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没有注册产权是制造单位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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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四十七条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着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3、《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其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使用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特种设备过户使用应当由原使用单位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后,由过户后的使用单位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进行登记。
  特种设备跨地区使用的,使用单位在使用前应当到使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对达到使用检验周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提前向使用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特种设备因故暂停使用半年以上,使用单位应当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启用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4、《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号);
  5、《锅炉使用管理规则》;
  6、《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7、《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8、《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R);
  9、《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46号令);
  10、《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9-2009);
  11、《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第十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
  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次重新安装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拆卸后,应当在原使用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登记标志置于大型游乐设施进出口处等显著位置。
  1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13、《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14、《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15、《特种设备目录》(质检总局114号公告);
  16、《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249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250项: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
  17、《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新使用单位应当自电梯移交或者合同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原使用单位应当向新使用单位移交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警示标志以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四条 电梯存在无法消除的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设计文件规定的使用期限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报废,并在报废后三十日内向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三、实施具体行政事项的主体及承办机构
  1、实施主体:市、区质监局;
  2、承办机构:市、区质监局承办部门、地址、咨询电话、监督电话(详见,附件)。 
  四、实施行政许可范围
  《特种设备目录》(质检总局114号公告)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在本行政辖区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等。(注)
  注:(1)市质监局负责同一个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跨多个(2个以上)区的行政辖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如地铁工程特种设备、跨区压力管道、铁路站特种设备等);
  (2)区质监局负责本行政辖区所有特种设备(不含规定在省、市质监局办理使用登记的品种)的使用登记。
  五、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
  (一)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登记证件);
  (二)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并经监督检验(适用于需要监督检验的)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使用单位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四)使用单位建立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措施,并能有效运转;
  (五)使用单位建立了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六)使用单位能够保证特种设备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六、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报材料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包括特种设备首次使用登记、特种
  设备变更使用登记和补证3项内容。
  本文中申报材料未说明的均为复印件,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材料份数未说明的均为1份。
  A、首次使用登记
  (一)锅炉
  1、填写《特种设备(锅炉)使用登记表》(原件2份);
  2、使用(产权)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锅炉);
  3、锅炉产品合格证(含锅炉产品数据表);
  4、锅炉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5、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6、锅炉安装质量证明资料;
  7、锅炉水质检验报告或者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
  8、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9、与出租方签订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合同(使用单位为承租方时)。
  注: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其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不需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二)压力容器
  1、车用汽瓶
  (1)填写《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原件2份);
  (2)车用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合格证;
  (3)车用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
  (4)车用气瓶安装质量证明书(合格证)或检测报告;
  (5)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已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必须提供);
  (6)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一致性报告;
  (7)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限私车);
  (8)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燃气车辆改装单位代办时提供)。
  2、其他压力容器
  (1)《特种设备(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原件2份);
  (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压力容器);
