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届宝安历任洛阳市公路局局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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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们在找深圳宝安公路局局长“在深圳这样的不算豪华”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都市报
  “在深圳,这样的不算豪华”
  网上的一篇帖子最后闹出这么大的事件,局长张助浪说他做梦都没想到
  网络披露宝安区公路局“豪华门”事件追踪
  他说自己再傻也傻不到搞个重修工程捞好处的地步。
他说这是一个阴谋,一个很大的阴谋。他说纪委是来了,但不是调查他,而是调查网上发帖一事。
  翻修大楼是要发展总部经济
  记者(以下简称记):网上传闻几万块钱引进来的罗汉松,摇身一边成了20万,存在虚报并把公款分摊到下属公司?
  张助浪(以下简称张):这是谣言。我再犯傻也不会做这种事情,而且当初去买这些花草、石头都是公路局科级以上干部集体一起到佛山南海,一起挑选一起买的,账本大家都很清楚,花费根本就没这么高。
  记:你觉得这办公楼豪华吗?网上说你们公路局有着“六星级”的大厅,你觉得有必要吗?如果按照国家出台的规定,重建费用可是明显超过了省级党政机关办公楼的4000元/平方米的要求。
  张:国家印发的通知是在今年4月份发出的,这栋楼是在去年9月份就已经重新装修完工,而且公路局属于事业单位,并不是党政机关。我觉得在深圳,拥有这样的办公楼并不算豪华,而且并不是单纯公路局在这办公。还有很多企业也在这座楼办公,我们重新翻修就是想把它当写字楼来经营,发挥整栋楼的经济效益,留住一些公司总部在这里,发展总部经济。因为宝安总体高级写字楼也不多,装修后租金翻倍就可以证明还是很划算的。
  大楼本来就是7家直属企业集资建的,公路局也要交租金
  记:但事业单位以及你们下属的企业,也是国企啊,建得这么豪华,花的也算是老百姓的钱,所以网上也质疑你们没有公开招标,对工程缺乏监管。
  张:确实没有进行公开招标。我想先说明一下,整栋楼当年是公路局下属的7家直属企业集资建设的,他们也都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只是委托公路局进行管理。现在公路局搬进来,也一样要出租金,并签订了租用合同。根据规定,我们是属于施工企业自建自用工程,并且是其中的6家企业同时以委托形式,包给第7家长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零利润形式进行施工的。因为这家直属企业有施工企业资质,并且等级符合工程要求,委托书也签订了,所以我们认为并不需要进行公开招标。而且此次续建办公楼大门和大堂,均属于我们自筹资金和下属公司分摊,并没有动用财政拨款。
  记:不过监管这一块呢,听说区纪委已经在调查这事情。
  张:纪委还没有来调查,前天(5月22日)纪委有人过来了解情况了,主要是针对网上发帖的事情,并不算介入调查。我也不怕纪委来调查,不查不清楚,我希望他们来调查。我也会主动找纪委来调查这件事情,不然我自己说不清楚。
  过我手的工程每年差不多二三十亿元
  记:为什么说不清楚呢?网上传闻是你和一个副局长不和,闹僵了,而且认为你从工程中捞了不少好处,主要是这事情吗?
  张:这是一个阴谋。一个很大的阴谋。我和副局长没有矛盾,何来闹僵之说?你想想,过我手的工程每年差不多二三十亿元,我真想贪,用得着找个这样的工程去捞好处吗?这里本来就是一个很大的阴谋。
  记:什么阴谋?
  张:就是我说的公路局下属的一家企业,把一处厂房一直出租给一家企业并导致发生了纠纷,该公司多年来欠租金900多万,希望以前的租金一笔勾销,并提出降低现在的租金,并想吞侵国有资产。他们曾找过我多次,甚至找到省、市里的人来做我的工作,我一直没答应,拉拢不成后就威胁,后来他们就向我摊牌,说要搞我。如果我真想贪,我在这个事情上就顺水推舟了,还用得着搞个重修工程捞好处?人再傻也不会傻到这个地步。早知道是这样,我当初就不答应进行重修。
  如果我想贪,现在至少也弄到个五六百万了
  记:可是你还是重修了(这个工程)。
  张:是啊,我去年四五月份才过来,6月份就大搞装修,其实应该是很敏感也很容易让人说三道四的事情,但我还是坚持了下来,觉得很有必要进行这样的重新修建,否则停车都成难题,而且写字楼也租不出去。现在我最担心的是我太太,她现在也知道这个事情了。早在我上任的时候,她就提醒过我不要贪,在公路局不要被那些工头给搞倒了。现在我也发现这个位置确实不好坐,如果我失败的话,就是太坚持原则。
  记:这话怎么说,这个位置诱惑很多吗?
