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有没有补贴

1999年-2015年退伍兵.国家给补助了【伊通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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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2015年退伍兵.国家给补助了收藏
前几天在四平日报看见了、退伍兵给补助的事、就打电话咨询了一下、据工作人员说是国家给的补助99--15年退伍的都有!但是人家只限四平本市!我又给县里民政局安置办打电话求证、回复我说有这事、是按你当年退伍时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给!(我99年兵、99年的最低标准是50左右、一次补5年的!)各位战友抓紧时间吧!不知道电话的114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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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假的?这好事在咱们大伊通帝国能落实吗?
那快领去啊,政府就是好,国家政策真好
12年兵 能给多少钱啊
你领出来了?
事和政策肯定有。
怎么还分地区呢,我是99退伍的。
期待新书记能给转业兵办点实事,给伊通人民做点实事吧!不强求比邻县强,只希望别越落越远!
怎么也能比孙立荣和吴波强,
氮化硼46年生产经验,厂家现货直售!
安置都没影呢,,,还给钱呢,,,可能吗
我们这边已经开始闹了,1999年退伍的顶起来,把贪官抓出来
有四平的退伍兵吗
我这有一个屯一个五六十的给钱了,我爸也五十多了就没给钱,应该是找人办能好使点
99年在大连空校退伍,有补助吗?
即使有这回事也不会给你的,越穷的地方领导越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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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07-08-03 23:02
能执行吗?
不要问我从那里来我的故乡在远方
为什甚流浪流浪远方流浪
为了天空飞翔的小鸟
为了山间轻流的小溪为了宽阔的草原
流浪远方流浪
还有还有为了梦中的橄榄树橄榄树
不要问我从那里来我的故乡在远方
为什麽流浪为什麽流浪远方
为了我梦中的橄榄树
发表于:07-08-29 00:04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优抚安置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长期以来,各级政府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抚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努力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依法维护优抚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优抚安置对象的社会政治地位,为巩固国防、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的逐步建立,优抚安置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如优抚安置法规建设滞后于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偏低,生活水平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差距较大;一些重点优抚对象年老多病,生活、医疗、住房难问题日益突出;优抚事业单位基础设
施差,难以保障重残、重病优抚对象的供养和治疗;部分地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不能及时落实到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等。为妥善解决当前优抚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优抚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1998〕7号)和去年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优抚安置工作的领导
优抚安置对象是为国家的解放和建设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社会群体。优抚保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社会性很强的特殊社会保障。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是优抚工作的基本任务。各级政府要从巩固国防、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保持社会稳
定、维护国家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努力增强特殊社会保障意识,切实加强对优抚安置工作的领导。要把优抚安置教育作为全民国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以广泛深入的拥军优属活动为载体,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意识。要按照“九五”计划和
2010年远景目标确立的社会保障体系,将优抚安置保障纳入当地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制订具体发展规划。特别要针对当前优抚安置工作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增加财政投入,努力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
活水平,依法维护优抚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协调各有关方面认真履行拥军优属职责,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拥军优属政策,扎扎实实抓好各项优抚安置工作的落实。
二、逐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优抚保障制度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优抚工作的新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确定的原则,区别不同对象,明确各级政府和社会、群众各自的责任,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多层次、多形式
的优抚保障制度。
(一)加大投入,积极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要逐步缩小优抚对象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差距,必须加大各级地方政府的责任,坚持上下结合、共同负担的保障制度。对于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烈属(包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红军(含红军
失散人员)等重点优抚对象,要认真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制定的统一标准。其标准高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水平的,高出部分予以保留。其标准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补足。对于地方政府负责保障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根据
国家要求和我省财力状况,逐年调整其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从1999年至2003年的5年内,每年将在乡老复员军人的月定补标准提高10元。在此基础上,按照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增长幅度,逐年提高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使这部分人的生活水平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步
增长。调整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地市、县财政负担。