  (3)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4)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需要监督检验的);
  (5)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资料;
  (6)压力容器投人使用前验收资料(见注2);
  (7)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行驶证;
  (8)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适用于医用氧舱);
  (9)与产权所有者签定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或者承包合同(使用单位为承租或者承包方时)。
  1、租赁或者承包场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可以由租赁或者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承担安全主体责任的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2、对于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没有规定提供产品数据表的压力容器,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表15的格式,制定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3、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验收资料包括以下方面:
  (1)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含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名录(包括姓名、证件编号、作业项目代号、有效日期),需核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收复印件;
  (2)有效期内的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等)检验报告(适用于不需要安装监督检验的);
  (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适用于不需要安装监督检验的);
  (4)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目录(见本注4,加盖公章);
  (5)压力容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2)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3)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4)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5)压力容器日常维护保养和运行记录规定;
  (6)压力容器定期安全检查、年度检查和隐患治理规定;
  (7)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检和实施规定;
  (8)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规定;
  (9)压力容器设计、采购、验收、安装、改造、使用、维修、报废等管理规定;
  (10)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11)贯彻执行政策法规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接受安全监察规定。
  (三)压力管道
  1、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2、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目录(见注2);
  3、事故应急方案(适用于输送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或者介质温度大于200℃的压力管道);
  4、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录及对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复印件(名录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编号及其持证种类、类别和项目);
  5、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由安装监督检验机构出具);
  6、原《使用登记证》(适用到期需要换证);
  7、压力管道运行和事故记录(适用到期需要换证);
  8、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或者基于风险的检验评价报告(适用到期需要换证);
  9、与产权所有者签定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或者承包合同(适用于使用单位为承租或者承包方时)。
  1、租赁或者承包场所使用的压力管道,可以由租赁或者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承担主体安全责任的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2、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管道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
  (2)管道元件订购、进厂验收和使用的管理;
  (3)管道安装、试运行以及竣工验收的管理;
  (4)管道运行中的日常检查、维修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的管理;
  (5)管道的检验(包括制订年度检验计划以及组织实施的方法、在线检验的组织方法)、修理、改造和报废的管理;
  (6)向负责管道使用登记的登记机关报送年度定期检验计划以及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
  (7)管道事故的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8)检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9)管道技术档案的管理;
  (10)管道使用登记、变更使用登记的管理;
  (11)管道安全操作规程;
  (12)贯彻执行政策法规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接受安全监察的规定;
  3、2009年12月1日以前的压力管道,其中工业管道经过在线检验合格,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经过年度检查合格,但是没有经过全面检验的,可以办理首次登记,颁发《使用登记证》,但是《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四)电梯
  1、填写《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原件2份);
  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
  3、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4、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经制造单位授权、委托单位进行维保);
  5、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司机(见注1)等与电梯相关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作业人员证内&聘用记录&栏目须填写相应内容并有聘用单位盖章);
  6、安全管理制度目录(见注2)。
  1、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2、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
  (1)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
  (2)安全操作规程;
  (3)日常检查制度;
  (4)维修保养制度;
  (5)定期报检制度;
  (6)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7)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8)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9)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五)起重机械
  1、填写《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原件2份);
  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起重机械产权所有者(公民个人拥有)的身份证;
  3、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4、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或者首次检验报告;
  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录(名录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号码及其持证种类、类别和项目)或者作业人员的作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作业人员证&聘用记录&栏目须填写相应内容并有聘用单位盖章);
  6、安全管理制度目录(见注2)。
