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对当地经济造成严重后果的影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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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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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9〕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当前,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不断发展和蔓延,我国经济发展仍然面临着严峻的考验。阻碍经济良性运行的负面因素和潜在风险明显增多,许多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系统风险不断显现,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发展秩序良性运转和社会稳定。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商事的职能作用,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挽救危困企业,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维护市场运行秩序,对于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就人民法院做好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运行机制提供司法保障  1.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企业保障公平有序受偿、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整社会产业结构、拯救危困企业的作用,依法受理审理企业、重整、和解案件,综合利用企业的多种程序,充分发挥其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建立规范退出市场的良性运行机制,努力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为保障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落实,对于已经出现破产原因的企业,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通过使其从市场中有序退出。对于虽有借破产逃废债务可能但符合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条件的非诚信企业,也要将其纳入到法定的破产清算程序中,通过撤销和否定其不当处置财产行为,以及追究出资人等相关主体责任的方式,使其借破产逃废债务的目的落空,剥夺其市场主体资格。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审查的重点是债务人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不能以债权人无法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等为由,不受理债权人的申请。  3.对于虽然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仍具发展前景的企业,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的作用,对其进行积极有效的挽救。破产重整和和解制度,为尚有挽救希望的危困企业提供了避免破产清算死亡、获得再生的机会,有利于债务人及其债权人、出资人、职工、关联企业等各方主体实现共赢,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努力推动企业重整和和解成功,促进就业、优化资源配置、减少企业破产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工作服务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局的必然要求。  二、坚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努力配合政府做好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维稳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4.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因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企业职工等众多的利益,各方矛盾极为集中和突出,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一定要坚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建立的风险预警机制、联动机制、资金保障机制等协调机制的作用,努力配合政府做好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维稳工作。  5.对于职工欠薪和就业问题突出、债权人矛盾激化、债务人弃企逃债等敏感类破产案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汇报,争取政府的支持。在政府协调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疏导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避免哄抢企业财产、职工集体上访的情况发生,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设立的维稳基金或鼓励第三方垫款等方式,优先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政府或第三方就劳动债权的垫款,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  三、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和解程序挽救危困企业、实现企业持续经营的作用,保障社会资源有效利用  6.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注重做好当事人的释明和协调工作,合理适用破产重整和和解程序。对于当事人同时申请债务人清算、重整、和解的,人民法院要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和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在组织各方当事人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于有重整或者和解可能的,应当依法受理重整或者和解申请。当事人申请重整,但因企业经营规模较小、虽有挽救必要但重整明显高于重整收益的困难企业,有关权利人不同意重整的,人民法院可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方式挽救企业。人民法院要加强破产程序中的工作,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积极支持债务人、管理人和新出资人等为挽救企业所做的各项工作,为挽救困难企业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7.人民法院适用强制批准裁量权挽救危困企业时,要反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或者出资人在重整中至少可以获得在破产清算中本可获得的清偿。对于重整计  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其计算方法是否科学、客观、准确,是否充分保护了利害关系人的应有利益。人民法院要严格审查重整计划草案,综合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积极审慎适用裁量权。对不符合强制批准条件的,不能借挽救企业之名违法审批。上级人民法院要肩负起监督职责,对利害关系人就重整程序中反映的问题要进行认真审查,问题属实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四、在破产程序中要注重保障民生,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8.依法优先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价值取向。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保护职工利益。召开要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保障职工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职工对管理人确认的等债权有异议的,管理人要认真审查核对,发现错误要及时纠正;因管理人未予纠正,职工据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要严格依法审理,及时作出判决。  9.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时,要充分尊重职工的意愿,并就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等债权设定专门表决组进行表决;职工债权人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强制批准必须以应当优先清偿的职工债权全额清偿为前提。企业继续保持原经营范围的,人民法院要引导债务人或管理人在制作企业重整计划草案时,尽可能保证企业原有职工的工作岗位。