(二)全民动员,努力完善优抚保障的整体功能。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社会、群众在优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除老红军外的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调整,以及优抚对象在住房、生活、医疗方面困难的解决,
均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当地政府(以县为单位)统筹安排落实。国定贫困县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省财政厅、民政厅要尽快制定分级负责和财政分级负担的具体标准和办法。要根据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的增长,提高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确保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
人均收入的80%,并逐步达到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水平。各地要积极研究制定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办法,逐步开展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实行以县为单位社会统筹的办法,在有条件的县先实行,再逐步推开。对享受抚恤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烈属、革命伤
残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以及城镇享受抚恤补助、现收入无保障、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一般居民生活水平的优抚对象,也要适当给予优待,其优待标准应不低于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的二分之一。对社会统筹的优待金,要加强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
为增强优抚保障的实力,各级民政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赞助和优抚对象自然减员转入、优待金兑现结余等多种方式建立拥军优属保障资金。要加强拥军优属保障资金管理,规范运作,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的生活、住房、医疗等特殊困难和扶持
发展生产。
要发挥社会团体和基层服务组织在拥军优属中的积极作用。通过社区服务、家庭挂钩服务、送温暖活动等多种形式,为优抚对象排扰解难。各部门、各行业要认真落实优抚对象的优先优惠政策,切实体现社会和群众对优抚对象的特殊关怀和照顾。
三、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依法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优抚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政策法规与行政手段相结合、社会行为与公民义务相结合的优抚工作新路子,切实解决优抚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一)加大解决优抚对象“三难”问题的力度。要认真落实医疗政策,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的问题。对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在乡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要按规定实报实销,不得定额包干给个人;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孤老优抚对象、精神病复退军人的医药费,当地政府
要给予全免;对“三属”、在乡三等伤残军人、带病回乡的复退军人无力支付医疗费的,当地卫生部门应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酌情给予减免,所需经费由县(市、区)拨专款解决。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无军籍职工,其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负责纳入统筹医疗体系,按有关规定报
销。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在建立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要按有关规定对优抚对象给予照顾。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对优抚对象要制定优惠政策,优抚对象可优先分配购买公有住房、优先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房。对无房和住危房、漏房的在乡重点优
抚对象,当地政府要给予一定修缮住房补贴,并要组织群众帮工、帮料,限期帮助这部分人解决住房难的问题。各地在开展扶贫攻坚活动中,要把优抚对象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列入扶贫攻坚计划,投入一定扶持资金,并从信息、技术、工商、信贷和生产资料等方面给予倾斜,做到扶贫先扶
优,力争通过3年时间的努力,使全省优抚对象基本摆脱贫困。
要认真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各项生活待遇,做到按时发放,不拖不欠。
(二)努力为优抚对象提供特殊社会保障。城镇企业在用工制度改革中,当地政府要对优抚对象制定有效的保护政策,保证“三属”、伤残军人和军人妻子等优抚对象优先上岗;企业破产或被兼并时,劳动人事部门要优先安排优抚对象再培训、再就业。农村在进行各类提留、社会集资
和安排义务负担时,对烈属、二等以上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老复员军人以及其它孤老、特困优抚对象要给予减免,减免办法由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原则上孤老、特困优抚对象不承担上述义务和负担。未经优抚对象同意,不得强行扣除其抚恤补助费抵押各类提留和集资
。城乡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确保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能享受双重保障。
四、进一步加快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和发展步伐
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陵园等是履行优抚保障的重要优抚事业单位,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各级政府要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通盘考虑,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一实施。要针对优抚医院、光荣院设施落后的实际,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逐步加大财政投入。要随
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优抚事业单位的休养人员和住院病员的生活标准。从日起,将优抚事业单位的休养人员和住院病员的伙食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180元,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负担。积极鼓励优抚事业走社会化的路子,
对他们开展经营创收活动,要在政策上优惠、项目上照顾、税收上减免、资金上倾斜,其创收所得资金主要用于事业发展、改善住院病员和职工生活,充分调动其自我发展的积极性。对于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单位,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分级保护的原则,
作出统一维修规划,报政府审定后由同级财政安排维修保护费。在加大对优抚事业单位财政投入的同时,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广开渠道,多方筹集优抚事业单位建设资金,不断改善优抚事业单位的基础设施和生活设施。要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以捐资赞助等形式
参与优抚事业单位建设,推动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社会化。
