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事业单位在编职工辞退军队有工资的文件支持吗?如没有该怎么办?

军人家属待遇有关规定
军人在从事军事劳动、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他们的家属也做出了巨大的奉献和牺牲。由于军人职业的要求,军人不能守小家而不顾大家,一个家庭的担子几乎全部落在其家属的肩上,上要赡养老人,下要抚养小孩,俩人的担子一入挑,解除了军人的后顾之忧,为军人安心部队工作,积极为部队做贡献,立下了汉马功劳。可以说军人家属在国防建设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军人家属在二线保障:他们比其他社会成员为国防建设付出了更多的劳动,她们是国防建设的二线“军人”,因此,她们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并应给予一定的优抚和照顾。
军人家属待遇与每一个军人的自身待遇息息相关,它的范畴十分广泛,涉及到军人家属物质生活待遇、社会待遇、政治待遇的方方面面,但正是由于涉及面广、牵涉人员多,加之我军经费开支的紧张状况,使这方面的待遇标准较低。我军现阶段的家属待遇与当前的国民经济发展状况还是比较协调的,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军队建设的不断完善,军人家属待遇将会逐步地提高。
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
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
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报销范围是:
火车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费、空调费);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销(出租车辆费不予报销);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15元以内按实报销。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
军队干部家属差旅费待遇
随同干部、职工调动工作、转业、复员、离休、退休、退职的家属,其差旅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经批准随队居住的父母、爱人、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转业、复员时,车船费、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入人员的标准执行,其中购儿童票的小孩,不报销卧铺票!如有两个小孩时,可合买一张卧铺票。不满7周岁的小孩,途中伙食补助费减半,夫妇双方都是部队工作人员,同时调动时,其车船费、住宿费可按职级高的一方标准执行;如一方是国家机关或军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有关费用由原工作单位发给,所发车船费低于部队工作人员的标准时,可凭证明,由部队补发差额。已满16周岁(含)子女的车船费按义务兵标准执行。
工作调动时,因组织上暂不准家属随行,以后单独前往时,由新工作单位发给有关费用。符合乘坐卧铺时间的,其家属可购火车硬卧铺或轮船三等舱位票,由调入单位报销;伙食补助、住宿费按与同行干部的标准执行。子女乘车按与干部随行的规定办理。已满16岁的子女、车船、住宿和伙食补助费按被调人员的标准执行。
干部回家探亲一并接家属前往安置地的,其家属的有关费用按照其单独前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批准随军,但已经在部队的直系和非直系亲属,随干部本人从部队到安置地点的家属,路费自理。但分配到西藏、新疆、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云南等偏僻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携带家属(包括原来非随军家属及非直系亲属),不论顺途回家或专程回家,其差旅费由部队发给。到达工作地点后,家属的费用,由调入单位负责发给。
已经批准随军,但尚未来队经批准一起调动的直系家属,从家乡到干部安置地的有关费用,未参加工作者,由干部原单位发给,其标准按在队家属单独前往干部安置地的规定执行;已参加工作者,由其工作单位发给。经批准将家属接来部队一起走的,来队后,从部队到安置地点的费用,按在队家属与干部、职工调动同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人回去接家属的费用自理。家属按随军来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干部、职工调动、转业、离休离队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车船费和途中住宿费、途中伙食补助费,由调出单位按乘车路线、规定标准发给,向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补。
经组织批准随军来队的干部配偶和亲属(均指未参加工作的),其来队的车船费、途中住宿费,按来队探亲规定的标准报销;其来队的车船费,可按工作调动有关规定报销。住院后经医院介绍转院的干部、职工随军家属,其往返车船费可予报销(因病住院、病愈出院路费自理)。门诊介绍不得视为转院。干部、职工陪送入院、转院的费用自理;病情严重的,经组织批准,可以报销。
海南、边防部队随军在队且无工资收入的干部、职工家属,经卫生部门介绍去上一级医疗单位或合同医疗单位看病。其往返的车船费凭据予以报销。
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
对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半费或免费待遇.干部家属临时来队治病,应根据统一定价分别按直系家属半价、非直系家属全价收费。临时来队的干部、战士的父母、爱人和未独立生活的子女患急病,由医生证明,经团以上单位批准者,可免费治疗。
(2)医疗包干待遇。在部队驻地所在县、市结婚,不符合随军条件的军队干部的爱人和子女,可以在部队办理半费医疗包干;符合随军条件,但在原籍居住的军队干部爱人、子女持团以上单位证明,到当地军队医疗部门办理医疗包干。
(3)领取医疗补助费。干部家属居住的地区没有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医疗包干的,由干部所在单位按月给其妻子及子女发医疗补助费。每人每月44元。
享受免费医疗的家属
(1)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随军的、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配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子女,和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指无经济收入、无独立生活能力、无其他人供养、只能来队投靠者,下同)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2)军官、文职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的配偶,在日前参军,现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家属;
(3)随军居住西藏的军队在编人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家属;
(4)临时来队(指按规定期限内享有探亲假的人员,下同)的军人配偶、子女、父母,无经济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费、劳保医疗患急病、经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批准者。
享受医疗包干待遇的家属
(l)经组织批准随军生活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2)未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其户口在军队驻地(指户口在本市、县的,下同)的,和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工生活在一起的;
(3)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待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证明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临时来队凭医疗包干证就诊。当地无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办理医疗包干者,军官、文职干部、士官按有关规定发给本人医疗补助费;
(4)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海岛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员,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在内地居住的,持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证明,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
(5)连续工龄满15年以上的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在编和非编工人,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户口在军队驻地的,可办理医疗包干。
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
临时来队的军人、职员之无固定工资收入的父母、配偶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患病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者可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
实行军全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