  1、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在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2、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
  (1)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2)单位负责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3)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包括操作技术要求、安全要求、操作程序、禁止行为等;
  (4)索具和备品备件采购、保管和使用要求;
  (5)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要求;
  (6)使用登记和定期报检要求;
  (7)安全管理人员、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要求;
  (8)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要求;
  (9)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0)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援演练要求;
  (11)执行本规则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接受安全监察的要求。
  (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填写《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原件2份);
  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权所有者(公民个人拥有)的身份证;
  3、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4、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
  6、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见注)。
  注: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
  1、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
  2、操作人员守则;
  3、安全操作规程;
  4、常规检查制度;
  5、维修保养制度;
  6、定期报检制度;
  7、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8、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9、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七)大型游乐设施
  1、填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原件2份);
  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见注1);
  3、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4、操作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见注2)。
  1、使用单位若无组织机构代码,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如属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经本人签名,一份存档;
  2、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
  (1)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2)设备管理制度;
  (3)安全操作规程;
  (4)日常安全检查制度;
  (5)维护保养制度;
  (6)定期报检制度;
  (7)作业和服务人员守则;
  (8)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9)应急救援演练制度;
  (10)意外事件和事故处理制度;
  3、对于在用特种设备无出厂资料或资料不全的情况,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按照《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处理办法(试行)》(宁质技监特字[号)规定,可由检验单位对设备进行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且出具的检验报告来替代。
  B、变更使用登记
  说明:
  1、变更使用登记包括: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更名,长期停用、重新启用、改造(安全状况发生变化)、注销、移装、报废、超期使用、变更使用单位(过户)等各类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变更使用登记:
  (1)在原使用地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
  (2)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或国家明令淘汰的;
  (3)技术资料和文件不齐全的;
  (4)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5)存在危及锅炉安全使用隐患的。但通过改造、修理消除隐患后,可以申请变更使用登记
  3、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
  (1)在原使用地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2)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
  (3)无技术资料的;
  (4)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
  (5)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使用20年的(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更名的除外);
  (6)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或者5级的(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更名的除外)。但通过改造、修理消除隐患后,可以申请变更使用登记。
  (一)锅炉
  1、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更名
  (1)重新填写《锅炉使用登记表》(原件2份);
  (2)原《锅炉使用登记证》;
  (3)单位变更证明材料;
  2、长期停用
  (1)填写《南京市特种设备设备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2份)
  (2)提交原《锅炉使用登记证》(原件);
  注:停用一年以上(含一年)为长期停用,下同。
  3、重新启用
  (1)填写《南京市特种设备设备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2份);
  (2)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或基本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的检验)(原件、复印件);
  4、改造
  (1)重新填写《锅炉使用登记表》(原件2份);
  (2)原《锅炉使用登记证》(原件);
  (3)改造质量证明书以及监督检验证书(原件、复印件);
  (4)重新填写锅炉产品数据表(原件);
  5、注销
  (1)原《锅炉使用登记证》(原件);
  (2)原《锅炉使用登记表》(原件);
  (3)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原件)。
  1、不包含锅炉报废的注销;
  2、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锅炉使用登记证》,并且在原《锅炉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
  3、原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志的原《使用登记表》、历次定期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全部移交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
  6、移装
  说明:移装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移装、由外区域移至本行政区域内的移装。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移装
  A、重新填写的《锅炉使用登记表》(原件2份)
  B、原《锅炉使用登记证》(原件);
  C、移装后的检验证书及报告(原件、复印件);
  (2)由外区域移至本行政区域内的移装
  A、重新填写《锅炉使用登记表》(原件2份);
  B、移装后的检验证书及报告(原件、复印件);
  C、《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原件);
  D、标有注销标志的原《锅炉使用登记表》(原件);
  7、报废
  (1)填写《南京市特种设备变更使用登记申请表》(原件2份);
  (2)原《锅炉使用登记证》(原件);
  (3)出租方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使用单位为承租方时)(原件)。
  8、超期使用
  注:超期使用指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使用的锅炉。
  (1)重新填写《锅炉使用登记表》(原件2份);
  (2)原《锅炉使用登记证》(原件);