五、严格执行安置政策,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各系统要进一步加强对安置工作的领导,努力探索适应新形势的安置工作新途径,扎扎实实地做好新时期的安置工作。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陕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继续贯彻“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坚持“统一计划、分级负责”和“按职工比例分配任务”的原则,强化行政手段,进行指令性分配,依法保障城镇退伍军
人第一次就业。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责任和义务。必须依法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各行业、各部门制定本系统用人用工计划和下达增人指标时,不得与退伍安置政策相抵触,不允许限制下
属单位接收退伍士兵。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或予以处罚,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规定,对顶着不接、拖着不办、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由当地政府责令改正,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对有关领导者
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予以处罚。同时不免除该单位接收任务,责令其限期接收。
(二)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安置工作新路子。各地要逐步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保底安置”的范围,实行安置计划的指令性与用人单位、安置对象双向选择的市场性相结合的办法,对热点部门要逐步采取平等竞争、择优分配的办法安置,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加快安置进度。要继续把向非国有企业分配城镇退役士兵作为拓宽安置渠道的重点工作来抓,适当组织跨县(区)、地(市)易地安置,试行用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有些安置难度较大或愿意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
经报请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可实行安置义务有偿转移。由当地安置部门负责,从转移单位按每人3-5万元(即安置就业时所需的生产工具、劳动资料的费用)标准计算转向接收单位,也可转向退役士兵本人,当地政府不再分配工作。提倡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愿要求并经批
准自谋职业的,保留其1年的安置资格,有关部门要在贷款、税收、征地等方面给予优惠,提供方便条件。
(三)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搞好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各级财政要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文件要求,拨出一定数量的经费,用于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训活动,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增强择业上岗的竞争能力。要切实抓好农村籍退伍军人的安置。认真
贯彻实施《培训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适应劳动力和人才市场发展需求,注重发挥本地资源优势,建立和完善“育才、荐才、用才”服务机制,推动这项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给优抚安置工作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优抚安置工作,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意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切实把这一特殊的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各级政府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省民政
厅、财政厅等部门要抓好督促检查工作,各地、市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并抄报省民政厅、财政厅。
发表于:07-08-29 00:06
被系统删除于: 00:23:05
发表于:07-09-02 00:06
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之前我们90元/月,现在(8月1日后)100元.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中央财政补助增加的50元被扣了40元???
发表于:07-09-08 11:36
民发〔2007〕99号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4.对在农村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300元。不符合评残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的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参照参战退役人员的补助标准执行。
.cn/jynews/system//.shtml
民发〔号 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南信阳现在补帖75元,从八月一号补帖100元,如中央补帖60元就是135元嘛!怎么少了35元呢?地方少数当官的也太不够哥哥了吧!!!!!!!?
民发〔2007〕99号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俺是河南马兰老兵,现政府补帖75元,听说从八月一号起补帖100元,按照新政策中央财政补帖60元就是135元而不是100元嘛?地方当官怎么能这样子呢!!!!!?
中国核试验基地印象(罗布荒原的马兰花)
您写的真好 我每看一次好象有回了一次马兰.
让我重新回到北京军区军医学校继续读书(转贴)
我是医校出来的,政委也是同期的.当时的问题应该当时就解决,现在这么长时间真是越来越难了.
妈妈想说话
民发〔2007〕99号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之前我们90元/月,现在(8月1日后)100元.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中央财政补助增加的50元被扣了40元???
民发〔2007〕99号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我们这里才有了点消息
东台老马兰
让我重新回到北京军区军医学校继续读书(转贴)
不是这样吧,我的学弟,我们的学校还能这样的黑暗呀.我为你不平,是错现在应该纠正过来了吧,我为你加油!!
中国核试验基地印象(罗布荒原的马兰花)
啊, 马兰,离开的日子就是想念的岁月,十几年的军队生活就是在马兰度过,几十次的核爆炸,几十次的核试验.把我们的一切都和祖国的繁荣强大紧紧的联系在一起.牺牲个人的一切包括生命都在E一不怕苦,二不怕死E的革命精神下毫不犹豫的实现.啊...马兰----
8023-----一老兵
民发〔2007〕99号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太不公平了,为什么有单位的不给,应该每人都有,同是马兰兵两种待遇,天理何在!!!
国务院: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工作
关于余元龙涉密问题,我们认为:余元龙既不是什么“高层人物”,又不是什么敌特分子,只是一名普通的8023涉核人员问题维权的代表。我们会将相关问题的材料逐及映。现在你们认为够的上性拘,就刑拘。关于余员龙的问题地方有关部门违反了中央政法委有关文件和8月15日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机关全力推进重点信访案件化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精神极不相符。
关爱功臣 建军节快乐
你知道四川雅安是这样E关爱E功臣的吗?“号四川雅安的请余元龙旅游回来的半路以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把余元龙[21试验训练基地]原8023部队上访人员抓起来了........”
