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工伤死亡认定定需要那些材料?雇主不配合如何申请

劳动者错过申请工伤认定时效的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条明确规定了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及期限,用人单位申请的时间是30日,劳动者申请的时间是1年。用人单位超过30日未申请的,不免除其承担工伤待遇的责任,因为该条第二款规定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但这里需要讨论和解决的是如果劳动者超过1年未提出工伤申请的,受伤劳动者的权益如何维护的问题,因为根据规定,如果超过1年才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那受伤劳动者是否还能获得工伤待遇呢?如果不能又是否能通过工伤程序之外的其他途径获得赔偿呢?受伤劳动者寻求救济的途径不外乎以下几种:一、协商解决笔者办理的工伤待遇案件有的就是通过协商得以解决的,但协商解决要基于双方自愿且双方分歧不能太大,而且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用人单位的态度,因为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协商或者利用超过1年未进行工伤认定对劳动者进行打压,刻意压低赔偿额度,则丧失了协商解决的基础。即使双方有意协商解决,也要解决好几个问题:其一,工伤等级问题,只有确定工伤等级才可计算工伤待遇。因为超过1年的期限,劳动保障部门不再进行工伤认定,那也意味着无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为根据现在的规定,必须先进行工伤认定,在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后才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所以在没有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况下直接去申请鉴定,劳动保障部门同样不会受理。那双方只能通过咨询工伤律师或者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来确定伤残等级了。其二,是否需劳动保障部门介入的问题。为避免再引起争议,实践中双方经常选择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署协议,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下完成赔偿事宜。二、直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结果有两种,一是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出具调解书;二是在用人单位否认时直接驳回劳动者的申请,因为劳动者仲裁时无法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报告,仲裁委员会难以支持劳动者的请求。三、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处理。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受伤劳动者的诉请主要包括工伤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两种。对于以工伤待遇起诉至法院的案件,在劳动者无法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及鉴定报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不会轻易做出支持劳动者诉请的判决。其原因在于:第一、法院无法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权力,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损害赔偿案件中不能对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即便用人单位认可或法院依职权查明了属于工伤的事实,亦不好进行工伤认定。有意见认为,受伤劳动者在无其他救济办法时起诉至法院,如法院不依职权进行工伤认定则无疑剥夺了劳动者最后的希望,但有观点认为不论是法院自行作出工伤认定还是介入(代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启动工伤认定程序都有越权、违法之嫌。第二,即使法院依职权认定劳动者所受伤害为工伤,但也无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为人民法院不是专业的部门,无法进行该项鉴定,如果由法院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则同介入工伤认定一样,有越权之嫌。司法虽是最后的救济渠道,但不得越权、擅权,任意行使司法权力。在司法实务中,即便受伤劳动者起诉至法院,由法院依职权作出工伤认定并介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最后支持劳动者工伤待遇诉请的比较少见,可见人民法院对该问题的解决还是持慎重态度的。为解决这一问题,个别省份由司法部门出台了指导性的司法文件,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印发的《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中规定,要妥善处理未经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赔偿纠纷,对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能够认定劳动者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的,应当判令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给予赔偿。但至于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等程序性、技术性问题则没有任何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当然存在不少难题。以人身损害为由、主张用人单位承担雇主赔偿责任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无疑应当受理,笔者代理的一起工伤案件就是通过该办法得以顺利解决的。当然,以人身损害为由解决的与以工伤程序解决有很大不同,例如鉴定标准、伤残级别、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等都有不同,因为以人身损害为由起诉至法院的是无奈的选择,所以即便赔偿数额比工伤赔偿少也不得不面对该现实。在此需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如果人民法院严格依照该规定,查明双方为劳动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的话,则会驳回工伤劳动者的诉请,工伤劳动者就会落入现行法律之间的“间隙”,只能自行承担工伤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了。受伤劳动者在受伤1年后再去主张赔偿的途径主要包括以上几种,但每种途径都有其不足,都是无奈的选择,那是否有防患于未然、不让劳动者陷入尴尬、被动境地的办法呢?劳动者之所以会陷入被动的局面无法选择正常的工伤处理程序救济自己的权利,主要是因为超过了工伤认定1年的期限,那该1年的期限是否可以做出修改呢?关于该1年期限是否是诉讼时效、取得时效,还是一种新类型的时效,理论界研究得并不充分,更无定论,但笔者认为不论是哪一种时效,都要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足点出发进行规定。关于该1年期限,观点有三:取消,延长(例如2年),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满足法定事由),几种观点各有各的理由,但笔者认为该1年期限并不需要修改,理由如下:第一,不论是哪种时效类型,其目的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及时解决争议、化解矛盾、促进和谐,规定1年的期限无疑会有利于工伤争议的尽快解决;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条第4款及《工伤认定办法》有关条款都规定了用人单位1个月内、劳动者1年内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立法的本意是督促双方及时申报工伤,规定双方都负有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从时限来看并无什么不妥,如果用人单位恶意拖延的话,规定再长的期限甚至取消期限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针对生活中用人单位拖延不去申报的问题,其解决办法其实很简单,就是加重用人单位的义务,例如可以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不去申报的,可以由受伤劳动者在1年内申报,只要劳动者去申报、且符合主体资格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如此规定就可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申报工伤。在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同样应当去申报,但其可以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然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最后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如此既能让用人单位及时履行法定的申报义务,也保障了其合法权益。如果双方仍然没在法定期限内去申报工伤,劳动者最后起诉至法院的,可以人身损害为由进行审理。当然如果用人单位仍然认可是工伤的,仍可按照工伤待遇标准进行赔偿,至于工伤鉴定工伤等级等问题则可通过协商确定或其他更为合理的办法来解决。
1.五百丁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
2.五百丁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五百丁",不尊重原创的行为五百丁或将追究责任;
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五百丁编辑修改或补充。
Word简历模板
大家感兴趣的内容
Copyright (C) 0d.me. All Rights Reserved.
