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1973年退武抗美援朝军人名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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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宣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威市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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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合&&作你好!我想咨询下宣威籍退伍军人的相关政策,我弟08年11月应征入伍,在四川凉山州武警大队会东县中队服役_百度知道为切实做好宣威市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云南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云民函〔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的通知》(曲政办发〔2016〕85号)精神,结合宣威实际,制定本方案。
2016年宣威市共接收退役士兵273人。其中,退役时选择回乡自主就业的183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转业士官72人,城镇复员士官18人。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一)服现役满12年的转业士官;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三)因战致残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四)烈士子女士兵。
(五)依据条例第53条第三款规定,日前入伍、2015年秋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 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2. 非农户口入伍,填有《非农户口应征入伍优待安置证》的城镇复员士官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
3. 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服现役虽不满12年但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
2016年宣威市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转业士官和城镇复员士官90人。其中,3 人自愿放弃岗位安置申请自谋职业,
87人实行公开选岗安置。设置安置岗位87个,未选择岗位的人员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岗位安置采取量化评分排序选岗的办法进行,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号)精神,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量化评分由市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退役士兵档案材料记载结合部队评分逐项审核记分,并公示评分结果。
根据退役士兵量化评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按照公布的安置岗位和岗位所要求的条件进行选岗(有关条件以退役士兵档案材料记载为准),选岗者不得选择不符合岗位要求条件的岗位。量化评分并列者,军龄长者优先;军龄相同者,奖项高者优先;奖项相同者,立功受奖次数多者优先;立功受奖次数相同者,时间在前者优先;如前面所列情况全部相同,以抽签的方式决定选岗顺序。当有人放弃选岗时,按量化评分排序依次递补,直至最后一名选岗。退役士兵按照量化评分名次,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依次选择安置岗位并签字确认,签字后不得反悔和更改,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公证处现场公证。
自谋职业待遇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未选择岗位安置申请自谋职业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实行货币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办法》(云政发〔号)第六条:“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按照下列规定计发。(一)以安置地上年度在职职工年人均工资的2倍为基数;(二)国家规定服现役二年期限届满后,每增加一年按照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工资的40%增发”。宣威市2015年度在职职工年人均工资为44450元,以服役满2周年补助88900元为基数,每增加1年军龄增发补助金17780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贯彻国办发〔2004〕10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号)和《宣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政发〔2006〕63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军队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守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安置政策,公开安置办法,公开安置结果,坚持“阳光安置”,在政府网站公布安置对象、安置岗位、量化评分结果、选岗结果,公开举报受理电话,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各接收单位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克服困难,确保完成接收安置任务。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国务院、中央军委、省委、省政府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经过量化评分选岗安置的退役士兵。
接收单位自接到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必须安排安置对象上岗,并按规定发给工资,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自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有接收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对违反安置政策,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当、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单位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宣威市2016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岗位设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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