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鉴非劳动关系 受伤 赔偿合受伤后能拿到二倍工资赔偿吗

受了工伤,劳动能力就鉴定结果没有出来,现在合同到期了,我该怎么办?我现在不想在公司呆了 如题,受了工伤,劳动能力就鉴定结果没有出来,现在合同到期了,我该怎么办?我现在不想在公司呆了 要么继续留在单位,请病假,单位支付病假工资。
要么你离职,换个单位上班,不会对鉴定有影响的。 合同到期不影响劳动能力鉴定。等伤残等级出来后再跟厂方要各种工伤医疗待遇,那时候在辞工也不迟。他们也不敢在工伤医疗期辞退你,还可以多得一些工资。耐心等待吧,祝你好运! 楼主你好
你现在的情况是停职留薪期,就是说你现在不用上班照样有工资,但前提是你要续签合同
如果不想续签,那你要通知公司,可以先结算工资,工伤赔偿等鉴定结果出来后可以再赔偿
这样一来你再去找其他的工作,那绝对是没有任何影响的
但是你不跟公司打招呼就走可能会有麻烦 等鉴定结果出来以后再走,因为可能还会涉及赔偿的问题,这个时候单位不能与你接触劳动合同。鉴定识破“造假”劳动合同 单位被判支付二倍工资 - 南宁市江南区法院网 &&|&&&&|&&&&|&&&&|&&&&|&&&&|&&&&|&&&&|&&&&|&&&&|&&   当前位置: -> 鉴定识破“造假”劳动合同 单位被判支付二倍工资 作者:苏灵艳&&发布时间: 17:18:18&&&&2011年初,刚才技校毕业的18岁小伙张强应聘到了某房地产公司做专职司机,每月有2000元左右的收入,入职将近一年,公司都没有提签订劳动合同的事。2013年元旦放假过后,张强被告知今后不用再来上班。本以为“新年新气象”,谁曾想居然失业了,但是没有劳动合同在手,被炒了也只能认栽。这时,张强上大学的弟弟提醒了他: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张强可以向公司主张无劳动合同用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于是,张强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了仲裁,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18000元。&&&&仲裁审理阶段,房地产公司出示了一份签有张强名字的书面劳动合同,张强一看傻了眼,自己从来没有见过这份合同,也从来没有在任何合同里签过字,但合同后面签名的笔记又确实像是自己的笔迹。这时张强突然想起了自己收看过的类似法制节目,于是向仲裁部门提起了对笔迹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经仲裁部门委托,广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合同后的落款与张强本人的签名进行了笔迹鉴定。结果显示,劳动合同后的“张强”两字并非张强本人所签,也就是说该劳动合同是房地产公司伪造的!最终,仲裁部门裁令:房地产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与张强签订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用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18000元。&&&【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第1页&&共1页编辑:钟F峰&&&&文章出处:江南区人民法院&&&& 友情链接:悬赏5积分我来回答 提问者:&&Y&|[山东 枣庄];& 21:31:00 全国最大免费法律咨询中心,等您法律在线咨询! 回答者专区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好评指数:28 回复时间: 22:33:00 你好,工伤期间不能解除合同。 服务期的约定是约束劳动者的,不是约束单位的,如果单位在服务期之前解除合同,视为单位自己放弃服务期约定带来的利益。 此用户未经过平台审核,请您谨慎参考! 回复时间: 08:12:00 一、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之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确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两人以上旁证证明(证人证言)   5、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其它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   (2)、属于上下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职工居住地的正常路线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3)、属于交通事肇事逃逸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   (4)、属于借用、劳务输出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借用或劳务输入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并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或其它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务输出职工名单(需经双方单位盖章确认);   (5)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有效的委托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单位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单位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6、区工伤申报经办部门在接到申诉人提供的材料后,认真审查,对材料完整、符合申报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并报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认定;对不符合工伤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此用户未经过平台审核,请您谨慎参考! 