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店被投诉案件受理登记表被抓是什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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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开店失败?你一定得避开的十四种死法!
投资开店面对的这十四种难题,值得深思:不仅适用于餐饮经营,对其他业态也有相当高的借鉴作用!第一种:品质至上死。以为品质决定一切,把产品特点当作目标群体分析。以咖啡馆为例,很多人以为咖啡馆首先咖啡一定要最好,设备也一定要好。对手用200元一公斤的咖啡豆,你就要用300元一公斤的咖啡豆;对手用2万元的咖啡机,你就要用3万元的咖啡机!到临关门那一刻,还觉得自己失败的原因是因为咖啡的品质没有别的店好才导致的失败?麦当劳之所以满街都是、全球到处都是是因为他的汉堡是最好的吗?星巴克的咖啡是最好的吗?不要把大部分精力花费在只能提升一点点的事情上,当然,我并没有说品质不重要。第二种:房租压迫死。有很多做的不错的店铺,前期因为老板的因素做的非常不错,可是经过几年的发展,该地块迅速爆红,房租随着房价丧心病狂般地上涨,本来第一年好好经营没亏太多,第二年刚开始盈利,房东笑眯眯地出现了。。。。。。星巴克在中国的第一家店去年也关门了吧?原因大家还记得吗?那家店可是什么时候去人都是满的!对待房租上涨的问题破解方法只有一个,在北上广这些一线城市,如果想长期开店,最好的办法:把门面买下来。这会大大增加你的开店成功率。如果没有资金的话,那就只有祈求碰到一个好房东吧。第三种:前期不挣钱观念死。以为开店就需要养,前期一年就别想挣钱!于是,深信只要开店时间够长,就可以盈利。于是在店铺刚开始期间,除了折磨厨师,除了把自己的朋友邀请过来免费吃喝之外,最多就是在附近发发宣传单之类,然后就等着客户一年之后自动源源不断上门!结果,面对越来越冷清的人流,受不了各种源源不断的费用及各种琐碎的事情,员工也看不到希望纷纷跳槽,最终,心态崩溃。那个刚开张的雕爷牛腩怎么什么时候去都要排队?而且要等两三个小时?而且这个家伙其实是做化妆品的,开饭馆只是闲的没事干心血来潮。不要听那些开店从来没成功过的人的经验。想要登上高峰,至少你要听听那些曾经到过山顶的人的经验。告诉你开店前期就是要养的人一定是没有过成功开店经验的。第四种:缺乏事先规划。案例:选择做餐饮,是觉得这个行业门槛较低,风险压力小,现金回笼快。由于这种错觉,入行时我们掉以轻心,对经营缺乏规划,以致在消费人群、现金循环周期、预估营业额等评估不足,当风险来临时,措手不及。第五种:缺乏行业了解。案例:由于对餐饮业调研不系统,导致在经营方式上出现迷茫。我们的消费人群,打工者居多,他们有三个需求:餐厅营业面积要宽敞,90平米左右(我们只有40平米),快餐品种至少20种以上(我们不到18种);米饭要好吃。这些基本诉求,都被我们忽视了。第六种:定位不明确。案例:我们先是做快餐和桂林米粉,效果不明显之后做快餐与经济小炒,后来又推出石锅鱼与快餐。定位不明确,给消费者造成很大错觉。多元化也造成力量分散,菜品品质无法有效改善。第七种:选址问题。案例:做餐饮,选址很关键,位置的参考指标为:现有消费人群、潜在消费人群、合同期。而我们选址时,考虑不够长久,后来工厂搬迁,造成客流锐减,这是最大的硬伤。嘟捞咪坊曾在某大型公司大楼地下一层开过分店,因为选址失误,最终导致关门。李宗耀分析了关门原因:一方面,当时的大楼员工共达五六千人,本应拥有良好的客源保障,但员工日常以快餐饮食为主,火锅仅为偶尔消费,再加上大多数员工选择在家晚餐,本应是消费高峰的晚餐时段,却恰恰没有利用起来。另一方面,周末放假,大楼员工数量极少,让本应是黄金时段的假期客源也无法得以保障;另外,分店并非沿街商铺,位于下沉式广场,外来消费人员数量很少。第八种:股权激励不到位。案例:在餐饮业,厨师是最重要的工种。一开始我们聘了一名经验丰富的厨师,并以一定比例的红利作为额外酬劳来激发其主动性。但由于采购等环节由我们控制,厨师逐渐懈怠。但他离开后自己创业很上心,在成本与烹饪上控制有加。由于股权激励不到位,挫伤了厨师积极性而影响效益。第九种:合伙人问题。案例:三个合伙人都很勤快很能吃苦,但在规划、管理、营销方面没人能完全胜任。加之这俩哥们属于慢半拍的性格,我作为主导者,在过程中没有充分引发他们的激情,当经营出现问题时没能及时改善。创业伙伴很重要,不是有想法就能一起创业。第十种:同业竞争。案例:嘟捞咪坊的一家门店开在凤起路上,原本经营状况不错,正准备开始第二轮装修,就在装修前夕,得知一个消息,另一家知名火锅品牌即将入驻附近商铺。