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司法厅广西灵山县灵山中学人有多大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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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通志(第二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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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11月22日和12月4日, 桂林、南宁相继解放,中国人民解放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了政权
和司法机关。
5月初, 中南军政委员会在武汉召开有关组建检察机关的会议,广西派省公安厅秘书处
长岳欣等参加。
6月,开始筹建广西省人民检察署。起初,从省公安厅抽出刘莲芝(女) 、柏立(女)作省
署筹建时的具体工作。在检察机构正在筹建的情况下,暂由省公安厅代管并与公安厅合署办
公(注:1952年始分开办公)。
6月, 召开全省第四次公安会议,会议指出:各地检察署应迅速建立起来,在没有干部
的情况下,可暂附属在公安部门,各市公安局长、专区公安处长需代行检察长职务。
9月25日, 广西省人民检察署向最高人民检察署和中南检察分署写了首次《检察工作报
告》 ,反映广西检察机关组建情况和广西镇压反革命情况以及出现的问题。
10月,广西
省人民检察署增加调入3名干部,连同原有2名,共5名专职干部,丁明任办公室副主任。
11月,广西省人民政府任命覃应机为广西省人民检察署检察长 (经呈报政务院于11月23
日第112次会议通过批准)。
12月20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发出指示,纠正中南整编会议以后,各省将各级检察署与公
安部门合署办公误解为合并,指出检察署与公安部门系合署办公,并非合并,检察署仍旧存
在,并独立行使其检察权。至于编制人数,等确定后再另行通知。
12月,广西省委指派卢秀生具体负责省人民检察署的工作。
1月12日,柳州市人民检察署建立。检察长由周彤兼任。
2月,广西全省开展“三反”、(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五反”(反对行
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窃国家资财、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 运动,检
察机关积极参与了查处贪污、行贿受贿、盗窃等经济犯罪案件。省检察署通过《广西日报》
发出号召,要求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大胆检举揭发“三害”、“五毒”行为。
2月6日,经广西省人民政府第五十次行政会议通过,任命赵茂勋兼任宾阳专区检察署检
察长,胡建军兼任北海市检察署副检察长,彭秀峰兼任桂林专区检察署副检察长,刘铁兼任
钦州专区检察署副检察长;免去谢焕庭原任龙州专区公安处副处长及该专区检察署副检察长
职务,调省另行分配工作。
2月10日,平乐检察分署建立,检察长田春。
3月3日,北海市人民检察署成立,
4月12日,广西省人民政府任命洪向东为容县专区检察署检察长。
6月9日,广西省人民政府免去徐江萍原任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局长兼市人民检察署检
察长职务。
7月4日,广西省人民政府主席张云逸签署转发《最高人民检察署关于处理战犯、汉奸、
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初步意见》。
10月16日,省检察署向最高人民检察署中南分署报送《关于进行司法改革工作的报告》。
10月22日,广西省人民政府编制委员会同意省检察署编制22人,其中干部20人,勤杂工
2人。
11月14日,广西省人民政府通知,经省府第六十次行政会议通过,任命卢秀生为广西省
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任命李学堂为梧州市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兼公安局副局长、彭秀峰为桂
林专区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兼公安处第一副处长、赵进为柳州市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兼公安局政
治处主任,许务民为宜山专区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兼公安处秘书科长。
11月,广西省委指示,由省检察署、公安厅、法院联合组织工作组,由丁明任组长,至
钦州地区检查土改运动中违反政策、严重违法乱纪的问题。
1月9日,省检察署、公安厅向最高人民检察署、中央公安部、中南检察分署、华南分局
社会部和省委作《关于柳州市河南岸火灾情况调查报告》。2月2日,中南检察分署复函,同
意省署的报告,并同意对此案的调查处理。
3月,广西全省开展“新三反”斗争(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简称“新三
反”) 。省检察署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将检查有关案件作为开展业务的中心环节,特别是要对
违法乱纪案件进行重点检查。
省检察署派人参加“新三反”试点工作组,到省人民医院搞试点。
3月中旬, 省检察署召开全省第一次检察长会议,会上覃应机检察长作报告,卢秀生副
检察长发言,强调要加强组织机构的建设,提高干部的素质,结合各种运动开展重点案件的
检察,同时要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建立检察通讯员,加强宣传工作。
4月3日,政务院第一七三次会议通知,批准任命卢秀生为广西省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
5月, 广西省人民政府召开全省第三届司法工作会议,检察系统各分、市署秘书出席。
会议对查处“三错”(错捕错押错判)案件作了布置。
8月,省检察署派人参加省政法委员会工作组,到阳朔县检查县委要求判处刘水养等3人
的死刑案件,检查证实是冤案,作了纠正。
10月15日,广西省人民政府第七十三次行政会议通过,任命钟枫为省人民检察署检察长,
免去覃应机的省人民检察署检察长职务。
10月,省检察署派三名检察干部到柳江县蹲点,试行检察工作程序。
11月24日至27日,省检察署召开各分、市署秘书会议,传达布置检察通讯员工作,共16
人出席和列席会议。
12月11日,省检察署发出《关于在统购统销工作中检察工作的指示》。
1月21日,广西省人民政府任命李景为桂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署第二副检察长。(注:
韩炜(女)为第一副检察长,具体任命时间未查出)。
2月12日, 广西省人民政府第七十六次行政会议通过,任命林芳为桂西壮族自治区检察
署检察长。
4月8日,省检察署总结全省检察机关参加粮食统购统销工作的情况。全省检察机关投入
粮食统购统销工作的检察干部共65名(内厅级1名、处级8名、科级4名、一般干部52名) ,占
检察干部总数93名的70%。在统购统销工作中,检察机关通过开展检察业务,与投机倒把、
走私黑市、囤积居奇等不法行为进行了斗争。
6月1日,省检察署在南宁召开全省第二次检察工作会议,传达第二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
精神,讨论本省今后检察工作的方针任务。桂西壮族自治区署和各分、市署正副检察长、办
公室主任、秘书出席会议,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省政法委员会派员参加。
6月10日, 省公、检、法机关联合发出《关于禁止使用一切封建刑具进行“逼供信”和
变相“逼供信”的指示》。
8月26日,政务院第二二二次会议通过,任命田春为广西省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
8月31日, 省检察署将草拟的《关于建立柳州铁路沿线专门检察署工作的初步意见》分
别报送省委、省人民政府、省政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署。
10月27日,省检察署写出《对卢铸人杀人案的起诉、公判过程工作总结》。此案系实行
起诉、公判程序的试点案件,由南宁市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省检察署卢秀生副检察长出
庭支持公诉,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公判大会上讲了话。
10月27日,省检察署写出书面总结,
推广省检察署与宜山分署联合试点工作组就柳江县廖永相杀害廖永记一案试行侦查程序的经
验。
11月19日,省检察署发出关于注意保卫秋征粮食及棉布计划供应工作的通知。
12月10日,省检察署通知柳江、石龙县(今分属武宣县、象州县)署注意检察误将桐油作
食油出卖造成500余人中毒的事件。
12月15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通知,广西省各级人民检察署改为人民检察院。
4月7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任命石堂兼任广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卢秀生、徐江萍、林芳为副检察长 (随后省委批准石堂为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卢秀生为
副书记,徐江萍、林芳、裴昌世、许务民、张振江为党组成员)。
4月30日, 省委批准省检察院党组《关于各级人民检察院执行审查批准逮捕人犯工作的
意见给省委的报告》。
6月24至28日, 省检察院召开分、市院及重点县院检察长座谈会,着重研究解决组织建
设(干部调配)和审查批捕工作等方面的问题。
9月12日, 省检察院发出《关于加强运用报纸进行肃反宣传及紧密结合检察职能宣传的
通知》。
9月, 省检察院派出孙曹威、黄珍等同志到马山县调查蒙景图杀妻案。该案一审法院判
处死刑,本人不服,提出申诉,经与有关部门调查证实是一件刑讯逼供出来的冤案,作了平
反处理。
10月25日,省检察院发出《关于纠正不按法律程序逮捕人犯及乱捕乱押现象的通知》。
10月29日,省检察院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紧急指示,要求各级检察院在镇反斗争中,
积极地全力地把批捕起诉工作全部担负起来。
11月,省检察派出朱伟等8人到贵县蹲点,试行检察程序。
12月4日, 省检察院发出《关于对批捕、起诉工作准备进行补课的通知》,要求各级检
察机关作好准备,对1955年1月以后批捕、起诉的案件未按法律程序办理的一律进行补课。
12月12日,省检察院发出关于联合办公机构对人犯逮捕起诉时,仍应按照法律程序履行
法律手续的通知。
12月24日, 省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工作会议,会期8天,各级正副检察长出席。会议内
容:(1) 传达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全国省、市检察长会议精神,研究贯彻中央关于补办由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犯的法律手续的指示;(2)总结一年来批捕、起诉等方面的工作,
交流工作经验。
1月23日,省检察院发出关于补办法律手续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解答的文件。