  张:人多、事多、困难多;家大、业大、问题大。清者自清、浊者自浊,利益很多,陷阱也很多。如果我想贪,现在至少也弄到个五六百万了。
  记:没想到会在网上把这事情闹得这么大吧,下一步有什么打算?
  张:做梦都没想到。希望纪委能介入调查,现在区委也很重视,我会服从和配合区委区政府开展有关工作。
  公路局的钱是养护费结余
  “松石配”罗汉松花了25万,石头花了七八千
  昨日,宝安区公路局局长张助浪抛出了“陷害说”,并表示该工程没有经过招投标符合规定。诸多问题,引发了网民新一论的争论。宝安区公路局为此也专门写了一份《关于我局公路管理中心大楼完善工程情况说明》(下简称为《说明》)。昨日,记者对读者网民的诸多疑问一一进行了调查与核实。
  一、2600万工程花在了哪里?
  网友:毁掉2000万的大门,又耗资近3000万元巨款重修;门口的“松石配”身价近百万。
  《说明》:重修工程将大院改造成围合式管理小区,扩大了大堂空间,解决了因原大堂大门直对107国道带来的尾气噪音问题,解决了原来地下车库雨季积水的问题。
  张助浪:原来外边围墙没有门,大楼里的门也只是玻璃门,说毁掉花费近2000万元的大门没根据。而且这2600多万元用了5大类220多个子项目,并不仅仅是修大门,还有大楼首层改造、停车场改造,并打通了107国道和宝民路等。
  记者调查:门口的松石配不值近百万,一棵罗汉松花费了约25万,旁边的石头约七八千元。
  二、2600万建设款是何性质钱款?
  网友:公路局是自筹经费事业单位,咋个自筹法?人人干苦力去?
  公路局有关人士:公路局和下属七家直属企业单位所自筹的2600万资金里面,公路局的钱是深圳市公路局每年下发来养护费等费用的结余,这些钱本来是可以下发给职工的,归公路局自己使用。公路局在此次修建中,没有用一点财政拨款。而七家企业均是国有企业,是独立法人,有利润来源。
  周德智律师(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资产均属于国有,不能随意处置,国家财政部门、国资委等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均可对其进行监管。
  三、该改造项目是否应该招投标?
  网友:此次装修没有实施招投标,工程失去了监管。
  《说明》:大楼完善工程符合“具备施工资质单位自建自用工程可免于公开招标、自行施工”的规定。
  记者调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确实规定: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周德智律师: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同时国家计委颁布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属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也有规定。
  公路局改建项目是自身和7家直属单位筹资兴建,最后由一家单位负责施工。该项目法理依据很淡薄。
  四、2600万工程可能暗藏腐败?
  网友:花了2600万,没有监督,可能有腐败。
  记者调查:宝安区有关工作人员表示:“其他项目我不敢说,而这个项目据我了解,里面没有问题。”据介绍,项目兴建中,成立了监督小组,由宝安区公路局主要领导当组长。另外,公路局还受纪委监督。据介绍,改造完之后,确实提升了办公楼的综合价值,每平米的租金由50元提升到了100元。一年应该可以多收600多万。七家企业在办公楼内均有房屋出租,收益比较明显。
  五、陷害说有无根据?