敬礼8023 敬礼马兰
我太激动了,希望马兰人都来看看 感谢作者
敬礼8023 敬礼马兰
我太激动了,希望所有的马兰人都来看看 向作者敬礼
民发〔号 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是不是伤病的每月补100啊?我是原8023的,已拿抚恤了
民发〔2007〕99号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干吗会这样对待?我曾经是借钱买户口找到了这么个破工作,什么前途都没有,却也划入了不给补助之列,这怎么说也不公平啊,看来有个破工作的战友们得联合起来战斗了!!!
我也是马兰老兵
民发〔2007〕99号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我们有工作拿工资,那是我们劳动所得,我们不劳动他们给我们发工资吗?核辐射每个在马兰服役的兵都有,补助应该每个人都有啊! 政府是在糊弄我们,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这句话很对.我们用身体一样为我国核试验作出贡献,怎么会有截然不同的结果.我们要继续战斗.只要坚定的走下去,相信我们一定会得到应该得到的.
发表于:07-09-09 14:27
根据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号)(机密)、民政厅《关于印发〈我区贯彻中央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民发[号)(机密)精神,以及自治区落实优抚对象及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培训会上的工作部署,江南区切实抓好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相关政策的工作落实,从2007年8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即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0元,每人每月发足150元;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标准提高30%,城镇和农村烈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20%和15%,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20%。对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并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同时还将完善曾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政策、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完善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的措施、完善落实部分复员干部住房和生活救助政策的措施,继续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转干部有关政策。(韦青妮)http://jnq./138//138_.html
发表于:07-11-28 22:17
&&&&&&&& 参加核试验的退役军人不伦是转业的还是有工作单位的都应该给补肋。不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真是天理何在???
发表于:13-09-15 17:47
看看这个视频:
发表于:15-08-17 11:08
我们是八二年兵,八五年复员的,到现在一分钱都没见到,
发表于:15-10-25 11:23
我是1973年的入伍的的兵,到现在无什么补贴不知什么原因i
发表于:15-10-25 16:25
我的部队号码399部队钻探队,退伍无安排,当了四年无一补贴有,没有:?知情者请回
发表于:15-12-05 21:40
文件能不能传达到基层,能准确实现吗?
发表于:16-02-27 15:10
预备役复原后又参加支援新疆建设的有什么补助吗
发表于:16-03-05 22:20
我是1991年底入伍三十八军1994年底退伍老兵至今也不知道民政部门什么政策,今天网上一查才知道国家对退伍老兵有多好,国家的政策好,但是这些都那里去了?我县在三十八年有百余人都没有得到一分钱,请政府杏查实!我是湖北省黄梅县新开镇的退伍老兵。谢谢你们共产党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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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阅读并同意、中的全部内容!2017年上海市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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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退伍军人有哪些补贴政策?下面小编推荐:2017年上海市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全文。欢迎阅读,如有变动,请以官方发布为准。&&&&2017年上海市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全文  1.退役士兵包含哪些对象?  答: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2.退役士兵安置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目前,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士兵退出现役的条件是什么?  答: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1)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2)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3)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4)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6)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7)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8)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9)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4.实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是什么?  答:《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63条对实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作了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级服役期内各个年度安排退出现役:  (1)家庭成员遇有重大变故,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  (2)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疗体系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4)年度考评不称职的;  (5)受降职、降衔以上处分的;  (6)留用察看期满后拒不改正错误的;  (7)受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军籍服刑期满或者被处劳动教养(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前,下同)期满后不适宜留队服现役的;  (8)图谋行凶、自杀或者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9)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的。  5.实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后怎么安置?  部队对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应严格把关,列入年度退役计划,统一下达退役命令。地方安置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接收,落实与其实际服役年限、立功受奖等情形相对应的待遇。  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第(6)、(7)、(8)项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随时安排退出现役。对于此类人员,部队要严格掌握条件,书面告知地方安置部门;安置部门要及时接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士兵被开除军籍或除名的,离队时不予办理退役手续,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不享受退役士兵相关待遇。  6.士兵退出现役后的安置方式有哪几种?  答:兵役法第54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日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士兵可按入伍时的政策执行。  7.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8.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士兵服役期间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的,服刑和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服现役年限。  9.