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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 工商银行 营业网点 查询结果:2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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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银行青岛分行本部光大银行光大银行成立于1992年8月,1997年1月完成股份制改造,成为国内第一家国有控股并有国际组织参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17年来,伴随着中国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进程,光大银行不断改革创新光大银行青岛分行本部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地址:市南区香港西路69号邮编:电话:?1客服电话:95595客服:95595营业时间:9:00-17:00银行简称:光大银行银行全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简称:ceb英文全称:ChianEverbrightBank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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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你我贷官方微信7月5日,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举行,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市2015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增值收益分配方案、2016年度归集使用计划及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的建议。记者从会议上获悉,去年全年共办理公积金提取.31亿元,全年新增缴存职工64840人。经综合分析测算,2016年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为万元,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为万元。
直接去房地产库存100多万平方米
据介绍,去年全年共办理公积金提取.31亿元,同比增长50.59%和28.07%;发放贷款1亿元,同比增长16%和31.19%,个贷率达到73.60%,比2014年增长3.54个百分点;实现增值收益3.35亿元,同比增长76.61%。
2015年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成效显著,补充了住房保障资金。全年新增缴存职工64840人,新增住房公积金归集额48.46亿元,上缴公共租赁住房资金1.62亿元,同比增长50%。
同时,住房公积金在拉动住房消费方面作用显著,去年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共产生购房消费50.5亿元,比不归集住房公积金多拉动住房消费26.24亿元,增加117%;住房公积金的购房提取和贷款的快速增长带动购房资金约60亿元,直接去房地产库存100多万平方米,拉动了房地产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促进了就业;实施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改善了职工福利,提高了购房能力,对缓解企业用工难、助推城镇化步伐起到了积极作用。
去年我市出台了放宽公积金贷款、提取和便民利民新政共20多项,包括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降低贷款首付比例、自动提取还贷、农民工和自由职业者缴纳公积金等,更好地满足了职工的购房资金需求,切实减轻了借款人负担,拉动了房地产消费。
到2015年底,全市缴存单位总数7008个,缴存职工59.1万人,缴存总额272.3亿元,余额132.6亿元,全市累计发放贷款7亿元,贷款余额97.6亿元,全市累计为876947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139.7亿元。
六家银行纳入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
今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去房地产库存的优势,在将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进城购房,加大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争取尽快实现个贷率达到85%的目标,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市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同时,改进贷款工作,调整和完善贷款业务流程,进一步压缩和规范审批程序。
我市将开展银行网点受理贷款业务试点,先在主城区试点,条件成熟后再推广到其他有条件的分支(办事)机构,方便缴存职工就近办理贷款业务。积极探索由乡镇(街)银行网点受理公积金相关业务的管理模式,选择偏远乡镇,试点由银行网点办理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等业务。
此外,还将充分利用“互联网+”,大力发展网上业务办理。升级公积金网站网上服务厅功能,推出网上缴存业务;实现物业费和退休提取业务网上自助办理,其他提取和贷款业务的网上预申请。还将推出职工实时查询业务办理进度服务,引入外部监督评价机制,让职工可以通过网站、12329热线、微信、短信等多种途径随时查询和监督每项业务的办理进度。
为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挥银行各自优势和特点,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过考察研究,经此次会议审议通过,将申请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6家银行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分别为光大银行潍坊分行、广发银行潍坊分行、威海银行潍坊分行、东营银行潍坊分行、恒丰银行潍坊分行、齐商银行潍坊分行。
记者 周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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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与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 池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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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个人购房贷款合同 编号:年字第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负责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保证人(开发商):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第一条贷款金额及期限 1、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2、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