  网友:局长应关心网友质疑是否属实,而不是说自己被陷害。
  张助浪:确实有人在搞事,如果妥协,会造成上千万的国有资产流失。
  记者调查:一份法律文书显示,仲裁判定某公司拖欠宝安区公路局数百万租金。
  本报记者 梁永建 刘荣
  张助浪,1976年12月参加工作,1979年6月入党。2003年8月任宝安区劳动局局长,2006年初任宝安区公路局局长。在此之前,他在区纪委任职,2002年曾受到中纪委通令嘉奖,被省纪委评为先进工作者。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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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 余 饭 后聚法案例_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住宅局(公共物业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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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住宅局(公共物业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58楼08单元。法定代表人郑康豪,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詹映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燕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住宅局(公共物业管理局),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57号。法定代表人刘文浩,局长。委托代理人郭东伟,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彦玲,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庭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住宅局(以下简称宝安区住宅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詹映峰、张燕君,被告委托代理人郭东伟、刘彦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深圳市宝安区“公路局西侧片区”旧改项目系2004年l0月28日前己列入旧城旧村改造计划(即城市更新计划)的项目,属于深圳市政府历史遗留的70个旧改项目,占地2.07万平方米。原告拟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对该项目进行拆除重建。日,原告与深圳市宝安区公共房产局(现更名为“深圳市宝安区住宅局(公共物业管理局)”)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原告对宝城宝安公路局西侧片区进行旧城改造,需拆除被告在宝安公路西侧一栋综合楼(原产权人为宝安区交通局,现属宝安区政府,由被告负责管理),该栋房屋所属土地宗地号为:A008-0246,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粤房字第××号,占地面积1483.5平方米,建筑面积2852平方米;原告支付全部拆迁物业的补偿费用合计人民币8,413,400元,分如下三次支付:《拆迁补偿协议书》签订之时,原告应支付第一笔补偿费用人民币2,800,000元;被告应在日前腾空拆迁物业,腾空拆迁物业后,原告支付第二笔费用人民币3,000,000元;原告的拆迁改造项目取得拆除房屋许可证后五日内向被告支付第三笔费用人民币2,613,400元。上述拆迁补助事项己在日的区政府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记载于《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三届六十七次[2006]4号)第十五项:“审议了区公共房产局提交的《关于区交通局办公楼拆迁补偿问题的再次请示》,同意区交通局办公楼拆迁补偿标准为2,950元/㎡,总补偿金额为841.34万元”。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定于日向被告支付了第一笔补偿费用人民币2,800,000元,被告也向原告移交了涉案物业房屋所有权证。之后因被告一直使用涉案物业,至今尚未腾空并搬离拆迁物业。2014年1月,原告向宝安区政府递交了《关于将宝安区公路局西侧片区旧改项目列入宝安区2014年重点城市更新项目的请示》,请求宝安区政府通过将涉案旧改项目列入重点跟进的城市更新项目的形式,协助原告推进包括涉案物业在内的旧改项目,并请求区政府敦促被告将包括涉案物业在内的拆迁物业移交原告,原告的请求得到宝安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等有关单位的支持。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拆迁补偿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宝安区政府的批准,且该协议书议履行的内容已经深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认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当切实履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并继续履行;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一、涉案《拆迁补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约定的办公楼拆迁补偿标准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被告予以确认。深圳市宝安区“公路局西侧片区”已于2004年以前列入旧城旧村改造计划,属于深圳市政府历史遗留的70个旧改项目。原告拟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对该项目进行拆除重建,因原宝安县交通局办公楼位于拆除重建范围内,原告申请进行拆迁补偿,并与被告(原深圳市宝安区公共房产局)进行协商谈判。日,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涉案办公楼拆迁补偿标准为2,950元/平方米,总补偿金额为人民币8,413,400元。日,原告与被告(原深圳市宝安区公共房产局)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拆迁补偿款项共计人民币8,413,400元;合同签订之同时,应支付补偿款人民币2,800,000元;拆迁房屋腾空处于可拆迁状态,原告接到通知后五日内支付补偿款人民币3,000,000元;拆迁改造项目取得拆除房屋许可证后五日内支付补偿款人民币2,613,4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仅支付首期补偿款人民币2,800,000元,此后因拆迁物业无法腾空导致至今无法履行完毕。综上,涉案协议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拆迁补偿标准已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审议同意,被告对此不持异议。二、因目前履行协议所依据的法规已变更,且期间拟拆迁的房屋价值发生较大差异,导致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要求予以变更。