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50%实行货币化安置棚改政策的目标

建议着长袖T恤、衬衫加单裤等服装。年老体弱者宜着针织长袖衬衫、马甲和长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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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黔府办函〔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函〔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号)要求,积极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实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既可有效缩短安置周期减少过渡安置费用,又能满足棚户区改造对象多样化安置需求;既促进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有效衔接,有利于消化存量商品住房,又有利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整体推进。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工作,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确保让更多群众受益。  (一)政府主导。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是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积极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依法依规实施货币化安置工作,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有序推进。  (二)群众自愿。采取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必须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对象意愿,不强迫、不强制,由居民自主选择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  (三)让利于民。通过市场组织房源实施安置,要统筹协调各方利益,最大限度让利于民,让更多群众受益。  (四)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公开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偿政策、标准、方案等信息,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工作内容  (一)科学确定安置方式。政府可以统一选择区位、价格、配套设施适宜的存量商品住房,通过集中购买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也可以由政府搭建平台,从商品住房市场中组织房源,科学制定安置方案,合理确定购买价格,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引导棚户区改造对象自主选择购买。对已有住房、且本人自愿的棚户区改造对象,直接给予货币补偿。  (二)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商品住房库存情况和居民意愿,原则上按照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除综合整治及危旧房改造项目外)的目标作好项目安排,把目标落实到具体项目;库存量大、消化周期长的市(州)、县(市、区、特区),要进一步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个别条件具备的市(州)、县(市、区、特区),要力争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达100%。  (三)有序组织推进。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商品住房市场库存房源套数、户型面积、价格、位置、棚户区改造对象安置意愿进行详细调查摸底,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实施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安置补偿方案,有序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在组织或团购库存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时,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依法选取适当采购方式。要优先选择“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齐全、工程质量合格、无矛盾纠纷的房源和已开展住宅性能认定或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项目。要及时全面公开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安置补偿标准和实施方案等信息,确保公平公正。  (四)加强服务协调。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服务工作,通过网站、专题房交会、开发项目和征收现场巡展、组织棚户区改造对象免费看房等多种方式,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对象搭建便捷的交易平台,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通过交易平台公开房源、房价、户型、位置等信息,开通交易手续办理绿色通道,高效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三、支持政策  (一)税费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等有关规定,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资金支持政策。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通过货币化安置实施的棚户区改造任务,纳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任务,与实物安置享受同等中央和省级资金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可用于政府集中购置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配套基础设施投资。  (三)金融贷款支持政策。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实行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加大贷款支持力度,在审批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性金融贷款支持上,取消货币补偿占总投资的比例限制。要从严控制对商品住房库存量大、消化周期长的市(州)、县(市、区、特区)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的贷款支持。对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已承诺贷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需要从新建安置房方式调整为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对象自主购买、政府购买存量房源、货币补偿等方式的,由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办理变更手续,确保贷款资金的正常使用。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工作责任。各市(州)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指导所辖县(市、区、特区)政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科学推进本地棚户区改造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二)建立棚户区改造融资协调机制。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会商机制,定期召开会商会,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融资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通过搭建信息共享机制、联建服务平台、共建联合督查制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部门间联系,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发挥好棚户区改造开发性贷款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进程。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暗中勾结、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等行为,对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要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全省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情况,并作为年度有关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业务工作培训力度,根据国家和省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规定,加强政策宣传。