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与所得税率高低无关?

公司向员工个人借款 须了解这些税事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 案例:
 某公司因经营需要,计划向员工筹集资金500万元,参与人数规模有50人,借款期限1年,借款利息为年息10%,签订借款合同,直接让员工将款项打入公司的基本户。公司向员工借款的利息是否能税前扣除?有哪些涉税事项?有什么税务风险?     分析:......
& 案例:&
& 某公司因经营需要,计划向员工筹集资金500万元,参与人数规模有50人,借款期限1年,借款利息为年息10%,签订借款合同,直接让员工将款项打入公司的基本户。公司向员工借款的利息是否能税前扣除?有哪些涉税事项?有什么税务风险?
& 分析:&
  一、员工取得利息应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将资金出借收取利息行为,属于贷款行为,应缴纳营业税。但个人有起征点规定,利息收入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员工出借资金取得的利息,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认、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规定,按照税法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心须依法履行。
  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该公司应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因此,该公司未代扣代缴员工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可对该公司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责成该公司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二、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事项  
  首先,该公司支付利息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其次,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1、合法有效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一)项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该公司支付个人利息,应以发票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公司未取得发票的,根据《》()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该项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参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讨论稿)》规定,企业向非金融机构或者个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发票或者相关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提供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个人开据的收据,原则上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利息税前扣除标准  
  《》()第一条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第一条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假定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该公司按10%向员工(非股东和关联方)支付利息,该公司取得利息支付合法有效凭证,则超过6%部分的利息不能税前扣除。如该公司不能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则利息支出均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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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利息所得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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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个人所得税
这个没有谁会自觉地把自己所取得借贷利息向国家缴纳所得税。国家制定的标准只是用于检查到这类情况出现后所适用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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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利率20%
对民间借贷利息所得,应该是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借款利息支出的所得税处理
基于资金短缺原因及杠杆效应原理,绝大多数企业都或多或少地负债经营。这部分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如何处理,成了企业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
基于资金短缺原因及杠杆效应原理,绝大多数企业都或多或少地负债经营。这部分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如何处理,成了企业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本文将非金融企业借款区分不同来源,结合企业日常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对借款利息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分析。
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
1.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明确,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所以,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在内的机构,判定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应视其是否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2.委托贷款是否属于向金融机构的借款?
根据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二条的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第七条将委托贷款规范为金融机构经营的三种贷款"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之一。
显然,除了直接向金融机构申请取得的借款之外,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取得的借款,企业支付的利息也属于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3.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对利率的要求。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将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直接明确为"准予扣除"。也就是说,通过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利率,会受到金融机构或行业本身相关法规对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规范,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对计息利率不再作出限制。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融资对象"非金融企业"除了组织,是否包括个人?这里的向非金融企业融资与非法集资有什么区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对企业向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及"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也就是说,条例中的融资对象"非金融企业"包括个人。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融资利息,应是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融资行为产生的利息。《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只有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才能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否则将视为非法集资,所支付的利息也无法税前扣除。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被限定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那么,什么是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浮动利率是否属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实务中,对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掌握,通常是参照原税法下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第1114号)规定,即《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对于浮动利率,还有一个重要的规定需要注意,即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号)规定,从日起,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取消上浮区间限制,是否等于完全没有上限限制?金融企业属于企业,利率市场化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但在放贷过程中,金融企业基于合理经营需要,自身往往会对不同期限、不同类型的贷款设定不同的浮动标准。所以,不能理解为完全没有上限限制。
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的利息支出
关联企业之间互相融资借款,不属于现行法规禁止的"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的非法集资,税法也无明文规定关联企业间借款必须支付利息。但关联企业之间借款是否收取利息或收取多少涉及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在进行相关税务处理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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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利息所得税率-问答
债券利息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利息吗?
信用卡的利息率是多少?
信用卡正常消费有20-50天的免息期。透支的话要缴纳1%手续费,按央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收取利息,利息是每日万分之五,也就是月息1.52%,年息18.25%。
10000元日率0.685用两个月利息是多少?
