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对现行累积投票权制度记分制度有什么建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驾驶人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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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驾驶人怎样处理?A、处15日以下拘留B、终生禁驾C、进行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D、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正确答案:试题解释:满12分了你就重新去学习一下吧,再来金手指重新回锅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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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驾驶人怎样处理?
A、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处15日以下拘留C、终生禁驾D、进行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答案:D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
本题解释由提供
记满12分,重新考《科目一--理论交规》100题!!
浮生若梦40
一举二得 既惩罚你 又可以收费 当然了你有门路和有钱另当别论 这种人就是爷 绕道走
aiyangyang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驾驶人怎样处理?
有点不理解题目的意思?
题目不解人家又没说记分达到了12分。只是说达到规定定分值。具体是多少我想问交警叔叔。学驾照的你们上不起啊
考了两次都75,还考?要死人,,,不过听朋友说现在150可以买一分,中国也就这副德性!!!!!
yangxianlan
那他之前是怎么考到的,???这不冤枉人嘛?
小→⊙←賤
保佑明天能过
就是说计的分是一年刷新一次,妥妥的
不重考,难到还送作一辆车!
博雅大师兄
重新考科一。
博雅大师兄
重新考科一。
monkey小云
我去!第一次选重考答案是终生禁驾,第二次做选终生禁驾答案又是重考,闹哪样!!!
这几天看的头都大了!
好烦啊!头痛
iPhone用户
iPhone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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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联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ICP备号我省出台相关《办法》对医务人员实行不良执业行为年度累积记分管理制度
医生扣一分 “下岗”三个月_新闻中心_新浪网
我省出台相关《办法》对医务人员实行不良执业行为年度累积记分管理制度
医生扣一分 “下岗”三个月
  本报讯(记者赵汇)司机违章,轻者记分罚款,重则记分扣驾照,暂停其驾驶资格。今后,医生若有不良执业行为,也将被记分,轻者暂停其执业活动,重则不再恢复其执业资格。日前,我省出台了《医务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的医护人员,实行不良执业行为年度累积记分管理制度。医护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累积记分周期以自然年度为单位,12个月为一个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分值自然消除,重新开始积分。连续3个周期内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超过1分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务人员执业证书,不得再恢复执业。
  ※ 《办法》解读
  《办法》规定,医务人员发生以下情形:在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吃拿卡要或医生“违章”、不当得利等经查证属实的;服务态度生、冷、硬、顶,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违反诊疗原则开大处方、乱检查、滥用药等21种不良执业行为,考核机构认定其考核不合格,并记录不良行为记分1分。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达到1分时,注册部门应及时暂停其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对其进行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至少3个月时间,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医务人员年度内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超过2分者,注册部门应及时暂停其执业活动6个月至12个月,对其进行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至少6个月时间,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合格并报请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执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记入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医务人员行为记录手册》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务人员执业注册信息库。
  此外,医疗机构应每月在专栏内公布上月医护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及医护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处理意见,公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季度将医护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和积分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引导患者合理选择医护人员。
电话:010-第三百六十九期话题
日前,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召开《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根据《条例(修订草案)》,我省借鉴交通违章记分制,拟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累积记分制能否管好食品安全,你有何意见和建议?
贵州 任启鑫:实行累积记分制度,让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又有了一套量化标准,期待相关职能部门能加大监督力度,让违法行为无处遁逃。
贵州 易德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应多学习和借鉴交通违章记分制,真正使记分制中的“分”推动食品安全领域监管工作上台阶。
浙江 吴泉秀:记分制让那些抱有侥幸心理的“惯犯”、“屡犯”受到震慑,不得不从细节入手,重视食品安全工作。
辽宁 武海义:在推出记分制监管的同时,还要完善管理细则,对管理人员进行依法执法和从业规范的培训;完善市场管理制度,加强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销售卫生制度、卫生检查制度等。
湖北 范佳富:记分制要想起到好的效果,关键在于构筑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督管理体系。只有监管部门认真落实,社会大力支持,百姓积极参与,才能筑起“防火墙”。
河南 王广胜:累积记分制的施行,也需要工商管理、卫生监督等部门之间做好信息的通报和协调,以免出现监管漏洞。
江苏 范子军:记分制只能是对一般违章的警告性处罚,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酿成责任事故者,诸如出现酒驾、飙车甚至交通事故责任等,还须以零容忍姿态另行追究法律责任。食品安全监管同样如此,须防止以分代法,以记分代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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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深圳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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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有关电子眼抓拍记分规定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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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有关电子眼抓拍记分规定的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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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记分管理的背景
  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增强机动车驾驶人守法意识,减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而专门设计的一项兼有警示、预防、教育和惩戒功能的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制度。累积记分制度目前是许多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采用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我国从2000年开始正式实施累积记分制度,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确立了这项制度的基本原则。