(1)连续工龄未满15年的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非编工人,其无经济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2)临时来队探亲的军官、文职干部无经济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费和劳保医疗的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
凡不属于上述免费医疗、包干医疗、军半费医疗、军全费医疗范围的军队人员家属,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一律交全费。
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军官、文职干部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已领取医疗补助费者,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包括临时来队),一律交全费。
医疗补助费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军官、文职干部的配偶(不论是否符合随军条件或是否随军)及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且未在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者,可享受家属医疗补助费待遇。
女军官或军官妻子生育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者,符合领取医疗补助费条件的,按子女人数发给医疗补助费。
夫妻均为军官,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未在部队办理医疗包干的,由女军官所在的单位发给子女医疗补助费。
符合领取家属医疗补助费条件的军官,在军队或地方院校学习期间其家属医疗补助费由军官供给关系所在单位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官不按晚婚要求结婚所生的子女、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子女不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官转业、复员、退休,其配偶、子女的医疗补助费,发至办理转业、复员、退休离队手续的当月止。
已领取医疗补助费的军官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在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时,凭军官所在团以上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停发医疗补助费的证明,方可办理医疗包干手续。
家属医疗补助费须由军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干部、财务、卫生部门批准,随工资发放。
军官配偶、子女安排正式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后,应于当月主动申报,从下月起停发医疗补助费。各级干部、财务、卫生部门也要经常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士官以及在编职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当地无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办理医疗包干者也可按有关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人家属住房待遇
对于军人家属的住房待遇,规定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l)干部牺牲、病故后一年内,其家属住军队宿舍不收房费,一年后,应按本人级别调整住房和收费,无工资收入的不收费。
(2)住城镇的未随军干部的家属,其住房条件原则上不应低于他们所在单位同等条件的职工和当地居民的水平;对家属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应计分房人口,使军队干部家属享受双职工分房待遇;未随军的干部家属是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或为非正式职工的,其住房困难,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在住宅实行商品化的城镇,对自愿购买住房的未随军干部家属,应给予优待照顾。
(3)凡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批准离休后,在未进干休所前去世的,其遗属可进干休所安置。军职以上离休干部遗属住房,要视干休所现有住房实际情况,降一至二职安排。
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和士官的家属住房,由家属所在工作单位分配住房,集资建房时,享受双职工待遇,并由所在单位优先解决住房,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解决住房。已婚或未婚义务兵家属住房,住城镇的计入家庭分房人口,住农村的要分宅基地。在编职工家属住房与军官一样,纳入计划,由军队负责解决。制定《退役军人住房保障办法》。退休军官家属住房,由国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各级政府按照军官退役前相应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安置住房。转业军官家属住房列入国家计划,由地方政府和接收单位按军官退役前住房面积标准解决住房。退役义务兵住房,不管是已婚或未婚,均由原征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住房。随军遗属住房由军队移交政府安置解决。
国家应该每年将转业干部和未随军干部家属住房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列入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对他们的建房用地,主要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房投资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整治驻艰苦地区部队的干部家属住房。对数量不够的安排添建;质量太差的进行翻建;主体结构尚好但住用条件差的,进行整修、改造并完善相应设施、设备;在内地城市建立师团干部家属生活基地;选择离艰苦地区不远、条件又比较好的大中城市;把营以下干部家属住房列入城市的“安居工程”。
军人家属抚恤待遇
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军人本人抚恤待遇的内容就是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负伤费、残废金、丧事费、死亡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等。其中丧葬费、军人死亡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是直接发放给军人家属的物质待遇。
(1)军队干部家属在军人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是:
军人丧葬费是指给军人家属用于处理军人牺牲、病故丧事所需开支的经济补助。军人丧葬费主要是用于牺牲、病故军队干部的悼念活动、遗体整容火化、骨灰安放、外地直系亲属来队无力负担的交通和食宿开支,还用于牺牲、病故士兵的火化费、骨灰安放费、服装费、被装费、石碑费开支。
丧葬费标准是:大军区职干部为本人逝世前15个月的工资总额:兵团职以下干部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按逝世当月工资数额(含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地区性补贴费、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干部生活补贴费)计算。
超支部分不予报销,节约部分用于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
②死亡抚恤金
军人死亡抚恤金分为一次性抚恤金、特别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3种。
A、一次性抚恤金。
牺牲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是指在军人牺牲病故时发给其遗属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这项待遇是给予军队所有的牺牲病故干部、士兵遗属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由军队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证明,军人遗属居住地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1980年以后,一次性抚恤金分为3类,即:烈士抚恤金,因公牺牲军人抚恤金,病故军人抚恤金。
烈士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4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数;因战因公牺牲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数;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
以上人员如有特殊贡献者,除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外,还可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补助标准。
其中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发给基本标准额35%的补助标准;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发给基本标准额30%的补助标准;立一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25%的补助标准;立二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15%的补助标准;立三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5%的补助标准。