要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意义、原则和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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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云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我省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具体措施、支持政策、组织保障进行明确。  《意见》要求各地认真开展摸底调查,原则上按照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的目标做好项目安排。同时,科学确定安置方式,可采取政府集中购买在建或已建成普通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也可搭建房源信息平台,引导棚户区居民自主选择购买;对已有住房且本人自愿不需要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直接给予货币补偿。《意见》明确,政府购买商品住房进行安置的房源,应以存量普通商品住房为主,购置价格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  在税费优惠政策方面,《意见》指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改造安置住房,按照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照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照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住房被征收后选择货币补偿且被征收人新购住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意见》还指出要做好金融方面、土地政策、户口迁入、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各项支持。  此外,各地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列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任务,与新建安置住房同等享受用地指标支持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棚户区改造贷款政策,省直有关部门在安排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时,可给予一定倾斜。  《意见》要求,各州、市、县、区政府作为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尽快制定实施办法,明确具体目标;要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及时搭建交易平台,简化有关审批程序,开通有关手续办理的绿色通道,并尽快建立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会商机制。(完)(记者&朱丹)
来源:&云南日报&&& 转自:新华网
&相关报道:怀远县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民生工程项目实施
&& 一是创新工作机制。该县出台了《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推进商品房实物安置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坚持市场运作、以镇(区)为主、县级统筹的原则,通过高效有序推进,努力实现群众、企业、社会“三赢”的目标。 && 二是开通“绿色”通道。对参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享受提前支付下一节点预售监管资金等优惠政策;对选择货币化安置被征迁人,享受二次搬迁补助费、6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免征契税等优惠政策。 && 三是加强推进力度。通过政府购买商品房、纯货币化安置等方式,该县先后对老县医院周边征收项目、三桥南西棚改项目、农机一厂周边棚改等项目,实行货币化安置1500户,超额完成了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50%以上的目标任务。四川今年棚改“货币化安置”将达50%以上 _财经热点_基金买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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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记者21日从四川省住建厅了解到,今年四川棚户区改造计划为27万户,据测算,其中通过“货币化安置”将可增加850万平方米的住房消费。
  据四川省住建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四川将加大棚户区改造和其他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力度,今年棚户区改造计划为27万户,按照县级以上城市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50%以上的目标测算,将可增加850万平方米的住房消费。另外,加上其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实施货币化安置,还会进一步增加住房消费。
  棚改货币化安置对推动楼市&去库存&作用明显。去年,四川实施棚改货币化安置11.88万户,占比49.5%,消化商品房库存9.5万套,占全年商品房销售量的17%左右。
  今年一季度,四川棚户区改造开工3.85万套,基本建成6.1万套,竣工4.4万套。新开工和继建项目完成投资165亿元,带动其他领域投资21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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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邹雅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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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特别报道日
货币安置一举多得 鼓励网友选择要“钱”
&&&&网友的一个问题,引来三位全国人大代表回应――□川报集团特派记者 刘佳&&& 网友发问:父母住的棚户区今年要改造,到底要“房”还是要“钱”?&&& 代表回应:货币安置一举多得,目前多地都有优惠政策,鼓励选择要“钱”。&&& 3月7日举行的四川代表团开放日活动中,全国人大代表、省住建厅厅长何健在回答人民日报记者提问时透露:四川有的市州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已经超过50%,今年全省总体目标是40%,“从现在情况看,这个目标完全可以实现。”&&& 何健的信心,来自于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描述: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把一些存量房转为公租房和安置房。&&& 政府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吸引不少网友关注。一位名为“摆渡客”的网友留言询问:父母住的棚户区今年面临改造,到底是要“房”还是要“钱”好?这一提问,得到三名人大代表一致提议:要“钱”更明智。理由一既方便百姓又盘活资金活跃经济“按照全国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棚户区的工作部署,我省有170万户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任务,涉及500万人,预计在2018年底前全部开工改造,2020年基本完成改造。”何健介绍说。“传统的城镇危旧房改造,主要由政府组织修建还房,这种方式最大的问题是,困难群众不能够从棚户区一走出来就搬进新居,需要两年到三年乃至更长时间的过渡,额外增加了很多困难和不便。”全国人大代表、广元市市长王菲向该网友建议,拿到安置补偿款,不仅能买新房,还能买二手房,既可以就近买房,还可以去其他地方买房,“选择余地比以前大多了。”&&& 货币化安置,不仅对改造安置群众有好处,对政府安置工作开展也有好处。“一些安置房建设周期存在很大不确定性,有的会导致安置过渡期延长,后续费用多,安置成本高。放给市场,就可以形成竞争,群众就能选择口碑好、管理优的商品房。”王菲说。&&& 货币化安置对于当前商品房库存较高的三四线城市有现实意义。在分组审议上,全国人大代表、达州市市长包惠直言不讳:“货币化安置,可以既完成安置,又消化库存,既方便了老百姓,又对于盘活资金和活跃经济有积极作用。”理由二政府当期压力虽然大但长远压力小“目前我省一些城市已出台鼓励货币化安置的具体措施。”何健介绍,在内江,棚改户选择货币补偿时,会一次性得到12个月货币过渡费、每户给予15平方米公摊面积补贴。“去年,当地货币化安置超过50%,满意度相当高。”&&& 在广元,激励机制则是在按标准补偿的基础上,奖励补偿费用的20%-30%。但王菲同时表示,采用货币化安置的方式,政府当期、当年的货币支出会较大,确实有一定压力,但从长远看,减少了大量后续投入,更减少了大量因为集中安置带来的管理成本,整体压力减少了。&&& 同时,也有代表提醒,要加快棚改货币化安置的推进,需进一步强化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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