2月25日至31日, 省检察院召开分、市、自治区和柳铁检察院检察长座谈会,检查、总
结补办法律手续的工作,讨论、布置第二季度工作任务。每个分院下属的一个至二个县院检
察长参加了会议,省公安厅、高级法院也派员出席。
3月7日至10日,省检察院召开侦查、一般监督工作座谈会,各分、市院、桂西壮族自治
区院和贵县、临桂、宜山、宾阳、田东县院各派出1名检察员出席了会议。
3月15日至4月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第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讨论和制定新形势
下检察工作的方针。广西省除省检察院领导出席会议外,桂西壮族自治州检察院李景、柳州
市检察院林英也出席了会议,并在会上作了典型发言。
4月27日,省检察院召开各分、市、自治州院检察长会议,重点研究健全检察组织问题。
会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编制分配的规定,结合广西具体情况,以人口为主要根据,适
当照顾边防、工矿、政治复杂的地区和劳改农场集中的地区,制定了具体方案,报省编委会
和省委组织部下达各地。
5月16日至24日, 省检察院召开全省第三次检察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分、市、县、
柳铁、 省军区检察院及省直有关机关等89个单位的152位代表。省院科级以上干部也参加了
会议。会议期间,省院卢秀生副检察长作了《关于全国第三次检察工作会议的传达报告》,
林芳副检察长作了《我省1955年检察工作总结和1956年检察工作计划的报告》,省政法办公
室江景河副主任作了关于肃反工作的报告,省高级法院侯暮寒院长讲了话。会议结束时,省
院石堂检察长作了关于检察工作如何为中心工作服务的报告。
6月5日,广西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央组织部日的批件,中组部批准卢秀生任广
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免去石堂兼检察长职务(随后,省委批准卢秀生为省检察院党组书记,
原党组其他成员不变)。
7月3日,省检察院成立法医室。
7月28日, 广西省公、检、法机关发出关于受理刑事案件分工问题的联合指示。指示中
关于检察机关担负侦查的刑事案件主要是: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和一部分破坏公共
秩序、破坏公共财产和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
8月, 省委组织部、省监委会、监察厅、银行、财政厅、民政厅、公安厅、检察院等部
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共32人。由检察院张振江任组长,监察厅的同志任副组长,前往平乐县
调查因灾饿死人事件, 调查组先后7次到平乐,第三次向省委汇报时,中央纪律监察委员会
副书记钱英亲自来广西听了调查组的汇报,并提出进一步调查的具体意见。调查组调查结束
后,向省委写了调查报告,并对事件负有直接和间接责任的地、县委领导人提出了处分的建
议意见;对严重违法乱纪致死人命的人员,根据广大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出了依法逮捕法
办的建议。省委采纳了联合调查组的意见。
9月12日,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任命卢秀生为广西省人民检察院检
察长,王彪、朱伟、孙曹威、汪说汉、李健、李文忠、肖天、侯健塘、高振体、杨一锋、蒙
铎、赵若岱等12人为检察员,并发给任命通知书。
10月5日至9日,省院召开一般监督工作座谈会,桂西壮族自治州,各分、市院,贵县、
鹿寨、崇左县院负责一般监督工作的检察员参加,另外桂西壮族自治州、各分院还选择一个
开展此项工作较好的县院出席会议,座谈交流开展一般监督工作的经验。
11月20日至26日,省院召开侦查监督工作座谈会(附带谈审判监督工作),桂西壮族自治
州院,桂林、梧州市院,容县分院,桂平、凤山县院各派1名检察员出席。
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黄绍f来广西检查镇反、肃反工作情况,在省人委小礼堂接
待室召开座谈会,省检察院卢秀生、徐江萍、林芳、裴昌世、张振江参加座谈,卢秀生汇报
了全面工作情况,徐江萍汇报了一些案例,黄听后讲了话。
2月15日至25日,省院召开自治州、各分、市院、柳铁院及若干重点县院检察长座谈会,
会议的中心议题是传达和贯彻1月高检召开的全国各省、 市、自治区检察长会议精神,总结
广西1956年的检察工作,研究和布置1957年检察工作任务。
4月30日,省院发出关于认真贯彻做好“三大监督”(即侦查、审判、劳改监督) 工作的
指示。
6月18日至19日, 省院召开分、市院检察长座谈会。会议传达高检座谈会议精神,研究
以下几个问题:(1)当前检察工作的任务。(2)贯彻“依法办事、今后从严”以及党委领导问
题。(3)关于撤销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的问题。
7月, 省院按照省委的统一部署,开展了“整风反右派运动”。各分、市、县院亦在当
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先后开展了“反右派斗争”。这次运动在“左”的思想指导下,把反
右斗争扩大化。 整个运动全区检察机关共揭露出所谓“右派分子” 59名,占检察干部总数
6.8%。其中各级正副检察长24名。包括省院副检察长徐江萍、林芳。
8月, 省院召开各分、市院检察长紧急会议,传达贯彻毛主席“关于夏季形势”的报告
和高检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会议精神,以及省委“关于制止农村闹迷信活动,在农村广泛开
展反右派斗争教育”、“关于在农村开展一次社会主义大辩论”的指示。
1月20日,省院向高检报送《关于传达贯彻高检会议情况简报》,简报中说,省委同意
省院基本上不搞侦查工作的意见。
2月4日,省委五人小组发出《关于反、坏分子甄别定案(包括复查定案)权限和普通反革
命分子、其它反动分子的批准权限的通知》。
2月7日至15日,省院召开各分、市院检察长会议,研究和布置1958年检察工作任务。
2月12日, 省委五人小组发出《关于内部肃反案件的逮捕和判刑的审批权限仍应为省委
审批的通知》。
3月15日, 广西各级检察院的名称作了更改,省人民检察院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
察院。
3月17日,中央组织部批准,卢秀生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5月,中央组织部任命赵茂勋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7月23日, 自治区检察院向各分、市、县院发出紧急通知,说美、英帝国主义出兵侵略
黎巴嫩、约旦,使中东和平和世界和平遭受严重威胁。要求各地提高警惕,防止国内反坏分
子乘机破坏。要严密注视和研究敌情,以及地、富、反、坏等分子的思想动态,并密切配合
公安、法院坚决及时地打击敌人的各种现行破坏活动。
8月18日,自治区党委批准卢秀生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
8月29日,自治区党委发出《关于保卫建立人民公社的紧急通知》。
9月25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通知,赵茂勋任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
11月13日至12月6日, 自治区检察院召开全区第四次检察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各分
市院检察长、 秘书、各县、市院检察长,各专区2名至3名工作比较先进的检察干部,共108
人,高检院派江文厅长参加指导。这次会议主要贯彻全国第四次检察工作会议精神,严肃认
真地检查自治区检察院领导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吸取经验教训,并交流1958年检察工作
“大跃进”的经验。卢秀生检察长在全自治区检察工作会议上作了《一年来检察工作总结和
今冬明春工作任务》的报告,与会代表27人在大会上发了言。
1月, 自治区党委决定,公检法机关合署办公,地、县公检法党内成立政法公安部,市
的公检法机关合署办公,党内成立政法领导小组,对外仍然保留3个机关的牌子。自治区3个
机关在党内成立政法公安党组,统一领导。区人民检察院保留1个办公室、2个业务处。批捕
起诉处与公安的预审处、劳改检察处与公安厅劳改局管教处合署办公。随着组织形式的变动,
到1959年3月底止,全自治区检察干部共有429名 (其中各级正副检察长70人,检察27人,书
记88人),比合并前的725人减少了40%。
3月21日, 自治区公检法机关联合发出《关于当前几个问题的通知》,强调各地在向干
部、群众传达中央政治局郑州扩大会议的区六级干部会议中,要注意掌握四类分子的动态,
及时打击那些乘国际形势紧张进行破坏的反革命分子;要依法惩处那些利用某些地方粮食紧
张,煽动闹粮或抢粮的反坏分子。
4月6日至11日,自治区党委召开全区政法工作会议。传达了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参
加的有各专、 市、县、柳铁政法公安部门的负责人及区公、检、法机关处长以上领导共131
人。会上,自治区院卢秀生检察长根据高检1959年检察工作指示,以及广西政法机构合并或
合署办公后的情况,作了专题发言。
4月14日至18日, 自治区召开第一次政法公安保卫先进工作者代表大会。出席这次大会
的有先进工作者738名(公安561名、检察41名、司法45名、肃反干部91名),先进单位31个。
代表中包括了政法公安保卫各个业务部门的先进人物。会议期间,自治区党委覃应机书记到
会作了重要指示,公安厅钟枫厅长代表政法党组作了报告。最后选出了出席全国公、检、法
先进工作者大会的先进单位代表3名,代表66名,其中检察系统的代表7名 (永福县检察院检
察员蒋建华、博白县检察院书记员刘振财、富钟县检察院秘书戎考、南丹县检察院检察员卢
蒙安、临桂县检察院检察员秦大民、都安检察院检察员黄建荣、凤山县检察院检察员黄邱)。
6月30日至7月3日, 自治区召开政法会议,传达贯彻中南政法会议精神。结合广西情况
讨论了进一步贯彻“三少”(少捕、少杀,管制也要比过去少)、大改造、开展安全大检查、
社会改造、侦察破案、政法人员的思想作风等问题。
7月10日, 自治区政法公安党组向自治区党委报送《关于我区各级公、检、法组织机构
调查意见的报告》。报告中说,根据中央决定和最近长沙中南政法会议上罗瑞卿副总理的指
示, 并考虑到斗争需要、国家体制、对外影响几个方面的情况,决定把公检法3个机关从组
织上分开, 在党内实行统一领导,进一步发挥公安、检察、法院3个机关在对敌斗争中的分
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作用。
9月, 自治区检察院总结八年检察工作经验,题为《鼓足干劲,掀起检察工作更大的跃
进――八年检察工作总结》。
10月16日,自治区检察院党组向自治区党委报送《关于成立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请示
报告》。
10月20日,自治区检察院发出《关于当前检察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 (1)
坚决及时有力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的现行破坏活动。(2) 加强对社会改造的检察
工作。(3)加强对罪犯劳动改造的检察,切实做好特赦工作。(4)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坚决贯
彻“政法一盘棋”的方针,鼓足革命干劲,开展学先进、赶先进、事事争先进的“五比”运
动。
