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49岁今年8月份办的2017退休工资几月份涨,我是特殊工种一次补费交完社保。交到2015年年底请问涨工资能涨么

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5解读
发布日期: 0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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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retire&),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2011年1月起,我国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前退休规定:  工种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1978年以来,原国家劳动总局根据国发[号文件要求,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1985&年,原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改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劳动人事部备案。1993年,原劳动部下发《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号),规定自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部审批。劳动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  1999年,劳动保障部发出《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该《通知》还规定,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一次性补贴  2011年1月起,我国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总局已经公布了“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今后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说,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其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办理手续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  根据有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提前退休的职工,首先要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医疗诊断。其次是将取得的医疗诊断证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最后职工持鉴定结论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在日之前,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自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  养老保险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提前退休的职工,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号)规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的职工,与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中提前退休人员、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一样,实行基本养老金减发办法,即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及各种补贴)×(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除了符合国发[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可以提前退休外,还有哪些职工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除了符合国发[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可以提前退休外,其他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限定在两类情况:一是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其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二是有三年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其依据是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3年压锭任务完成后,此政策不再执行。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关于提前退休的规定是:&“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从上述两个文件中可以看出,对提前离退休的条件是有严格限制的。即:一是仅仅限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111个城市适用;二是限于破产的国有工业企业;三是距离本人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四是经本人申请。  根据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规定,有压锭任务的纺织企业,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下岗职工方可提前退休:一是纺纱、织布两个工种中的挡车工;二是工龄满20年,在挡车工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0年且办理提前退休时仍然在挡车工岗位上;三是距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四是技能单一,再就业确有困难。  另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及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33号)规定,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矿山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女工人45&周岁)退休的政策。其中,从事经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它有害健康的特殊工种职工可提前10年(男50&周岁,女40周岁)退休。具体条件为: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从事其它有害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5:2015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最新消息  2015年有关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新政策吗?现在还不知道,不过我们可以先看看,现行的政策解读。  特殊工种对于身体有一定的要求,而有的工种或许会给工作人员带来身体上的伤害,所以不得不提前退休,那么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的一系列相关规定、程序、待遇等方面的怎样的呢?  一、特殊工种的确认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首先应当明确职工从事的岗位是否属于国家认可的特殊工种。这是解决从事特殊工种人员退休的首要问题。  1、特殊工种的范围。从事哪些岗位工种的职工属于特殊工种职工的范围,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本市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殊繁重体力劳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属于特殊工种的范围,可依照国家有关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条件和待遇,办理退休手续。  2、特殊工种确认的原则。根据我国的习惯做法,特殊工种一般由劳动行政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3、特殊工种的确认程序。特殊工种的确认,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是确认的方法。市属企业,包括中央在沪企业,按原劳动部或本行业主管部门于1992年底前已确定的,并经原上海市劳动局或本行业主管局批准的特殊工种予以确认。这里要强调的是,行业特殊工种和适用范围确认后,只能适用于本行业所属的企业,其他行业和企业不能参照执行。区县属企业,按原上海市劳动局批准并经原市社会管理局认定的特殊工种予以确认;二是确认的申报和审核。凡符合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将本单位特殊工种名称列出明细,提出申报。申报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审定后,由区县中心按规定负责办理。  二、特殊工种的退休条件凡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手续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退休的年龄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缴费的年限是: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满10年,199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人员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满15年,按本市城镇养老、医疗办法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实际缴费满5年是指日以后在本市城镇单位缴费且记入个人帐户的缴费年限与参加个体工商户及其帮个工或自由职业养老、医疗保险后的缴费年限之和)。  3、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必须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另外,职工从事多个特殊工种的,可将其从事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计算,但是在决定退休条件时应根据这几个特殊工种要求从事工作年限最长的一种来确定。  