回复时间: 09:54:00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此用户未经过平台审核,请您谨慎参考! 回复时间: 11:30:00 1、发生事故伤害后,首先要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因为并非职工发生的任何伤害都是工伤,为此需要劳动部门来进行认定。进行认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工伤认定申请表、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伤害治疗的医疗材料。 一旦为劳动部门受理后,要积极举证。 2、如果劳动部门最终结论是认定为工伤的,可以等伤治疗结束后向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申请伤残鉴定。如果最终结论不是工伤的,你可以对此结论提起行政复议再有行政诉讼。 3、根据劳动能力鉴定部门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你就可以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当然,如果你事发时单位为你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则应当由当地社保部门向你支付;如果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则应当由单位向你支付,单位拒付的,你可以凭着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直至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并强制执行。 此用户未经过平台审核,请您谨慎参考! 回复时间: 15:08:00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期内,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期满之日既可自离。 2、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3、合同期内,公司无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此用户未经过平台审核,请您谨慎参考! 回复时间: 21:13:00 1、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外,还应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保险的的,从2008年1月开始,违法不签合同单位须付双薪。即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支付双倍工资并补缴保险,否则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劳动局监察委员会投诉解决。 系统自动回复 尊敬的用户您好,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律师回复,或者当前律师的回复还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建议您直接找或者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中顾法律网),快速解决您的问题。您也可以拨打全国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00-9164,进行电话咨询。 等待您来回答 请输入问题标题!(至少含有6-60个汉字) 注:请选择事情发生的地区 专业律师推荐 专业民事类律师咨询 中顾法律网版权所有 Copyright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劳动合同法》欺负企业?稍有不慎员工就拿2倍工资赔偿 : 经理人分享 距全国人大首次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已过去整整十年。十年间,成效与争议并存。 2008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在我国颁布实施,并引发了一系列争论。 批评者们认为,该法的立意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某些设计失衡正引发一场“道德危机”。在他们看来,其“以一种不合理的方式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因此反对至今。 中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近期的连续“表态”,更被部分专家视为某种“修法”的信号。他直言,“现行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保护十分不足,最终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今春以来,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争论再趋激烈。 法制宣传的“窍门” 每当工厂按上级要求进行面向员工的《劳动合同法》“法制宣传”时,陈华(化名)会在厂里的宣传栏张贴该法的所有章节,但他很少向务工人员“主动解释”条款。 在陈华看来,这样做有两个好处,既在“形式上”普了法,又暗地里保护着工厂。 在广东省东莞市,陈华负责当地一家服装制造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百来名员工在人事关系上的进出都由该部门主管,其中的大多数为外来务工人员。 他解释,这样做是因为工厂方面害怕员工“过度维权”,因此要避免员工“知道的太多”。 这位拥有多年从业经验的人力资源部门经理,曾供职于多家企业。履职过程中碰到过企业产业扩张、破产倒闭等多番曲折。