4月29日至5月8日, 自治区召开全区地、市、县公、检、法三长会议,进一步传达贯彻
全国十次公安、五次检察和司法工作会议精神。会议采取有合有分,属于务虚的问题合起来
开,属于业务问题分系统开。卢秀生检察长在会上作了《高举毛泽东思想红旗,为保卫社会
主义建设持续大跃进而奋勇前进》的发言。
12月10日,自治区公检法机关联合发出关于做好整风整社运动保卫工作的意见。
1月10日,自治区检察院向高检院报告龙胜各族自治县大雄起义团反革命暴乱案的情况。
该案是龙胜各族自治县飘里公社大雄生产队惯匪粟文辉、粟文备为首组织的,共有成员69人,
于日晚8时进行反革命暴乱。 经过10天围剿,34名逃跑上山的匪徒被当场击毙3
名、自杀1名,下落不明1名,其余全部捕获归案,事件遂平息。
2月10日,自治区公检法机关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监所管理和及时处理案犯的紧急指示》。
4月3日至4月13日,自治区召开全区第二次政法公安会议,出席会议的有自治区、各专、
市、 县、柳铁政法公安部门和军区保卫系统的负责人共308名。其中有专、市检察长和办公
室主任10人。这次会议主要是传达贯彻全国第十一次公安会议精神,钟枫在会上作了发言,
强调各级检察院要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工作,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肃反政策,
狠、稳、准、细的打击敌人。同时,有重点地做好劳改和社改检察工作。
8月5日至8月13日, 自治区检察院召开全区第五次检察工作会议,出席会议的有各分、
市、 县院检察长和部分检察员共93人,自治区公安、法院也派员参加会议。会议根据7月份
党委三级干部会议和长沙政法片会议精神,总结和交流了1958年以来检察工作经验,研究布
置了下半年的检察工作任务。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卢秀生在会上讲了话。自治区政法党组书
记钟枫到会作了会议总结。会议期间,自治区检察院兰锦林作了关于批捕、起诉、出庭工作
的发言;韩静德作了关于劳改、社改检察工作的发言。
10月,自治区检察院派检察员孙曹威到田阳县协助总结崔益金所谓杀害侄儿周克矿冤案
的经验教训,通报全自治区,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刊物上全文转载并加注按语。
3月8日,自治区党委批准张复海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
4月16日,自治区检察院发出《关于当前几项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1)继续贯彻从
严方针,切实做好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工作,加强对敌斗争。(2) 认真做好对四
类分子的监督改造。(3)保证党的方针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向违法乱纪分子作斗争。
6月18日,自治区党委批准张复海任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6月25日,自治区检察院发出《关于当前几项工作的通知》,通知分析当前形势后指出:
蒋匪帮准备在最近期间,对东南沿海地区发动一次军事冒险窜犯,各级检察院必须坚决贯彻
中央提出的“努力生产,支援前线,肃清敌特,巩固后方”的指示,抓紧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坚决打击反坏分子的现行破坏活动。(2)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协同公安部门,依靠贫下中
农、 积极分子、老工人和基层干部,在城乡开展政治攻势。 (3) 继续贯彻从严方针,执行
“三少政策”。(4)各级领导同志,要教育检察干部正确认识当前形势,密切掌握敌社情况,
警惕敌人破坏,从组织上、思想上、工作上做好充分准备,在党委领导下,加强团结,一致
对敌。
7月26日至8月2日, 自治区检察院召开分、市院检察长座谈会,检查上半年和战备期间
的检察工作的情况。卢秀生检察长在会上作了下半年工作部署。自治区政法党组书记钟枫到
会讲了话。
9月7日,自治区检察院发出《关于崔益金冤案情况调查的通报》,主要内容:1960年10
月16日田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残余反革命分子崔益金主谋杀死同村周克矿一案,向法院提起公
诉,同年11月4日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1962年5月崔的妻子周日旭在南宁市找到了“被
杀死者”周克矿,经向田阳县法院提出申诉,法院于6月8日宣布崔益金无罪释放。
1月3日至12日,自治区召开全区第三次政法公安会议,同时,召开自治区第六次检察工
作会议。 出席会议的有各地、市、柳铁党委书记或常委,各专、市、县政法3个机关的负责
同志以及铁路、 内部保卫系统、军队等有关负责同志共335人,会议依照全国政法会议先合
后分的形式。前一段:(1) 传达贯彻全国政法会议精神,检查总结1962年全自治区政法公安
工作。(2) 根据全国政法会议和自治区二届党代会的精神,研究当前斗争形势和布置1963年
全自治区政法公安工作任务。 后一段3个部门分着开。会议期间,自治区党委书记覃应机,
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员会书记钟枫先后讲了话。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在会议期
间对广西的检察工作作了重要指示。
4月17日,自治区检察院函复西林县院请示关于少数民族犯罪案件的内部审批手续问题,
说明在高检院没有新的规定之前, 根据日省委批转省检察院党组《关于各级人
民检察院执行审查批准逮捕人犯工作的意见的报告》精神,凡是区级和相当区级以上的少数
民族干部、县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需要逮捕法办的,必须经过县委审查决定,报
自治区党委批准。其余少数民族干部犯罪案件需要逮捕法办的,由县检察院审查同意后,上
报分院审查,报请地委批准。
7月20日, 自治区检察院向高检院报告了参加自治区党委检查组检查南宁市肉类联合加
工厂领导严重渎职,造成3500多人食肉中毒、10人死亡事件的检查情况和追究有关人员刑事
责任的情况。
9月9日至17日,自治区检察院召开各分、市检察长座谈会,参加社教试点工作的阳朔、
钟山、宾阳、博白、百色县检察院也出席了会议。这次会议主要是研究贯彻高检院武汉片会
议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当前抗旱救灾的指示,着重研究了检察机关如何打击敌人的现行破
坏、维护社会治安、保卫抗旱救灾和社教、“五反”运动的顺利进行。
9月27日, 自治区检察院向高检院报送《关于洪华严重违法乱纪案件的报告》。报告中
说,洪在任环江县委第一书记期间,弄虚作假,谎报成绩。为了骗取个人荣誉,不顾群众死
活。采取极其恶劣的手段,对群众干部施行迫害,后果严重,检察院已提出公诉。
12月26日,自治区公安厅长钟枫、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卢秀生、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副院长韦立仁在自治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联合发言,题目是《依靠广大人
民群众,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把反动势力中的绝大多数人改造成为新人》。
2月27日至30日, 自治区检察院召开分、市院检察长会议,传达贯彻全国省、市、自治
区检察长会议精神,着重研究依靠群众力量制服改造敌人的问题,检察机关革命化问题。卢
秀生检察长作了总结发言。
4月24日,自治区公、检、法机关联合发出《关于暂不使用拘役刑种的通知》。
6月2日,自治区公检法机关联合发出《贯彻执行中央政法三机关关于必须及时、有力地
打击现行犯的通知的意见》。
6月24日,自治区检察院转发高检院《关于严肃查处侵犯人权的通知》。
11月,自治区检察院卢秀生检察长在南宁向高检院张鼎丞检察长汇报依靠群众办案的情
况。
11月3日, 自治区检察院发出通知,对重点社教县、市审批人犯的手续问题,应请示社
教总团研究决定,并认真执行,不要受过去内部审批权限规定的限制。
11月28日至12月2日,自治区检察院召开分、市院办案工作会议,布置当前工作:(1)在
党委领导下,坚决打击敌人的各种现行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卫社教和各项生产工作
的顺利进行。(2)认真、及时办好点上、面上社教运动中的案件,支持群众革命斗争。(3)认
真整顿检察队伍。
3月11日,自治区检察院发出《关于清理在押疑难案件的通知》。
4月16日,自治区检察院召开灵川、宾阳、象州、贺县、博白、凌云等6个县院办案工作
座谈会,交流依靠群众办案的经验,研究清理在押疑难案犯工作等问题。
4月20日,自治区召开全区第四次政法公安会议,到会的有各地、市公安、检察、法院3
个部门及柳铁、平桂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共33人。会议根据中央《批转公安部党组关于当前工
作中两个问题的报告》和《关于加强战备工作的指示》精神,着重研究了在备战中如何依靠
群众力量加强专政和政法公安队伍革命化等问题。自治区党委书记覃应机、最高人民法院院
长杨秀峰到会讲了话,自治区副主席钟枫作了会议总结。
6月11日, 自治区检察院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积极参加和保卫社会主义文化大革
命的通知》。
9月21日, 自治区检察院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学习和贯彻中央关于依靠群众专
政、少捕、矛盾不上交的方针。
10月11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法院、检察院和群众关系问题的联合通知》。
1月, 上海“一月风暴”席卷全国,自治区检察院群众组织夺权。原领导班子瘫痪。领
导干部被批判和斗争, 广西军区派军代表接管。
3月,在无政府主义思潮的影响下,自治
区检察院群众各自成立“战斗组织”,并逐步形成对立的两派。
3月11日, 自治区检察院发出《关于贯彻执行“抓革命,促生产”,保卫无产阶级文化
大革命和工农业生产的意见》。
4月11日,在军区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和公安厅军管小组的领导下,经过充分酝酿讨论,
自治区检察院选举建立了由处以上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7人组成的业务工作领导小组。
5月10日,自治区检察院召开了全院干部参加的“抓革命,促生产”誓师大会。
7月15日,广西军区党委给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拘捕人问题的批复”,主要内容:(1)对
于违犯中央六?六通令规定的,都应该严肃处理,但必须严格掌握党的方针政策,主要从思
想工作入手。重点打击少数坏分子。捕人必须严格控制,严肃对待。需要逮捕和拘留的人员,
必须是证据确凿的凶手、严重肇事者和背后挑动的首要分子,不能多捕人,不能利用七条通
令镇压群众。(2) 关于审批权限问题。除现行反革命和杀人凶犯,必须当场拘捕外,在革命
委员会筹备小组或军管会尚未成立的情况下,对与文化大革命有关案件,需拘捕人犯时,一
律报军区,由军区报广州军区党委批准。与文化大革命无关的案件,需拘留的,提高一级权
限。即原由县委审批的要经军分区党委审批,原由地委审批的要经军区党委审批,原由自治
区党委审批的,由军区转报广州军区党委审批,属中央审批的,由军区直接报中央审批。