在职军官、文职干部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人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
在职士官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军衔等级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军队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项目按总政组织部、总后财务部[1999]财薪字第0907号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少尉的正排军官工资标准的其它军人死亡之后,按排职职务工资(一档)、少尉军衔工资(基本标准)基础工资3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另外,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的,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此外,有特殊贡献的牺牲、病故现役军人家属经大军区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由军人生前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特别抚恤金。
B、特别抚恤金。
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为1.5万元;
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部队或其它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及在国防科研中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害工种连续满20年,并做出显著成绩者为1.2万元;
生前为师职(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的干部,且事迹突出者为l万元。
同时具备两种(含)以上条件的,按其较高的一个等级给予抚恤。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牺牲、病故后,凡符合上述特别抚恤条件的,亦照此规定执行。生前在军队安置的,其特别抚恤金由原单位发给;在地方安置的,其特别抚恤金由所在的省军区发给。
C、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是由地方民政部门每月发给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固定金额抚恤金。按照居住农村的,居住小城镇的,居住大城市的3种不同情况拟定发放标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还可适当提高。
③军人遗属的生活补助费
军人遗属生活补助费又称定期抚恤费(金),它是指为照顾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生活,由牺牲、病故军人所在部队发给遗属的生活补助费,以保障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军人遗属的基本生活需要。这项待遇在实际工作中划分为两种标准:
一是牺牲病故军队干部、士官遗属,从军队干部、士官牺牲病故的下月起,按其原工资标准发给遗属6个月(阵亡12个月)的定期抚恤金;
二是从军人牺牲病故后第7个月(阵亡第13个月)起,对随军或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干部遗属中无劳动能力子女、父母、遗孀:或者未满规定年龄的子女,或虽满规定年龄仍在读书的子女,或没有固定收入的遗孀:或虽有固定收入但其收入不能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的遗膀,均按规定的抚恤金标准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
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遗蠕不能享受由部队发给的遗属生活补助费,但可申请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发给军人遗属生活补助费。
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为: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遗蠕定期生活补助费为:
A、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含相当职务的级别)以下的,每人每月500元;
B、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师职的,每人每月600元;
C、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军职的,每人每月700元;
D、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大军区职以上的,每人每月800元;
E、牺牲、病故干部或遗孀本人为红军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再增发200元;
F、对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其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述生活补助费标准的,由军队补足差额部分;
G、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遗孀:在享受当地政府抚恤优待以外,如遇到特殊困难时,部队原单位可酌情给予补助;
H、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的未满16岁及虽满16岁,但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经批准投靠军官、文职干部生活的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也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
(2)军队士官家属在士官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按军队干部有关规定执行。
(3)随军干部遗踊另择配偶者,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下一月起不再发给定期生活补助费。
(4)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随军遗属去世后,可一次发给6个月的本人生前领取的定期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费包干使用。已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遗属去世后的丧葬费,由地方按有关规定执行。
军人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是怎样规定
(l)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4号文件划定的范围)的部队干部,符合随军条件,经批准其配偶随军来队后,安排不了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每月发生活困难补助费170元;
(2)凡属(国发(1984)14号文件)规定范围以外地区的部队干部家属符合随军条件,经批准其配偶随军后,无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每月发生活困难补助费150元。
生活困难补助费从批准的下年度1月起,按月随干部工资发放,暂列入生活费决算“福利费”科目报销,不作为计领其它费用的基数。
(3)有下列情况应停发其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①安排了工作者,从安排工作的下月起;
②干部转业、复员、离休、退休,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
③干部牺牲病故后,其配偶从领取遗属的定期生活补助费的当月起。
军人家属的社会与政治待遇
军人家属的社会与政治待遇主要指的是3个方面:
子女的安置;子女的入学入托;军人的婚姻保护。
军人子女安置待遇
(1)退休干部家属子女的安置。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其配偶、未成年的或待业子女,可随同前往;易地安置后,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准许调一个已工作的子女随迁。有工作的配偶、子女,随迁后由安置地区的人事或劳动部门负责分配。退休干部和家属的户口,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开具证明,公安部门办理落户口手续。家属原为城镇户口的,包括随退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城镇户口办理。
干部退休前已随军供养的现在部队服役的子女,退伍后可到退休干部安置地区落户,并与当地城镇退伍军人一样安排工作。
对退休干部随迁的待业子女,应和城镇待业青年一样(到农村安置的优先),由劳动人事部门安排就业。
(2)离休干部子女的安置。干部离休时,身边无子女的,可商请安置地区的人事、劳动或知青部门调一名子女(包括配偶)到安置地区工作。离休干部的配偶和子女随迁、调动,按在职干部调动的有关规定办理。离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家属原为城镇户口的,包括随离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城镇户口办理。