2001年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依据上述法规的有关规定,被告与原告于日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原告的拆迁改造项目取得拆除房屋许可证后方可向被告支付第三期拆迁补偿款。然而,2011年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止了原条例,新的法规中对房屋拆迁与补偿事宜明确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由有关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等法定程序。同时,新的法规已经取消拆迁许可证的规定。因此,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法规发生变更,拟拆迁房屋的价格截止目前也产生了重大差异,在此情况下,《拆迁补偿协议书》基于情势变更亦应相应变更,原条款无法继续履行。综上所述,被告不否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拆迁补偿标准也已经审批同意,但由于当时拆迁条款的设定存在不合理,且国家对拆迁补偿作出新的规定,已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故被告要求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协议作出变更,以推进该片区旧改项目的实施。
经审理查明:日,宝安县交通局作为所有权人取得了粤房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上述《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位置为宝安区十区宝民一路,建筑面积为2852平方米。原、被告确认上述房屋即涉案房屋。日,深圳市宝安区交通局作为移交单位(甲方),被告(原深圳市宝安区公共房产局)作为接收单位(乙方),双方签订了编号为PR号《宝安区政府物业资产产权交接书》,约定根据深宝府[2004]87号、宝机编[2003]4号、深宝府办[2003]91号以及深宝府办[号文件精神,甲方将其所有的宝安区交通局办公楼(位于宝安区宝民一路37号,建筑面积为2852.2平方米)、城区交管所综合楼(旧楼)(位于宝安区宝城49区上川西路北侧,建筑面积为876.2平方米)以及附属设备移交给乙方进行统一管理。2005年4月,原、被告共同委托深圳市国策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对涉案房产在日的拆迁补偿价值进行了评估,深圳市国策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日作出深国策评字[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结论为:涉案房产在日的拆迁补偿价值为人民币4,879,200元,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1,712元,该估价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自日至日)。日,被告向宝安区政府提交深宝公房[号《关于区交通局办公楼拆迁补偿问题的请示》,该请示载明:区交通局办公室位于宝民一路,占地1483平方米,建筑面积2852平方米,为政府物业,被告已经接管,根据宝安区旧城改造规划要求,目前该办公楼已经纳入“宝安公路局西侧片区旧城改造”范围,需要拆除。区旧改办已选定改造建设单位为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原、被告协商,为了推动区旧城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对区交通局办公楼的拆迁补偿办法拟定为货币化补偿,平均每平方米人民币2,680元,共计人民币7,643,360元,现上报区政府审定,如同意,被告将根据区政府的审批,与皇庭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日,深圳市宝安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宝安区国资办)向区府办作出《关于核准区交通局办公楼补偿问题的报告》,表明:经收到区领导批转的《关于区交通局办公楼补偿问题的请示》后,宝安区国资办对区交通局办公楼补偿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经审查,宝安区国资办认为原、被告聘请深圳市国策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对区交通局办公楼拆迁补偿项目进行的评估,评估中介机构资质符合法定要求,评估方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评估结果比较符合宝安实际。但评估报告书缺少评估中介机构法人代表、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审核人员的签字,建议该评估报告书做上述补充后予以采用。日,被告向宝安区政府提交了宝公房[2006]01号《关于区交通局办公楼拆迁补偿问题的再次请示》,表明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三届六十次重纪[2005]20号的会议纪要精神,被告就有关交通局办公楼拆迁补偿问题,组织了专门小组,再次对该大楼进行了实地勘察,了解具体情况。然后参考宝安区旧改办对该片区旧改房产拆迁补偿的指导价格,结合宝安区目前房地产市场行情和委托评估公司对该大楼拆迁补偿价值的评估,被告再次与该旧城改造投资商皇庭公司多次磋商,经初步达成了该楼拆迁补偿价,由原来的每平方米人民币2,680元调高到人民币2,950元,每平方米增加了人民币270元。现请区政府审议,如同意,被告再与开发商协商具体的改造事宜。日,在李文龙的主持下,深圳市宝安区政府召开三届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并形成三届六十七次[2006]4号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第十五项议题载明“审议了区公共房产局提交的《关于区交通局办公楼拆迁补偿问题的再次请示》,同意区交通局办公楼的拆迁补偿标准为2,950元/㎡,总补偿金额为841.34万元”。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书》,相关约定如下:甲方对宝城宝安公路局西侧片区进行旧城改造,需拆除乙方在宝安公路局西侧一栋综合楼,该楼房所属土地宗地号为A008-0246,占地面积1483.5平方米,建筑面积2852平方米,该物业原权属为宝安区交通局,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现属于宝安区政府物业,乙方负责管理,根据深宝府[2004]87号文件的规定,有权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及收取拆迁补偿金;结合该片区旧房市场评估价,经甲、乙双方多次协商,并经宝安区人民政府批准,一致同意按现金补偿方式进行拆迁补偿,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拆迁物业(2852平方米)的拆迁补偿款为人民币8,413,400元,甲方不再按不同法定用途的物业分别补偿;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拆迁补偿款项已经包括拆迁物业因提前拆迁的过渡费、装修补偿、预期经营损失和拆迁安置等综合因素所产生的补偿费用,甲方不再因拆迁物业而向乙方支付其他拆迁补偿费用;支付上述拆迁补偿款方式如下:在本合同签订之时,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支付补偿费用人民币2,800,000元。