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战时如何理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51条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上述情况下荣立的三等功,按“战时三等功”认定。  10.因战致残是如何界定的?  答: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评定为因战致残: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的;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折磨致残的;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致残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  11.烈士子女是如何认定的?  答:士兵的父亲或母亲有一方被批准为烈士,士兵本人即为烈士子女。士兵与其养父、养母收养关系依法确立,其养父、养母有一方被批准为烈士的,也是烈士子女。  12.哪些退役士兵可以办理退休安置?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1条规定,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1)年满55周岁的;  (2)服现役满30年的;  (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4)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日前已经批准作退休安置的初级士官,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继续移交地方安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日以后),不再批准初级士官作退休安置。  13.符合什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以由国家供养终身?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2条规定,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3条规定,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14.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如何认定?  答: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按自主就业对待,享受安置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同等待遇,地方安置部门不再出具安排工作介绍信。大学生士兵退役后继续完成学业的,由征集地人民政府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享受教育资助等优惠政策。  15.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16.易地安置有哪些条件?  答: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结婚满2年,是指自士官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至士官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止满2周年。  其他特殊情况通常指:一是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批准;二是需要照顾就医、就业、生活困难的残疾退役士兵;三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自行找到接收安置单位的退役士兵;四是服役期间有重大立功受奖表现,当地政府和有关用人单位愿意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  易地安置进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及其他严格控制人口规模的大城市,还应符合当地落户的相关规定。  17.退役士兵申请易地安置由什么机关批准?  答:申请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易地安置的,由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符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易地安置条件的,由军队大单位汇总上报总参谋部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并经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计划。作退休安置的,参照军官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18.退役士兵申请易地安置的程序是什么?  答:由本人申请,军队相关单位审核,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19.退役士兵申请易地安置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按民政部办公厅、总参谋部军务部《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参务〔号)的规定办理。具体是:  (1)随配偶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结婚证原件、配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原件(或集体户口复印件盖户口专用章)、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  (2)随父母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父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原件(或集体户口复印件盖户口专用章)、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  (3)随配偶父母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配偶父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原件(或集体户口复印件盖户口专用章)、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原件、配偶与其父母的关系证明。  地方安置部门审核时需要查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原件的,可以要求安置对象提供有关原件。审核发现弄虚作假的,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不批准易地安置申请,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队单位。相关部队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对造假者作出处理后按实际情况移交。  20.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能否享受安置地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答: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1条规定,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2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报到?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不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3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行政介绍信原件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报到时间通常在每年的12月至翌年1月。  22.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按照安置地省级人民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持《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行政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通常在每年的4月至6月。  23.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的,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如,自主就业安置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等待遇;符合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  24.退役士兵因家庭成员发生重大伤亡、因受灾家庭遭受重大损失、本人突发重大疾病等不可预知的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报到、上岗的,怎么办?  答:士兵退出现役后应该按规定时限到安置地主管部门报到。确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突发重大疾病、发生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退役士兵有能力时应及时与安置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说明情况,申请延期报到。  25.退役士兵的档案如何移交管理?  答: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移交给有资质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托管或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退役士兵接收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管理。