(3)随离休干部易地安置配偶及待业子女、未成年子女,接收安置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安排工作的,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安排。离休干部的子女,从军队复员、退伍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落户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接收安置。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1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
军人子女的入学待遇
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待遇是指边防海岛部队驻地附近无学校,地方目前没有条件办学,或部队驻少数民族地区当地学校没有汉语班,部队干部子女入学确有困难的,部队可以自办一些学校解决子女入学问题。办学应坚持以下原则:边防海岛部队现有的子女学校需要扩建的,可以适当扩建。凡地方上有条件办学的,部队就不再单独办,能同地方合办的就合办,或给予适当的资助。部队干部子女需到较远的城镇就学,学校没有食宿条件的,可在这些城镇设立学生食宿站。
军人的婚姻保护
我国婚姻法、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军人婚姻采取特殊的法律保护,对革命军人的婚姻家庭,采取同非军人有区别的专门保护措施。这是由革命军人特殊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和肩负的特殊的工作任务所决定的,也是祖国和人民及社会主义利益的要求。对于破坏军婚者,要依法严惩。
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破坏军婚的条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处理,处罚程度较其他同类犯罪要严,充分体现出军人婚姻保护的特殊性。
(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也是严于同类情形的。这从法律上保证了军人家庭、婚姻的基本稳定。
(5)我国法律这样特殊的规定,是有利于巩固部队、巩固国防,也是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的区分
(l)“革命烈士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革命烈士证书》的家属。
(2)“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家属。
(3)“病故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认定,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家属。
(4)“现役军人家属”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人的家属。
“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家属”是指什么人
是指军人出生至18周岁期间,因丧失父母或父母无抚养能力,其他亲属自愿或受托连续抚养军人逾7年以上,经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法律公证,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者。其他亲属以外的人员符合规定的抚养人条件的,也按抚养人对待。
[责任编辑:李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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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防部网
漫画:方汉绘
官兵生活待遇,是指按规定享受各种报酬的总和,是军队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广泛宣传军队人员生活待遇标准制度规定,全面落实官兵生活待遇,促进基层和谐稳定,是事关部队凝聚力、战斗力生成的重要工作,对推动基层建设有着重要意义。我们通过一问一答的形式,编发《基层官兵生活待遇政策200问》,主要内容包括工资津贴、福利费、伙食费、抚恤费、探亲路费、退役费和军人保险7个部分。
由于内容太多故分两期发布,部分内容如果与国防部网站截稿时间后已经发布的最新政策有冲突,请以最新政策为准。
100、在编职工、义务兵殓葬费标准是多少?
答:在编职工、义务兵的殓葬费实行实物标准,原则上按中等棺材1口(或骨灰盒1个),新衣一套(包括鞋、袜、帽),被、褥各1床,石碑1块,连同掩埋费(或火化费),由团以上政治机关(特别分散的部队由单位首长)根据当地情况批准按实报销。
101、问:计发丧葬费的月工资基数包括哪些项目?
答:干部月工资基数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军龄工资、护(教)龄津贴和地区津贴;士官的月工资基数包括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工资、护(教)龄津贴和地区津贴。
102、问: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随军遗属丧葬费按什么标准发放?
答: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随军遗属去世后,一次性发给6个月本人生前定期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费包干使用。
103、问:享受特别抚恤金的条件是怎样规定的?
答:现役军人、离退休干部因战、因公牺牲或病故,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其生前所在单位给予特别抚恤。其中,一等抚恤金15000元,享受条件是被军区级(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二等抚恤金12000元,享受条件是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部队或其他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及在国防科研中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害工种连续满20年,并做出显著成绩者;三等抚恤金10000元,享受条件是生前为师职(含)、专业技术7级(含)以上干部或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的干部,且事迹突出者。
104、问:哪些人可以领取特别抚恤金?
答:领取的对象和顺序是:牺牲病故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未成年的弟妹和抚养人。
105、问:特别抚恤金由哪个部门审批和发放?
答:享受特别抚恤金要经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由其生前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一次性发给。生前在军队安置的,其特别抚恤金由原管理单位发给;在地方安置的,其特别抚恤金由所在地省军区发给。
106、问: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干部、士官、职工牺牲病故后6个月内(阵亡者12个月内),按干部、士官、职工生前的工资,由军队逐月发给遗属。此外,从第7个月起(阵亡者从阵亡后第13个月起),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发给生活补助费:一是干部、士官随军留队的子女(指未满16岁或已满16岁但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和经批准投靠干部、士官生活无固定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二是干部、士官的随军留队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遗孀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其收入总额低于上述生活补助费标准的,由军队补足差额部分。
107、问:随军干部、士官遗孀另择配偶者,是否继续享受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
答: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下月起不再发给。
108、问:牺牲、病故干部、士官上大学的子女是否从生活补助费中扣除助学金?
答:为鼓励上大学的随军的牺牲、病故干部、士官的子女好好学习,从1985年9月份起,不再扣除在校享受的助学金或奖学金,均按应享受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发给。
109、问:牺牲、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基本标准是多少?牺牲、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牺牲、病故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分烈士、牺牲、病故三种。标准包括基本标准和补助标准。基本标准按牺牲病故人员生前月工资基数计算,其中:烈士为80个月;牺牲人员为40个月;病故人员为20个月。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少尉正排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月工资基数按照排职职务工资(一档)和少尉军衔工资(一档)确定。
补助标准根据下列情况按本人基本标准的百分比增发,其中,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加35%;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加30%;立一等功的增加25%;立二等功的增加15%;立三等功的增加5%。多次立功的,按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算,不累计折算提高。虽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补助。
110、问:一次性抚恤费由哪个部门负责发放?
答:由遗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规定发放。
111、问: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家属的顺序是怎样规定的?