7月19日, 自治区检察院业务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讨论贯彻广西军区党委关于拘捕
人犯问题的指示。 动员全院干部集中力量全力以赴投入办案工作。将现有干部力量分为4个
办案小组,按地区分工,负责审查全自治区12个分、市院报来的逮捕案件。
10月19日,广西军区党委发出《关于地方判刑案件审批权限暂行规定的通知》。其主要
内容:(1) 判10年以下徒刑,原由县委审批的现由军分区审批;判20年以下徒刑,原由地委
审批的,现由军区党委审批;判死缓、无期徒刑,原由自治区审批的,现由军区上报广州军
区党委审批。(2)判处死刑案件、呈报手续不变,经军区党委审查签署,上报中央审批;(3)
破坏军婚案件,原由地委审批,现由军区党委审批;(4) 劳改加刑,原由县委审批,现由劳
改单位提请,经所在地区检察院起诉,报军分区党委审批,由县法院审理判决。桂林、柳州、
梧州3市一般人员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下的案件, 由当地军分区党委审批。南宁市由军区党
委审批。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广西未成立革命委员会以前;革命委员会成立以后,其审批权
限,仍按原规定执行。
2月17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发出通知,根据广西
壮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决定, 从日,对广
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实行军事管制。军事管制委员会下设办公
室、公安厅组、检法组、劳改局组、调查转递材料组。
7月,在“革命大联合”的形势下,自治区检察院两派群众组织实现了“大联合”。
8月下旬,自治区检察院干部被集中到自治区公安学校办学习班,历时40天。同年11月,
又集中到西乡塘, 在广西民族学院内搞斗批改学习班,“清理阶级队伍”,直至1969年3月
下旬才结束。
3月, 自治区检察院组织“毛泽东思想宣传队”,将大部分干部集中到宜山县合寨大队
边搞宣传边搞劳动生产。
11月29日,自治区检察院大部分干部下放自治区“五?七”干校 (即原区劳改局管的鹧
鸪江园艺场) 劳动,一部分下乡继续搞“毛泽东思想宣传队”或分配其他工作,自治区检察
院从此解体。
6月, 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新《宪法》的规定和中共中央的指示,开始
重建检察机关,并先后调苏玉山、黄德明任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有山任办公室副
主任,具体进行重建工作,首先重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同时帮助督促各分、市、县重建人
民检察院。(苏玉山因病住医院未能工作)。
9月,自治区党委任命董以法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2月16日至27日,第七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是检察机关重建后的第一次
会议。广西壮族自治区董以法、黄德明等6人出席会议。
2月,自治区检察院在南宁召开全区检察工作会议,历时15天。参加会议的有各分、市、
县检察院负责人和自治区直属有关单位的代表共150多人。 会议根据第七次全国检察工作会
议精神,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讨论研究了今后的工作任务:1、深入揭批林彪、“四人帮”
砸烂检察机关的罪行, 提高对重建检察机关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2、健全人民
检察院的组织机构;3、积极开展各项检察业务活动。
3月,自治区党委任命林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5月,自治区党委任命董以法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林芳为副书记。
8月21日至9月10日,自治区检察院在柳州市召开全区检察工作会议,出席会议的有各分、
市、 县检察院负责人、检察业务骨干和区直有关单位的代表共340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派王
丰等3人参加会议。 这次会议是以会代训,会议期间,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董以法传达了全
国检察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安排了下半年的检察工作;自治区党委书记赵茂勋、高检院王丰
在会上讲了话。与会者在深刻领会全国检察工作座谈会精神的基础上,认真学习了《刑法》、
《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7个法律文件。
12月3日至7日,自治区党委在南宁召开了全区治安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南宁、柳州、桂
林、 梧州、北海5个市管政法的副书记、副主任,各地市公、检、法、民政四长,以及广西
军区、 南宁警备区、柳州、桂林、梧州、北海4个市的人武部,自治区工、青、妇的负责同
志。会议传达贯彻全国城市治安工作会议精神,讨论研究整顿城市社会治安的措施。会议期
间,自治区党委乔晓光、覃应机等主要领导亲自听取了各组召集人的汇报,并作了指示。
12月,自治区党委任命张复海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免去董以法的自
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职务。
2月12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任命张复海为广西
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月26日至3月3日, 自治区检察院召开刑事检察工作会议,认真学习领会彭真在上海、
广州政法汇报会上的讲话精神,研究部署检察机关贯彻中央从重从快的方针,及时打击重大
现行犯罪分子的措施。
6月初, 自治区党委批转区检察院党组《关于我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参加整顿社会治安的
情况报告》,要求各级党委加强领导,督促人民检察院配合公安、法院进一步把整顿社会治
安工作抓好。
5月至9月间,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法院配合,先后分片召开审判观摩会。5月8日至14
日在南宁市召开,南宁市、南宁地区、百色地区、钦州地区各分、市院、县院刑检科长参加;
7月23日至25日, 在柳州市召开,柳州市、桂林市、柳州地区、桂林地区、河池地区各分、
市、县院刑检科长参加;9月10日至13日在梧州市召开,梧州市、梧州地区、玉林地区各分、
市、县院刑检科长参加。为全面实施“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出庭支持公诉,自治区检察
院王廉、吴象全、胡远扬、黄徐吉、杨宗俊、蒋玉玲等同志作了出庭支持公诉的示范。同年
8月间, 百色分院同百色地区中级法院在靖西召开公开审理案件观摩学习会。百色分院有计
划地安排每个同志出庭支持公诉。
8月中旬, 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召开地、市公检法三长会议,传达贯彻刑事检察工作
会议精神,交流贯彻从重从快方针和执行“两法”的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进一步
推动整顿社会治安工作。
8月26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批准任命凌必强、黄德明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复海、凌必强、宋长发、刘树义、张振江、孙生元、
郑英宏、张英忠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9月15日至11月15日,自治区检察院在区公安干校办了一期121人参加的检察业务轮训班。
各地也先后办了各种检察业务短训班112期,共培训了检察干部2478人次。
1月11日至13日,自治区政法委员会在南宁召开公、检、法三长会议。各分、市、县(区)
院的检察长或副检察长、 自治区检察院正、副处长共130多人参加了会议。会上传达了中共
中央文件,分析广西的政治形势和社会治安情况,确定了春节前后对反党反社会主义势力和
刑事犯罪分子进行一次打击。 根据会议的部署, 自治区检察院强调要着重抓好三项工作:
(一)认真学习中共中央文件,牢固树立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二)继续整顿社会治安,
坚决打击反党反社会势力和刑事犯罪分子;(三)加强党的领导,保证独立行使检察权。
2月19日至23日,自治区检察院在柳州市召开监所检察办案工作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7
个分院、2个市院和9个县院的监所检察科、股负责人共19名,自治区公安厅劳改局派员参加
了会议。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共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有关文件,交流了监所检察的办案情况和
经验,讨论和研究了今后监所办案工作的意见,凌必强副检察长在会上讲了话。
3月3日至6日, 自治区检察院在南宁召开了分、市院办公室主任会议,传达了高检院召
开的部分省、市、自治区检察院办公室主任会议的精神,讨论了如何做好办公室工作,更好
地为贯彻中央文件,全面实施“两法”、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问题。张复海检察长、黄
德明、凌必强副检察长先后在会上讲了话。
3月24日至30日, 自治区检察院在南宁召开各分、市院法纪科长座谈会,柳城、崇左县
院法纪股的负责人应邀参加。会议传达了高检院法纪检察厅在杭州召开的法纪检察工作座谈
会精神,总结交流了全自治区1980年法纪检察工作的情况和经验,讨论1981年法纪检察工作
的任务;并对高检院法纪厅印发的《工作细则》和《立案标准》两个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学习
和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
4月6日至25日,自治区检察院在桂林召开全区刑事检察工作会议。会前观摩了桂林市法
院、检察院对李双才等14人抢劫、盗窃枪支案的公开审判和出庭支持公诉。会议集中研究了
如何继续整顿社会治安,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现行犯罪分子,按照“两法”
的要求,搞好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两个监督”工作,进一步提高办案质
量的具体措施。
6月23日至28日, 自治区检察院在南宁召开各分、市院检察长会议,自治区公安厅、自
治区法院、自治区司法局派代表参加会议。传达贯彻了中央文件精神,重申依法从重从快的
方针,提出了采取经济的、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思想的各种方法和措施,对社会治安
实行“综合治理”的要求。
6月, 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
劳教人员的决定》。广西各级检察机关配合“两劳”单位对劳改劳教人员开展政治攻势,进
行各种形式的宣传,并打击了一批“牢头”、“狱霸”和严重抗拒改造的“两劳”人员,共