个月,贷款起止时间预计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贷款实际起止时间自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算;若为分期放款,则自第一个实际放款日起算。
第二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借款人支付其购买坐落于
的 ·1·房屋的购房款,并该所购房屋为借款人利用贷款购买的第 套房产。购房合同号为:
。所购房屋总价款:人民币(小写) 元。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贷款用途。 第三条贷款利率与计结息 1、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方式,浮动周期为个月。即从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若为分笔放款,则从第一个实际放款日)起 个月内,按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浮%计息。 每满一个浮动周期后,以重新定价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 浮 %作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贷款利率的,以人民银行公告为准,贷款人不另行通知借款人。 2、计息 按贷款人适用的计息方式计算利息。 3、结息和付息 按月结息和付息,每月的约定还款日为结息日和付息日。 若贷款的最后一期到期日不在结息日和付息日,则该贷款的最后一期到期日为结息日和付息日。 4、罚息 (1)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2)若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按3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3)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挪用的,按照贷款挪用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4)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应付未付利息)×实际天数×日罚息利率。
第四条贷款发放的条件 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以满足下列第 项条件为前提: 1、本合同已生效; ·2·2、相应的担保合同已生效;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之外的财产提供抵押的,证明抵押物权属的相关文件/凭证已交付贷款人保管; 3、借款人签署并向贷款人提交其承诺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担保,并及时协助贷款人办理相关担保手续以使担保有效投立的书面文件;且借款人已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4、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以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凭证、证明和资料等; 5、借款人已经按贷款人要求开立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账户; 6、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贷款的发放 贷款人在同意借款人提款申请后,按以下第 种方式发放贷款: 1、将全部贷款直接划至借款人指定购买住房的开发商或售房单位的专用账户(账户名称:
;账号为: )。 2、将全部贷款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账户名称: ;账号为:
第六条贷款的偿还 1、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下第种方式偿还:
(1)按月等额本息还款。 (2)按月等额本金还款。 (3)到期一次性还款。 (4)。 2、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自发放贷款的次月开始按月还款。还款期共
期,约定还款日为每月的 日。 如放款日与还款日不对应,首期、末期还款金额按实际天数计算。如在非结息日遇利率调整,计息方式为分段计息:上次结息日到该账户利率调整的前一天用旧利率来计算,利率调整日到本结息日的前一天用新利率计算。非结息日提前还款需要按实际天数分段计息,利息=本金×月利率×30×上次结息日到提前还款日之间的天数。 3、为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应在中国银行重庆市分行辖属经营性分、支机构开立账户,户名:,账号: , ·3·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指定扣款账户。若借款人指定扣款账户发生变更,应在最近一个约定还款日之前到少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由于借款人未及时告知贷款人造成的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4、借款人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人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款项,同时授权贷款人于还款曰从该账户中直接扣收应还贷款本息。若账户币种与还款币种不同,根据扣收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及贷款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后扣收。
第七条提前还款 1、借款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还款:
(1)每次提前还款金额不少于
元; (2)其它:。 2、在符合上述提前还款约定条件的前提下,借款人应提前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予以办理。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部分,除计收正常利息外,贷款人有权按下列第 条标准计收补偿金: (1)已正常还款满24期(含),按一个月贷款利息金额计收补偿金;已正常还款满12期(含),不满24期,按两个月贷款利息金额计收裣金;正常还款不满12期,按三个月贷款利息金额计收补偿金。 (2)其他:。 3、提前还款申请一经贷款人确认即不可撤销。借款人提前还款须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网点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如提前还款计收补偿金,借款人应在提前还款时一并向贷款人支付。
