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兵50岁退休从企业退休可否享受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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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部队军务档案室、集团军军务处档案室、军区士官办共同审核,合格后,交地方民政部门,民政厅在审核档案。这个程序。
不安置工作和社会保险没关系,拿你的退伍证和自谋职业的证明还有照片和一沓相关资料到劳动局的串口办理酒可以了,这个不影响你的社会保险,当多少年兵,抵挡多少年社会保险
政策是可以安置,但是没有什么好单位了,如果不安置可以多得点补偿款,比去年多一万多。找关系早点转业吧,别管是国企还是什么一般的事业单位能进就行。许多地方现在都在开
今年新郑市退伍安置工作全面推行双向选择、自谋职业和计划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凡是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实行双向选择、自谋职业和计划安置的办法进行妥善安置;凡是符合安
(一)对象和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 1、服现役满10年的;
&&& 2、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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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现役军人享受优待问题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6、37条规定,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在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二、关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在部队立功后享受优待的问题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3条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优待标准:城镇兵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农村兵不低于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100%,优待时限2年。同时,对应届在校大学生普通本科入伍的增发100%,高职高专增发50%,对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进藏、进疆和高原条件兵服役的,按当地标准的3倍发放。目前,我市城镇兵每年9000元左右,农村兵8000元左右。另外,我市还制定了对在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的,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配套规定。即被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发奖励资金10000元;荣立一等功的,发奖励资金5000元;荣立二等功的,发奖励资金3000元;荣立三等功的,发奖励资金2000元;受团以上单位通令嘉奖的,发奖励资金500元;  此外,《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还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三、关于在部队负了伤或患了病,并留下了后遗症,退伍后地方政府有哪些优待照顾问题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3条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提出申请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残疾的等级,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应当退出现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四、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问题  所谓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即对日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回乡的人员,我们称之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根据民函[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申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应当由当事人向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必须出具:本人申请书、户口本、退伍军人证、军队医院证明、以及就诊病历和相关检查报告等资料。相关资料准备齐全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申报市局,市局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相关对象到市指定医院进行体检,符合条件并在民政部颁布的《带病回乡慢性病范围》内,由市局下发认定通知书,县(市、区)在收到认定通知书后,于次月落实申报对象带病回乡政策待遇。目前带病回乡补助标准是每人每月325元,同时还享受所在县(市、区)制定的医疗优惠待遇。  五、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受伤评残问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公职、执行公务过程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情形”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评残。其评残办法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所谓“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在非故意、非过失的情况下,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致残的情形。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的主观状态,这一主观状态与致残情形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不属于意外。公务员在执行任务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应当对自身安全尽注意义务,不是执行任务上下班途中,或者因未尽到注意义务过失致残的,均不能认定因公致残。  六、关于残疾军人、“两参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享受的医疗问题  我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于2009年以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人社局、卫生局四家名义制定出台了《黄冈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细则》规定: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并实行保险加补助的方式予以保障。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对农村“两参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由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免费办理参加新农合。  另外,对城镇无固定工作单位和农村的优抚对象按以下规定享受定额门诊医疗补助,具体对象现行标准是:  (一)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1500元,五、六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900元  (二)七、八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400元,九、十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300元;  (三)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年500元、“三属”每人每年300元;  (四)建国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350元,建国后至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300元;  (五)带病回乡和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年200元。  与此同时,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疗的,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列入报销(补偿)基数,并按照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后的剩余部分,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中,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医疗补助: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给予全额补助;  (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三属”、在乡复员军人补助40%;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30%。  目前,我市对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全部实行“一站式”服务。  七、关于退役士兵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和补助标准问题  根据日,国家民政部、财政部下发的(民发[号)文件,《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精神规定,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对象,其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钱。也就是说,你在日至日这个时间段入伍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年龄在60周岁以上,如果你在部队服役了三年,那就是每月发给30元钱,以此类推。  八、关于“双重身份”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享受老年生活补助问题  “双重身份”是指已享受了抚恤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如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其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根据民发[号文件规定,“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才能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因此,双重身份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不能享受老年生活补助。  九、关于符合以上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办理申请补助问题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首先要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供退伍登记证,明确退役士兵身份;第二,要提供户口证明,明确户口性质,属于农村户口才行;第三,要填写民政部统一印制的“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表”。  十、关于农村退役士兵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请人认定问题  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三同”即:同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十一、关于有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因生活和其他原因进行了农改非户口,这种对象能否享受政策生活补助问题  随着城市的发展,有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进城打工,在城里买了房子,其户口改为非农户口。对这种对象,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只要他能提供当地派出所证明,证明他原始户口是农村户口,我们照样认定。但是进城农转非后,对已享受了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则不能享受。  十二、关于农村籍转业志愿兵享受生活补助问题  对于农村籍转业志愿兵,其服义务兵的年限可计算为享受生活补助年限,但转为志愿兵后的服役年限不计算在内。  十三、关于零散烈士墓纪念设施抢救保护问题  近年,国家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高度重视,国家民政部和财政部先后制定并出台了(民发〔2011〕32号)、民办函[号等相关通知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对无人管理的,按其规模分类保护,规模较大的烈士墓群就地改建成烈士陵园;规模较小的以县、乡为单位适当集中,当地有烈士陵园的迁入烈士陵园安葬,没有烈士陵园的在烈士墓相对集中的地方修建烈士陵园。二是对乡镇管理的,原则上就地改造,完善相关设施。三是对烈士亲属管理的,在协商的基础上,迁入烈士陵园集中安葬或签订管理协议继续由亲属管理。  中央财政将根据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普查数据、抢救保护总体规划、各地工作进展、地方财力差别等情况对各地开展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作给予一次性补助。原则上对每座零散烈士墓补助5000元,对烈士纪念碑亭、褡祠、塑像等设施补助20万元。这项补助是中央财政和省级补助当地政府从事抢救保护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工作的一项补助经费,只对单位不对个人。  十四、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  根据民发[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一是自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抚恤金由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由所在单位发放。  十五、关于“两参退役人员”享受待遇问题  “两参退役人员”是指日入伍参加战争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国家对日入伍农村和城镇无单位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现在补助标准是每人每月290元。  2009年,我省以鄂办文[2009]59号文件规定,对城镇有工作单位(含企业)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在职工资水平低于所在县(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或退休职工养老金低于所在县(市、区)职工平均养老金水平的,由地方财政安排资金补齐。对符合以上条件人员,由当地民政部门认定身份,人社部门审核工资和测算平均工资水平,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资金,退休的由人社部门负责发放,在岗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十六、关于重点优抚对象最新抚恤补助标准问题  据了解,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8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1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目前,我市各类重点优抚对象10.98万人,中央财政对我市拨付优抚资金近5亿元。新的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是:残疾军人分一到十级,按伤残性质(因战、因公、因病),等级不同其标准不一,如最高的一级因战每月3635元、因公每3520元、因病3405元,最低的十级因战每月404元、因公每月346元。“三属”:烈属(城镇每月1155元、农村664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城镇的每月990元、农村的每月634元),病故军人遗属(城镇的每月932.5元、农村的每月607.5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每月2520元、红军失散人员每月1137.5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月325元,城镇无工作单位和农村参战参试人员320元,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月575元,抗日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月615元,另外对日前入党的每人每月490元,日至日入党的每人每月430元,日至日入党的每人每月3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责任编辑:王耀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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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武 苏武牧羊北海边(被海扁)
一不做,二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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