答:有父母(或抚养人的)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弟妹;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112、问:干部如何享受休假、探亲待遇?
答:军官一年内只享受休假或探亲假中的一项,探亲假期短于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执行,军官休假或者探亲的假期不得跨年度累计。
113、问:干部的休假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2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30天。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每年休假40天。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从第二年起安排休假。休假一般应在原地,经批准异地休假的路费自理。
114、问:干部探亲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未婚干部(离异、丧偶干部)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未婚干部,每年探望父母的假期40天。已婚干部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20天。干部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干部与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条件的,假期45天。
115、问:干部休假、探亲如何审批?
答:担任领导职务的营职以下军官和团级以下单位的非领导职务军官,由团级单位的首长批准;担任领导职务的团职以上军官,副职军官由本级正职首长批准,正职军官由上一级正职首长批准;正大军区职军官由中央军委批准;师级以上单位的非领导职务军官,由其直接首长批准。
116、问:士官如何享受探亲待遇?
答:一级士官,未婚且同父母远居两地的、已婚且同爱人远居两地的,任期内享受探亲假2次,每次假期20天。二级以上士官,未婚且同父母远居两地的,每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30天。已婚且同爱人远居两地的,每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40天。夫妻在一地、父母在异地的,每2年享受探望父母假1次,假期20天。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的,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父母条件的,假期45天。士官未随军的配偶每年可来队探亲一次,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45天。
117、问:士官都享受休假待遇吗?士官探亲休假的审批权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五级士官假期20天,六级士官假期30天。休假一般应在原地,经批准异地休假的费用自理。一级士官探亲休假由营级单位首长批准,二级以上士官由团级单位首长批准。个人因特殊情况,经团级单位首长批准,可将当年假期分两次安排。
118、问:未婚干部、士官利用探望父母假一并结婚的,假期如何执行?
答:按照已婚人员探望配偶的规定执行,当年不再另外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119、问: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干部、士官,毕业或入伍当年能否享受探亲待遇?
答:不能,从第二年起享受规定的探亲假。
120、问:干部、士官休假、探亲假期能否分段安排?
答:干部、士官每年的休假、探亲假期通常应当一次性安排。但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不得超过两次,累计天数不得超过规定的假期。往返路费按全军统一规定标准报销一次。
121、问:干部、士官在休假、探亲期间因部队有任务被召回怎么办?
答:除国家发布动员令和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级战备等任务外,各单位一般不得召回正在休假或者探亲的干部、士官。干部、士官在休假、探亲期间因工作原因被召回,剩余假期在7天以上的,应当在当年安排补休。第二次开支的探亲路费列单位差旅费报销。
122、问:干部、士官因工作原因当年未能安排休假、探亲如何给予经济补偿?
答:军官、士官因工作原因当年未能安排休假、探亲或者在休假、探亲期间被召回未能安排补休的,所在单位应按照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标准,给予相当未休假天数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所需经费由所在团(旅)以上单位自行解决。计算公式为:未休假经济补偿=(12月份基本工资/31天)×未休假天数。
123、问:干部、士官休假、探亲假期是否含往返途中和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答:休假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含往返途中时间;探亲不含往返途中和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124、问:干部、士官探亲车船费报销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火车(包括空调软座可躺式列车)硬席座位票,硬席卧铺票(从晚8时至次日早7时期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市内交通费和轮渡费;团以下干部和士官可乘坐动车组列车二等座。但乘坐出租车及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及趁便游览或因其他私事绕道等开支的费用由本人自理。如为减少途中时间,或者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125、问:哪些干部、士官可以报销探亲途中伙食补助?
答:干部、士官探亲一般不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但边防部队(包括中俄、中蒙、中朝边境地区,和边防部队长期驻在一起的雷达、技侦、情报、口岸兵站、县(市)武装部等分散执勤部(分)队)干部、士官探亲从部队到车站一段往返路程,按每天50元标准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
126、问:探亲中转住宿费报销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途中没有直达车船,必须中转换乘,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1次,干部在每人每天150元限额内报销,士官、供给制学员和来队家属,在每人每天100元限额内报销。边防部队的干部、士官,探亲从部队驻地到车站如必须住宿的,和岛屿部队士官探亲途中中转时,因气候影响不能上岛或离岛的,按上述限额标准报销住宿费。
127、问:家属来队探亲路费能由部队报销吗?
答:干部、士官家属来队探亲,如其没有工作的或者其工作单位不能报销探亲路费,可凭有关证明由军队报销往返车船费。由部队报销路费的只限配偶本人,其他亲属的路费由本人自理。干部、士官临时到外地执行任务、出差、学习、治病、疗养等,无论时间长短,其家属前往探望的费用不能报销。
128、问:供给制学员探亲假期是怎样规定的?
答:全军院校学制超过1年的学员(不含航空学校和航空预备学校),每学年均可放假,假期不超过6周(含探亲路途往返时间),可做1次安排,也可做2次安排。学制不超过1年的学员不放假。
129、问:在地方学校学习的军队学员探亲假期是怎样规定的?
答:学制在1年以内,一般不准探亲。学制在2年(含)以上的,已婚干部学员,每年假期可探亲1次;未婚干部和战士学员,军龄满4年以上的,每年假期可探亲1次,军龄不满4年的,原则上在校休假,个别学员如家里有特殊情况,必须本人回去料理的,经组织批准也可探亲。
130、问:学员家属是否可以到学校探亲?
