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雯霞律师工作多少年不能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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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彭某某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全文】CLI.C.2970401
彭某某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古蔺刑初字第57号
  公诉机关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又名彭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日被古蔺县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25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古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古蔺县看守所。
  被告人闫某某。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古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古蔺县看守所。
  被告人扶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日被古蔺县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23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古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古蔺县看守所。
  被告人龙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日被古蔺县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25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古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古蔺县看守所。
  辩护人冉雯霞,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古蔺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刑诉(201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闫某某、龙某某犯盗窃罪,扶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闫某某、龙某某、扶某某,龙某某的辩护人冉雯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闫某某、龙某某、潘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贵州大方县、四川省古蔺县境内单独或结伙作案,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经鉴定,被告人彭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0736元;被告人闫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0088.54元;被告人龙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78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日,闫某某、彭某某在贵州省大方县瓢井镇西街村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白色长安牌SC6399H4S面包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7603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刘某某。
  2、日,闫某某、潘某某在古蔺县中医院住院部楼下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蓝色大阳125-36A型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719.73元。
  3、日,闫某某、潘某某在古蔺县水务局对面将被害人王某甲的黑色钱某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765.81元。案发后,赃车已追回。
  4、日,彭某某进入被害人徐某某位于古蔺镇商业街公厕旁的出租屋内,将一台戴尔14V-248型笔记本电脑和一部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戴尔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350元。案发后,被盗电脑和手机已返还被害人徐某某。
  5、日,彭某某伙同龙某某、王某某到古蔺镇百司仓库盗窃摩托车,由彭某某采取撬车锁的方式将被害人钟某某、高某某、陈某某、罗某某的停放在此的四辆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四辆摩托车共计价值人民币20783元。案发后,罗某某被盗的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已发还。
  通过上述案件线索另查明,2012年7月,扶某某以13000元的价格将他人从贵州省习水县东皇镇盗来的一辆田野牌BQ1023N5V型货车卖给白泥乡的杨某甲。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1689元。案发后,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范某某。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闫某某、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第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扶某某的行为,触犯了《》第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闫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第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被告人闫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第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彭某某、闫某某、龙某某、扶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龙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龙某某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龙某某体内有内固定钢针需要取出,建议对被告人龙某某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闫某某、龙某某、潘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贵州大方县、四川省古蔺县境内单独或结伙作案,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经鉴定,被告人彭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0736元;被告人闫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3368.81元;被告人龙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78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日,闫某某、彭某某在贵州省大方县瓢井镇西街村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白色长安牌SC6399H4S面包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7603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刘某某。
  2、日,闫某某、潘某某在古蔺县水务局对面将被害人王某甲的黑色钱某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765.81元。案发后,赃车已追回。
  3、日,彭某某进入被害人徐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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