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变个人卖房缴税怎么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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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需要缴纳10种税费 看完这些再买房
编辑:李楠来源:凤凰综合发表时间:点击:2608
房屋买卖需要缴纳10种税费 看完这些再买房
买房不仅仅只要交了房款就完事了哦,买房还要交各种税,缴纳税费这类东西还是比较麻烦的,今天小编和大家一起分享买房子要交哪些税。
对房屋买卖双方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要贴在房屋买卖契约正本上,按照房屋买卖成交价的0.3&交纳。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纳税额为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及其他附着物营业额的5%。
2、城市维护建设税
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交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营业税税额的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这是国家为发展教育事业、筹集教育经费而征收的一种附加费,依营业税额为计费依据,税率为3%。
房产税是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房产税实行的是比例税率
①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②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计算公式:
①房产税应纳税额=房产评估值&70%&1.2%或:房产原值&70%&1.2%
②房产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办理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后,由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交纳手续费,征收的标准是按照国家房屋买卖成交价或最低保护价的1%,由买卖双方各缴纳一半。
4、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对住房收取的,从现行按房屋价值量定率计收、按房屋建筑面积定率或定额计收、按套定额计收等,统一规范为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
5、证书工本费
每件收费4元;共有权执照及他项权利执照,每件收费2元。印花税,每件5元。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6、土地出让金
指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土地转让价款。
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7、土地增值税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转让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它收入。
8、土地收益金
土地收益金按房地产交易建筑面积计收。在房地产买卖中,从超过房产评估价格以外的收益中收取,超过房产评估价格一倍以内的按不超过20%收取;二倍以内的按不超过30%收取;三倍以内的按不超过40%收取;三倍以上的按50%以上收取。对出租的房屋,参照上述比例从超过限额标准租金以外的收益中收取、具体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建设部门确定。
9、土地税费
征用土地管理费的收取分
(一)全包征地方式
(二)实行半包方式
(三)实行单包方式征地
(四)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
10、土地证书
工本费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均为每证20元;对三资&企业颁发土地证书的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20元。土地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城镇居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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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院执行问题没拿到房产证,已缴契税能退吗?
作者:冯建荣 羊海峰
【案例】   某集团缴纳契税后,因法院执行问题使其未能最终取得相关土地及房屋权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契税,未得到税务机关的同意,因此申请行政复议。    该集团退税的理由是,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转移权属应当纳税,没转移权属当然就不应该纳税,已经缴纳的契税理应退还。    税务机关不予退还的理由是,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既然依合同转移确认纳税义务,就说明不须具备权属转移的条件,契税条例第一条应作签订转移权属合同的理解。  【分析】  本案例的焦点是判断契税纳税义务成立的要件是什么?是以完成土地、房屋权属的转移为要件,还是以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为要件?对此笔者作如下分析。    从契税法来判断契税义务的实质    从税法的组成要素来看,纳税范围、课税对象(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税目、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减免税等是构成税种立法的要素,判断其是否纳税,应根据纳税范围、课税对象、纳税义务人等要素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因为,它仅是征收性措施,契税立法也是这样。另外,从契税立法要素的排列顺序看,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是否征税有点本末倒置。诚然,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有点前置,不太合理,但这是契税的特殊性规定。    因此,契税条例第八条是关于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它不能改变契税征收的原则性规定(即,契税征税对象、纳税义务的规定,例外性规定除外),不能错误地理解为纳税人只要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就要纳税,不管“纳税范围、课税对象、纳税义务人”等契税条例规定的征税要素及法定的纳税义务是否还继续存在。    从物权法、民法等其他法律的规定,看是否缴纳契税的要件    土地、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权属是否转移应受物权法及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要约的约束,只有完成法律意义上土地、房屋权属的转移,方可成为契税纳税义务成立的要件。那么,如何把握这个要件。    物权法、民法通则规定,对房屋所有权的变更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即只有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才能转移。