答:学员家属不准到学校探望,也不报销探亲路费。
131、问:凡经批准探亲的军队院校学员每年两次假期路费都可以报销吗?
答:每年只能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但最后一学年院校不予报销探亲路费。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学员,探亲路费由所供部队报销。
132、问:供给制学员探亲路费报销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供给制学员经批准探亲,其往返路费可以报销的有:火车硬席座位票,乘坐快车的包括加快票,乘坐使用空调设备火车的包括空调费,乘坐空调软座可躺式列车的也可报销,轮船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途中伙食补助费,中转等候车船的住宿费和住勤伙食补助费,城市公共车船费(不含出租车费及其它费用)。
133、问:干部转业费如何计算?
答: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的转业费,包括安家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和离队差旅费。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在此基础上还发给自主择业补助费。转业干部安家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和自主择业补助费,以本人转业当月月工资基数为计算基数,按军龄确定发放月数。其中,安家补助费,军龄满14周年以内的发4个月的月工资基数;从第15年起,每满1年增发0.5个月工资基数。生活补助费,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不发;军龄在8至9周年的,发给3个月的月工资基数;军龄9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月工资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月工资基数。自主择业补助费,军龄在15周年以内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月工资基数;从第16周年起,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月工资基数。转业分配到边远地区二、三类地区的干部,凡原籍或入伍地不属于这类地区的,安家补助费分别增发8和10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基数。
134、问:干部转业费的军龄时间如何计算?
答: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第一次入伍的军龄和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计发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计算公式:军龄时间=转业命令下达时间(年、月)-入伍时间(年、月)+1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军龄时间计算与安家补助费基本相同,只是9周年以上军龄不满1年的零月按周年计算。如10周年零3个月,按11年计算。但是,9周年以下的零月不能按周年计算。如8周年零5个月,就不能按9周年算。
135、问:士官转业费如何计算?
答:士官转业费包括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离队差旅费。其中,生活补助费标准为: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不发给生活补助费;军龄在8至9周年的,发给3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基数;军龄在9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基数。安家补助费标准为:军龄在10周年以内的,发4个月工资;从第11年起,军龄每满1年增发0.5个月工资。
136、问:士官转业费的军龄如何计算?
答: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第一次入伍的军龄和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计发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计算公式为:军龄时间=转业命令下达时间(年、月)-入伍时间(年、月)+1个月。
137、问:干部、士官复员费如何计算?
答:干部、士官复员费包括基本复员费、安家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医药生活补助费和离队差旅费。其中,①基本复员费按军龄和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基数;军龄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基数;军龄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基数;军龄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基数。士官基本复员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个月的月工资基数。②安家补助费按复员安置地区和军龄计发,其中,复员到大中城市的,军龄在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本人月工资基数;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本人月工资基数。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军龄在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1个月本人月工资基数;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2个月本人月工资基数。③回乡生产补助费按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基数计算,其中:军龄为1至6个月的零月,减半计算;超过6个月以上的按周年计算。
138、问:判过刑批准复员的干部、士官基本复员费如何计算?
答:军龄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基数;军龄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基数;军龄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基数;军龄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基数。
139、问:干部、士官复员费的军龄如何计算?
答:基本复员费,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1/2计发。安家补助费,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周年标准计发。回乡生产补助费,军龄为1至6个月的零月,减半计算。
140、问:在地方工作时间是否计算干部、士官转业复员费军龄?
答:由于转业费仅是对军人在军队服役期间的经济补偿,所以转业费不计算,而复员费计算。
141、问:复员干部、士官医药生活补助费的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答:共分五个等级。其中,一等5000元:患慢性病久治不愈,已失去部分劳动力,需长期休养和一般维持治疗。二等4050元:患慢性病久治不愈,身体衰弱,短期内不能参加工作,但不适合继续住院,尚需一定时期一般治疗者。三等3100元:慢性病治疗基本治愈,但仍留有一些后遗症或较轻功能障碍,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尚需间断治疗。四等2150元:患慢性疾病基本治愈,能从事一定劳动,但仍需不定期治疗和恢复者。五等1200元:慢性病基本治愈,能从事劳动,但需进行不定期门诊检查和治疗。
一人同时患两种以上慢性病,可按较重的一种疾病判定等级。
142、问:复员干部、士官医药生活补助费的发放依据是什么?
答:财务部门根据军(含)以上机关的批件,按卫生部门评定的等级发放。
143、问:复员回城镇的干部、士官能否享受回乡生产补助费?
答:回乡生产补助费是一项发给复员回乡参加农业生产人员的费用,回城镇或由部队联系安排在城镇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发。
144、问:计算转业、复员费的月工资基数包括哪些项目?
答: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工资、护龄教龄津贴和地区津贴。
145、问:干部、士官退役离队差旅费如何计发?
答:火车按硬席车的票价计算,乘坐火车从当日20时至次日7时乘火车(轮船、汽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火车(轮船、汽车)12小时以上的,按硬席卧铺票价计算。正团职及相当职级以下人员,可以乘坐动车组列车二等座。轮船费按三等舱位的票价计算。其他交通费根据实际情况计算(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和飞机)。住宿费按团职以下干部每人每天150元、士官每人每天100元限额计发。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杂支费每人每天30元。干部和家属已随军的士官,退役时行李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标准内按实报销;家属未随军的士官,按照铁路行李运价在500公斤内凭据按实报销。
146、问:干部、士官退出现役时,家属的差旅费标准如何执行?