其目前所任职的服装厂已将加工业务转移到了劳动力成本更加低廉的菲律宾、柬埔寨等地。 5月11日的夜晚,因为厂里来了订单,车间内灯火通明。陈华苦笑说,事实上这是在“违法”。 这家企业位于东莞市莞温路的建和村工业区,藏于社区中间。 加工业企业与村民混居的场景说明了当地产业发展的快速:他们来不及更好地规划社区,以此区分工作和生活。 虽然招聘进来的工人人数不到鼎盛时的1/4,但陈华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稍有不慎,诸如“工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人不仅可以辞职,而且可以有权拿到双倍赔偿。他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在“一个月内,四处追着新进员工签合同”。 他得提防两种情况:员工“积极”让企业主动或违法解除自身劳动合同,从而博取经济补偿金;还有“员工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等着一个月后索要双倍工资”。 广东话里将第一种状况称之为“搏炒”。 “消极怠工”寻求“经济补偿” 当地不乏类似的劳资争议案件。 凡到了东莞市某劳动仲裁庭仲裁员张达(化名)的手上,多数情况下会支持员工的诉请,因为“于法有据”。 他也经常在审理中碰到,企业指责员工“消极怠工”而违反厂规,因此拒绝赔偿。 企业拿出了“厂规”,但最后还是要赔偿。张达解释,当地企业能拿得出符合法律情形的“厂规”并不多见,因为“规章制度”不但需要厂里民主程序论证,而且要“公开”。所谓“公开”也不是“拿出来就行”,还要“依法公证”。 《劳动合同法》设置了数道“解雇门槛”。如,必须要有规章制度的规定,该规章要经过民主程序的指定,并且确保告知劳动者,规章的内容本身需要合法合理;非过失解雇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雇理由要通知到工会。 “很多工厂连个职代会都没开过,别说拿出来合规的规章制度。”张达说,工厂指责工人“怠工”往往缺少证据。 由于“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解雇”,因此企业“招聘容易解雇难”。 作为基层劳动仲裁员,张达根据长期的审理经验称,东莞市登记注册了数万家企业,多数没有能力或不具相应意识以证明解聘对象“存有过错”。 我国目前主要通过“提前解除”和“到期终止”两种方式来消灭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将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增加至7种情形,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即使用人单位“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都需支付经济补偿。至于这笔金额的大小,则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计算,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1年或6个月的,也有相应的补偿标准。 陈华担心,“经济补偿”正在诱惑极少数劳动者“铤而走险”。比如,“搏炒”的员工已经出现。 当地多家企业管理人员告诉记者,当地人用“搏炒”标识员工在职期间“大错没有,小错不断”的行为,工作态度上属于“消极怠工”,行为的目的在引发企业主动、甚至违法解雇自己。 在企业眼中,“搏炒”与“炒鱿鱼”已经不可同日而语,这反映了劳资双方地位的某种变化,即从“资强劳弱”发展到了“劳强资弱”。 从主动“炒鱿鱼”的人,变为被“搏炒”的对象,不少企业抱怨,面对“搏炒”毫无办法。 然而,一种比“搏炒”更具威胁的情况开始出现:某些员工短时间内频繁更换工作地点,并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故意不签合同,伺机向用人单位寻求二倍工资。 在我国制造业企业广泛分布的浙江和广东等地,均发生过类似案例。业内称为“职业维权”,但也有人将其称为“劳动碰瓷”。 “碰瓷”胜诉率:几乎100% 如果坐在“原告席”上的劳动者是个“熟面孔”,朱家荣要开始掂量,这是不是一场涉嫌“职业维权”的案件。 作为安徽省当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朱家荣从事仲裁工作20余年,每年审理百余件相关案件。 “最多时碰到5次,也就是一个人连续状告了5家企业。”朱家荣仔细分析了“熟面孔”在各家被告公司的工作时间,基本在半年左右,绝不可能超过一年。最短的一次,只工作了3个月。 “熟面孔”往往诉称,“用人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一个月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熟面孔”想赢得“二倍工资”,必须有几个前提,如“如果劳动者故意或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则不适用于该条款”。 企业在诉讼中称,“熟面孔”借口“生病”、“家里有事”、“身份证没带”而不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更指责“熟面孔”将劳动合同从单位的人事档案中抽出,或藏匿、或损毁,然后借口“未签劳动合同”,要求二倍工资。然而,企业拿不出足够的证据。 多地劳动仲裁部门、法院曾遭遇这样的“熟面孔”,它们被视为“职业维权人”。 《东莞日报》曾报道,一弥姓男子“过度维权”,为追讨经济补偿而连续状告16家企业,涉案30余件。唐某某则在2007年至2011年状告28家曾入职过的企业,涉案168件。 张达记得一个“张姓”保安,在工作2-3个月后多次提起诉讼。 朱家荣称,即便明知道涉嫌“碰瓷”,只要劳动者的证据完整合法,企业又拿不出有力证据加以推翻,基本会支持前者“诉请”,而“碰瓷者”的胜诉率有时会达到惊人的100%。 “我们有时会作一些口头警告加以制止,”张达说,“但他们显然对法律非常精通。” 企业管理的“漏洞” 与这种“精通”相对的,或许是企业管理上的“漏洞”。 从这个角度出发,有学者认为,“法律本身并没有出错”。知名劳动法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就曾认为,该法在用人单位“解雇限制”上的严格,某种程度上起到了“规范企业用工”的作用。让他欣赏的是,该法采取了“两倍工资”的作法,因为“简单易行,有效地促进了劳动合同的订立”。 