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柳镇派出所在长安县那个镇?

长安区南等村多名党员选举前收到烟酒 细柳街办称无人送礼
来源:陕西村官网&&&&&&&&
作者:秦鲁&&&&&&&&时间:
09:55:06.0
农村换届选举严禁以请客吃饭、送钱送物等形式,在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法组织活动。但在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办等驾坡南村,党支部换届选举推选前几天,村里的二十多名党员和村民代表都收到了几份礼物:每份一瓶或两瓶国花瓷西凤酒和两三条芙蓉王香烟,送礼人每送出一份礼品都说,支持一下某某。数名党员认为“这就是贿选”,而细柳街办却说,公安机关调查结论为“情节轻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宣布选举结果有效。 &《自检书》、《自悔书》牵出收礼送礼 &3月15日,等驾坡南村村民党员高甲和高乙(被推举为候选人之一)联名向长安区政府、细柳街办反映说:1月4日本村党支部换届选举推举出的4名候选人,每人都送出了二十几份礼品:一瓶到三瓶国花瓷西凤酒和一条到三条芙蓉王香烟。细柳街办接到反映后,两次派人深入等驾坡南村调查,又按照规定将此事委托给辖区公安机关创汇路派出所调查。 &高甲还写了《自检书》,《自检书》称,他于日和日分两批次收到了三名正式选举当选者托人送来的三份烟酒礼品,并称“认识到受贿同样是不对的”,“现在所有礼品原封不动,存放在家中请组织批示处理”。 &同时,元月4日推举时当选的候选人高丙也与元月5日写了《自悔书》,说由于一时糊涂和看了他人给党员送礼的样子,做了不该做的事,给村上的党员送了礼,“每个党员三条烟两瓶酒,在元月4日下午的选举(推举)中得了19票的赞成票”,“我追悔莫及,良心良知在深深的责备我”。 &高甲、高乙向记者表示,3月13日村党支部正式选举前,细柳街办工作人员向他们宣读过一份创汇路派出所的函:就细柳南等村换届选举中存在收礼送礼的问题,我所对部分党员群众进行了走访调查,调查结果显示高甲、高丙所反映的问题情节轻微,且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当时,高甲、高乙要求看派出所的函,街办工作人员不允许。 &多名党员收到烟酒礼品 &3月30日,记者来到长安区等驾坡南村核实此事。在80岁的老党员高丁家,他拿出收到的西凤酒激动的说:“我是1961年入党的老党员了,这样做肯定不对”。高丁还说,元月4日前几天,三名党员都托亲友到自己家中送来了烟酒,来人还要求他支持某某,自己在推选时就投了这三人的票,这三人果然都当选为候选人。后来街办干部曾调查过此事,他问干部这些烟酒怎么处理?街办干部没有回答。 &另两名女党员自称,自己在元月4日前几天晚上,曾被上届支书高戊请到家中吃饭,临走时,高戊之弟塞给每人一袋烟酒,她们觉得,这肯定是为了选举的事。在元月4日推选时,高戊当选为候选人,并在3月13日的正式选举中当选为支委。3月14日,并未召开党员大会,却在原村委干部会上宣读街办批复同意高戊担任支部书记。 &记者先后走访了共7名党员和一名村名代表,他们都和老党员高丁有相同的收礼经历,在家中收到了三份或者四份烟酒礼品。他们都觉得收礼不妥,但碍于情面,“不收反而得罪人”。 &街办称无人承认送礼贿选不成立 &长安区细柳街办党政办主任张桐介绍说,元月4日等驾坡南村党支部换届选举推选会结束后,元月5日,党员高甲和高乙向街办反映选举前有人收礼送礼,街办立即派人调查,部分党员承认收到烟酒,但被指送礼的人却不承认送礼。因街道办没有能力进行鉴定,按照上级今年换届选举的相关规定,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对拉票贿选等破坏选举行为的举证查处。 &3月7日,辖区公安机关创汇路派出所给细柳街办出具了一份公函称“就细柳南等村换届选举中存在收礼送礼的问题,我所对部分党员群众进行了走访调查,调查结果显示高甲、高丙所反映的问题情节轻微,且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望你委依据选举法及村民组织法等相关规定对此事件进行处理”。张桐主任还说,街办根据这份公函认为,送礼收礼情节轻微,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才进行了3月13日的正式选举。至于高丙写《自悔书》承认你送礼一事,高丙在街办的第一次调查中说自己没有送礼,和后来的说法不一致,高丙还自愿退出正式选举。如果有人对公安机关的调查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随后,3月13日,等驾坡南村党支部换届选举正式进行,细柳街办派人宣布了创汇路派出所的公函,说高甲和高乙所反映的贿选不成立。正式选举结果为,高戊等三人当选,高戊为支书。 &记者就两名女党员指证当选支书高戊在家中请客送礼一事向高戊求证,高戊说,自己请客吃饭属实,但没有送礼。 &《西安市村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和第九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指出,“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贿选、非法串联拉票、胁迫蒙蔽群众或者操纵、破坏选举的不得推荐提名为村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和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八不选之一)。本网将对此事继续关注。? &(记者 秦鲁)(责任编辑 张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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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成立于2004年2月,是西安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处级建制,设局长1名,政委1名,副局长5名,纪委书记1名,下设综合科室 7个(秘书科、政工科、指挥中心、监察科(与纪委合署办公)、警务督察大队、警务保障科、法制科), 业务科队16个(国内安全保卫大队、经文保大队、治安管理大队、户政管理大队、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禁毒大队、刑事侦查大队、巡逻警察大队、便衣侦查大队、 网安大队、监所管理大队、消防大队、处置突发事件大队、交警大队、秦岭终南山隧道警察大队、出入境管理科),18个派出所(韦曲派出所(副处级派出所)、 郭杜派出所、杜曲派出所、细柳派出所、兴隆派出所、马王派出所、滦镇派出所、东大派出所、子午派出所、王曲派出所、太乙宫派出所、引镇派出所、王莽派出 所、鸣犊派出所、大兆派出所、杨庄派出所、常宁路派出所、御苑派出所)。位于韦曲北长安街24号,电 话:029-9-。