答: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托运费、伙食补助费、杂支费,按被调人员的标准执行。夫妇双方同是军队人员且同行的,其交通费、住宿费按职级高的一方标准执行;已满16周岁的子女乘坐交通工具按义务兵的席位标准执行。
147、问:士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答:军队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具有下列原因之一者,经师(旅)以上司令机关批准,可提前退出现役作复员、转业安置:一是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必须本人退役,并有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查证后情况属实的;二是因国家需要调出军队的;三是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退出现役的;四是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医疗基本终结,经军以上医院做出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结论的。
148、问: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经批准提前退出现役,其退役费如何计算?
答:未服满本期第一年的发50%;未服满本期第二年的发60%;未服满本期第三年的发70%;第三、四级士官未服满本期第四年的发80%。
149、问:干部、士官退休时应享受的生活待遇都有哪些项目?
答:干部、士官退休时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家具费和离队差旅费。其中,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在改发退休生活费时发给,安家补助费和家具费由军队原单位在移交地方安置时发给。
150、问:退休干部、士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如何计算?
答:日以后批准退休的发给4个月本人月工资基数。
151、问:退休干部、士官移交地方安家补助费是怎样规定的?
答:回农村安置的发给8个月本人月工资;回城镇安置的发给6个月本人月工资。日以前批准退休的干部分别增发2个月的本人月工资。
152、问:计算退休干部、士官安家补助费的月工资包括哪些项目?
答:包括退休时的生活费和退休后增加的生活费之和。
153、问:退休干部、士官移交地方家具费是怎样规定的?
答:退休干部家具费由军队原单位在干部离队安置时一次发给本人。标准为:军职干部1200元;师职干部800元;团职干部和高级士官500元;营职以下干部和中级以下士官400元。
154、问:义务兵退伍费包括哪些项目?义务兵退伍补助费标准是多少?
答:包括退伍补助费、医疗补助费、退伍差旅费、离队下月津贴、离队下月伙食费和粮油价格补贴等。军龄不满3年的义务兵退伍补助费标准是400元。
155、问:义务兵退伍医疗补助费如何发放?
答:义务兵退出现役时,因服役期间患有慢性病,退伍后仍需进行一般治疗的,可根据病情发给医疗补助费。对在服役期间虽患过某种慢性病,但病已治愈或已评了六级以上残疾以及直接分配到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工作的,在退伍时均不应发给医疗补助费。义务兵退伍医疗补助费根据不同病情划分三个等级:一等,150至200元;二等,100至150元;三等,50至100元。
156、问:义务兵退伍证件照相费按什么标准开支?
答:义务兵退伍兵役证上所需的照片,按1寸半身相片1张开支,费用按实报销。
157、问:义务兵退伍离队下月津贴费如何发放?
答:义务兵在规定的退伍期间走的,发给离队下月的津贴费(不含职务津贴和其他岗位津贴)。超过规定退伍期间走的,只发离队当月的津贴费。
158、问:义务兵退伍离队下月伙食费如何发放?
答:在退伍时间内离队的义务兵,均按当地一类灶基本标准发给离队当月剩余天数和下一个月的伙食费,另一次发给三个月的粮油价格补贴30元;超过规定退伍期间走的,只发离队当月的伙食费。作退兵处理的新兵和在其它时间零星退伍的义务兵,按当地一类灶基本标准发给离队当月剩余天数的伙食费,不发给粮油价格补贴。
159、问:义务兵退伍离队差旅费按什么标准计发?
答:火车费按硬席车的票价计算,轮船费按四等舱位的票价计算,其他交通费根据实际情况计算(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和飞机),住宿费按每人每天100元限额计算,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杂支费每人每天30元。行李运费规定重量为:铁、水路35公斤,公路45公斤。铁路和水路免费重量不在规定限量范围内。
160、问:现行的军人保险有几个险种?
答:有四种。军人伤亡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
161、问:哪些人可申请军人伤亡保险金?军人残疾保险金如何审批?
答:因战、因公死亡或致残的军人,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一、二级士官)可申请军人伤亡保险金。军人残疾保险金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填写《军人伤亡保险金申请表》,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原件,逐级审核上报至军区联勤部财务部审批。
162、问:评为“烈士”或“因公牺牲”的军人保险金如何审批?
答: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填写《军人伤亡保险金申请表》,附政治机关对死亡性质的决定或批复原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复印件,逐级审核上报至军区联勤部财务部审批。
163、问:军人死亡性质,由哪个部门评定,有何规定?
答: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评定。被定为“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的,必须做出死亡定性的正式决定或批复,并明确死亡的主要原因和定性依据。
164、问:领取军人伤亡保险金有何规定?
答:由单位财务部门依据军区联勤部财务部批准的金额,填写《军人伤亡保险金发放表》,办理一次性支付。确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保险金在离队时发放。军人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不再退还本人。
165、问:死亡保险金的领取顺序如何规定?
答: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顺序领取的数额一般应均等,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应当予以照顾。
166、问: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是谁?