批捕29名,起诉加刑574名。
8月18日至23日, 自治区检察院在柳江县召开经济检察办案经验交流会。参加会议的有
各分、市院和每个地区经济检察工作开展得较好的一个县院经检科(股)负责人共25人。会上
柳江县院及各分、市院汇报了工作情况和办案经验;自治区检察院经济检察处就1981年上半
年经济检察工作情况和当前工作意见作了发言,凌必强副检察长作了会议总结。
9月22日至26日, 自治区检察院在南宁召开各分、市院办公室主任和专职的信访工作干
部会议,贯彻全国检察机关信访工作会议精神。高检院信访厅派了两位同志到会指导。
10月,自治区党委任命凌必强为自治区检察院党组副书记。
11月26日至12月5日, 自治区检察院在南宁召开分、市院检察长会议,传达学习中央有
关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联系广西检察工作的实际,研究具体落实的措施。
1月29日, 自治区检察院发出《关于贯彻执行“中央紧急通知”的通知》,要求各级检
察机关把已经掌握的现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进行查处,从严从速依法处理;对近两年某些因
受到阻力处理不下而没有严肃处理的经济重大犯罪案件,报告请示党委,采取措施,加以处
理。注意检察队伍中有无走私等经济上的违法犯罪现象,如发现这类问题,要认真严肃处理。
2月16日至20日,自治区检察院在南宁召开分、市院经济检察工作会议,由1名副检察长
和经济检察科长参加。会议认真学习了中共中央于1982年元月发出的《紧急通知》、中央领
导有关打击经济犯罪的重要讲话和自治区党委贯彻通知的《四项决定》,研究了具体贯彻的
措施。
3月17日,自治区检察院发出《关于学习和贯彻人大常委 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学习中央的有关指示和决定,充分认
识这场斗争的深刻意义;把打击经济犯罪作为今年检察工作的一个中心任务来抓;切实掌握
和分析经济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搞好经济检察工作。
3月26日至29日, 自治区检察院在南宁召开分、市院检察长会议,传达贯彻中央文件精
神,研究部署当前的工作。各分、市院检察长和刑检科长参加了会议,自治区政法办公室、
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局、自治区纪检会及报社、电台等单位应邀派
员参加,高检院派刑事检察厅白步洲副厅长到会指导。
5月11日, 自治区检察院张复海检察长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作《关于打
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情况汇报》。
5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顾问关山复(原副检察长) 率领工作组来广西检查指导工作,随
行人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辛波等2人。
7月中旬,自治区检察院在柳州市召开刑事检察工作座谈会,各分、市院刑检科长参加。
会议认真分析了上半年刑事检察工作的形势,进一步研究、部署了下半年的工作。会议期间,
自治区检察院凌必强副检察长作了讲话。
9月5日至7日, 自治区检察院召开全区检察长会议,各分、市、县院检察长、自治区院
各处(室) 领导共139人参加。这次会议是同全区政法会议一起开的。会议传达学习了《全国
政法工作会议纪要》精神,研究部署了检察机关具体贯彻的意见。
11月25日至31日,自治
区检察院在南宁召开分、市院检察长会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参加今冬明春整顿社会治
安工作。
1月2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复海在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主要内容:(一)坚持打击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
子。(二)坚持不懈地整顿社会治安。(三)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3月4日至13日,自治区检察院在南宁召开分、市、县院检察长会议,自治区公安厅、自
治区法院、 自治区司法局、柳铁分院、广西军区检察院等单位应邀派员参加,共306人,自
治区检察院检察长张复海主持了会议,并作了《关于全区一九八二年检察工作情况和一九八
三年工作意见》的报告,自治区政法委员会书记史清盛到会讲了话。自治区院刑检处、法纪
检察处、监所检察处、经济检察处、人事处的负责人都在会上作了发言。
4月,自治区党委召开工作会议,根据党中央的指示,决定把处理好广西“文化大革命”
遗留问题放在当前工作的首位。全自治区检察系统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始进行处理
“文化大革命”遗留问题。
4月30日,自治区六届人大代表大会选举黄元亮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5月,自
治区党委任命黄元亮为自治区检察院党组书记。
5月22日, 自治区检察院成立处理“文化大革命”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处遗”领导小
组成员是:黄元亮、黄德明、廖一民、梁仪骏。由黄元亮任组长、黄德明任副组长,廖一民
任办公室主任、梁仪骏任副主任。自治区检察院“处遗”工作到1986年底基本结束,通过调
查研究, 落实党的政策,全院揭露出“文化大革命”中犯了错误受处分的5人,其中开除党
籍1人,留党察看1人,严重警告1人,警告2人。
6月,自治区党委任命朱伟为自治区检察院党组副书记。
8月11日至15日, 自治区政法委员会召开全区政法工作会议。全自治区各分、市、县院
检察长参加了会议。会议传达、学习了邓小平同志、中央常委和书记处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
罪活动的指示以及中央政法委员会的部署。钟枫代表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提出了具体贯
彻的意见:一、正确认识治安形势,坚决纠正打击不力的问题;二、认真贯彻“坚决打击、
一网打尽”的方针,打好第一战役;三、党委要加强对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领导,动员
各方面力量投入这场斗争。覃应机代表自治区党委在会上讲了话。
8月25日, 中共中央作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指出这次严厉打击刑
事犯罪活动,打击的主要对象是:一、流氓团伙分子;二、流窜作案分子;三、杀人犯、放
火犯、爆炸犯、投毒犯、贩毒犯、强奸犯、抢劫犯和重大盗窃犯;四、拐卖妇女、儿童的人
贩子,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和制造、复制、贩卖内容反动、淫秽的图片、
录音带、录像带的犯罪分子;五、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反动会道门分子;六、劳改逃跑犯,重
新犯罪的劳改释放分子和解除劳教人员,以及其他通缉在案的罪犯;七、书写反革命标语、
传单、挂勾信、匿名信的现行反革命分子,以及有现行破坏活动的林彪、“四人帮”残余分
子。
9月27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朱伟、李仲民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11月1日, 自治区检察院向高检院作了《关于我区检察机关参加打击刑事犯罪第一战役
第一仗的总结和第二仗的意见》 的报告。报告中谈到,广西各地从8月16日开始,在战区范
围内开展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 至9月30日,第一战役第一仗已告一段落。这段
时间, 全区共收捕犯罪分子31348名,占总人口的万分之八点五,检察机关已批准逮捕各种
罪犯19193名,决定起诉各种罪犯7979名,有2913犯罪分子投案自首。
12月中旬,自治区检察院召开了全自治区分、市院检察长会议,黄元亮检察长在会上作
了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区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把好质量关,打好
第二仗的讲话》。
3月, 在处理“文化大革命”遗留问题的基础上,自治区检察院作为全自治区第一批整
党单位开始了整党工作。整党领导小组由黄元亮、黄德明、梁仪骏、陈伯章等4位同志组成。
下设办公室。由于黄元亮同志在整党开始即患病住院留医,整党领导小组由朱伟同志负责。
这次整党是以《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为指针,深入学习了《党章》、《关于党内政治
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等重要文件,开展了
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的补课。通过边学边议、边整边改,互相评议帮助,进行党员重新
登记等活动。全院整党工作到1985年结束,基本上达到了统一认识,端正作风,纯洁组织,
加强纪律的要求。
3月26日至30日, 自治区检察院在南宁召开了全自治区分、市院监所检察工作会议,参
加会议的有各分、市院监所检察科负责人,以及有劳改、劳教检察任务的9个县、市(区) 院
监所检察科的负责人。
会上自治区院监所检察处就1983年全自治区监所检察工作的情况和
1984年监所检察工作的意见发了言。会议结束时,自治区院副检察朱伟讲了话。
4月16日至21日, 自治区检察院在南宁召开了刑事检察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各分、
市院刑事检察科和自治区检察院联系的12个县(区)刑检科的负责人,还邀请了柳铁分院刑检
科负责人参加。自治区检察院刑检处负责人在会上就1983年全自治区刑检工作情况和当前刑
检工作意见作了发言。朱伟副检察长在会上讲了话,李仲民副检察长在会议结束时作了总结。
会议指出,在当前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必须继续依法执行“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
方针,坚定地把这场斗争进行下去。
8月31日, 自治区检察院和自治区法院联合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建议确定交
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报告》,建议把百色、田东等42个县市确定为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后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定,批准实行。
9月1日,自治区检察院转发高检院《关于检察机关积极参加打击流窜犯罪分子的通知》。
通知指出,集中打击流窜犯是第二战役的一个重点,各级检察机关要注意发挥法律监督机关
的职能,坚持贯彻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
9月1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出文件《关于一九八四、一
九八五年各级人民检察院吸收录用和选调干部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说,经中央批准,今、