  10.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国家部门、劳动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事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提出司法建议,推动适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五、妥善指定适格管理人,充分发挥管理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积极作用  11.人民法院要根据企业破产法和有关的规定,采用适当方式指定管理人,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确定管理人。要注意处理好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庭和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的关系,在指定管理人时,应由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采用哪类管理人以及采用哪种产生方式,在决定通过随机方式或者竞争方式产生管理人或其成员时,再由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根据规定产生管理人或其成员。  12.企业重整中,因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经营模式选择、引入新出资人等商业运作内容,重整中管理人的职责不仅是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更要管理债务人的经营业务,特别是制定和执行重整计划。因此,在我国目前管理人队伍尚未成熟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时,应当注意吸收相关部门和人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指定的形式和方式,以便产生适格管理人。  13.管理人的工作能力和敬业精神直接决定着企业破产案件能否依法有效进行,以及破产法律制度能否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人民法院要特别注意加强对管理人业务知识和各种能力的培养,建立管理人考核机制,通过业绩考核,形成激励和淘汰机制,逐步实现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  六、正确适用企业破产法的各项制度,充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14.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要充分调动管理人的积极性,促使其利用法律手段,努力查找和追收债务人财产,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对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要依法追回;对于不当处置公司财产的行为,要依法撤销或者认定无效,并追回有关财产;对于违反法律、等规定,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对于发现妨碍清算行为的犯罪线索,要及时向侦查机关通报情况。  15.要充分发挥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坚决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即使在以挽救债务人为主要目的的破产重整和和解程序中,仍然要以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为前提,重整计划和和解协议的通过与否,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确定表决权并依法表决。  16.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要从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对债务人的、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等进行释明,或者采取相应罚款、训诫、等后,债务人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料,影响清算顺利进行的,人民法院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后,应当告知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七、正确认识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功能定位,做好两个程序的有效衔接  17.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的不同功能定位,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的作用。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进行的概括执行,注重对所有债权的公平受偿,具有对一般债务清偿程序的排他性。因此,人民法院受理后,对债务人财产所采取的所有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都应解除和中止,相关债务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一并公平清偿。  18.人民法院要注重做好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衔接工作,确保妥善处置。涉及到人民法院内部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的操作的,应注意不同法院、不同审判部门、不同程序的协调与配合。涉及到债务人财产被其他国家行政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或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应积极与上述机关进行协调和沟通,取得有关机关的配合,依法解除有关保全措施,中止有关执行程序。  19.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并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在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前,告知管理人通知原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执行程序的法院恢复原有的保全措施或执行程序,有轮候保全的,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时间确定轮候顺位。对恢复受理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应当适用时效中断的有关规定。  八、加强审理破产案件法官专业化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  20.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企业破产案件将呈逐步增长趋势,这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难度大、事务性工作繁重,人民法院长期以来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另一方面,由于破产案件审理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客观上需要一支不仅具备较为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还要有解决社会矛盾、处理应急事务、协调各方利益等多方面工作能力的专业化法官队伍。因此,人民法院要加强法官专业化队伍建设,在人财物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有条件的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案件的数量,成立专门的破产案件审判庭,或指定专门的合议庭负责审理破产案件。  21.人民法院要积极调动法官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积极性,在考核法官工作业绩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特殊性,以及法官办理企业破产案件所付出的辛勤劳动和承担的各种压力,积极探索能够客观反映审理破产案件工作量的科学考评标准,不断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质量。  22.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法官,要大力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更要正确处理好保护金融债权与挽救危困企业之间的关系,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共赢,共渡难关。正确处理好保护者利益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正确处理好企业破产清算与企业再生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广大法官要大力加强廉政建设,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等审判纪律和,无论是在指定管理人还是在委托拍卖财产等敏感环节,都要坚持以制度管人,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确保以公正高效的审判业绩,为我国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条件。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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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原来是一家国有企业,但后来国有企业破产后,原公司的部分员工用补偿款出资成立了新的有限公司,新公司已无任何债务,全部是优良资产。新的公司现已无任何业务,只靠出租房屋来维持,我已离职,但持有股权,请问我这些股权还有什么用,最终通变为现金给自己吗。