  (3)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允许继续使用的报告(原件、复印件)。
  9、变更使用单位
  (1)变更使用单位且不移装
  A、新使用单位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原件2份);
  B、原使用单位办理注销后移交的全部资料(包括《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志的原《锅炉使用登记表》、历次定期检验报告等)(原件)。
  (2)变更使用单位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移装
  A、新使用单位重新填写《锅炉使用登记表》(原件2份);
  B、新使用单位提交移装后的检验证书及报告(原件);
  C、新使用单位提交原使用单位办理注销后移交的全部资料(原件);
  (3)变更使用单位并由外区域移至本行政区域内的移装
  A、新使用单位重新填写《锅炉使用登记表》(原件2份);
  B、移装后的检验证书及报告(原件);
  C、提交原使用单位办理注销后移交的全部资料(原件)。
  (二)、压力容器
  1、车用气瓶
  (1)长期停用
  A、填写《南京市车用气瓶停用、变更(移装、过户)、报废申请表》(原件2份);
  B、《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原件、复印件);
  C、《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
  D、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E、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F、委托燃气车辆改装单位代办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复印件)。
  (2)变更使用登记
  1、适用于使用登记单位变更或变更且移装的情形;
  1、移装:是指车辆上的车用气瓶使用位置发生变化;
  2、过户:是指车辆因产权发生转移。
  A、《南京市车用气瓶停用、变更(移装、过户)、注销、报废申请表》(原件2份);
  B、原《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原件、复印件);
  C、原《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
  D、《车辆行驶证》;
  E、车用气瓶检测报告(原件、复印件);
  F、新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
  G、授权委托书(委托燃气车辆改装单位代办时需提供)(原件、复印件)。
  (3)注销
  A、填写《南京市车用气瓶停用、变更(移装、过户)、注销、报废申请表》(原件2份);
  B、《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原件);
  C、《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原件);
  D、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
  E、接受单位同意接受的证明(过户时需提供)。
  1、此处的注销仅针对于车辆报废、过户、更新中的车用气瓶;
  2、原登记机关在《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若过户还应向车用气瓶原使用单位签发《车用气瓶过户证明》;
  3、车用气瓶原使用单位应当将《车用气瓶过户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历次定期检验报告以及登记文件全部移交给气瓶新使用单位。
  (4)报废
  A、《南京市车用气瓶停用、变更(移装、过户)、注销、报废申请表》(原件2份);
  B、《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原件);
  C、《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原件);
  D、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E、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F、检验单位出具的判废通知单(原件);
  G、检验单位气瓶报废处理证明(原件);
  H、授权委托书(委托燃气车辆改装单位代办时需提供)(原件、复印件)。
  车用气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
  1、气瓶原使用单位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2、定期检验结论为判废或者到期报废的;
  3、擅自变更使用条件或者进行过违规修理、改造的;
  4、无技术资料的;
  5、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6、制造单位不明或者制造日期不清的;
  7、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
  2、其它压力容器
  (1)使用单位或者产权更名
  A、重新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原件2份);
  B、《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原件;
  C、单位变更的证明资料。
  (2)长期停用
  A、填写《南京市特种设备变更使用登记申请表》(原件2份);
  B、《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原件);
  (3)重新启用
  A、填写《南京市特种设备设备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2份);
  B、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或基本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的检验)(原件、复印件)。
  (4)改造
  A、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原件2份);
  B、原《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原件);
  C、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D、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改造参数发生变化时)(原件);
  E、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原件、复印件);
  (5)注销
  A、《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原件);
  B、《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原件);
  C、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原件);
  1、原登记机关注销《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并且在原《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
  2、原登记机关向原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3、原使用单位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志的原《使用 登记表》、历次定期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全部移交新的使用单位。
  (6)移装
  A、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移装
  a.重新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原件2份);
  b.原《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原件);
  c.移装后的检验报告。
  B、由外区域移至本行政区域内的移装
  a.新使用单位重新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2份);
  b.移装后的检验报告(原、复印件);
  c.《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原件);
  d.标有注销标记的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7)报废
  A、填写《南京市特种设备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2份);
  B、原《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C、产权所有者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使用单位为租赁方时提供);
  (8)变更使用单位
  A、变更使用单位且不移装;
  a.新使用单位重新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原件2份);
  b.原使用单位注销后移交的全部资料(包含:《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志的原《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历次定期检验报告和登记资料)(原件);
  B、变更使用单位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移装
  a.重新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原件2份);
  b.原《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原件);
  c.移装后的检验报告(原件、复印件);
  C、变更使用单位并由外区域移至本行政区域内的移装
  a.新使用单位重新填写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原件2份);