三、特殊工种退休的审批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可享受优惠的退休年龄和待遇,所以,特殊工种职工退休一般实行更严格的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制订实施方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被确认有特殊工种的用人单位,在为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申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前,必须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根据具体条件和本单位的实际,制订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经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社保中心同意后实施。  2、职工退休应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用人单位为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一般由用人单位填写《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然后,将审批表上报主管部门审核,经所在区、县社保中心复审后,最后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批准后,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退休待遇。  3、特殊工种退休的责任。为制止少数用人单位弄虚作假的现象,对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经有关部门查实确有虚报行为的,区、县社保中心有权将违反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退回原单位,由原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管理,并按规定追回已由养老保险支付的全部养老金。  温馨提示:由于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特殊付出,国家对于他们给予了政策上的特殊照顾,让他们享受比较优惠的退休条件和待遇。也正因为此,特殊工种人员的提前退休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为制止一些企业的违法操作,国家曾经明令一度暂停办理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提前退休手续。
  北京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办理流程  【承办机构】:北京社保局及分局  【办理事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备案  【办结时限】: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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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一月按特殊岗位提前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请问一次性补贴有多少?如何领取。
今年十月就要退休了,我是上海人,属于特殊工种,听说退休时候可以领取一次性补贴,有这样的规章制度吗,有的话补贴金额是多少呢?工厂叉车工由于经常在速冻仓库里工作,导致一进仓库风湿特别严重,工厂每天补贴五元,除了风湿特别严重导致瘫痪有保险外,其它导致的每天吃药都没有任何补贴,请问有什么方法可以解决这个补贴问题。 从事有毒有害工种15年退休时一次性补贴如何计算。近一时期,乌鲁木齐市几家企业一些曾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且已于1992年底以前退休的人员上访,要求享受特殊工种补贴政策。为便于各部门和单位了解国家及自治区这方面的有关政策,我们就为什么1992年底以前退休的人员不能享受特殊工种补贴,而1993年1月以后退休、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享受了特殊工种补贴的问题,编写了《关于特殊工种补贴问题的政策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向有关职工和人员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关于特殊工种补贴问题的政策解释
一、关于1992年底以前退休的人员不能享受特殊工种补贴的问题。
1992年底以前我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是按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和《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新政发[1986]61号)计发养老金的(其中,61号文件企业是参照执行的)。104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其退休待遇为: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按本人标准的百分之六十发给。"61号文件规定:"职工退休时,在疆工作满10年以上,实际工龄满15-30年的,可按参加革命工作年限长短,在104号文件规定的计发比例的基础上再按月加发10-25%的退休补助。"目前,我区国有企业1992年底以前的退休人员,已按上述规定足额领取了养老金,不存在再加发特殊工种补贴的问题。
再者,国有企业1992年底以前退休的人员,凡连续工龄达到30年以上的,养老金计发比例都已达到了100%。符合61号文件关于"按本暂行规定发给的退休费和国家及自治区规定应享受的各项待遇,其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额"的政策规定,也不能再加发特殊工种补贴。
二、为 什么日以后退休、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可以加发特殊工种补贴?
1993年以后,国家对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了改革。199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2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新政发[号文件,对企业职工养老金实行了与过去完全不同的新的计发办法平稳过渡,107号文件规定,1993年1月至1997年底期间退体质人员,其养老金按新办法的计算低于老办法的,可按老办法计发;高于老办法的,可按新办法计发。其中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享受特殊工种补贴。其主要理由:一是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普遍低于老办法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的发放标准更低(平均只有80%左右);其二,1993年1月以后的退休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不能再享受61号文件规定的"按月加发10-25%的退休补助费"的政策;其三,国家从1993年起全面放开了企业工资分配办法,职工工资分配由企业根据经营效益情况自主决定。据1997年对部分企业工作的职工,其岗位工资并未兑现,有的由于企业经济效益不好职工工资还较之以前有所降低。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鼓励职工在艰苦危险岗位安心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给1993年以后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加发了少量的特殊工种补贴。这是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的。
三、不同时期的政策不能相互攀比。
政策是根据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保险福利待遇、养老金计发标准等也一样,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标准和计发办法。政府制定每一项政策,都要先做大量的论证工作。尤其是工资和养老金待遇方面的政策,必须要从计发标准、范围、时限上严格进行界定。因此,我们既不能拿过去政策套现在的情况,也不能用现行的政策去追溯过去的事情。当然现行的一些政策,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也需要做必要的修订和完善。
107号文件从日起执行五年多了。实践证明,这个文件对于统一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国有企业改制、多种经济成份的发展,分配制度的改革、技术进步和工作环境等情况的不断变化,目前107号文件中的一些规定、办法也需要进行完善,有的内容也需要重新修订。对于107号文件执行中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我们将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报告。但不同时期的政策不能相互攀比,在这一点是肯定的。我们相信,广大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一定会识大体、顾大局,理智地对待这些问题,认真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行事。
近期,省人事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冀人发〔2007〕70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了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对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按照机关有关政策执行的规定,现就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统称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 &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 确定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我不知道领结婚证需要婚检吗。给予定期补助。 &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 & 1.父、夫年满60周岁,下岗职工养老保险。或未满6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 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下岗职工养老保险。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婚育证明格式。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 &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 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相比看下岗职工养老保险。&&&&
关于转发省劳社〔2008〕5号文件的通知