这位长着络腮胡的学者发言语调“铿锵有力”,特别是与对手辩论时直抒胸臆。他说,“用人单位不好举证说明工人不胜任工作,工人的出勤、工作纪律、绩效等都无法举证,这恰恰是企业的管理能力出现了问题”。 在毛纺行业聚集的浙江嘉兴,当地的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是国际性毛精纺纱线的龙头企业。该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经理告诉记者,由于产品的特性主要应用于下游纺织服装领域,因此公司曾投巨资进行了自动化生产设备的更新,但仍有2000多名员工分布在生产一线以及各个管理岗位。 “防止劳资诉讼需要较大投入,”该经理表示,“目前尚未核算由此带来的成本比例,但降低用工风险和积极化解劳动纠纷一直是上市公司的内部要求,与员工的合同签订符合法律规范,并由此减少或杜绝由此带来的诉讼成本,这笔人力资源精细化的账总体上也较为划算。” 事实上,当地大多数制造业难以实现这样的水准,这意味着会推高企业成本。 “比方让处于成长阶段的小微企业,在人员管理上达到上市公司的水准,这不太现实。”董保华说,因为现行法律对所有用人单位都提出了近乎一致的要求。作为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董保华曾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论证和起草工作,并任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职务。 他语速很快,精力旺盛,言出必指重点。他和常凯被视为我国劳动法法学界两个主要代表学者。由于两人在该法是否修改、施行8年来是否导致劳资关系失衡、有无导致企业成本快速上升和灵活用工等多个问题上存有分歧,而且相互批判对方的观点时,都不吝啬各自的火力。两人每次相遇,都会吸引不同流派的学者、专家、企业家及媒体到场。 今年5月6日下午,董保华受邀在北京主讲《修改劳动合同法应有观念调整与制度更新》,而点评人则是常凯。两人均表示,“观点归观点,私下为好友”。 两人均认为,该法从保护劳动者的立场出发来立法属于共识,但董保华认为需“区分概念”,该法的保护对象应该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非“劳动者权益”。 他多次公开表示,该法将导致企业成本快速上升,其中一项为劳资双方的“摩擦成本”。 企业用工风险成本 董保华称,“摩擦成本”是用人单位在经营成本以外所付出的额外成本,专门应对企业用工风险,如“搏炒”和“碰瓷”。 他最反对“双倍赔偿”制度。“劳动者无论是否受到损害,可以在8个方面获得‘双倍赔偿’”,一旦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以用人单位的主观过错和对劳动者损害为前提,这成了引发劳动者获取“双倍利益”等“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 今年3月18日,一位基层劳动仲裁部门工作人员在上海作学术交流时将此类情形称为“人性中恶的苏醒”。在看来,唤醒者则是“双倍工资”的高额利益诱惑和暂缺的制度漏洞,并由此触发了劳动者的“道德风险”。 这成了董保华不断呼吁的“修法”主张之一,即严格限制“双倍赔偿”,只有用人单位故意违法而且给劳动者带来损失,才能有限度适用。 在董保华看来,该法在“一裁终局”程序设计上只允许劳动者提起民事诉讼,而用人单位则没有相应的起诉权。以及劳动仲裁“不收费”,诉讼阶段也仅收费10元,都在“事实上鼓励劳动者进行诉讼”,并由此带来巨大的社会成本。 他分析,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摩擦成本”,并应对劳动争议,需要聘请律师,而为了转移和规避“摩擦成本”,则采用了“劳务派遣”和“人事外包”。后者可以解释,为什么“劳务派遣”2008年以来繁荣至今。 董保华对于该法“保护企业不足、过度向劳动者倾斜”的指责,事实上并不受劳动者的欢迎。他“心知肚明”,“要是企业没了,工人利益必然受损” 与之相反的观点是“工人没了,企业照样停工”。 常凯说,该法对企业成本的影响,一种是显性成本,即劳动合同终止补偿和不签劳动合同时的双倍工资,只要用人单位不违法即可以不产生;另一种是隐性成本,主要是企业提高管理水平而增加的投入。但这对于企业提高自己的管理能力、完成自身规范有必要。 他认为,该法对于企业成本影响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所以东莞市统战部部长曾呼吁废除该“补偿金”。但国务院最新发布的农民工报告称,2.77亿农民工中只有36.2%签订了劳动合同,比上年下降1.8个百分点。由于农民工占工资劳动者的70%以上,整个工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多说也就50%,因此都不涉及“合同终止补偿”。 常凯强调,对该法引发“企业成本上涨”的批评学者、官员迄今没有一位拿出数据来证明,企业的用工成本究竟是怎么造成的?如所受该法哪些条款所影响、其增加的幅度,以及在总成本中占据多少比例,而因该法而被搞垮的案例也没有相关论文佐证。“如果有这方面的评估,并拿出数据来完全可以废除该法。” 他坚称。 潜在的风险?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称,在2014年前,上海相关方面要求各区县基层单位提供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打劳动争议官司的记录,但未有记录。 “印象中只有一例进行了劳动仲裁,并且调解成功,”该知情人士说,此类案件没有大规模爆发的唯一原因,在于没有劳动者状告。 但我国多地基层劳动仲裁机构最担心,劳资争议可能会从个案扩展到群体。 我国某省某市在2008年因劳动合同签订问题引发的劳资群体性事件33宗,参与人数达万余人。而2013年,某直辖市某区发生的类似“碰瓷”案件则有7起。去年9月,湖北省十堰中级人民法院的4名法官遇刺受伤被媒体曝光与“双倍工资”相关。 今年2月19日,中国经济50人论坛2016年年会举行过程中,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发言时表示,目前《劳动合同法》存在问题,不利于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最终损害了我国经济。