答:军人本人。
167、问:日前发生伤亡的能否领取伤亡保险金?
答:不能。
168、问:因病致残、死亡的干部能否领取伤亡保险金?因病致残的中级(三级)以上士官能否领取保险金?
答:都不能。
169、问:军人伤亡保险给付月标准是多少?
答:1200元。
170、问:军人残疾保险金发放标准如何规定?
答:因战致残的,一级42个月,二级38个月,三级34个月,四级30个月,五级26个月,六级22个月,七级18个月,八级14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6个月;
因公致残的,一级38个月,二级34个月,三级30个月,四级26个月,五级22个月,六级18个月,七级14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
因病致残的,一级34个月,二级30个月,三级26个月,四级22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4个月。
按以上标准,最高等级因战致残一级伤亡保险金为1200元/月×42个月=50400元;最低等级因公致残十级伤亡保险金为1200元/月×4个月=4800元。
171、问:烈士、因公牺牲保险金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烈士72个月,保险金为1200元/月×72个月=86400元;因公牺牲48个月,保险金为1200元/月×48个月=57600元。
172、问:军人伤亡性质认定按什么文件执行?
答:烈士的批准、因公牺牲的确认、致残性质的认定,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173、问:军人残疾等级的评定标准按什么文件执行?
答:按照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民发[号)执行。
174、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按什么文件执行?
答: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5]后字第2号)执行。
175、问:士官评残有何规定?
答:在医疗终结后,经医院残情鉴定小组鉴定,符合评残条件的,办理评残审批手续。初级士官,由军级单位后勤卫生部门负责审批;中级以上士官,由大军区级单位(联)后勤卫生部门审批。
176、问:保留军籍的劳教人员能否领取伤亡保险金?
答:在劳教期间符合享受伤亡保险条件的,可领取伤亡保险金。
177、问:对批准转业、复员、退伍的军人,到地方报到前的伤亡保险有何规定?
答:在到地方报到前,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报到途中因战、因公发生伤亡的,其伤亡性质认定、残情评定和伤亡保险金给付,由原单位办理,并扣除已退还的伤亡保险费。
178、问:已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伤残军人,其伤亡保险标准如何规定?
答:应继续缴纳伤亡保险费,如果死亡或者再次发生伤残,符合条件的,仍可领取伤亡保险金,退役时不再退还个人缴纳的伤亡保险费。
179、问:军人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或商业保险理赔后,能否领取军人伤亡保险金?
答:符合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条件的,仍可领取伤亡保险金。
180、问:军人伤亡保险个人缴费有何规定?
答: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每人每月缴纳5元,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费。
181、问:哪些人员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
答: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
182、问:被取消军官、文职干部身份或者士官资格,改按义务兵退伍,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按什么标准发放?
答:按本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发放。
183、问:哪些人享受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军龄补助?
答:日以前任命的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
184、问: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年给付标准是多少?
答:从日起,标准为260元。
185、问:牺牲或者病故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处理有何规定?
答:由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
186、问:批准转业、复员暂未离队仍在军队领取工资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待遇有何规定?
答:继续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保险费。
187、问:士官考取军队院校后,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待遇有何规定?
答:由所在单位将其个人账户转入军队院校。执行供给制学员待遇的,由军队院校续建后予以冻结;执行士官待遇的,本人按规定缴费。毕业时,军队院校将其退役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接收单位。
188、问:军人退役后能否继续参加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的,军龄有何规定?
答:能。其军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189、问: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役医疗保险金月标准是多少?
答:从日起执行新标准。军官、文职干部:个人缴费正师职55元;副师职50元;正团职45元;副团职38元;正营职32元;副营职30元;正连职25元;副连职23元;排职20元。同时军队按照同等数额给予相应补助。
士官:个人缴费六级35元;五级30元;四级25元;三级20元;二级18元;一级15元。同时军队按照同等数额给予相应补助。
190、问:被评定为六级以上残疾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出现役时退役医疗保险待遇有何规定?
答: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出保险转移关系,交接收地医疗保险机构办理续建,保险金可汇入指定账户,也可将现金交给本人。
191、问:军人在军队内部调动,如何办理退役医疗保险转移?
答:不转移退役医疗保险基金,由调出单位财务部门填写《军人调动保险基金转移介绍信》,调入单位据此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192、问:军人在解放军与武警部队之间调动,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有何规定?
答:由调出单位财务部门填写《军人调动保险基金转移介绍信》,并办理个人缴费、国家补助和利息的转移,军龄补助本金只记账,不转移。
193、问:转业到企业的军队干部养老保险待遇的适用范围?
答:日以后计划分配到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
194、问:对转业到企业的军官、文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何规定?
答:在离队时享受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从到企业工作的当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费,建立保险个人账户,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195、问: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的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如何计算?
答:本人退出现役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军队服役年限×0.3%×120个月。
196、问:计算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时的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如何计算?
答:以本人退出现役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为准,由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和军龄工资组成。
197、问:发放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的依据是什么?
答:转业命令、安置地部门的报到通知和干部部门对是否属于企业的审核认定意见。
198、问:军队干部在服役期间个人是否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不缴纳。
199、问: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到企业工作后,又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如何处理?
答:本金和利息收缴同级财政。
200、问:未就业随军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5年及以上的,保险待遇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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