明两年,给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增加28000名编制,其中分配给广西增编名额973名 (内从城
镇高中毕业生中录用干部劳动指标名,名,从在职工人和城镇复员军人
中录用干部223名,从在职干部和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250名)。
12月4日, 自治区党委任命丘栋霖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代理党组书
记,傅耿为副检察长、党组成员。
12月6日,自治区检察院发出《关于打击破坏经济体制改革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的通知》。
元月5日至8日,自治区检察院在南宁召开全自治区分、市、县(区)院检察长会议,邀请
自治区法院、公安厅、司法厅、安全厅、政法委员会办公室、柳铁分院、广西军事检察院、
自治区政法干校、广西大学法律系、中国法制报、广西法制报、广西日报、中国新闻社等有
关单位派人到会指导, 共146人参加。这次会议主要是进一步传达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1984
年8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省、 市、自治区检察长会议精神,总结1984年检察工作情况,部署
当前的工作任务。李仲民副检察长作了传达报告,朱伟副检察长作了关于1984年检察工作情
况和当前工作意见的报告以及会议总结报告, 元月8日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政府主席
韦纯束同志到会讲了话。自治区人大副主任钟枫和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鲁源、王冠玉、韦
立仁等领导同志出席了会议。
1月21日,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任命丘栋霖、傅耿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副检察长。
2月下旬, 自治区检察院讨论制订了全院《岗位责任制》。各处、室根据全院《岗位责
任制》的规定,结合本处室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处、室的《岗位责任制》。
2月28日, 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傅耿和政治处主任带领广西代表团一行11人赴京参加
全国检察系统第一次“双先会”。广西的先进集体代表是:博白县院刑检科科长谢日孚、岑
溪县院监所科副科长黄翰章。先进个人代表是:南宁市新城区院检察长雷丽芳(女)、梧州市
院检察长霍寿延、平南县院经济检察科科长张敏龙、龙州县院检察长梁显烈、柳州市柳南区
院助检员谭兴祥、都安瑶族自治县院书记员韦光、全州县院检察员宾辉珍(女)。
3月19日至21日, 自治区检察院将参加政法工作会议的各分、市院检察长留下开会。传
达贯彻高检院元月份在上海召开的全国省、市、自治区检察长会议精神和高检院在北京召开
的全国检察系统“双先”会精神。丘栋霖、傅耿副检察长作了报告。出席全国检察系统“双
先”代表、南宁市新城区检察院检察长雷丽芳在会上介绍了个人先进事迹。
4月, 自治区检察院召开了第三次全区检察机关信访会议,传达、学习了第二次全国检
察机关信访工作会议精神,明确了信访工作的性质、地位、作用、特点和指导思想,分析了
广西检察机关信访工作的形势,讨论和印发了《关于贯彻第二次全国检察机关信访工作会议
的意见》和《关于查处重点控告、申诉案件的规定》两个文件发给全自治区各分、市、县院。
7月14日, 原中共浦北县委候补委员、张黄公社党委书记梁余贵、公社司法员苏显仿、
张黄派出所副所长吴达等人, 于日至29日,在处理该公社十字大队李屋塘等6个
生产队部分社员乱伐竹场的竹子时,滥用职权,非法拘禁群众93人,其中被非法捆绑吊打33
人, 搜查群众住宅30户,造成死、疯各1人的严重后果。县委将此案交县检察院查办。县法
院判处梁余贵徒刑3年、 苏显仿徒刑1年缓刑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杨易辰检察长看了《办理
梁余贵案件始末》的总结材料后,作了如下批示:“看了这个材料,令人感到振奋,办案人
员在阻力面前,坚持秉公据实办案,树立正气,压倒邪气,很值得表扬。”
7月16日至21日。 自治区检察院在柳州市召开全自治区出庭支持公诉座谈会,各分、市
院刑检科长和各分、市院指定的一个下属县(区)院的刑检科长参加了会议。自治区检察院丘
栋霖副检察长在会上讲了话。会后自治区检察院转发了刑检处的关于《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的
基本情况和今后工作的意见》。
7月27日, 自治区检察院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转发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抓紧从严打击制造、贩卖假药、毒品和有毒食
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的通知》。通知指出,要把从严打击制造、贩卖假药、
毒品和有毒食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作为当前“严打”斗争的一项重点来抓。
8月26日, 自治区公、检、法联合发出《关于贯彻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
严格查禁赌博活动的通知》。
9月5日至7日,自治区检察院在南宁召开全区分、市院检察长会议。出席会议的有各分、
市院检察长、经济检察科科长、研究室主任、办公室主任。柳铁分院检察长、经济科长、研
究室主任、广西军区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也参加了会议。会上丘栋霖副检察长作了关于今年以
来全区检察工作情况和今后工作安排的讲话;傅耿副检察长传达了全国检察机关调查研究工
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加强检察机关调查研究的几点意见的讲话;经检处处长郑英宏同志作了关
于今年以来我区检察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的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的发言。
10月19日,自治
区检察院、高级法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转发“两高两部”《关于处理反动会道门工作中
有关问题的通知》。
10月10日至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杨易辰检察长一行8人到广西南宁、
北海、桂林等地视察,自治区检察院丘栋霖、肖杰等陪同前往。视察期间听取了广西打击严
重经济犯罪活动和其他业务工作情况的汇报,11月14日下午杨易辰检察长在全区分、市院检
察长座谈会上讲了话,并同与会人员合影留念。
11月18日至24日,自治区检察院在岑溪县召开监所检察工作会议,交流岑溪、博白县院
驻所检察经验。会议由监所检察处处长张启华主持,高检院三厅马计考副厅长和自治区检察
院傅耿副检察长在会上讲了话。
3月21日至24日, 自治区检察院在南宁邕州饭店召开了检察机关重建以来第一次全自治
区检察系统先进集体、 先进工作者代表大会,出席大会的代表共177名。大会期间,自治区
人大主任甘苦,自治区政法委书记林超群,自治区党委副书记陶爱英先后作了讲话。大会宣
布了自治区检察院关于通报表彰16个先进集体、30名先进工作者的决定。会议历时4天。
3月31日至4月2日,自治区检察院在南宁召开全自治区检察长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各分、
市、县(区) 院检察长和分、市院经检科长共124人。会议以邓小平“一手抓法制,一手抓建
设”的重要指示为指导,认真传达了杨易辰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的讲话,介绍了兄弟
省、 市打击经济犯罪的经验。 丘栋霖代表自治区检察院作了《1985年全区检察工作情况和
1986年工作意见》的报告。
7月12日至16日, 自治区检察院在南宁召开打击经济犯罪经验交流会。参加会议人员有
分、市院检察长、经检科长及各分、市院指定所属1个县(区)检察院检察长,共42人。
10月9日至11日, 自治区检察院在南宁召开全自治区分、市院检察长座谈会,交流学习
贯彻中央16、18号文件和7月全区政法工作会议、检察系统打击经济犯罪经验交流会的情况。
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梁国庆副检察长等4人工作组到达广西检查指导工作,历时1
个多月,于11月16日离开桂林返回北京。1987年
1月13日至16日, 自治区检察院在南宁召开全自治区各分、市院检察长座谈会。会上交
流了1986年工作情况、分析了当前的工作形势特别是打击经济犯罪的形势,提出1987年工作
意见。会上还讨论了1987年第1季度工作安排。
3月25日至28日, 自治区检察院在南宁召开全自治区各分、市、县院检察长会议,到会
代表155人。 会议以党中央和邓小平关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重要指
示为指导思想,传达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杨易辰检察长和王晓光副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
的讲话,总结了广西1986年的检察工作,部署了1987年的工作任务。
5月7日, 自治区六届人大第五次会议在南宁剧场召开,丘栋霖代检察长列席了会议。5
月12日,丘栋霖代检察长在自治区六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上作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5月13日, 自治区检察院委托广西公安干部管理学院代培的“文件检验”技术培训班开
幕, 学习时间半年。参加人员:各分、市院,百色、河池、玉林、钦州市院各派1名干部参
加学习。11月14日结束。
5月16日上午, 全自治区政法工作会议在自治区公安厅礼堂开幕,自治区检察院副处级
以上干部到会听了报告。王冠玉在会上传达了乔石在全国政法会议上的讲话,林超群、钟枫、
鲁源、陶爱英等领导参加了大会。
5月20日下午, 全国人大信访局的同志到自治区检察院检查信访案件的办结情况。傅耿
副检察长及有关业务处的领导同志汇报了案件办结情况。
5月21日下午, 自治区检察院副处级以上干部到自治区公安厅礼堂听自治区党委陈辉光
书记作重要讲话。
5月21日下午, 自治区检察院召集各分、市院检察长座谈会,自治区检察院正副处长参
加了会议。
5月26日, 全自治区第二期刑事检察研讨班开幕,参加学习的有各分、市、县院刑检干
部共52名。
7月1日晚9时, 自治区检察院召开全自治区电话会议,地点在自治区公安厅。会上丘栋
霖代检察长就如何打击经济犯罪问题讲了话。
7月31日晚上, 丘栋霖代检察长参加自治区政法委召开的全自治区政法工作电话会议,
各处副处长以上干部参加了会议。会上就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打击容留妇女卖淫的两项专项
斗争作了布置。
7月20日,全自治区检察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经验交流会在南宁召开。参加人员有:各分、
市院负责经检工作的领导和经检科长,还有崇左、永福、融水、昭平、北流、都安、西林、
灵山县院负责经检工作的检察长也参加了会议。
10月7日,自治区检察院召开各分、市院
检察长座谈会,研究部署今年第四季度的工作问题。
11月22日,自治区检察院召开各分、市院检察长座谈会,会议由丘栋霖代检察长、傅耿