他直言,“现行劳动合法对企业的保护十分不足,最终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包括当月的G20财长会议结构性改革研讨等场合,楼继伟先后4次公开表达了类似观点,并谈及“工资刚性”上涨过快的问题。 常凯曾表示,该法不应为眼下经济下行“背黑锅”。但最近的一次两人相遇中,董保华提出,该法一旦修改会是件技术难度极高、社会影响很大的事情,任何国家没有必要为“找黑锅”而修法。 由于发生在“经济新常态、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牵动中国经济的大棋局,如何避免引发“道德危机”的指摘,令人关注。 ↓↓ 欢迎大家给我留言~精选留言会显示在这里↓↓ (下载iPhone或Android应用“经理人分享”,长期赞助你的生活。助你不买彩票,也能赶超王思聪,迈向人生巅峰,想养猪养猪,想养鸡养鸡……根本不必剁手。拒绝瞎BB,We can we up,装机(B)必备,不用谢。)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分享到朋友圈 文章涉及知识点 浪费一个人的时间是对他最大的惩罚 3分钟掌握世界上最伟大的管理工具——平衡计分卡 深度揭秘:王石众叛出局 中国民企有望! 关注MBA联考,扫描下载联考神器当前位置:---正文 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被驳 工会法援相助员工被辞获赔(图)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分享到:■未签劳动合同 二倍工资赔偿被驳 ■没缴社会保险 补偿损失未获支持 工会法援相助& 员工被辞获赔   甘肃小伙子章全智在北京康日春商贸公司工作3年,单位没跟他签订劳动合同,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申请仲裁,他提出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等要求都被驳回。记者近日了解到,在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的法律援助下,章全智终于得到了单位一次性支付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万元。   入职3年 无端丢了工作   日,25岁的章全智被北京康日春商贸公司聘用,担任人力资源部主管,月薪为4000元,现金发放工资。“任职期间,公司未与我订立劳动合同,也没给我缴纳社会保险。我曾就此事跟老板谈过几次,可他说公司是私营企业,没有几个员工,反正大家都没有劳动合同和社保,等以后企业发展壮大了再补签补缴。可没想到,日,公司没打招呼就单方与我解除了劳动关系。”章全智介绍。   说起为何被辞退,章全智一脸茫然:“工作上我一直是早来晚走、兢兢业业的,没出过任何差错和纰漏。离开单位后,才听说老板想安排他的一个亲戚来坐我这个位置,所以就把我给炒了。”   无端丢了工作,章全智心里很不平衡,便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在日至日期间与北京康日春商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请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金。   申请仲裁 索赔请求被驳回   对于章全智的请求事项,北京康日春商贸公司表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支付任何补偿与赔偿。   仲裁庭审时,章全智为了证明自己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提交了工作证明、照片和胸卡。证明上的内容为:“兹证明章全智为我公司员工,身份证号为××××。在我公司工作3年,任职人力资源部主管,月收入4000元,年收入48000元。”落款处有北京康日春商贸公司的公章。章全智提供的照片,是一张他本人正在工位上的工作照,照片中的墙上有北京康日春商贸公司的标志;他提交的胸卡,上面有章全智的姓名、职位及公司名称。   公司代理人对章全智提供的工作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申请对该证据上的公章进行司法鉴定;对照片和胸卡的真实性,他们也都不予认可,称这两份证据均可单方制作,并主张这三份证据都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劳动者要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就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章全智提供的工作证明上盖有北京康日春商贸公司的公章,尽管公司不认可此工作证明的真实性,但未申请对该公司印章进行司法鉴定,所以仲裁委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而工作证明上的内容,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北京康日春商贸公司应当对章全智的入职时间、岗位、月薪标准、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离职时间及原因等承担举证责任,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一再否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却始终未提供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后,仲裁委采信了章全智关于其入职时间、岗位、月薪标准、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离职时间及原因的自述,最后裁决章全智在日至日期间与北京康日春商贸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却驳回了章全智的两项索赔请求。 编辑:王砚 ·相关文章 &&&&&&&&&&[ ]&&&&&&&&&&&&&&&&&&&&&&&&& 新闻排行榜 扫码关注工人日报客户端苹果版安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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