第八条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以下第 种担保: 1、借款人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下称“抵押物”,“抵押物清单见下表”)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 所购房屋为期房的,借款人、开发商应在本合同签署后5日内与贷款人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预告抵押登记,在该期房竣工交付使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10日内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4·篇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授信核批标准》(2012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授信核批标准》 (2012年版)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明确行业准入标准和授信审批原则,在符合外部监管要求和我行现行政策制度的基础上,特制定《中国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授信核批标准》(2012年版,以下简称“本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授信管理指引(2009年版)》(中银发【号)等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按照统一授信管理原则,我行对小额贷款公司核定单一客户授信总量,每年进行年审。小额贷款公司为我行集团客户成员的,则应同时执行集团客户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准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核定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具体授信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以面向农村、服务“三农”为目的,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2、主要管理层人员应具备银行业监管机构或金融业从业背景,具备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二)注册资本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三)信用评级 小额贷款公司评级为BB级及以上;新组建的小额贷款公司,评级为BBB级及以上。 (四)区域准入 我行仅与注册地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百强县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合作, 对于经济欠发达、超出区域内银行业不良贷款平均比率的县(市、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予叙做授信。小额贷款公司授信客户每县(市、区)最多不超过2个。 (五)主发起人1 1、当地管理规范、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的企业法人,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信用记录和纳税记录; 2、近3年在财务、税收、外汇、海关、环保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在我行的信用评级在BBB级及以上; 4、申报授信时净资产不低于10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1 主发起人是指公司第一大股东;如股份相同,则为召集人。至少连续3年赢利且连续3年净利润合计在1500万元以上(要求使用经审计的报表,主发起人如为集团客户,则应使用经审计的集团合并报表)。 (六)股权结构 小额贷款公司本地股东股权比例50%以上,法人股比例40%以上。 (七)资金来源 1、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即“所有者权益”,下同)的50%。 2、如果小额贷款公司所在注册地的省级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已制定相关“扩大融资比例”的实施细则,可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负债总额管理,即:全部负债2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或有负债(对外担保等)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0%。 第三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授信条件 第五条 总量核定 小额贷款公司单一客户授信总量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与不超过两家金融机构合作授信,且小额贷款公司在两家金融机构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第六条 授信品种与期限 2全部负债包括:银行贷款、经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批准的大额定向借款(以股东借款为主)和经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资金调剂拆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授信品种为短期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应严格控制与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合作。 第七条 贷款定价 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为基准加点确定,且不低于人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 第八条 审批权限 (一)试点分行的小额贷款公司单一客户授信总量,由分行信贷风险总监或专业审批人在总行授权范围内自行审批;与总行授信审批授权方案不符的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均须报总行审批。 (二)非试点分行的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均须报总行审批。 第九条 担保条件 (一)不得叙做信用授信业务。 (二)至少提供以下担保方式的其中一种: 1、小额贷款公司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股东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 2、小额贷款公司或其股东提供足额、有效资产抵质押(包括股权质押); 3、我行认可的足额、有效的第三方保证。 第四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存量客户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授信总量一律不得新增:(一)经营情况不符合准入条件任意一条; (二)在经营期间内发生减资3行为,并对其公司正常运转产生影响; (三)信用评级下调超过一个等级4(含),且低于BBB级;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出现亏损,股东增加实收资本并验资到位(货币出资或利润结转)全额弥补亏损的除外; (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不良率5超过2%(含); (六)出现其他显著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偿债能力的情况。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存量客户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存量授信必须压缩或退出: (一)超出核定县(市、区)行政区域从事经营活动;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未经批准和法律、法规不允许经营的业务; (二)虚假出资或营运期间抽逃资本;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涉足高利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经营过程中,违规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或以多个账户分拆实际投向同一个借款人;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6低于100%或拨备覆盖率7低于100%; 3 此处所指的减资分两种情况:1.小贷公司股东主动减资;2. 监管或当地金融办等部门对于资本金规模与实际经营规模不符,或不能提供资本金合法来源证明的小贷公司实行的强制减资。 4 等级:等级是指AAA、AA、A、BBB、BB、B、CCC、CC、C、D。 5 不良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各项贷款余额。 6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贷款实际计提准备/(一般准备+专项准备+特种准备)。 7 拨备覆盖率=(一般准备+专项准备+特种准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篇三: 抵押合同成立与生效38条裁判规则全解 抵押合同成立与生效38条裁判规则全解
