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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是一个吗,现在统称叫什么_百度知道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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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省人社厅发〔2015〕2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省人社厅发〔2015〕26号),积极推进我市建筑业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权益,按照国家、省、市统一安排部署,从2015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三年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制定《晋中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实际,进一步细化方案,加强领导协调,认真组织落实。&&&&&&&&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晋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晋中市总工会&&&&&&&&&&&&&&&&&&&&&&&&&&&&&&&&&& &日&&&&晋中市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2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26号),积极推进我市建筑业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权益,按照国家、省统一安排部署,从2015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三年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实施,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目标任务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一系列政策;建立健全我市建筑业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配套政策和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全力推进建筑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所有建筑施工企业、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称建筑工程项目)、在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覆盖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二、实施步骤(一)2015年,新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截至本方案实施之日,未参加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在建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80%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二)2016年,进一步完善按建筑工程项目参保工作机制,全面实现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包括在建和新建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90%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三)2017年,建筑业职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全面加强按建筑工程项目参保的管理服务能力。三、&明确政策(一)参保隶属关系划分 建筑施工企业以用人单位方式参保的,市属及以上企业由市人社部门负责;其他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参保。以建筑工程项目方式参保的,由发放施工许可证的住建部门对应同级人社部门负责。(二)参保方式 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主要包括:企业各层次领导、管理、业务人员,以及安排到施工项目的相关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工程项目直接使用(聘用)的管理、技术、施工人员,以及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各类人员(包括农民工)按建筑工程项目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三)建筑工程项目参保计缴方式和费率 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新开工项目,缴费基数暂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工程项目合同价及追加合同价款之和)的15%确定(今后每年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及时对缴费基数实行动态调整),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业基准费率(二类1%),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建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先按照新开工项目计费办法计算,以其为基数,除以项目合同工期总天数(包括承建部门批准延长建筑工程期限天数),再乘以项目剩余工期天数的方式确定。(四)建筑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 以建筑工程项目方式参保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筑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建筑工程项目合同截止之日(包括住建主管部门批准延长建筑工程期限,且在参保工伤经办机构备案的天数)止。(五)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建立动态实名制报备制度 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期内全部参建职工(包含参建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参建人员,不包含已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并自建筑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向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人员名单(职工花名册),参保人员名单具体项目和格式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业务要求统一制定。工伤保险关系自建筑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生效。建筑工程项目使用的职工发生变动时,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在10日内向所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增减名单。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新增人员发生工伤的,总承包单位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的5日内,报参保所在地人社行政部门会同住建、安监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按参保职工处理。(六)以建设工程项目参保的工伤待遇1、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以建设工程项目参保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项目总承包单位在职工伤害发生后30日内向参保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应根据工伤认定相关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同时应提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建筑工程项目用工实名报备证明、住建、安监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等资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职工伤害发生后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调查核实的,经人社行政部门会同住建、安监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发生工伤时所属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结合建筑业从业人员特点,对已认定为工伤的参保建筑工程项目参建职工,按照国家、省、市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规定,及时规范组织鉴定。针对建筑业用工特点,探索劳动能力鉴定简易程序和绿色通道制度。人社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在制作按建筑工程项目参保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时,应载明用人单位名称和总承包单位建筑工程项目名称。2、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对于建筑工程项目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在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发生工伤,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1~4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受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长期支付。在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发生工伤的5~10级工伤职工,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以建筑工程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待遇时,应以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待遇为基数计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有效工资发放票据作为基数计发;确实难以确定本人工资的,也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四、推进措施(一)建立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部门协调联动机制。&&&&&1、明确部门工作职责。人社局:(1)认真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2)进一步细化明确建筑业按用人单位和以建筑工程项目两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计缴办法和费率。(3)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五险统征办公室、信息中心加强业务协调联动,主动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调沟通,摸清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新(在)建工程项目基本情况,不断创新工作方式、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程序。沟通联络相关部门收集统计数据,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项目参保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严格落实参保建设工程项目动态实名制管理登记制度。(4)做好建筑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5)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真做好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工作。(6)结合省人社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晋人社办函【号)要求,会同住建、安监、工会等相关部门做好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7)与住建部门主动协调,了解掌握新开工和已开工工程建设项目情况,指导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建立动态实名制报备制度,跟踪服务项目参保。(8)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监察内容,联合住建、安监、工会等共同推进建筑业参保,对拒不参保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及时有效处理。住建局:(1)将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列为安全施工必备条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工程项目落实工程安全施工的重要措施进行审查,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提交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依次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将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列为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3)监督指导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预算、项目竞标中,按照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计缴方式计提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并单独列支;在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由总承包单位按规定一次性代缴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4)及时向人社部门提供新开工和在建工程项目信息。(5)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监督检查,并严厉查处各类违法施工、违章作业的行为,积极消除事故隐患。安监局:(1)监督指导建筑施工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2)监督建筑施工主管部门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并依法作出事故调查报告,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要严格依法查处。工会组织:(1)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努力将建筑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2)提升基层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方面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3)具备条件的企业工会要设立工伤保障专员,学习掌握工伤保险政策,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了解工伤职工需求,跟踪工伤待遇支付过程,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2、建立部门间工作协同机制。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高度重视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按照部门职责,有效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1)建立部门间数据信息互通机制,每个部门确定一名具体联系人负责相关事宜。(2)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3)建立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月度情况统计制度。市县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会同住建、安监认真摸清本地区建筑施工企业数量构成、人员结构、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及参加工伤保险等基本情况,并做好相关情况统计报送工作。3、加强工伤保险宣传工作。市县两级人社部门结合省人社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办函[号)精神,认真做好集中宣传活动。4、成立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协调领导组。统筹推进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制度建设、部门协同机制,召集相关部门对重要问题会商决策。协调领导组:组 长:骞锋兵&&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市人社局局长副组长:张文军&&市人社局副局长&&&&&  许恒平 市住建局副局长    白瑞丰&&市安监局副局长    吕彦忠&&市总工会副主席成 员:&李 伟&&市人社局医疗和工伤保险科科长郝智强&&晋中市工伤保险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梁志坚&&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科长李晓东&&市人社局劳动监察科科长武江勇&&晋中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队长郝建忠&&晋中市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办公室主任李俊林&&晋中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主任张广闻&&市住建局安全科科长赵 健&&市住建局建管科科长张 轶&&市安监局监管二科科长    岳军柱&&市总工会法工部部长    &&&&办公室:主 任 李&&伟(兼)&&&&&&&&&&&&副主任 郝智强(兼)五、工作要求各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按照国家四部委、省四部门和市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的部署和要求,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摸清本区域内建筑业基本现状和参保缴费情况,细化实施方案,按照省市任务完成时间节点,积极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本方案从下发之日起实施,未涉及内容,按照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省相关文件和方案执行。 附件:1、《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25号)2、《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26号)  &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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