已有五百丁帐号,
亲爱的用户,为了保证您的账号安全,我们需要您花一点时间来验证邮箱。
已发送邮件至:
如果没有收到验证邮件,可能是:
1.邮件被外星人劫持到垃圾箱了~
2.请检查邮箱地址是否正确~
没有五百丁帐号,
亲爱的用户,为了保证您的账号安全,我们需要您花一点时间来验证邮箱。
发送验证邮件
如果没有收到验证邮件,可能是:
1.邮件被外星人劫持到垃圾箱了~
2.请检查邮箱地址是否正确~
没有五百丁帐号,
亲爱的用户,请在下方输入您的注册邮箱地址,以便我们对您的身份进行验证。
发送邮件重置密码
如果没有收到验证邮件,可能是:
1.邮件被外星人劫持到垃圾箱了~
2.请检查邮箱地址是否正确~
没有五百丁帐号,
亲爱的用户,邮件发送完成,请登录邮箱进行验证
已发送邮件至:
查看验证邮件
如果没有收到验证邮件,可能是:
1.邮件被外星人劫持到垃圾箱了~
2.请检查邮箱地址是否正确~
没有五百丁帐号,
亲爱的用户,请在下方输入您的新密码
修改我的密码
没有五百丁帐号,
您的密码已修改成功
请使用新的密码进行登录
亲爱的用户,修改后的邮箱地址将成为您新的登录账户,请知悉。
没有五百丁帐号,
使用社交账号登录养殖场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清理整治面临诸多困难
他们现场报道、摄影摄像、文字采访全方位参与报道
一代人的智慧和辛勤付出,也承载了许多人对家乡难以割舍的感动和情怀
雇主责任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
日&&&&阳江新闻网&&&&&&&
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用人单位要求雇员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法官指出&&
一些用人单位不按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而是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认为两者作用相同。法官表示,雇主责任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当雇员发生工伤事故时,雇员仍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回放
公司以财产损害为由状告雇员
今年4月,在向雇员赖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阳春某公司将赖某告上法院,以该公司未能申请第三人理赔为由而要求赖某赔偿该款项。用人单位向雇员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转眼却将对方告上法庭请求赔偿,这是怎么一回事?
原来2011年11月,原告某公司为被告赖某等100多名员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伤亡赔偿200000元/人,医疗费赔偿10000元/人。保险期限为一年。2012年2月,赖某在驾驶摩托车上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赖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经鉴定,赖某左下肢损伤为十级伤残,精神残情为九级伤残。之后,被告赖某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决获得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约11.11万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经济损失15.45万元,合计约26.56万元的经济赔偿。2013年2月,赖某以原告某公司为用人单位,向阳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3年3月,阳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赖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2013年12月,赖某以该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阳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工伤保险待遇。今年1月,阳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赖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自日解除,某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约7000元、支付赖某工伤伤残待遇约7.90万元给赖某。上述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赖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今年4月,某公司向阳春市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因被告的过错造成原告财产损害,阳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其支付赖某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工伤伤残待遇共8.6万元,应由赖某赔偿给该公司。
■争议焦点
谁来承担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没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社保部门申请参加工伤保险并为被告赖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当赖某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又未能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情况下,被告赖某是否应当向原告承担该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已经通过法院判决获得了逾26万元的经济赔偿,即是说其人身损害已经得到了应有的经济赔偿。既然被告的人身损害已经获得了赔偿,就不应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此外,被告在发生事故后,没有及时报告公司,且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认为被告不会再有其它赔偿要求,所以在被告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的法定期限内,原告没有向第三人申请理赔,从而丧失了保险赔偿机会。被告得到了工伤认定之后,忽然不辞而别,正是被告的错误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向原告赔偿约8.6万元的经济损失。
被告赖某辩称:被告受伤当日,原告的当班主任柯某见被告没有上班,即打被告电话询问,被告妻子接听了电话并告知柯某被告受伤住院的情况。被告申请工伤赔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而原告并没有尽到用人单位对职工的保障义务。
■法院判决
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年6月,阳春市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该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保险,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有依照国家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原告某公司未按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被告赖某缴交工伤保险费,而是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该雇主责任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当雇员发生工伤事故时,雇员仍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当赖某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约8.6万元时,原告以其未能申请第三人理赔为由而要求被告赖某赔偿该款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连线法官
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漠视相关法规,不按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交工伤保险费,有的则认为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也能起到同样的作用。下面,记者就工作生活中,一些常遇见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连线办案法官,请法官为我们释疑解难。
记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工伤职工是否有权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或在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后,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可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可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其本质是国家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社会保障措施,目的是将损害负担社会化,实现对劳动者利益的充分保护和快速补偿。职工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将产生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与第三人侵权法律关系。《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当用人单位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时,工伤职工只能选择工伤保险赔偿;如果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时,工伤职工不仅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
记者: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有何区别?能否替代工伤保险?
法官: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是两种不同的保险。
雇主责任险是一种商业保险,用人单位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雇主责任保险。一般承保的是被保险人(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不以赢利为保险目的。它是政府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是在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负伤、致残、死亡后,对受害者或其遗属提供的医疗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伤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企业必须参加。
另外,两者的保障水平不同,工伤保险待遇是根据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一般是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由政府单方面确定。雇主责任险的保险金额是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的,投保人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金额支付保险金。
因此,用人单位无论是否投保了雇主责任险,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商业险,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其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是不可替代的。
记 者/邓雪婷
通讯员/冯馨莹
图集 · 视频推荐工伤认定怎么申请,公司不给我申请怎么办_百度知道}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雇员意外死亡雇主责任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