09-07-06 &匿名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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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是邓小平理论体系中极具创新意义的组成部分,是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发展。依据这一理论,我们党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进行了社会主义发展史上前无古人的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商品化的商品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法制性,竞争性和开放性等一般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实现优化配置的一种有效形式.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 长期以来,不论是马克思主义者,还是西方资产阶级政治家和学者,都把市场经济看成是资本主义特有的经济形式,强调市场经济职能与私有财产制度相联系,认为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是根本对立的,从而否定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存在与发展的可能性。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对这一传统观念的突破,使我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一要发展生产力,经济体制改革是必经之路 要发展生产力,就要彻底抛弃哪些使生产力发展成为桎梏和束缚的体制,进行大胆的改革,才能有效促进生产力发展。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正是邓小平提出搞市场经济的根本出发点。 邓小平曾经指出:问题是用什么方法才能更有效地发展社会生产力。我们过去一直搞计划经济,但多年的实践证明,在某种意义上说,只搞计划经济会束缚生产力的发展。” 我国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照搬苏联模式。所谓苏联模式,就是在斯大林时期,比较完整的计划经济理论、计划经济思想指导下的前苏联的经济体制。这些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也包括对我们国家的影响。把计划经济看作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把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等同起来,限制和否定市场的作用。我们不能否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在百废待兴、执政党威望崇高、人民群众的政治热情空前高涨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因为有利于快速动员社会资源并集中用于关键部门的重点建设,而在促进社会主义工业化和推动生产力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使我国的经济发生巨大的变化。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条件的变化,我们社会主义初期建设任务的完成,我国的经济规模不断扩大,经济联系日益增多,计划经济体制的那种决策高度统一排斥市场作用,只靠行政命令配置资源,搞平均主义的弊端日益暴露出来,最终导致国民经济停滞不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上,一方面是统的狠,限制了地方和企业的主动性,限制了企业的活力;另一方面是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管理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都不能很好的发挥。这两方面都是对生产力的束缚。要摆脱束缚,必须通过改革,从根本上改变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经济体制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二、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 任何一个国家,都可以也应该根据自己实际的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实际的国民经济发展状况,来选择发展自己的手段和途径,哪一个手段有利于发展自己,就拿来用之。但是多年来,我们国家一直把计划经济看作是社会主义的,把市场经济看作是资本主义的,为了坚持社会主义必须排斥市场经济。这种传统的认识主要来自于对马克思主义中的个别词语不问条件和情况的照搬照抄。例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设想,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实行计划经济,不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我们拿过来就套用,必然产生上述的概念。但是,只要我们认真思考,就可以分析出: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只是一个设想,他们并没有讲是必然,他们讲的未来社会,并非是我们现在这个阶段的社会主义。因为马克思和恩格斯考察的是,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是在那个基础上建立一个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这就与我们当今实践的社会主义社会有了很大的差距,基础不同,现实不同,又怎能拿过来照搬照抄。再说,马克思主义是不断发展的,它要在新的实践中,不断丰富自己、发展自己,这才有生命力,才能够称其为科学。我们过去就是有的地方照搬照抄,导致用传统认识来束缚自己,再加上“左”的思想泛滥,不实事求是,造成经济上的重大损失。错误和挫折,促使我们党反思、重新认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开始在理论和实践上探索新的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道路。 早在1979年邓小平就指出:“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我们是计划经济为主,也结合市场经济,但这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1985年,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1992年春,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进一步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 邓小平这些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想,从根本上解决了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的思想束缚,对我国经济改革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成为我们党制定改革方向和目标的基本理论依据。 具体讲,邓小平带领人民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冲破思想束缚到正确认识再到改革实践的过程,应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突破了完全排斥市场调节的大一统的计划经济概念,形成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的思想。 第二阶段:确认“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论断,突破长期以来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重新解释了计划经济的内涵。 第三阶段:从根本上破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确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 我国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改革实践已经证明,而且将来会进一步证明,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不存在根本矛盾,市场经济能够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有效促进生产力发展。所以我们说,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和基本框架 什么是市场经济? 首先,市场经济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 所谓资源配置,是指将包括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在内的经济资源按比例地分配在各种产品和劳务的生产上,以满足人们各种不同的需要。资源配置一般要达到两个目标:一是通过资源配置而形成的社会供给的比例与社会需求的比例相适应,避免供给与需求的脱节,也就是资源配置的合理性。二是要讲求经济效率,节约资源,作到人尽其材、物尽其用、地尽其力,也就是资源利用的充分性。达到上述两个目标,就说明资源配置是优化的。 其次,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 市场经济,是同商品经济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经济范畴。市场经济以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为前提,是在产品、劳动力和物质生产要素逐步商品化的基础上形成、发展起来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 市场经济的形成,市场成为社会配置资源的主要手段,必须具备一系列条件。最主要的条件: 一是生产要素商品化。要使资源配置市场化,不仅要求一般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商品化,而且要求各种生产要素如劳动力、资本、科技、信息等商品化,并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统一完整的市场体系和反映灵敏的市场机制; 二是经济关系市场化。一切经济活动,包括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都要以市场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听从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指挥; 三是产权关系独立化。市场主体——指那些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主要是企业和居民,必须拥有自己的产权,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人实体,有资格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四是生产经营自主化。