副检察长主持,自治区检察院正、副处长参加了会议。丘栋霖代检察长总结了10月以来的工
作情况, 对今后2个月的工作提了几点意见。傅耿副检察长在会上就如何增编进人的问题讲
了话。
1月19日,自治区检察院丘栋霖代检察长向人大作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6日, 自治区检察院召开全自治区刑事检察工作座谈会, 各分、市院刑检一、二科长
(处长)参加了会议。会上孙生元传达了高检院在延安召开的全国刑事检察工作座谈会精神,
总结了1987年刑检工作情况,对1988年工作提出了要求,并对自侦案件公开办理工作进行了
总结。
3月12日, 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批准任命丘栋
霖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5日,自治区检察院召开全自治区检察系统表彰优秀公诉人大会。全自治区检察系统有
54名检察干部被自治区检察院授予优秀公诉人证书。会议于18日闭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
任甘苦、副主任钟枫,自治区政法委书记林超群、副书记王冠玉,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潘家毅参加了闭幕式。林超群、丘栋霖分别在会上讲话,并给优秀公诉人代表颁发证书和奖
品。
25日,自治区检察院召开各分、市院检察长会议,传达全国第八次检察工作会议精神,
研究部署1988年工作。会议于30日结束,自治区检察院正副处长参加了会议。
5月13日, 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任命孙生元为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6月22日, 自治区检察院召开各分、市院检察长座谈会。会议主要研究自侦案件下降的
原因和1988年下半年几项工作意见。
7月14日自治区党委同意任命孙生元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
8月1日,自治区党委同意任命傅耿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
8月3日,自治区党委同意任命丘栋霖为自治区检察院党组书记。
8月4日,自治区检察院同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法院联合发出《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
几个问题》的通知,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的认定标准作
了规定。
8月8日,自治区检察院会同自治区法院联合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
法查处倒卖飞机票犯罪活动通知。
8月8日,自治区检察院会同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卫生厅联合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卫
生部、公安部《关于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8月19日, 自治区检察院丘栋霖检察长参加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研究公检法经
费和基建项目的问题, 决定同意自治区检察院建办公楼1栋, 5500平方米,干部宿舍楼1栋
2746平方米。
8月27日,自治区检察院在2楼会议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傅耿副检察长主持了会议。孙生
元副检察长在会上介绍了检察机关当年1月至7月所取得的成绩和今后的打算,并在会上宣布:
自治区检察院从即日起建立新闻发布制度,今后将不定期举行发布会。
9月19日, 自治区检察院召开分、市院检察长会议。会议主要议题是学习中央文件,研
究和部署进一步加强同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活动作斗争的措施。会上经检处长和法纪处
长传达了高检有关会议精神。会议于9月22日结束。
10月31日,自治区检察院在南宁召开举报工作会议,出席会议的有各分、市院主管举报
工作的副检察长和负责工作的控申部门的负责人,自治区检察院领导、各处室负责人,及宁
明县院检察长共42人。孙生元副检察长传达了10月全国检察机关举报工作会议精神,各单位
交流了各自开展举报工作的情况。
11月11日,自治区检察院受高检院委托,给广西获全国检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颁
奖。
11月11日,自治区检察院举行全自治区检察系统首届优秀书记员竞赛。由各地市选拔出
来的优秀书记员32名参加了竞赛。
11月17日,自治区检察院丘栋霖检察长列席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并在会
上作关于打击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活动的情况汇报。
12月20日至24日,全自治区第八次检察工作会议在南宁召开。这次会议,主要是贯彻全
国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全区检察机关重建以来的工作,部署1989年工作任务。参加这
次会议的人员有各分、市、县(区)院检察长,自治区各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自治
区院各处室负责人,以及新闻单位的同志共193人。
12月24日,广西检察学会在南宁正式成立。会上通过了学会章程,推举了名誉会长、顾
问。大会通过选举产生了首届理事会,选举傅耿为会长,肖杰、梁津为副会长。
1月6日上午,全自治区驻场检察组评比工作会议在自治区检察院招待所召开,全自治区
12个驻场检察组组长参加了会议。
1月24日上午, 自治区检察院丘栋霖检察长在自治区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的第三次全
体会议上,作自治区检察院工作报告。
4月22日,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总检察长京德?文德兰特率领该国总检察院代表团一行4人,
到桂林进行访问。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晓光,高检院李海伟、李冰,外交部卢永华和
公安部傅义林全程陪同,自治区检察院丘栋霖检察长在桂林接待代表团一行。
4月24日,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总检察长京德?文德兰特同自治区检察院丘栋霖检察长、
桂林市检察院肖绶生检察长进行座谈。参加座谈会的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晓光、干
部李海伟、 李冰、自治区检察院李希。当晚,民主德国总检察院代表团一行4人结束对桂林
的访问,乘飞机前往上海。
5月15日至18日,自治区检察院在南宁召开分、市院检察长座谈会,检查头4个月各级检
察机关贯彻执行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和全自治区第八次检察工作会议精神的情况,研究如何
进一步加强领导把反贪污、反受贿斗争推向深入的问题。
5月19日至21日, 自治区检察院在南宁召开了全自治区检察系统侦查工作经验交流会。
除50名优秀侦查员和侦查工作先进单位代表出席外,各级检察院也派1名领导参加会议。
6月10日, 自治区检察院向各分、 市、 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发出
《关于坚决打击反革命暴乱分子和打、砸、抢、烧、杀等犯罪分子的紧急通知》。
6月12日, 自治区检察院向各分、 市、 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发出
《抓紧批捕、起诉、狠狠打击参加反革命暴乱和制造社会动乱的严重犯罪分子的通知》。
7月31日, 自治区检察院向各分、 市、 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发出
《转发高检院的
通知》。
8月3日,自治区检察院向各分、市、县(区)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发出《关于认真贯彻中
央决定,严肃查处贪污、受贿等犯罪案件的通知》。
8月12日, 自治区检察院向各分、市院传真发出《关于抓紧办理投案自首的犯罪案件的
通知》。
8月12日, 自治区检察院派出10个工作组,由各处、室负责人带领到各地、市检察机关
检查督促办理全区检察机关正在查办的118件贪污、 受贿犯罪大案要案,逐个落实办案力量
和侦查措施,力争在9月底前大部分办结。
8月15日, 自治区检察院向各分、市、县、市辖区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发出《关于
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的通知》。
9月8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监察厅向各地、市、县检察院、监察局、自治区直
属单位监察室联合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关于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在贯彻工
作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
9月19日, 自治区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联合转发“两高”关于执行《通告》的
若干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9月25日,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各分、市、县、市辖区、铁路运输检察院发出转发最高
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高法、高检关于 几个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9月21日至23日, 自治区检察院在南宁召开分、市院检察长座谈会,研究如何进一步抓
好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大案要案和贯彻落实“两高”《通告》的工作。会议对打击刑事犯
罪活动,保卫国庆安全工作也提出了要求。
10月1日,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厅联合举办的全自治区惩治贪污、
贿赂展览在自治区科技馆正式展出, 展期1个月。这次展出介绍了广西检察、审判、监察机
关近年来查处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违法犯罪案件的情况,以及最高检、最高法、监察部
两个《通告》公布以来犯罪分子自首坦白情况。这次展览共制作展版110多块,照片903张,
法律文书资料367张以及其他写字、刻字、剪字等资料,制成的展版案例63个、3个宽严大会、
3个廉政典型单位、 两套录相和收集大批赃款、赃物等展品。随后到桂林、柳州展出。观众
共12万多人。
10月5日, 自治区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孙生元副检察长通报广西检察机关前段时
间贯彻执行“两高”《通告》的情况和下步工作打算,参加新闻发布会的有中央、自治区和