1、长安分局
地址:长安区韦曲北长安街24号
2、长安分局韦曲派出所
地址:长安区韦区西长安街169号
3、长安分局郭杜派出所
地址:长安区郭杜南街15号
4、长安分局杜曲派出所
地址:长安区杜曲新街99号
5、长安分局细柳派出所
地址:长安区细柳尚村什字西北角
6、长安分局斗门派出所
地址:长安区斗门东大街9号
7、长安分局马王派出所
地址:长安区马王沣桥街16号
8、长安分局子午派出所
地址:长安区子午北街3号
9、长安分局东大派出所
地址:长安区五星乡灵感寺甲字4号
10、长安分局王曲派出所
地址:长安区军警路甲字18号
11、长安分局太乙派出所
地址:长安区太乙宫街道151号
12、长安分局引镇派出所
地址:长安区引镇太兴北路19号
13、长安分局杨庄派出所
地址:长安区杨庄正街中段(邮政储蓄所对面)
14、长安分局鸣犊派出所
地址:长安区鸣犊镇南街口路西
15、长安分局大兆派出所
地址:长安区大兆村西北方(韦鸣路中段)
16、长安分局王寺派出所
地址:长安区王寺西街8号
17、长安分局滦镇派出所
地址:长安区滦镇南街32号
18、长安分局王莽派出所
地址:长安区韦兆街道甲字2号
19、安分局科技产业园派出所
地址:长安区科技产业园发展大道南端
20、长安分局大学城派出所
暂无办公地址
21、长安分局御园派出所
地址:长安区秦岭野生动物园大门内西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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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出发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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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各派出所地址、电话、办理案件等简要
一、长安分局各派出所地址、电话等。
公安长安分局
长安区韦曲北长安街24号
长安分局韦曲
长安区韦区西长安街169号
长安分局郭杜派出所
长安区郭杜南街15号
长安分局杜曲派出所
长安区杜曲新街99号
长安分局细柳派出所
长安区细柳尚村什字西北角
长安分局斗门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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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区马王沣桥街16号
长安分局子午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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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分局大学城派出所
暂无办公地址
长安分局御园派出所
长安区秦岭野生动物园大门内西侧
二、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类型:
1、派出所刑警队办理辖区内各类刑事案件,如盗窃、诈骗、抢劫、强奸、贩卖毒品、运输毒品、伤害案等,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案、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分别由分局刑警大队、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办理。
&&&2、相关犯罪嫌疑人依法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地址:西安市雁塔区三爻村军警路1号)
3、刑事案件通常在办理完毕刑事拘留手续,收集相关证据后交由案审大队继续办理(地址:长安分局院内)至移交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审查起诉。
4、除部分可能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大案移交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外,其余案件向长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5、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对案件依法裁判,生效后执行。
三、派出所民警分工简要
除所领导外,有户籍民警,刑侦民警、治安民警等。
“律师刑事辩护公益讲座”邀请函
任何一个家人、亲友涉嫌刑事犯罪都是一件让人痛心、焦虑、担忧的事情,如何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每一起刑事案件得到公正、公平处理,这一方面需要司法办案机关秉公执法,另一方面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刑事辩护职能,通过控辩审三方依法履职,实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量刑合法合理。为了在押人员亲友及时了解律师刑事辩护的基本内容,职责,流程等,我们计划通过一个系列的律师与在押人员亲友等通过刑事辩护公益讲座的形式,进行相关问题交流,依法维护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活动时间:2014年4月起每月中旬第一个周末(星期日)&
&时间:13:30-15:30
活动地点: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四楼会议室(西安市建国路信义巷11号院)
活动主题:律师刑事辩护公益讲座
活动形式:1、参会人员进行简单的自我介绍;
2、主持人以草拟稿进行PPT演示讲解,其他人员可以随时提出相关的问题进行咨询;
&&&参会人员:律师、在押人员亲友、其他人员
&&&与会费用:公益免费,往来费用自理。
&&&主办单位: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刑事部
&&&&&&&&&&&&&联系人:李有法律师&&&029—&&QQ:
&&&&&欢迎各位报名参与活动,请提前手机短息告知参与时间。
对于无法参与现场活动的在押人员亲友,可以通过电话、网上咨询等形式参与。