乙方腾空拆迁物业,使其处于可拆迁状态时,将此种状态告知甲方,甲方应当在得到通知后五天内向乙方支付补偿费用人民币3,000,000元。甲方的拆迁改造项目取得拆除房屋许可证后,甲方应在取得该许可证当天告知乙方,并在取得许可证后五日内向乙方支付补偿费人民币2,613,400元;甲方应当在乙方将拆迁物业腾空之前开始准备向相关部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如在乙方将拆迁物业腾空之后一个月内甲方仍未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则乙方有权在将拆迁物业腾空后一个月要求甲方支付以上款项;乙方应当在日前腾空所有拆迁物业并通知甲方进行拆迁改造,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拆迁补偿款,则乙方有权拒绝移交上述物业;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将拆迁物业腾空并告知甲方,但因如下免责事由导致出现延误除外:由于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宝安区交通局新办公用房调配没有最终确定导致拖延、由于新办公用房的装修延迟导致的拖延、其他并非由于乙方自身的原因导致的拖延;甲方如果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对该物业不拆迁重建,则乙方有权将该物业收回,并向甲方主张补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已经发生的各类费用;如政府相关部门对甲方的拆迁项目不予批准,甲方应当立即书面告知乙方,乙方从甲方支付的款项中扣除由于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实际费用后,将余款退回甲方,乙方收回拆迁物业,甲方应将乙方交付的所有相关物业资料退回乙方。日,原告皇庭公司向被告宝安区住宅局支付了第一期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800,000元,被告宝安区住宅局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日,被告宝安区住宅局向原告皇庭公司移交了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原告皇庭公司于当日向被告宝安区住宅局出具了《收条》。日,深圳市宝安区城中村(旧存)改造办公室做出深宝城改复[号《关于的回复意见》,该意见载明内容如下:宝安区新安街道公路局西侧片区城市更新单元属日市府《关于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新安翻身工业区等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深府[号)文件的项目之一,该项目临近107国道,地理位置特殊,将与海雅缤纷城、万家商场、都之都酒店等构建繁华商圈,对我区形成和促进特区一体化起到重要作用,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将该项目列入我区2014年重点城市更新项目,加快项目各项审批工作。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被告于日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有效并继续履行。原告在庭审中明确其主张的继续履行内容为:1、被告向原告移交涉案房屋;3、原告向被告支付剩余的全部补偿费用,其中第二期补偿款在被告腾空涉案房屋时支付,第三期补偿款在被告移交涉案房屋一个月内支付。被告主张涉案《拆迁补偿协议书》的相关约定依法应予变更,变更内容以及理由如下:1、涉案房产的价值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故对协议书约定的拆迁补偿款数额应当予以相应变更;2、2011年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已经取消了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故协议书约定的第三期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应当相应进行调整。另查,1、日,原告皇庭公司取得了深房开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取得的资质等级为三级。2、经本院依法查询,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宝安交通运输局于日出具《宝安交通运输局关于原区交通局办公楼相关情况说明的复函》,回复内容如下:原深圳市宝安区交通局办公楼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宝民一路37号,物业占地面积480.2平方米,建筑面积2852.2平方米,共七层,属框架结构。根据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深宝府[2004]87号)精神,该物业产权已于日移交深圳市宝安区公共房产局。根据日市交通运输委和宝安区政府联席会议精神,考虑到暂时没有合适的办公场地,由该局在现有办公场所统筹调剂搬迁单位的办公用房。后经报请市交通运输委批准,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宝安大队、宝安交通运输局应急值班室等现在该办公大楼内办公的单位,将迁至公路管理中心及附楼5栋办公(产权单位是市交通运输委)。目前,附楼5栋相关楼层基本完成办公场所和饭堂等基础设施的装修,具备搬迁条件。该局将积极配合该片区城市更新,及时做好搬迁工作。3、经本院依法查询,深圳市宝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日作出深宝国资委函[2015]39号《关于原区交通局办公楼有关问题的复函》,回复内容如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十区宝民一路原宝安区交通局办公楼,其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粤房字第××号)所列产权所有人为宝安县交通局。根据《关于印发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宝府[2004]87号)规定,2005年原区交通局将该办公楼移交区公共物业管理局,请依法依规审理。4、经本院依法查询,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日作出深交函[号《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原宝安区交通局办公楼产权说明的复函》,回复内容如下:原宝安区交通局办公楼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宝民一路37号。物业占地面积480.2平方米,建筑面积2852.2平方米,共七层,属框架结构。该物业产权已由原宝安区交通局于日移交深圳市宝安区公共房产局。深圳大部制改革后,该委执法支队宝安大队在该办公大楼办公,根据该委与宝安政府联席会议精神,已在该委下属物业中安排办公场所给执法大队,并已完成搬迁。5、原、被告均确认涉案《拆迁补偿协议书》并无履行上的障碍,且涉案房屋已经于2015年底清空,现无人使用,但被告尚未将涉案房屋移交给原告。