大学生士兵复学的,其档案由征集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入伍前的院校;不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政策做好档案移交管理工作。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或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精神病医院等有关服务管理机构管理。  26.退役士兵档案要件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退役士兵档案要件主要包括以下8个方面的内容:  (1)入伍材料:①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②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1990年3月以前入伍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③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1990年3月以前入伍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④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⑤士兵登记表(1990年冬季以前入伍的士兵无此表)。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还应有学历专业审定表、专业技能考核评定表等。院校毕业的士官还应有士官学员入学批准书(1998年、1999年为军士长学员入学批准书)、士官学员毕业分配表。  (2)党(团)材料:①入党(团)志愿书;②优秀党(团)员登记表等。  (3)级别、军衔、职务材料:①士兵军衔报告(登记)表;②士官军衔晋升报告表;③士官选取注册登记表(1979年至1990年选改的志愿兵为志愿兵申请表,1991年至1998年选取的士官为选改专业军士报告表,1999年至2009年选取的士官为士官选取报告表);④士官选取考评登记表;⑤士官年度考评登记表等。代理过干部职务的还应有《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  (4)奖惩材料:受过奖励的应有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等;受过处分的应有处分登记(报告)表等。  (5)病情鉴定和评残材料:①军人体系医院或上级医院诊断证明;②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③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6)生活待遇材料:①调整工资审批表;②士官配偶随军(调)审批表;③士官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审批报告表;④退休士官增加退休费审批表等。(根据退役士兵的不同情况提供)  (7)退出现役材料:①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②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③退休士官安置登记表;④易地安置材料(根据退役士兵的不同情况提供)。易地安置的并相应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本和身份证、配偶所在单位证明,或父母、配偶父母户口本、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原件。  (8)其他相关材料:①职业资格、学历、学位材料;②各种教育培训材料;③本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材料等。  27.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后如何落户?  答: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28.士兵退役后发生的问题,怎么解决?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6条规定,士兵退役后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29.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役后能否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日以前)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其服现役虽不满12年但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后退出现役,可以选择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日以后)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退出现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  30.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到后,通常多长时间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5条规定,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31.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能否向政府申请生活费?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32.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算不算工龄?  答: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33.接收安置单位应在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多长时间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6条规定,接收安置单位应在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34.哪些单位应该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64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安置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35.接收安置单位与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最少签订几年合同?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6条规定,接收安置单位应与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规定,军龄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推荐阅读  退伍不褪色,决战脱贫“战场”  在革命老区四川省渠县,有46名特殊的驻村“第一书记”,他们以勇于吃苦、敢打硬仗的精神带着群众脱贫致富,有的甚至献出宝贵的生命。他们有着共同的身份――退伍军人。  渠县,位于四川省东部,达州市南部,全国革命老区,四川兵源大县,四川贫困人口大县,脱贫难度大,扶贫任务艰巨而繁重。为了增添扶贫&“新活力”,深入推进脱贫攻坚工作,&2015年4月初,渠县县委下发《关于选派机关干部到贫困村、后进村(社区)任第一书记的通知》,46名县级部门(单位)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突出、作风正的退役军人主动递交申请,到贫困村挂职担任第一书记。  用当时县委领导的话说,退伍军人有着退伍不褪色的优秀品质,选派退伍军人到贫困村挂职担任第一书记不是即兴之作,也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县委、县政府从渠县实际出发,经过深思熟虑作出的重大决策。  事实证明,选派退伍军人到贫困村挂职担任第一书确实是脱贫攻坚的一把“利刃”。金土村在黄小军的带领下,村民致富增收,企业入驻不断;石桌村在王磊的带领下,村民搬进了新居,村貌旧貌换新言;云一村在周斌的带领下,桑蚕产业园规模不断壮大,村集体产业欣欣向荣;燕山村在杨东的带领下,村民住上了新居,挣到了“票子”,而自己却累倒在了这片深爱的土地上;等等。截止2016年底,在退伍军人第一书记的带领推动下,渠县19个建档立卡贫困村、2.3万贫困户实现了脱贫摘帽。  在渠县46名退伍军人第一书记身上,传承着退伍军人“退伍不褪色”的红色基因,诠释着四个方面的闪光点:  一是诠释了军人的信念。信念,是革命军人的灵魂和安身立命之本,是战胜困难、抵御诱惑的决定性因素。渠县46名退伍军人第一书记正是因为有了这种品质,才使得他们在扶贫攻坚工作中,以决战决胜的信念,坚决打赢这场输不起的脱贫攻坚战。  二是诠释了军人的血性。习主席多次强调指出:威武之师还得威武,军人还得有血性。军人的血性就是&“见红旗就扛,见第一就争”,时刻准备为祖国和人民去战斗。渠县46名退伍军人第一书记正是因为有了这种品质,才使得他们在脱贫攻坚的“战场”上不向困难低头、敢于攻坚克难。  三是诠释了军人的担当。敢担当,是军人必需具备的基本素质,是革命军人无不胜的法宝。渠县46名退伍军人第一书记正是有了这种品质,才使得他们在脱贫攻坚的“战场”上敢于承担责任不推诿、敢于正视困难不回避、敢于直面矛盾不上交。  四是诠释了军人的甘于寂莫。寂莫是军人的代名词,甘于寂莫是军人高贵品质的体现。选择了当一名军人,同时也选择了远离酒绿灯红,远离灯火阑珊,陪伴自己的始终是神圣的钢枪。渠县46名退伍军人第一书记正是具备了这种品质,才使得他们在贫困偏远的农村甘于寂莫,坚守初心,执着工作。  “在脱贫攻坚大考中,退伍军人第一书记群体用热血诠释了坚强党性,也锤炼了一批基层干部,带动渠县扶贫工作扎实推进。”渠县县委书记苟小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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