业失业登记证》需求数量。要建立和完善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全区就业、失业状况,为逐步实现全区联网、信息资源共享奠定基础。  (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各类人员凭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后,应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在证件上进行标注,杜绝重复办证和重复享受优惠政策等现象发生。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的检查督导工作。对变卖或违规滥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要严肃查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转让、伪造、涂改《就业失业登记证》骗取扶持政策和资金等行为的,没收其《就业失业登记证》;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时间为发证时间的对应月份。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发证机构办理年审手续。已就业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持招用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用工备案并年审;属于就业困难的人员或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年审时发证机构应对其身份再次进行核实,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变更,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如实记录。未经年审的,将不再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发证机构年审后,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他记载事项”栏中予以并签章。  (五)本办法自日起实施。劳动者已办理《失业证》、《就业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可在享受时间期满后,到原发证机构审核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已办理《失业证》、《就业再就业优惠证》而未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应在日前到原发证机构办理更换手续。自日起,不再办理《失业证》、《就业再就业优惠证》。  (六)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怎么办理及办理流程失业证办理程序如下:一、凡领取失业证的人员,必须持本人户口簿和小一寸免冠近照两张到你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办理。所需证明材料包括:(一)未能升学的高中毕业生和初中毕业生,凭毕业证书。(二)职业高中毕业生和自费走读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和社区居委会证明。(三)中途退学学生,凭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四)被开除、除名、辞退或自动离职的职工、合同期满的职工,凭原单位出具的解除合同证明。(五)按政策规定迁入的居民(不包括已落实安置的征地农民),凭原申报其入户的单位出具的证明。(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歇业人员凭工商部门发给的证明。(七)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凭学校出具的证明。(八)解除劳教和刑满释放人员,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九)新毕业的毕业生,凭参加劳动就业培训考试合格的结业证书。(十)以上证明需所在区劳动局加意见、盖章。二、失业人员遗失《失业证》需刊登作废声明,登报后,到原发证单位申请补领新证。三、《失业证》实行有效期管理,《失业证》有效期满自行失效,持证人可持旧证、带户口簿及小一寸相片2张到社区服务中心换领新证,一般情况下两年审核一次。办证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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