考虑到两者均为火锅,且新入驻者在规模和地理优势上高于自身,于是担心同质化竞争会对自身不利,因此在装修节点上撤退。第十一种:租约到期。案例:由于租约到期,房东不肯续签。很多业态都需要商铺,倘若非自有物业,与房东之间的接洽是少不了的。很多经营者并不愿意对外透露实际经营情况,一则担心房东看到经营情况不错于是提出涨房租的要求,二则担心房东选择自行经营或寻觅愿付更高租金的雇主。因此,在李宗耀看来,倘若要长久经营,不如自行买商铺或签较长期的租约。第十二种:只注重眼前利益,菜品定价过高或过低。消费者到餐饮企业用餐,菜品的价格与质量问题是消费者首先会关注的,合理的菜品定价和高质量的菜品是吸引“回头客”的不二法宝。同样,管理者的眼光也时刻定焦在菜品上,因为这是关系到餐饮企业经营利润的直接决定因素。拿捏好菜品的价格,是餐饮企业经营者必修的一门课程。第十三种:决策人对餐饮业的经营现状判断失误。餐饮企业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要看经营者的决策是否正确,餐饮企业决策包括对市场、价格、财务等方面的判断、分析,制定并执行餐饮企业的重要规章程序等,外行的经营者或是对市场、财务等错误的认识很可能会直接导致经营惨败。案例1:餐饮企业A的老总是一位外行人,当初看到湘菜在全国的火爆流行,不禁也想涉足一下餐饮业,但是由于没有相关的管理经验,也没有聘请职业餐饮管理人,随随便便的聘请了后厨及服务人员,开店前也没有做专门的餐饮培训,凭着一股热气开了业,导致后厨操作不协调,炉台工作人员与传菜人员没有默契,上错菜的情形时常发生,这样一来,顾客方面自然不会满意的,老总自然看在眼里急在心里,1个月的时间内便换了行政总厨,可是生意依旧不见好转,如此混乱的操作情形,使餐饮企业仅维持了6个月就宣告关门。第十四种:盲目模仿而死。作为一个成功的餐饮企业,经营者必须要有适合自己企业发展的经营理念。而现在餐饮界存在的一个颇为尴尬的事实就是,有许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生搬硬套成功企业的经营模式或经营品种,忽视本店的内、外界环境及具体的状况,主观定位,造成供与求的脱节,使餐饮企业的经营每况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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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华社青岛8月22日专电(记者刘宝森)青岛海关22日通报,该关近期一举摧毁1个特大走私进口冻水产品犯罪团伙,查扣涉嫌走私进口冻虾夷扇贝柱、冻虾、帝王蟹一批,案值2.3亿元。在海关总署缉私局的统一协调指挥下,青岛海关根据相关线索开展工作,发现有走私团伙通过中越边境走私进口冻虾夷扇贝柱等水产品。6月24日,青岛海关成立“青岛利剑1605”专案组,出动80余人分成10个行动组,在山东、河北、福建、辽宁、广西等地开展统一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现场查扣涉嫌走私进口的冻虾夷扇贝柱、冻虾、帝王蟹等水产品一批,扣押嫌疑人转移藏匿的涉案证据资料万余份。据青岛海关缉私局查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蒋某从日本订购冻虾夷扇贝柱等高档海产品,将货物发运至越南,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征税申报进口的冻水产品化整为零,伙同犯罪嫌疑人谢某某、蔡某某等伪报原产地和贸易性质,以免税的边民互市贸易方式大量走私入境;秦皇岛某公司肖某某也通过王某某订购日本冻虾夷扇贝柱,并发往越南,后通过黄某某、刘某某等采取同样方式走私入境。青岛海关缉私局共查证涉案走私虾夷扇贝柱等冻水产品5000余吨。青岛海关表示,这一案件中,走私分子为谋取非法利益,伪报冻水产品原产地,化整为零走私进境,不但偷逃关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同时也破坏了国内同类食品正常的市场秩序。走私进境的食品都未经国家正规的检验检疫程序,存在食品安全隐患13分钟3分10秒记者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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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宝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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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文章来自:.cn/wes/5.html4s店利用“限购”坐地起价 被投诉后罚没款40余万发布时间: 12:37:02【】【字体:
深圳首宗利用限牌政策强迫消费者加价提车行政处罚案件一审判决
法制网记者 游春亮 通讯员 谢婷 周丹
近日,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审理了该市首宗汽车经销商因限牌加价被市场稽查局处以巨额罚款的行政案件,并作出判决维持了市场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4s店利用“限购”坐地起价 被投诉后被罚四十余万
日18时,深圳市政府实施小汽车增量调控和指标管理。被告深圳市市场稽查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深圳某4S店存在加价提车情形。被告展开调查后发现,原告在2014年12月期间分别与13名消费者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约定了所售汽车的车型、颜色、合同价格等相关信息;在深圳市小汽车限购政策出台后,原告利用消费者急于上牌的心理,强迫消费者购买所谓的万元大礼包或者加付现金,否则不予提车。被告查实后,认定原告存在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销售商品时附加其他条件的违法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处以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罚没款项合计四十余万。
被罚门店认为价格变更合理合法 不服处罚诉至法院
原告某4S店不服行政处罚。其认为,与客户对原有购车合同进行变更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搭售及附加其他条件的情形,属于依法经营。深圳汽车限购政策出台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形,继续履行原购车合同对公司显失公平。原告与消费者协商后加价属于合理变更,并不存在违背消费者意愿强制搭售,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被告市场稽查局认为,原告在与消费者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后,买卖标的车架号已在合同中明确载明,并不存在无车可提的情况,在收到合同总款以后,不按合同约定交车,却单方面强迫消费者加价或者购买“大礼包”才能提车,属于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以及在销售商品时附加其他条件的情形。
法院认定情势变更理由不成立 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福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相关消费者签订《汽车销售合同》时,已经明确载明合同标的的相关车型、发动机号、车架号以及车辆颜色、价格等信息,在消费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总价以后,原告没有依照合同约定交付车辆,却单方面强迫消费者加价或者购买大礼包才能提车,已经构成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以及在销售商品时附加其他条件的违法行为;汽车限购政策的出台并未对原告交付合同标的物产生实际影响,所谓的库存成本增加亦不应该由已经签订销售合同的消费者来承担。因此,汽车限购政策的出台并不属于原告所称的“情势变更”情形。原告利用限购政策对消费者产生的心理影响,强行搭售商品以及附加不合理条件,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目前尚在上诉期限内。
法制网深圳3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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