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转业士官自谋职业业后还可以反悔吗?

谁知道员工递交辞职申请后 还可以反悔拿回吗?_百度知道拿到法院给出的民事调解书还可以反悔吗_百度知道免费找律师:400-888-8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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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签了法院的调解书还可以反悔吗
原来是房子给对方,现在本人想要房子
 问题来自:广西 - 柳州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08:47 咨询人:zxkr9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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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签了就不能反悔了,除非对方同意给你。
回复时间: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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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版主]
你好,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回复时间: 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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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签了调解书后,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再反悔。
回复时间: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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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调解书有有法律效力的,反悔也没用。
回复时间: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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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约定自谋职业一年后公司反悔 “下岗女工”三年告倒公司
  两次申请劳动仲裁、两次向法院起诉、两次提起上诉二审,今年4月初,年近半百的下岗女工郑敏,历时三年维权,终于拿到了第二份终审判决书。她彻底胜诉了。因为,最终给了她公道和正义。然而,回首她的曲折维权路,未免让人心生沉重。约定自谋职业 1985年2月,郑敏调入我市某国营营销公司工作。自1997年3月起,由于公司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公司让郑敏在家待岗、自谋职业,并约定由公司为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2005年9月,郑敏与公司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此时公司刚刚改制完成不久,即由国营性质改制为民营性质。为妥善安置老职工,当年11月,新的营销公司出台《关于部分职工劳动合同到期有关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女职工40周岁以上,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和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续签劳动合同。公司给其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本人自谋职业,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到退休年龄时,公司按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据此,时年43周岁的郑敏和该公司其他众多下岗职工一样,高兴地递交了续签劳动合同的申请书,并于日与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书》,有效期限至日,即郑敏依法退休的日子。 合同签订后,郑敏做起了小买卖。然而一年后,公司给她送来了书面通知,要求她“到公司上班、否则后果自负”,郑敏拒绝签收;事后,公司又以特快专递的方式给她送达了上班通知书,称“逾期不到,公司将按照《劳动法》和公司规章制度对你做除名处理。” 由于有先前签订的合同为据,郑敏对此依旧置之不理。“郑敏目无组织纪律,不服从领导,不服从分配,公司两次通知,都未到公司报到上班,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已连续旷工超过15天,经研究决定对郑敏予以除名。”2008年1月,公司作出了这样的决定,并再次邮递给郑敏。 对该除名决定,郑敏感到非常气愤,很快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是她就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第一次申请劳动仲裁。然而仲裁结果是:该公司对郑敏作出的除名决定,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准确,本委予以认可。 郑敏当然不满。不久,她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她就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第一次到法院打官司,起诉状中请求:撤销被告公司对她的除名决定;确认双方于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合法有效,等等。怀疑公司悔约 原来,郑敏之所以与公司发生争执,背后还另有缘由。 那是2007年12月,为了迎接《劳动合同法》自日起正式实施,公司根据劳动管理部门的部署要求,对与下岗职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手续进行全面规范完善。其间,公司曾打电话通知郑敏等下岗职工到单位补签《岗位合同书》。而当他们赶到公司人事部门时,看到公司发放的制式《岗位合同书》第三条内容让他们难以接受。该条款约定“甲方(企业)只负责按时为乙方(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现在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五项保险金,公司为什么只给我们缴纳两项保险金呢?”郑敏等下岗职工纷纷表示不满。在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并没有关于依法参加社会劳动保险、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性条款。由于强烈要求对此第三条依法予以修改遭到公司拒绝,郑敏等下岗职工便认为这与公司在日签订《劳动合同书》时给予的承诺“说法”不一致,怀疑公司有悔约之嫌,都没有当场签字。 由于郑敏等四人均逾期没有在《岗位合同书》上签字,公司决定通知她们到公司听从安排上班。闻讯后,另外三名下岗职工委曲求全,都补签了《岗位合同书》,只有郑敏拒绝补签,也拒不到公司报到上班,从而引发了此起劳动合同矛盾纠纷。“我与公司之间是有劳动合同的,我按照公司的承诺约定自谋职业,压根儿就不必到公司报到上班,我有什么错儿?”2008年6月,满腹委屈的郑敏在法庭上如是说。“虽然郑敏是在待岗期间、不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但她仍然是公司的在册职工,应当听从公司的管理。原告郑敏不仅误解公司用意、拒不补签《岗位合同书》,还两次拒绝公司通知她到单位报到的要求,且已经超出15天一直没有到单位上班,因此,公司依法对其作出除名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被告公司在答辩中不依不饶。 但是,法院于日作出一审宣判:一、原告郑敏与被告公司之间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二、撤销被告公司对原告郑敏的除名处理决定。 的确,这是一个让郑敏胜诉的判决。然而,当她接到这个判决书时,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在该判决书的“本院认为”中的这样一段表述:“原告(郑敏)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处罚。” 果然,在宣判的第二天,公司又作出《关于与违纪职工郑敏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称“法院经过调查核实,认定郑敏的违纪事实确凿,应予处罚”、“根据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公司依法作出自日与郑敏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公司明摆着就是故意刁难我啊!我要豁出去,一定把这场官司打到底!”为完全、彻底地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同年12月22日,郑敏只好对一个本属自己胜诉的一审判决再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或纠正一审判决书中的错误认定和瑕疵表述”。继续缴纳“两险” 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敏不服公司除名处理决定纠纷案作出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度,二审判决就是终审判决,从宣判起即具有法律效力。然而,郑敏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并没有从此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一、二审官司确实都赢了,并且终审判决中纠正了原来一审判决中错误的表述瑕疵,但是并不能证明公司作出的《关于与违纪职工郑敏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违法。” 经多方咨询法律界人士,郑敏真正弄明白了:“如果要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侵权、违法,自己还必须继续起诉、打官司!” 不久,郑敏又针对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系违法行为,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因为,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要到法院打劳动争议官司,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 日,劳动仲裁委员会第二次对郑敏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作出裁决,决定对郑敏主张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该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适用已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作出除名处理的决定确实是错误的,但公司有补充改正的权利。依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公司作出解除与郑敏之间劳动合同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 这样的仲裁结果是郑敏所不能接受的。日,她再次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她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等等。当年7月13日,县法院再次对郑敏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令她大失所望的是,法院驳回了郑敏的诉讼请求。 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受理了郑敏提起的上诉官司。 “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问题,是原审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主办法官们认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五险”,而本案中公司制定的《岗位合同书》第三条约定“只”为郑敏缴纳“两险”,即公司不再为郑敏缴纳其它保险费用,这显然违反法律规定,郑敏拒签《岗位合同书》并无不当;第二,由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郑敏“自谋职业、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故郑敏无需到公司报到上班,且公司通知郑敏到公司报到上班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没有变更之前,郑敏不到公司报到上班并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故公司认为郑敏“目无纪律,不服从领导,不服从分配”的主张没有合法依据;第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属违法。 2011年4月初,德州市中院根据上述理由,依法作出终审宣判:上诉人郑敏与被上诉人公司继续履行双方日签订的劳动合同;驳回上诉人郑敏要求被上诉人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 这标志着郑敏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继续存在,今后公司将继续按约定为郑敏缴纳“两险”。至此,该案以郑敏维权获胜,画上了一个圆满而又沉重的句号。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记者 马宝涛 通讯员 郑春笋 杨贵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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