但是,从民法理论上来分析,不动产物权变更的原因大概可分为两类,分别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法律行为”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具有表意性、目的性及主体间平等的特征。“事实行为”引起的物权变更具有特殊性,它不以登记为要件,仅以其作为公示方法,物权的变动则自相关事实行为完成之日起即告成立。  【结论】  根据物权法、民法通则及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要发生土地、房屋权属的转移,承受方就是契税的纳税人,判断要件应该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无论是“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只要按相关法律的规定完成了土地、房屋权属法律效力上的转移。    A集团因法院执行的原因最终未能取得相关土地及房屋的权属,既然没有取得权属,何谈承受。因此,A集团不是该土地及房屋的契税纳税人,所缴纳的契税应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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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每天新政热议“反悔”无效&法院判卖房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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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反悔”无效 法院判卖房成立  去年下半年到今年上半年,京城房价又经历了一轮大涨。近日,朝阳法院双桥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关于房产的纠纷:原告毕老太称儿子去年卖房时她不知情,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无效。买房的小两口却很委屈,认为是房价大涨后,卖房人反悔了。买房人段先生两眼含泪,感叹:“人的欲望永远填不满。”  朝阳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法院依据去年7月1日实施的新司法解释,判决驳回了毕老太的诉讼请求。  卖房人说  糊里糊涂房被卖了  79岁的毕老太太一家因1998年拆迁,在朝阳管庄地区的京通苑小区落了户。  毕老太名下有一套70余平方米的两居室,长子张某名下有一套一居室。这两套房分别位于同一栋楼的14层和15层。  去年6月,张某夫妇通过中介公司将毕老太名下的两居室卖给了刚刚领取结婚证的段先生小两口。但由于当时房产证还没下来,所以房屋交易只进行了一半,房子一直未能办理过户。  小两口就这么一直等着,婚礼也因此耽搁下来。  今年5月,好不容易房产证下来了,没想到却出了岔子。  毕老太太将段先生夫妇告上法院,称儿子儿媳卖房自己不知情,她从未委托儿子儿媳出售房子,因此要求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判合同无效。  前天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双桥法庭开庭。毕老太太因年岁大了没有亲自出庭,原告席上坐着她的三女儿和四女儿。据悉,毕老太太有6个子女,上面4个都是姐姐,下面有两个弟弟。卖房的张某就是其中的大弟弟。  毕家三女儿在法庭上说:“这是我妈的房子,他们(指弟弟)没有擅自卖房的权利。我妈糊里糊涂,快80的人了,今年房本下来要过户才知道房子被卖了,老太太急得直坐地上哭。”  证人说  儿子儿媳作证老母不知情  张某夫妇以证人身份来到法庭。他们想要证实的是母亲确实不知情。  据张某讲,从2010年开始,因母亲身体不好,需要人照顾,他们便将两套房都租了出去,带着老人另在外租了一套三居室。2012年,他们通过侄子汤某联系中介,准备将老人名下的房产出售。  “我们确实是没跟老人说。我们也不懂,就想着是为赡养老人。签合同的时候我们也一直在强调,房子是老人的不是我们的,因为当时还没有拿到房本。”  因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到2012年年底如果房本还没下来,合同便终止。但到了2012年年底,段先生那边又追加了10万元首付款,双方签署了继续履行合同的补充协议。  张某媳妇称,今年5月房本终于下来了,老人知道他们将房卖了,不同意。“我们确实不懂,签合同时,我们还问中介用不用老人来,中介说不用,就让我们签了一个委托书,说过户的时候带老人来就行。我们当时想得挺简单的。”  法官问他们:“关于这套房你们现在怎么打算?”“因为老人不同意卖,我们也没权利卖。我们也觉得挺不好意思的。”张某媳妇说。  但据中介公司出庭的一名证人讲,当初卖房时,汤某向在管庄附近的很多中介都报了价。但因为租户不配合,看房不方便,产权证也没下来,所以房子挂了两个月才成交。  买房人说  就因为房价涨了他们反悔了  记者了解到,买房的段先生小两口去年5月刚刚领取结婚证,之后就满北京跑着看房子。小两口都是外地人,在单位落的集体户口。  这套房小两口是想买来结婚生子的。他们考虑到小区附近有小学,环境也还可以,地段也能接受,看房当天便订了下来。  “虽然当时房本还没下来,但中介强烈推荐,又给担保。而且他们家(指毕家)来了好多人,感觉也挺诚心卖房的。”  据段先生讲,签合同时,除了张某夫妇在场外,还有张某的侄子汤(音)某。张某曾保证房产证8月份就能下来,他们还拿着老人的购房合同原件、户口簿等,材料齐全。张某称他母亲是文盲,不识字看不懂合同,因此到场没有任何意义。张某还称,母亲跟着他过,由他赡养,房子由他处置,等房本下来,就可办理正常手续。  双方签订的购房价格是120万元,符合当时的市场价。段先生向张某支付了40万元首付款,双方交付了房屋,之后就等房本下来,继续完成其他手续。  但翻过年来,房价大涨。毕老太的这套两居室市场价一下涨了五六十万。段先生说,今年4月,他曾接到张某夫妇的电话,跟他商量能不能再加点钱,但没明确要加多少。到了5月份房本下来,张某夫妇就反悔了。  “这是我们唯一的房子。我们只能承受到去年买房时的房价。首付款还是双方亲戚给凑的。就是因为房价涨了,他们太欺负人了。如果房价降了呢?欲望是永远填不满的!”段先生一肚子委屈,他爱人则在一旁掉眼泪。  说起介绍卖房的侄子汤某,其实就是参加庭审毕家三姐的儿子。见对方提到自己30岁的儿子也在场,三姐立马反驳:“他是外人,是孩子。老人6个儿女,我们没一个知道的。外人起不了作用。”三姐称,儿子从来没跟他提过卖房这事。  法官说  合同有效驳回全部诉请  前天,法庭试图调解。段先生也表示他们可以加点钱 。  但原告方却不愿意协商。“加200万我们也不卖。我们代表我妈,我妈知道以后哭得死去活来。老太太说,她不想卖房,她被她儿子给骗了。”  鉴于此,法官宣布休庭。一刻钟后当庭宣判。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毕老太太虽称儿子张某售房时未征得她同意,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毕老太一直跟着儿子张某生活,由张某照顾,此前房屋出租事宜也是张某负责,且涉案房屋早已交付购房人。因此,法院驳回了毕老太的全部诉请。  听到判决结果后,作为原告代理人出现的三姐、四姐没有说话,倒是当证人的儿媳说:“我们不是产权人,确实没权利卖房嘛。”还问法官如何上诉。  庭后,法官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去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后以此理由主张合同无效的,都是依照这个规定来处理。  但是这起诉讼只解决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之后涉及的具体房屋交付的问题,段先生一方还要另行起诉。  本报记者 张蕾 J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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