生产经营者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自由选择投资地点、行业部门,确保经营范围和经营目标; 五是经济行为规范化。市场主体追求经济利益,必须讲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履行契约合同,遵守市场规则和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商品经济长期而又充分的发展,为市场经济的形成准备了上述条件。商品经济产生在前,市场经济产生在后,发达的商品经济才能称为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的共同特征是: 第一、 市场经济是一种自主经济。商品生产者必须是独立的市场主体。 第二、 市场经济是平等的经济。它只承认等价交换,不承认任何超市场的特权。 第三、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为了各自的价值的实现,市场主体之间必然激烈竞争,优胜劣汰。因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机会和风险是并存的。这一机制促使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经营规模,以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第四、 市场经济是开放性经济。企业为了获取利润,实现产品的价值,会不遗余力地开拓市场。 通过市场经济共同特征的分析,我们看出,市场机制包括供求、价格、竞争三方面的要求。社会分工的发展,出现了生产的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这就使供求双方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赖。商品交换则把供求双方联系起来,从而解决供给与需求的矛盾。价格则是把供求双方联系起来的利益纽带,是价值的实现形式。价格协调供求是引导资源流动的指示器,通过价格的双向调节,使供求在新水平上达到平衡。竞争是商品在买方与卖方之间围绕商品价格和质量进行较量,只有竞争才能使价格随供求变化而升降,价格的变化反过来调节供求。竞争是市场活力的灵魂。市场机制就是在供求、价格、竞争之间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中发挥节约资源和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 当然,市场也不是万能的,资本主义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所导致的周期性经济危机,就是市场失灵的严重后果。因而,在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之后,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计划调节手段来弥补市场的缺陷,这就形成了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把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它不仅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定和特征,同时又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它不是社会基本制度范畴,不具有姓“资”姓“社”的性质,但它又从来不是同社会基本制度相脱离而孤立存在的。从历史上看,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相伴而生、相伴而长,最初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式存在于世上,但它并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而是人类的共有的一种文明成果,既可为资本主义服务,也可以为社会主义服务,要看市场经济同哪一种社会制度相结合。当今,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它作为市场经济,同样是以市场作为主要手段配置资源的经济,是由市场机制,也就是价值规律调节运行的经济,就这点来说,它与资本主义经济没有什么区别。在解释这个问题时,邓小平首先讲过:“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方法上基本上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目的相似。”所以,他一再指出,不能把市场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新的历史形式,也可以说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新阶段。它包含着两个方面的规定性,一是市场经济的一般共性,二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特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积极有效的国家宏观调控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能够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 一是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 二是在分配制度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三是在宏观调控上,由于公有制为主体,因而国家对市场的调控具有较雄厚的物质基础,又有牢固的政治基础和广泛的群众基础,所以能够把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集体利益结合起来,发挥计划与市场两个手段的长处,把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结合起来。 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阐述的,归纳起来,大家要记住包括三个“制度”和三个“体系”。 三个“制度”是: 一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的中心环节。 二是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这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动力机制。 三是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安全阀和稳定器。 三个“体系”是: 一是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 二是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完善的客观调控体。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调节器。 三是健全和完善法律体系。这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
培育市场主体,规范企业制度 一、市场经济的最基本主体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关键在于重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什么是市场经济的最根本主体呢?那就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市场活动的主体,是市场机制运行的微观基础。在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直接从事生产、流通和服务性的经营活动,追求利益最大化,并依法纳税。 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的特征是什么呢? 1、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直接目的是追求利润。 2、企业必须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企业拥有自主权。 4、企业是纳税单位。 这即是市场经济中企业的特征,也是市场经济对其主体的要求。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培育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市场主体,使其成为生产力发展和科技进步的主导力量,成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支柱和骨干力量,焕发生机和活力,使他们的经济实力和潜能充分发挥出来,更好地发挥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功能和社会职能。其经济功能,就是使企业潜在的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不断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推动社会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提高生产效率,推动社会生产力进步,提高企业的职工素质,培养专门科技人才,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谓社会职能,是讲企业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对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创造就业机会,为国家提供财富,推动其他社会和公共事业的发展,能够在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上发挥重大作用。 二、  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制度 企业制度是指以产权制度为基础和核心的企业组织和管理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依法规范的企业制度,一般采用公司制。公司制比其他企业组织形式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公司制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环节。 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一、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及其作用 市场是市场经济的舞台。