& 1.企业离休人员(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的遗属; & 2.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 & 3.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人员的遗属。 &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若干具体规定 & 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离(退)休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其实职工养老保险价格表。凡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 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 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 4.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了解遗属经济变化情况,根据情况停止或发放其生活困难补助。 & 5.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需要申报的材料和审批程序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 6.企业离(退)休人员属于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以及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 7.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日起执行。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从日起按本规定调整并补发差额部分。 & 二、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 &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日起,离(退)休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金。 &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金为基数计发。即按冀劳社〔2001〕72号文件套改后的基本离(退)休金和套改后历次按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金之和为基数计发。其中,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前离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金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退休金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之和。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后离(退)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金按归并后的口径和基本离(退)休金合计金额掌握。 & (三)遗留问题的处理。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支付抚恤金的,从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重新核定后予以补发。 &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抚恤金标准,是适应政策调整变化、保障离(退)休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各市、各单位要认真、尽快落实。
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新政办发[2002]44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和按新政办发[2002]45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的通知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新政发 [1986]61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44号)和《关于按新政发[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45号)的规定,现就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新政办发[2002]44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和按新政办发[2002]45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按新政办发[2002]44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的发放办法(一)加发退休补助费的人员范围日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当时未按新政发[1986]6l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的原国有企业(含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均属这次复核调整加发退休补助费范围,即统一按新政办发[2002]44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日以后退休,已按新政发[号文件规定的新老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原则上不再按照[2002]44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二)退休补助费的加发标准退休当时凡在新疆工作满10年以上(下同),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者可加发本人退休时标准工资(下同)25%的退休补助费(下同);工作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可加发20%;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可加发15%;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可加发10%。退休当时计发比例已达到本人原标准工资100%的不再按新政发[1986]61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加发后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的100%。(三)加发退休补助费的办理程序对符合加发退休补助费的退休人员,由企业负责填报一式三份《乌鲁木齐市企业退休人员按新政发[1986]6l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花名册》(附表一)后,携带退休人员档案或退休前一个月的工资发放册和新政办[1992]90号文件增资审批表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核确认。(四)加发退休补助费的执行时间加发的退休补助费从日起执行。二、关于按新政办发[2002]45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的发放办法(一)特殊工种范围名称的认定特殊工种范围名称以原国家劳动部或行业主管部委文件批准的本行业特殊工种范围名称为准。特殊工种年限以曾经所在工作单位从事特殊工种范围的工作时间为准,依据本人档案或劳动合同确定,本人档案涂改的不予确认;本人档案记载不准确、不全面的,可由企业提供本人当时的工资表、保健津贴发放表、出勤表等原始资料,结合档案记载予以确认。(二)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在此次加发特殊工种补贴范围。(三)对曾经从事过特殊工种作业,于日――日办理退休手续,且现已按新政发[号文件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特殊工种补贴仍按[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每满1年加发1元,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每满1年加发2元;从事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每满1年加发3元。(四)日后,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已按新政发[号文件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再按照新政办发[2002]45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补贴发放标准为:按高空、特繁工种办理退休手续者,每月统一加发20元;按井下、高温工种办理退休手续者,每月统一加发35元;按有毒有害工种办理退休手续者,每月统一加发50元。对在日后退休的,虽在特殊工种岗位上工作过,但不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不按新政办发[2002]45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五)对符合加发特殊工种补贴的退休人员,由企业负责填报一式三份《乌鲁木齐市企业退休人员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登记表》附表二)、《乌鲁木齐市企业退休人员按新政发[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花名册》 (附表三)后,携带退休人员档案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核确认。(六)享受特殊工种补贴的退休人员于日前批准退休的,从1998年1月补起;日后批准退休的,从退休的次月起补发。三、执行加发退休补助费和特殊工种补贴工作,涉及范围广、人员多、政策性较强,直接关系到广大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为稳妥做好这项工作,采取先易后难,分期分批进行审查的办法,由退休职工所在单位集中统一报送。要先解决档案记载准确的,后解决档案记载不清的。各参保企业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逐人核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执行标准情况,逐年核实退休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符合加发退休补助费和特殊工种补贴的退休人员填表造册后,应先向企业退休人员公示,经公示无误,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审核。企业要将审核结果再次向退休人员公示。企业要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公示结果证明,无异议后,加盖企业(一级法人企业)行政公章和纪检、工会及企业退管组织印章,报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执行。 各参保企业要向广大退休人员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杜绝在加发特殊工种补贴过程中随意篡改工种、增加特殊工种年限等现象。对此类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参保单位应抽调专门人员,把工作做细做实,把这一有利于广大退休人员的好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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