作者:徐忠兴〔微信:xzx_lawyers〕 来源: ilawyer微信公众号首发
1.主张抵押合同关系成立和生效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时,不能认定抵押关系成立和生效。
依据法律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抵押合同产生纠纷的,主张抵押合同关系成立和生效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未能提供书面抵押合同,且抵押登记申请没有当事人签字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抵押意思表示的,不能认定抵押关系成立和生效。
规则索引: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05〕安民再初字第2号“安陆市洑水农村信用合作社诉周贤高、宋楚桥抵押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编:《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第十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开发商与自然人串通以虚假的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的,应对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开发商为套取银行资金,与自然人串通签订虚假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该自然人的名义与银行签订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而获得银行贷款,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开发商与该自然人应对银行的贷款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规则索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判决“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诉上海东鹤房地产有限公司、陈思绮保证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9期(总第215期)。
3.《公司法》第十六条不是评价公司担保合同效力的依据,债权人对有关公司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仅负形式审查义务。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条款是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规定,不应以此作为评价公司担保合同效力的依据。担保人抗辩认为其法定代表人订立抵押合同的行为超越代表权,债权人以其对相关股东会决议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主张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构成表见代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则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56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2期(总第220期)。
4.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其代表行为是否有效而定。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而非效力性规范,不应作为判断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的唯一依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诉讼中担保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法定代表人超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故应当认为作为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有效。
规则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140号“南京华新瑞实业有限公司与武汉瑞通船务疏竣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华业钢铁有限公司、江苏海外集团海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南京市华新瑞实业有限公司泰州钢铁分公司欠款及担保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第五卷(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304—312页。
5.公司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不得以违反《公司法》关于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规定认定无效。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定,规范的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并非对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一概禁止。对于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公司法》并未明确禁止。因此,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并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规则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55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与大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湘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裁判规范与案例指导·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2—96页。