  b.移装后的检验报告(原、复印件);
  c.《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原件);
  d.标有注销标记的原《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原件)。
  (三)压力管道
  1、长期停用
  (1)填写《南京市特种设备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2份);
  (2)《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原件)。
  注:1.使用单位应封存该设备,停用期间落实停用设备封存措施;
  2.在封存后30日内向使用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报停手续。
  2、报废
  (1)填写《南京市特种设备变更登记申请表》(原2份);
  (2)《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
  (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
  1.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使用功能;
  2.压力管道注销时,使用单位为承租方的,需提供出租方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
  3、安全状况发生变化
  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是指改造、重大修理以及定期检验或基于风险检验结论为要求监控使用的情况。
  (1)重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原件2份);
  (2)改造、重大修理后验收资料或定期检验、基于风险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4、变更使用登记
  注:使用单位因设备租赁、转让或者承包等原因导致变更。
  (1)新使用单位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原件2份);
  (2)原《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原件);
  (3)原《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原件);
  (4)变更使用登记的证明资料(如:租赁、转让或者承包相关证明文件)(原、复印件)。(建议提供)
  (四)电梯
  1、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更名
  (1)填写《南京市特种设备变更使用登记申请表》(原件2份);
  (2)原《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原件);
  (3)单位更名的证明资料(如:营业执照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或相关其他证明文件);
  (4)《维保合同》(电梯维保单位变更时。原件、复印件)。
  2、长期停用
  (1)填写《南京市特种设备变更使用登记申请表》(原件2份) ;
  (2)原《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原件)。
  1.使用单位应封存该设备,停用期间落实停用设备封存措施;
  2.在封存后30日内向使用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报停手续。
  3、重新启用
  (1)填写《南京市特种设备变更使用登记申请表》(原件2份);
  (2)有效的设备检验合格报告(原、复印件)。
  4、改造
  (1)重新填写《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原件2份);
  (2)改造后监督检验报告(原件、复印件)。
  5、移装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移装
  A、重新填写《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原件2份);
  B.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原件、复印件);
  C.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设备产权所有者(公民个人拥有)的身份证;
  (2)由外区域移至本行政区域内的移装
  A、重新填写《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原件2份);
  B、《南京市特种设备变更使用登记申请表》(原件);
  C、有注销标记的《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原件);
  D、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E、组织机构代码证;
  F、相关的使用登记文件。
  6、注销
  (1)填写《南京市特种设备变更使用登记申请表》(原件2份);
  (2)《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原件)。
  7、报废
  (1)填写《南京市特种设备变更使用登记申请表》(原件2份);
  (2)《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原件)。
  8、过户
  (1)过户且不移装
  A、填写《南京市特种设备变更使用登记申请表》(原件2份);
  B、特种设备过户、转让合同;
  C、原使用单位移交的全套资料(包括:有注销标记的《注册登记表》、历次定期检验报告以及登记文件等)(原件);
  D、新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设备产权所有者(公民个人拥有)的身份证。
  (2)过户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移装
  A、重新填写《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原件2份);
  B、原使用单位移交的全套资料(包括:有注销标记的《注册登记表》、历次定期检验报告以及登记文件等)(原件);
  C、特种设备过户、转让合同;
  D、安装《监督检验报告》或《定期检验报告》;
  E、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设备产权所有者(公民个人拥有)的身份证;
  F、原《南京市特种设备变更使用登记申请表》(原件)(3)过户且由外区域移至本行政区域内的移装
  A、重新填写《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原件2份);
  B、原使用单位移交的全套资料(包括:有注销标记的《注册登记表》、历次定期检验报告以及原登记文件等)(原件);
  C、特种设备过户、转让合同;
  D、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或《定期检验报告》;
  E、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设备产权所有者(公民个人拥有)的身份证。
  (五)起重机械
  1、使用单位更名
  (1)填写《南京市特种设备变更使用登记申请表》(原件2份);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4)更名的证明资料(如:营业执照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或相关其他证明文件);
  2、长期停用
  (1)填写《南京市特种设备变更使用登记申请表》(原件2份);
  (2)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3、重新启用:
  (1)重新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2份);
  (2)合格的《定期检验报告》。
  注:未办理停用手续的,定期检验按正常检验周期进行。
  4、改造
  (1)重新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2份);
  (2)原《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
  (3)原《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3)改造监督检验证书(原件、复印件)。
  5、注销
  (1)填写《南京市特种设备变更使用登记申请表》(原件2份);
  (2)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3)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1、适用于使用单位设备过户(移装);
  2、注销后,登记机关给原使用单位出具《过户(移装)证明》及变更登记文件。
  6、过户(移装)
  (1)新使用单位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2份);
  (2)《过户(移装)证明》(原件);
  (3)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
  (4)原《使用登记证》;
  (5)原使用单位移交的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原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起重机械产权所有者(公民个人拥有)的身份证;
  (7)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8)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或者首次检验报告。
  7、报废
  (1)填写《南京市特种设备变更使用登记申请表》(一式2份);
  (2)原《使用登记表》;
  (3)原《使用登记证》;
  注:单位应落实报废措施,不得再作特种设备转让和使用,并将破坏性处理影像资料,归入报废设备档案备查。
  (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更名