刑事案件聘请律师辩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 社会上有一些人认为刑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自己懂一些法律,口才也好,能言善辩的话,完全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就根本不用请律师,其实这是一种糊涂的、浅浮的认识.即使自己是律师也有必要聘请其他律师为自己辩护。
  第一,当事人自己未必了解案件的整个事实.大部分情况下当事人是案件的亲身经历人,但经验告诉我们,当事人都未必了解案件的整个事实及经过.案件事实往往又是错综复杂的,需要对每个细节都要厘清,从而发现事实的真相。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事实的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明确的证明标准,这就是《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7条、第141条、第162条中多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就是说,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作出的有罪判决,都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指对作出定案根据的证据质和量的总要求。证据确实,即每个证据都必须真实,具有证明力。证据充分,即证明必须达到一定的量,足以认定犯罪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是指达到以下标准:(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2)每个证据和待查证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3)所有证明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第二,当事人法律知识、思维的局限性,使其对案件事实及事实的性质、案件事实的法律意义难有正确及准确的把握.从而影响判决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未得到法律的公正对待。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出现偏错有时发生,如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被判死缓,入狱多年后因被害人生还而无罪释放、云南陈金昌因抢劫杀人被判死缓2年后因真凶落网而无罪释放、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含冤2年因真凶落网而无罪释放、湖北余祥林杀妻被判死缓,11年后因妻子现身而无罪释放等。
  第三,刑事案件中大部分当事人被剥夺或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无法收集证据.我们都知道,证据在打官司中的重要性,可因为这些当事人失去了人身自由,他们难以收集证据.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对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客观全面地研究问题,使主观认识符合于客观实际。审查判断证据,就是用证据来认识案件事实,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过程。在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中,要对所收集的证据加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分析,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探求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与案件的相关性,判断其证明力的大小。这种认识活动通过刑辩律师运用概念、判断、推理的思维形式来进行。要对刑事证据进行审查判断,首先必须对什么是证据有一个准确的认识。什么是刑事证据?根据我国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刑诉法的这一规定,我们必须有一个正确、全面的认识,认真领会立法精神。任何各类的证据都须查证属实以后方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要使证据从证据材料的形态成为定案根据的形态,必须以审查判断为桥梁,证据必须兼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或是人对于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即“客观性”。这是本质特征。一切不是客观事实而是主观推理或虚幻的东西 ,猜想、推测、怀疑、迷信,道听途说等,都不能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2)必须是同案件事实有联系,即“关联性”。可以作为证据的事实,与刑事诉讼中应予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着某种联系,从而使人们可以根据种联系来认识案件的事实真相。这种联系既有内在联系,也有外部联系;既有因果联系,也有条件联系;既有直接联系,也有间接联系。只要这种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一定的证据就必然反映一定的案情事实。(3)收集的程序必须合法,即“合法性”。合法性主要是就证据的收集而言的,即证据必须是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照法定的方法和程序收集,收集证据是刑事诉讼过程中各种专门调查活动。我国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把合法性视为证据的特征之一,这是法律适用的规定,是保护诉讼当事人权利的具体体现。刑事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三个特征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任何证据材料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三个特征,才能纳入刑事诉讼中成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影响当事人为自己辩护.