  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特点
  一是严重交通违法的记分分值高。对驾驶人主观过错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影响大、容易导致恶性道路交通事故以及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秩序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设定高。
  二是交通违法记分项目更加合理。按照进一步扩大轻微交通违法警告教育面的原则,对交通安全影响不大的违法行为不予记分。4月1日公安部111号令实施后违法记分项目已由47项减为38项(具体规定见附件)。
  三、累积记分制度的现行做法和深圳条例的特点
  今年4月1日起,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11号令)正式实施,根据其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适用于所有持有中国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记分分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记分分值是指交通违法行为相对应的记分数值,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越高记分分值越高,按照公安部111号令的规定,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二)记分周期和分值累积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总分12分,从驾驶人初次领取驾驶证之日起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注: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记分与处罚同时执行。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三)深圳8月1日起对“电子警察”查获的违法行为将实施记分管理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3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分。机动车所有人不能够提供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姓名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经违法行为人承认的,对机动车所有人予以处罚并记分。”
  目前,我市对监控设备取证执法记录的违法行为人没有实施记分。
  据了解,我市监控设备(以下统称“电子警察”)取证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冲红灯、超速、逆行、违反禁止标线(禁令标志)几类。其中,超速(50%以上)一次记6分,冲红灯、超速(50%以下)、违反禁止标线(禁令标志)、逆向行驶一次记3分。
  2009年,我市“电子警察”共查获冲红灯16.1万宗、超速36.8万宗、违反禁止标线(禁令标志)47.5万多宗。其中,一年内有2次以上冲红灯的12109辆,有4次以上冲红灯的4107辆,有4次以上超速(50%以下)的8064 辆,有4次以上违反禁止标线(禁令标志)的7804宗。
  由此可见,这些违法行为若严格实行记分,有些将直接记满12分。有些屡次违反这几类规定尚未记满12分的驾驶人,若不加以高度注意守法驾驶,也极易记满12分。因此该条规定不但警示、惩戒了违法驾驶人,同时也是鼓励驾驶人严格、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一项鼓励制度。
  四、几种常见情况的处理
  (一)无法提供违法行为人信息的车主将受罚
  8月1日起,交警在处理“电子警察”记录的违法行为时,将制作调查笔录,确认其违法行为人身份和违法行为事实,依法实施处罚并记分,无法确认违法行为人的,车主将被记分或罚款。如机动车所有人疏于管理车辆,处理“电子警察”查获的交通违法时无法提供违法人的姓名和驾驶证,或经交警调查,提供的驾驶者不是违法当事人时,将由机动车所有人来承担违法处罚和记分。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是单位或者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不能暂扣驾驶证并记分的,对车主除按条例对该车辆的违法行为罚款外,违法行为还要另外加罚1000元。
  (二)“顶包”者将处拘留
  为了避免出现违法行为人规避累积记分,使用不同驾驶证处理违法行为的情况,交警局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打击“顶包”者,一是所有违法一律要求当事人处理;二是根据“电子警察”记录的当事人特征核对驾车者;三是假如同一本驾驶证的持有人一年内驾驶4辆不同车牌号的车辆违法时,交警将进入特别调查程序,由专人对该人驾驶证进行调查,一经确认属于“顶包”的,将严惩不贷,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提供虚假证言”的有关规定,对“顶包者”驾驶证进行暂扣,对交通违法者和“顶包者”一并予以处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记满12分将参加7天的安全教育
  一个周期记满12分后,执勤交警将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被记分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交警局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法律法规考试。合格的发还驾驶证,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四)满分不接受教育和考试的驾驶证将停止使用
  超过12分拒不处理的,驾驶证将被停止使用。已被记满12分的违法者如拒不参加学习,也不参加考试的,交警将公告驾驶证停止使用。一旦被发现继续驾驶车辆的,将按照无证驾驶处理。
  (五)主动参加安全教育可减少记分
  驾车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的累积记分未达到12分的,可以主动申请参加交警局统一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不少于6小时,考核合格后每次减少其累积记分3分,但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减分不超过6分。
  (六)注册交警局手机短信服务可及时得知记分情况
  由于“电子警察”查获的违法行为从8月1日起开始记分,因此,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请及时了解自己的记分情况。此外,从8月1日起如有5次以上违法行为未处理,交警将对车辆进行扣留。5次违法行为的累积记分可能超过12分。
  为了使全市所有驾驶人(包括外地驾驶证)及时掌握记分情况,交警局拟分步提供以下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记分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1、全市交警各违法行为处理业务窗口提供查询服务
  目前全市交警各违法处理业务窗口皆可以提供查询服务。驾驶人可以利用触摸屏自助查询或者向办案民警咨询,查询到自己的累积记分状态。
  2、注册后通过交警局短信平台提供查询和提醒服务
  市交警局提醒您尽快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将您手机在市交警局的“手机服务和敬告执法系统”短信服务平台注册(注册和服务得方式、内容请见交警局互联网主页的“机动车驾驶员信息采集应用服务平台”链接),将您的手机与车号、驾驶证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可享受违停短信提示、轻微违法行为实施敬告式执法、违法行为及时告知、车驾管信息查询、交通管理信息告知、路况信息查询、车驾管信息及时告知等多项人性化执法措施和便民服务。
  从8月1日起,对于您的车辆被“电子警察”记录到有违法行为的,市交警局将在48小时内将违法行为时间、地点、罚款数额包括记分情况通过手机短信发送给您,对于您的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超过9分的,交警局将通过手机短信及时提醒您。同时,您也可以发短信到特定端口查询自己的记分状态。
  3、通过交警局互联网门户网站提供查询服务
  目前,交警局互联网站()已经提供了机动车违法行为状态查询服务,正在研究提供驾驶证累积记分查询服务。预计在8月1日可以按期推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四)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
  (五)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七)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八)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九)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二)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三)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六)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七)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八)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三)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四)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五)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六)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七)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八)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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