  (1)填写《南京市特种设备变更使用登记申请表》(原件2份);
  (2)原《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和牌照(原件);
  (3)单位更名的证明资料(如:营业执照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或相关其他证明文件)。
  2、长期停用
  (1)填写《南京市特种设备变更使用登记申请表》(一式2份);
  (2)原《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和牌照(原件)。
  1、使用单位应封存该设备,停用期间落实停用设备封存措施;
  2、在封存后30日内向使用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报停手续。
  3、重新启用
  (1)填写《南京市特种设备变更使用登记申请表》(原件2份);
  (2)有效设备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复印件)。
  4、改造
  注:适用于改造后安全性能发生变化的设备。
  (1)重新填写《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原件2份);
  (2)改造后监督检验报告(原件、复印件)。
  5、注销
  注:仅适用于特种设备产权发生转让。
  (1)填写《南京市特种设备变更使用登记申请表》(原件2份);
  (2)《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车辆牌照(原件)。
  6、报废
  (1)填写《南京市特种设备变更使用登记申请表》(原件2份);
  (2)原《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和车辆牌照。
  7、过户
  (1)填写《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原件2份);
  (2)特种设备过户、转让合同;
  (3)原使用单位移交的全套资料(包括:有注销标记的《注册登记表》、历次定期检验报告以及登记文件等)(原件);
  (4)新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设备产权所有者(公民个人拥有)的身份证;
  (5)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6)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原件)。
  (七)大型游乐设施
  1、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更名
  (1)填写《南京市特种设备变更使用登记申请表》(原件2份);
  (2)原《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原件);
  (3)单位更名的证明资料(如:营业执照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或相关其他证明文件)。
  2、长期停用
  (1)填写《南京市特种设备变更使用登记申请表》(原件2份);
  (2)原《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原件)。
  1、使用单位应封存该设备,停用期间落实停用设备封存措施;
  2、在封存后30日内向使用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报停手续。
  3、重新启用
  (1)填写《南京市特种设备变更使用登记申请表》(原件2份);
  (2)有效设备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复印件)。
  4、改造
  注:适用于改造后安全性能发生变化的设备。
  (1)重新填写《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原件2份);
  (2)改造后监督检验报告(原件、复印件)。
  5、注销
  (1)《南京市特种设备变更使用登记申请表》(原件2份);
  (2)原《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原件)。
  6、移装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移装
  A、重新填写《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原件2份);
  B、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原件、复印件);
  C、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设备产权所有者(公民个人拥有)的身份证。
  (2)由外区域移至本行政区域内的移装
  A、重新填写《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原件2份);
  B、办理注销时的《南京市特种设备变更使用登记申请表》(原件);
  C、有注销标记的《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原件);
  D、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E、组织机构代码证;
  F、相关的使用登记文件。
  7、报废
  (1)填写《南京市特种设备变更使用登记申请表》(原件2份);
  (2)原《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原件)。
  8、过户
  (1)过户且不移装
  A、提交《南京市特种设备变更使用登记申请表》(原件2份);
  B、特种设备过户、转让合同;
  C、原使用单位移交的全套资料(包括:有注销标记的《注册登记表》、历次定期检验报告以及登记文件等)(原件)(注:可同时办理注销和变更登记);
  D、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设备产权所有者(公民个人拥有)的身份证。
  (2)过户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移装
  A、填写《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原件1式2份);
  B、原使用单位移交的全套资料(包括:有注销标记的《注册登记表》、历次定期检验报告以及登记文件等)(原件);
  C、特种设备过户、转让合同;
  D、安装《监督检验报告》或《定期检验报告》;
  E、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设备产权所有者(公民个人拥有)的身份证;
  F、原《南京市特种设备变更使用登记申请表》(原件)。
  (3)过户且由外区域移至本行政区域内的移装
  A、填写《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原件2份);
  B、原使用单位移交的全套资料(包括:有注销标记的《注册登记表》、历次定期检验报告以及原登记文件等)(原件);
  C、特种设备过户、转让合同;
  E、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或《定期检验报告》;
  F、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设备产权所有者(公民个人拥有)的身份证。
  C、使用登记证或使用登记表遗失补办
  (一)填写《南京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使用注册登记表遗失补办申请表》(原件2份);
  (二)市级以上官网或者报纸上发布的《遗失声明》(原件);
  (三)有效的监督检检验报告或定期检验报告。
  七、行政许可的受理方式  
  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
  八、行政许可的程序、法定期限、承诺期限
  (一)申请
  使用单位在设备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或《南京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申请表》或《南京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遗失补办申请表》及指南需要携带的相关资料到辖区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以下简称区质监窗口)提交申请。
  (二)受理
  1.区质监窗口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正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实物核查。
  2. 符合要求的,当场发放《受理决定书》;需要补正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不属质监职能的,当场发放《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发证
  经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牌照或者其他相关登记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发证。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的可以适当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对依法需要听证事项的告知
  1、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
  十、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书面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十二、行政许可收费的依据及收费标准
  此事项不收费
  十三、行政许可的监督
  1、受理投诉部门:监察室
  2、投诉电话:12365、
  3、网上行政效能投诉:www.&政风行风及行政效能投诉或建议&栏目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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