当事人身在事中,诉讼和其自身有直接关系,经常产生"前怕狼,后怕虎"的矛盾心理,从而难以充分行使自己的辩护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这一规定,辩护人的职责主要有三项:&&1.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即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反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正确的指控,帮助司法机关全面了解案情,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处理案件。这是辩护人的首要任务。&&2.从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在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或剥夺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意见,要求依法制止,或者向有关单位提出控告。&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帮助。辩护人应当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写有关文书,案件宣判后,应当了解被告人的态度,征求其对判决的意见以及是否提起上诉等。刑事辩护,首先要考虑对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进行辩护,在法院没有作出判决前考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是否存在,只要把检察院出示的证据驳倒了,犯罪证据就不能成立。对于疑案,刑辩律师从有罪证据、无罪证据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把握案件站在全案的角度,对案件的形成进行综合的分析,从而实现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给当事人带来法律上的巨大伤害。&刑事辩护具有很强的对抗性,律师面对的是代表国家出庭的公诉人,在所有的法律业务中,刑事辩护恐怕是对抗性最强的。英国著名思想家培根曾说:“如果我们不维持公正,公正将不维持我们”。
&&&&&&第五,在律师办案实践中,侦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往往无法见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一方面,因为不知其被羁押后的情况而焦急,另一方面,又因为缺乏应对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而无所适从,此时,如果聘请律师,则律师可以和被羁押的人会见,将会见情况向亲朋反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并代为转达家人对他的问候,也可以向公安、检察机关初步了解他涉嫌犯罪的情况,如果属于误捕、误抓、或者发现司法部门有执法不文明的情况,还可以代为申诉、举报。对于需要取保候审的,也可以向办案部门申请取保候审。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最佳时机,应该是在侦查环节,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越早发挥的作用越好。万物始于初,犯罪嫌疑人只有在侦查阶段,就聘请委托律师,才能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并为律师后期辩护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由于上述原因,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法充分有效的为自己进行自我辩护.而律师的辩护则能克服这些局限,使当事人能真正享受到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受到公正的对待.实现罪当其罚的刑法原则,享受法治的阳光。尤其是死刑犯的辩护是法律特别设置的人权保障制度。对犯罪嫌疑人而言是一项诉讼权利,对国家而言是一项法定义务。现代社会民主、民生、人权等观念日渐深入人心,人们对司法公正给予了高度的期待,更严格的要求。人们对刑事诉讼更加关注,对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的诉讼目标能够平衡、理性地加以看待。其中,刑事辩护律师对法制进程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刑事案件办案期限
&&&&&作者:袁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作了修改,现今将司法机关办案程序及时间作如下表述:
&&&&&&一、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及时间
&&&&&1、拘留期限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检察院办案程序及期限
&&&&1、拘留及批捕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2、审查起诉及补充侦查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一审法院审理期限
&&&&1、公诉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自诉案件
&&&&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上述公诉案件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3、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四、二审法院审理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五、审理监督程序的期限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六、执行程序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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