南宁市的12个新闻单位的记者。
10月9日至10日, 自治区检察院召开各分、市院分管反贪污、贿赂工作的副检察长座谈
会,传达第一次全国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精神,讨论研究第四季度反贪污、贿赂工作
的意见和措施。
10月9日,自治区检察院向各分、市、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
检察院发出关于进一步贯彻“两高”《通告》、抓紧查处大案要案的紧急通知。
10月11日,自治区检察院向各分、市、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发出关
于认真执行高检院对《通知》期限内自首坦白案件免予起诉问题的几点规定的通知。
10月13日,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法院向各地、市、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铁路运输检察院、法院转发两高《关于印发 的通知》的通知。
10月20日,自治区检察院用传真电报向高检院汇报关于柳州市院查获一起贪污公款50余
万元的特大案件的情况。
10月24日,自治区检察院、监察厅联合发出关于在两个《通告》规定期限内受理自首坦
白的贪污、贿赂案件相互移送问题的联合通知。
10月27日,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法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发出:转发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教、剥夺政治权力、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
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12月27日,高检院在北京召开全国检察系统制止动乱、平定反革命暴乱先进集体电话表
彰会。广西桂林市检察院获通令嘉奖,南宁市检察院获表彰。
12月26日至30日,自治区检察院召开全区检察长工作会议。会议传达了全国检察长工作
会议精神,总结了1989年全区检察工作,部署了1990年的工作任务。会议结束时,自治区党
委书记陈辉光、副书记陶爱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甘苦、副主任黄嘉、自治区政府副主
席成克杰等领导接见了参加会议的266位代表, 并在讲话中高度赞扬了广西检察机关一年来
的工作成就,并原则上同意在自治区检察院和分、市、县(区)院成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
原则同意将自治区检察院政治处改为政治部,各分、市院政工科改为政治处,县级检察院设
政治协理员。两个机构的领导人员,由副检察长兼任,或由相当于副检察长级干部担任。
3月6日, 广西检察学会检察理论研讨会在南宁召开,会期2天,入选交流论文26篇,有
25位论文作者在会上宣读了论文。这次会议交流的论文,内容主要是研究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和其他犯罪的成果。傅耿会长主持会议并讲了话。
3月27日, 全自治区第一次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在南宁召开,蔡玉瑜副检察长主
持会议, 傅耿副检察长致开幕词,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杨坚传达文件,会期4天,傅耿、蔡玉
瑜副检察长在会上先后讲了话。
4月3日至6日,全自治区监所检察工作会议在南宁召开,各分、市院监所检察科(处) 长
出席会议,会议传达贯彻全国监所检察会议精神,傅耿、蔡玉瑜副检察长参加了会议。
4月25日, 傅耿副检察长受丘栋霖检察长委托,在自治区七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上作自治
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5月8日, 自治区检察院在南宁召开表彰大会,授予64个单位和127名检察干警为全自治
区检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称号,并号召各地检察干警学雷锋、争先进,促进各项检察
工作的深入发展。
5月29日至31日,分、市院检察长会议在南宁召开。
6月30日,自治区检察院处级以上干部在自治区检察院2楼会议室收听最高人民检察院在
北京召开表彰反贪污、贿赂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电话表彰会,广西检察机关有4个单位和6名
个人获通令嘉奖和被授予全国检察系统反贪污、贿赂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称号。
7月17日至21日,在南宁召开全自治区分、市院检察长会议。
10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保密检查组到自治区检察院检查工作,13日晚上到桂林检查
工作。
11月27日,广西检察机关政工会议在南宁召开。会上传达了全国检察机关政治工作会议
精神和高检院刘复之、张思卿、王晓光等领导的重要讲话和报告。蔡玉瑜、张复海、丘栋霖
就如何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提高队伍素质问题作了重要讲话。会议于12月1日结束。
1月5日,自治区检察院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侵权”
渎职等案件时相互配合、协调工作的规定》。
1月25日至30日, 全自治区检察长工作会议在南宁召开,丘栋霖检察长作《充分发挥法
律监督职能作用为我区政治、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稳定发展作出新贡献》的报告,30日下午
会议结束时,自治区党委书记赵富林、副书记丁廷模、自治区主席成克杰、副主席韦继松、
自诒区人大副主任黄嘉出席了会议,并同与会代表合影留念。赵富林、韦继松、黄嘉在会上
先后讲了话。
3月2日上午,自治区副主席韦继松到自治区检察院了解检察系统经费、基建和干部编制
情况。丘栋霖检察长、傅耿、蔡玉瑜副检察长汇报了上述情况。
3月6日至10日,全自治区第二次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在南宁召开,各分、市院主管副检
察长出席会议,丘栋霖检察长、傅耿副检察长参加了会议。会上傅耿副检察长传达高检院关
于印发《关于检察机关查处要案实行党内请示报告制度(草案)》的通知。
4月17日至20日,广西检察学会第一届第三次理事会暨贿赂犯罪理论研讨会在南宁召开。
会议收到论文29篇,大会宣读了论文13篇。傅耿会长主持会议并讲了话。
5月9日至13日,全自治区控申检察工作会议在南宁召开。
5月18日至20日, 全自治区分、市院检察长工作会议在南宁召开,丘栋霖检察长、傅耿
副检长在会上先后讲了话。
7月25日至27日, 全自治区检察长座谈会在南宁召开。丘栋霖检察长在会上传达贯彻全
国各省、市、自治区检察长工作座谈会议精神。
8月20日至23日,全自治区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暨政治工作座谈会在南宁召开,
蔡玉瑜副检察长参加了会议并讲了话。
9月7日,自治区检察院印发《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的通知》。
9月18日下午, 自治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丘栋霖主持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学习讨
论高检院《关于要案向党委报告的制度》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
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
保护法》。
7月4日,自治区检察院召开检察机关为经济建设服务座谈会,邀请大中型企业厂长、经
理座谈。同时,庆祝《中国检察报》驻广西记者站成立。
10月13日至16日,广西检察学会在南宁主办召开了南方八省、区 (广东、海南、福建、
江西、湖南、湖北、河南、广西) 检察学会协作暨理论研讨会,八省、自治区检察学会负责
人和论文作者共42人出席了会议。会议收到论文41篇,在大会上宣读论文12篇。会议研讨的
主题是在扩大开放和加快改革的新形势下检察工作如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1月14日,自治区第八届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韦家能(壮族) 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
察长。(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韦家能任自治
区检察院检察长)。
2月27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唐茂清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3月10日,韦家能检察长在全区检察机关第二次举报工作会议上讲话。
3月25日, 在自治区检察院举行全自治区法警授衔仪式,韦家能检察长、蔡玉瑜、唐茂
清副检察长向授衔的法警颁发了命令、证书。
5月17日至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张思卿检察长一行7人到广西视察工作。韦家能检察长、
蔡玉瑜副检察长陪同,先后到百色、北海、南宁、桂林、平乐等地检查指导工作和看望检察
干警。
7月13日至15日, 自治区检察院在南宁召开全自治区分、市院检察长座谈会。自治区检
察院韦家能检察长、蔡玉瑜、唐茂清副检察长参加并主持会议。自治区党委副书记丁廷模、
自治区副主席韦继松、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苏民世、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委员
张复海到会指导。
7月16日,广西检察学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南宁召开,出席大会的会员代表共73名。
广西检察学会第一届理事会副会长蔡玉瑜主持大会。大会通过了广西检察学会第一届理事会
会长傅耿作的《广西检察学会第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关于广西检察学会章程的修改建
议》,通过了第二届理事会名誉会长推举名单和顾问聘请名单,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理
事。会员代表大会后,召开了广西检察学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
事会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11月17日,自治区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区内外新闻记者18人及各分市院检察长出席
了会议。韦家能检察长、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杨坚分别向与会同志介绍了全自治区检察机关贪
污、贿赂以及其他经济犯罪等案件的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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