以上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宝安区政府物业资产产权交接书、关于区交通局办公楼拆迁补偿问题的请示、关于核准区交通局办公楼补偿问题的报告、关于区交通局办公楼拆迁补偿问题的再次请示、关于区交通局办公楼拆迁补偿问题的再次请示、拆迁补偿协议书、收款收据、收条、关于《关于将宝安区公路局西侧片区旧改项目列入宝安区2014年重点城市更新项目的请示》的回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宝安交通运输局关于原区交通局办公楼相关情况说明的复函、关于原区交通局办公楼有关问题的复函、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原宝安区交通局办公楼产权说明的复函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作为涉案房屋的管理人虽然就涉案房产的处置委托了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并依法向区政府进行了申报,但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宝安区国资办公仅就评估程序出具了审查意见,无证据证明相应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已经依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法定程序就涉案房产的处置进行了审批程序,故涉案房产的处置并不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现行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但因原、被告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并未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且已经经过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第三届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审核通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被告在庭审中均确认涉案《拆迁补偿协议书》并无履行上的障碍,故原告主张确认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有效并继续履行该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主张的拆迁补偿价款数额的情势变更。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签订补偿协议书之前已经委托了评估机构对于涉案房产的拆迁补偿价值进行了评估,且该评估的评估机构资质、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和评估报告出具形式已经经过了宝安区国资办的审查,且原、被告签订补偿协议书的日期亦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本院认为根据宝安区国资办对评估结果的核查意见可知,原、被告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中约定的拆迁补偿价款与涉案房产在签订协议时的实际情况基本相符,且涉案房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属于商业风险的范畴,合同签订后客观情况并未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故被告主张的拆迁补偿价款数额的情势变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的第三期拆迁补偿价款支付时间的变更。原、被告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中关于第三期拆迁补偿款的支付方式约定如下:“甲方的拆迁改造项目取得拆除房屋许可证后,甲方应在取得该许可证当天告知乙方,并在取得许可证后五日内向乙方支付补偿费人民币2,613,400元。甲方应当在乙方将拆迁物业腾空之前开始准备向相关部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如在乙方将拆迁物业腾空之后一个月内甲方仍未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则乙方有权在将拆迁物业腾空后一个月要求甲方支付以上款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从日开始施行,自《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日即日废止,在拆除房屋许可证现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原告主张将第三期拆迁补偿款的支付日期变更为被告向原告移交涉案房屋后一个月内支付,被告并未对此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对第三期拆迁补偿款支付时间的约定,原告该主张并无不当,故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予以支持,即原告应当自被告向其移交涉案房屋后一个月内向被告支付第三期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613,400元。关于涉案房产的交付。原、被告均确认《拆迁补偿协议书》并无履行上的障碍,且涉案房屋已经于2015年年底清空,现符合交付条件,且经本院依法调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宝安交通运输局亦并未对移交事宜提出异议,故原告主张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交付涉案房产,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继续履行双方于日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住宅局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日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十区宝民一路的综合楼(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粤房字第××号)移交给原告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原告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住宅局支付第二期补偿费用人民币3000000元;四、原告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自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住宅局向其移交涉案房产后一个月内向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住宅局支付第三期补偿费用人民币26134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0694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莹人民陪审员陈远霞人民陪审员郭映舜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李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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