6.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任何个人或者公司的股东债务提供担保”的约定,不影响公司相关担保行为的效力。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任何个人或者公司的股东债务提供担保”的约定,限制的是董事、经理的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并非限制经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经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并未违反公司章程的约定。
规则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55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与大鹏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湘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裁判规范与案例指导·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2—96页。
7.董事会担保决议是否存在瑕疵,不影响公司所签相关担保合同的效力。
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的审议通过是否符合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会决议事项的约定,属公司内部事宜,即使该《议案》的审议通过存在瑕疵,也不影响该《议案》已被审议通过的事实,更不影响公司所签相关担保合同的效力。 规则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55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与大鹏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湘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篇四:(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支付商户合作协议书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支付商户合作协议书 (适用于与非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合作)
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负责人: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为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及有线电视网向甲乙双方客户提供更加便利、快捷的电子支付服务,深化双方在电子支付领域的合作,促进双方业务的共同发展,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由甲方作为网上支付业务的收单业务管理主体,就电子支付相关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条款,承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1. 电子支付:指甲乙双方借助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及有线电视网和电脑、手机和有线电视等电子终端为客户提供的支付中介服务,可以满足客户通过乙方提供的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自助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需求。如无特别说明,本协议中电子支付指通过甲方电子银行支付系统与乙方支付平台系统之间的连通,共同为客户提供电子支付服务。根据电子支付渠道的不同,甲方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包括:网上银行支付、手机银行支付、家居银行支付。 2. 客户:指甲乙双方共同的客户,即利用甲乙双方提供的支付工具通过乙方提供的网站等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个人。 3. 买方与卖方:即通过乙方提供的网站等交易平台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的过程中的交易双方。买方为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卖方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若乙方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则亦为卖方。 4. 退货:指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退款指令,按照该笔退款指令对应的原始订单号和初始付款账户信息,将相应款项退还至买方客户在甲方开立的银行账户的服务。 5. 错误:指客户通过甲方电子支付系统向乙方支付货款的过程中出现的金额、合同号(或订单号)、收款人、交易处理结果等与乙方的记录不符的情况,或甲方记录的乙方账务信息与实际发生不符。 6. 差错处理:指甲乙双方在支付交易资金清算完成后,在出现甲乙双方记录的账务信息不符的情况下进行的账务核查和账务调整等处理措施。 7. 信息:指任何以口头、书面、图标或电子方式存在的甲乙双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商业计划、规章制度、财务信息、技术方案、操作手册等资料的内容以及电子支付相关的合作协议、收费方式、结算方式、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等方面的信息。 8. 日:除明确说明为“工作日”外,“日”指日历日。 9. 当日:指日历日北京时间0:00-24:00。 10.支付成功:指甲方收到客户通过乙方系统提交的支付交易指令后,扣减客户的在甲方开立的账户资金或额度成功。
第二条 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声明及保证 1. 甲方为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的金融机构。 2. 甲方不直接受理客户对乙方或其合作卖方售卖商品或服务的投诉。 (二)乙方声明及保证1. 乙方为经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具备网上营业资格。 2. 乙方应使客户全面、清晰地了解甲乙双方提供的支付服务的操作方法,避免客户对甲乙双方合作提供的电子支付的功能产生误解。 3. 乙方或其合作卖方不会利用交易平台售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国家政策或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商品或服务,不会利用自身或客户资金通过甲乙双方系统从事包括但不限于洗钱、诈骗、盗窃、违规套现、恐怖融资等在内的任何违法或违规的资金操作及其他操作,也不会参与或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从事上述活动。 4. 乙方不直接受理客户对甲方的投诉,但可协助客户联系甲方。 5. 乙方从事的业务或行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6. 乙方未成为甲方或他行发卡业务服务机构。 7. 乙方、乙方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未在征信系统、银行卡组织的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中留有可疑信息或风险信息。
第三条 合作内容 1. 甲乙双方共同合作,通过甲方电子支付系统与乙方支付平台系统之间的连通,为客户提供电子商务应用过程中所需的基于甲方支付平台的支付服务。乙方开通的电子支付渠道包括:□网上银行支付
□手机银行支付