市场状况如何,体系是否完善,机制是否健全,决定着整个经济运行的效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是由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各类市场构成的有机统一体,包括: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等。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是市场经济有效配置资源的条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环节。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应该是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所谓统一性、开放性、竞争性、有序性是它的重要特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体系有了很大发展,但还不够完善,要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还需要经历一个过程。目前市场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市场体系不健全、各类市场发育程度参差不齐、有些要素市场严重滞后、市场竞争机制不健全、市场运行的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由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全国统一开放市场体系还没有最终形成。能否形成一个健全的完善的市场体系,事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否最终建立,因此必须加快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培育和发展。 二、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完善的市场体系不仅包括市场体系本身的完善性,还包括市场体系功能的健全。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我国当前市场体系的实际状况出发,培育和完善我国的市场体系,主要从下面几方面入手: 第一、培育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是参与市场活动的当事者。有无真正的市场主体,决定着市场能否发育;市场主体的发育状况,决定着市场发育的程度。培育市场主体,首先要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鼓励个人以市场主体身份从事市场活动。 第二、培育要素市场。主要是发展规范金融市场、培育劳动力市场、发展房地产市场、技术和信息市场等等。 第三、健全市场机制。建立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必须对原由的价格管理体制及其相联系的价格形成机制进行根本改革,必须建立和完善政府的价格控制度和有关法律体系。 第四、发展市场中介机构。如: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和仲裁机构、计量和质量检验认证机构、信息咨询机构、资产和信息评估机构等等。 第五、建立市场秩序规则,加强市场管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运行要建立在一定的秩序和规则基础之上完善市场竞争,法律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要加快建立使市场基本经济关系、市场主体行为和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化的法律法规逐步形成统一、科学和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管理的法规体系。同时。还要加强执法部门、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健康发展。 建立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 一、宏观经济调控的客观必然性 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从经济运行的全局出发,按预定的目标通过各种宏观经济政策、经济法规等对市场经济的运行从总量上和结构上进行调节、控制的活动。宏观调控的主体是国家,调控的客体和对象是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和结果。 现代市场经济都是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在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加强宏观调控不仅是弥补市场失灵的一般要求,而且在我国当前市场发育不够健全的情况下,显得尤为重要。因而,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健全宏观调控体系。这是客观的必然要求。 第一、 是社会化生产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之上的,客观上要求由政府进行宏观调控,使国民经济按比例协调发展,避免和减少由于盲目的无政府状态而带来的损失。这也是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生产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程度越来越大的要求。 第二、 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客观要求。市场机制在社会资源配置中,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但它不是万能的,其弱点和不足表现为“市场失灵”。这就需要由国家进行宏观调控。例如,调控涉及总量问题,如:就业、总供给和总需求平衡问题、结构协调和通货膨胀等问题。 第三、 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客观要求。具体分析,一是公有制经济的要求。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属于广大劳动人民,它的经济活动应该服从社会主义生产目的,这就靠宏观调控在全社会范围内有效地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发展生产,使经济活动符合人民的利益。二是加速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要走出一条较为自觉的快速发展道路,必须要求国家对促进经济发挥作用,发挥社会主义优势。三是共同富裕的要求。我们的最终目标是达到共同富裕。这一立足点比一般市场经济国家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的要求更多,这就必须依靠国家的宏观调控来实现。 二、宏观调控的目标和手段 社会主义宏观调控的任务和目标,应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服从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党的十五大提出了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具体任务: “保持经济总量的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重大经济结构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这里说的很明确,保持经济总量平衡,即保持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的平衡是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只有社会总需求和社会总供给大体平衡时,才能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宏观调控的手段:计划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 三、转变宏观经济调控方式和政府职能 社会主义宏观经济调控,是由国家来进行的。宏观经济调控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宏观调控,即国家运用行政手段直接协调和控制微观主体的经济行为;二是间接宏观经济调控,即国家主要运用经济手段,通过市场机制,影响和引导企业的经济行为,以达到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主要通过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手段,对企业直接调控,企业成了政府机构的附属品。这种宏观调控方式与市场经济严重背离,必须进行改革和转变:一是由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以间接管理为主;二是由进行微观管理转变为主要进行宏观管理;三是从搞项目审批、分钱分物转变为主要利用经济手段搞好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 从以上的概括,可以清楚地看出,要做到以上提出的转变,必须首先转变政府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具有三种职能:一是国有资产所有者,二是社会行政管理者,三是宏观经济调控者。具体说,政府的职能转变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实现政企分开。也就是政府和企业的职责分开。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者和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者等职能。企业作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这是政府职能转换的关键。 第二、分离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国有资产的基础性管理工作,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状况进行监督,制定和执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政府机构进行改革,以适应政企分开的政府国有资产权与宏观经济调控权分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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