1300左右吧
算一下利息率
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够便宜了。
微粒贷的日率是0.05%,这利息是怎么算的
微粒贷具有无抵押、无担保,随借随还、按日计息的特点,具体额度由腾讯公司的互联网大数据风控模型确定,主要基于互联网行为数据,如消费、社交、游戏等以及第三方数据等多维度数据。微粒贷借贷利息为日息0.05%,年化利息约18%。比支付宝借呗稍高,支付宝借呗日息为0.045%。不过,未来“微粒贷”将通过QQ钱包和微信钱包向更多用户开放,并实施差别化预期年化利率,信用风险低、资质好的用户可享受低至0.02%-0.03%的日息,这样预期年化利率就只有7.2%-10.8%了。想想还是很划得来的,比市面上很多都要低。假设从微粒贷借款2500元,分5个月还款,借贷利息费用和应还本金计算如下(日预期年化利率0.05%):第一个月:应还本金500元+利息38.75元。第二个月:应还本金500元+利息30.00元。第三个月:应还本金500元+利息23.35元。第四个月:应还本金500元+利息15.50元。第五个月:应还本金500元+利息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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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六、本通知自日起至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日有关银行借款利息所得税问题3 months ago0收藏分享举报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微信公众号:注册会计师论坛(ID:cpa866)推荐阅读{&debug&:false,&apiRoot&:&&,&paySDK&:&https:\u002F\\u002Fapi\u002Fjs&,&wechatConfigAPI&:&\u002Fapi\u002Fwechat\u002Fjssdkconfig&,&name&:&production&,&instance&:&column&,&tokens&:{&X-XSRF-TOKEN&:null,&X-UDID&:null,&Authorization&:&oauth c3cef7c66aa9e6a1e3160e20&}}{&database&:{&Post&:{&&:{&isPending&:false,&contributes&:[{&sourceColumn&:{&lastUpdated&:,&description&:&您好,欢迎来到注册会计师论坛!\n这里是所有财会达人及CPA达人学习与交流的第一官方论坛,论坛的宗旨在于:\n1、第一时间权威发布财会行业重要新闻、政策文件、考试信息等,给所有CPA达人、财会达人等提供最前沿的财会讯息解读;\n2、为所有财会达人和CPA达人营造一个职业交流和学习的平台,共同努力,一起进步。\n3、如果您是财会达人或者对财会知识感兴趣,请关注我们;\n4、有微信号和今日头条号的朋友也可搜索注册会计师论坛,关注我们,好文章会同步分享;\n5、想加群交流的朋友,可以加注会君微信(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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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财税〔2016〕36号 附件3:\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十九)以下利息收入。\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统借统还业务,是指:\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u003C\u002Fp\u003E\u003Cblockquote\u003E\u003Cp\u003E\u003Cb\u003E答疑君建议:\u003C\u002Fb\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建议按统借统还处理此项贷款业务,母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子公司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母公司收取利息时自开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子公司凭母公司出具的利息发票在税前扣除。\u003C\u002Fp\u003E\u003C\u002Fblockquote\u003E&,&updated&:new Date(&T14:26:09.000Z&),&canComment&:false,&commentPermission&:&review&,&commentCount&:0,&collapsedCount&:0,&likeCount&:0,&state&:&published&,&isLiked&:false,&slug&:&&,&isTitleImageFullScreen&:false,&rating&:&none&,&titleImage&:&https:\u002F\\u002Fv2-653c8ffcda4_r.png&,&links&:{&comments&:&\u002Fapi\u002Fposts\u002F2Fcomments&},&reviewers&:[],&topics&:[{&url&:&https:\u002F\\u002Ftopic\u002F&,&id&:&&,&name&:&税务&},{&url&:&https:\u002F\\u002Ftopic\u002F&,&id&:&&,&name&:&财务与会计&},{&url&:&https:\u002F\\u002Ftopic\u002F&,&id&:&&,&name&:&注册会计师(CPA)&}],&adminClosedComment&:false,&titleImageSize&:{&width&:650,&height&:375},&href&:&\u002Fapi\u002Fposts\u002F&,&excerptTitle&:&&,&column&:{&slug&:&c_&,&name&:&注册会计师论坛&},&tipjarState&:&inactivated&,&annotationAction&:[],&sourceUrl&:&&,&pageCommentsCount&:0,&hasPublishingDraft&:false,&snapshotUrl&:&&,&publishedTime&:&T22:26:09+08:00&,&url&:&\u002Fp\u002F&,&lastestLikers&:[],&summary&:&\u003Cb\u003E提问:\u003C\u002Fb\u003E我们公司是一家集团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母公司取得银行借款2亿元,一年期借款利息为870万元,1.5亿元用于母公司自营业务,5000万元用于拨付全资子公司使用,拨付子公司使用部分母公司未收取利息费用,母公司此一年期利息费用870万是…&,&reviewingCommentsCount&:0,&meta&:{&previous&:{&isTitleImageFullScreen&:false,&rating&:&none&,&titleImage&:&&,&links&:{&comments&:&\u002Fapi\u002Fposts\u002F2Fcomments&},&topics&:[{&url&:&https:\u002F\\u002Ftopic\u002F&,&id&:&&,&name&:&税务&},{&url&:&https:\u002F\\u002Ftopic\u002F&,&id&:&&,&name&:&房地产&},{&url&:&https:\u002F\\u002Ftopic\u002F&,&id&:&&,&name&:&财务与会计&}],&adminClosedComment&:false,&href&:&\u002Fapi\u002Fposts\u002F&,&excerptTitle&:&&,&author&:{&bio&:&微信公众号:注册会计师论坛(ID:cpa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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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第六条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第八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房地产老项目,是指:\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房地产项目;\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第九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第二节 预缴税款\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第三节 进项税额\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第四节 纳税申报\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img src=\&https:\u002F\\u002Fv2-2faf3e2621dcae6cfa446f_b.png\& data-rawwidth=\&676\& data-rawheight=\&591\&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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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ef=\&http:\u002F\\u002F?target=http%3A\u002F\u002Fcpaexam.\&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u003E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u003Ci class=\&icon-external\&\u003E\u003C\u002Fi\u003E\u003C\u002Fa\u003E),以注册用户身份登录进入,下载打印准考证。\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五、对于申请修改过姓名或者身份证件号码的考生,需要重新注册才能够下载打印准考证。对于姓名中有问号的考生,需要到报名所在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准考证进行盖章确认。\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六、未完成报名、未成功交费、未录入毕业证编号及未通过学信网学历认证的考生不能下载打印准考证。\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考生在下载打印准考证期间,如有问题或疑问,请向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我会进行咨询。我会咨询电话为(010)。\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日\u003C\u002Fp\u003E&,&state&:&published&,&sourceUrl&:&&,&pageCommentsCount&:0,&canComment&:false,&snapshotUrl&:&&,&slug&:,&publishedTime&:&T14:48:41+08:00&,&url&:&\u002Fp\u002F&,&title&:&【重要】2017年CPA考试准考证即将开始打印,请考生们看清楚要求再打!&,&summary&:&\u003Cstrong\u003E2017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将于日举行,专业阶段考试将于日至15日举行,欧洲考区考试将于日至22日举行。准考证下载打印相关事宜具体公告如下所示。\u003C\u002Fstrong\u00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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