□家居银行支付。 2. 甲乙双方合作为客户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范围包括:在 (此处填写该商户的经营范围)等网上和移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客户本人在甲方开立的银行账户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乙方利用与甲方电子支付系统的连通为客户提供上述支付服务范围以外的其它商务应用之前,需至少提前30日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3. 甲乙双方在电子支付系统开发、对接、测试和投产等工作的过程中有义务为对方提供与支付相关的本方系统情况和业务流程的清晰、准确、完整的描述。双方应紧密合作,共同推进系统开发、对接、测试和投产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或因与甲方在磋商、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晓的任何形式的信息、资料、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系统构架、安全措施、业务流程、客户资料、算法、指标、商业方法)负有保密义务,无论甲方是否对该资料、信息、数据享有产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用于任何非本的目的;未经甲方书面特别授权不得将上述信息、资料、数据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不得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或授予第三方有关权益,并应在甲方要求时或合同执行完毕时将所有信息及其复制件交还甲方或根据甲方要求将其销毁。乙方的保密义务不受协议期限的限制。如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4. 甲方为乙方提供上述电子支付合作范围内的支付资金在甲方系统内的清算和入账服务,并为乙方提供退货资金清算、资金对账和交易查询服务。 5. 甲乙双方支付合作的结算货币为人民币。 6. 甲乙双方共同合作开展电子支付以及相关电子商务应用的市场推广工作,并在市场推广过程中向客户普及电子支付及相关电子商务应用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 7. 甲乙双方均应建立风险事件分析处理机制,并在欺诈案件等风险事件防查工作中应充分合作。对于一方提出的数据分析要求,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另一方应密切配合提供,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风险事件处理工作。
第四条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有义务保障甲方服务系统正常运行状态,并保障客户使用甲方提供的支付载体成功支付的交易结算资金在交易发生后的第
个工作日清算到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若分行在协议中不承诺入账时间,此条款可改为:甲方有义务保障甲方各项电子支付服务系统正常运行状态,并保障客户使用甲方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成功支付的交易结算资金清算到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如发生客户否认交易、或发卡行拒付、或涉嫌洗钱、欺诈、违规套现、恐怖融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或违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业务章程和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和损害甲方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声誉、或恶意攻击甲方网银支付系统等情形时,甲方有权暂扣此交易款项,若此款项已与乙方进行清算,甲方有权从后续交易款中直接扣除与本次交易额相当的金额,若无后续交易或者后续交易金额不足,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七天内将该金额支付到甲方的账户中。 2. 基于乙方平台交易的商品或服务,甲方承诺就长城电子借记卡、长城信用卡、中银信用卡提供电子支付业务。(若乙方仅受理借记卡,此条款改为:基于乙方平台交易的商品或服务,甲方承诺就长城电子借记卡提供电子支付业务。) 3. 甲方为乙方提供电子支付交易结果查询、网上退货资金清算等服务,也可在乙方要求时提供相应的清算对账文件或业务对账文件,包括支付金额、合同号(或订单号)、交易处理状态等。客户交易的处理状态以甲方系统记录为准。 4. 甲方有权对向乙方提供的支付服务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模式见第七条。 5. 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合作伙伴自愿开展电子支付宣传营销活动,也有权利选择是否与乙方协作开展类似的宣传营销活动,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在电子支付业务合作的必要范围内有权使用乙方中英文名称、标识、商标。 6. 甲方有权根据系统升级等需要暂时中止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并应提前发布公告,并预告恢复日期,但无需向乙方或客户进行逐一通知;甲方可以对服务进行改进,但应将改进服务事项提前发布公告。双方同意,甲方上述公告均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户网站[网址:]发布。 7. 甲方有义务及时通报、告知乙方甲方有关电子支付业务的业务处理机制、收费方式等重要事项变动,对于甲方业务处理机制、收费方式等事项的变动涉及修改本(转自: 千 叶帆 文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与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协议内容的,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予以实施。对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反洗钱相关规定的变动涉及双方合作内容的,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予以实现。 8. 甲方有权对乙方财务信息、资信情况、经营状况等进行审查。乙方应对甲方对其进行的审查、问卷调查和咨询给予必要的配合、提供充分的信息或书面说明,并应相关信息及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9. 甲方有权为保障电子支付业务的安全对相关交易采取监控、可疑跟踪等电子技术手段。篇五:潍坊市中国银行网点 中国银行潍坊胜利中支行 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342号 (261041) 暂无 中国银行潍坊福寿东街支行 潍坊高新区福寿东街208号 (261061) 暂无 中国银行潍坊开发区支行 潍坊市福寿东街与广场路交叉路口西北角(潍坊交警宿舍楼下) (261031) 暂无 中国银行潍坊胜利东支行 潍坊市胜利东街东段236号 (261041) 暂无 中国银行潍坊奎文支行 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276号 (261031) 暂无 中国银行潍坊坊子支行坊城分理处 潍坊市坊子区六马路57号 (261200) 暂无 中国银行潍坊坊子支行 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77号 (261206) 暂无 中国银行诸城支行兴华路分理处 诸城市兴华东路35号 (262200) 暂无 中国银行诸城支行明成园分理处 诸城市纺织街37号人民大厦一楼西側 (262200) 暂无 中国银行诸城支行东关大街分理处 诸城市东关大街21号 (262200) 暂无 中国银行诸城支行 诸城市东武街1号 (262200) 暂无 中国银行安丘支行建安路分理处 安丘市潍徐南路272号 (262100) 暂无 中国银行安丘支行西关分理处 安丘市潍安路191号 (262100) 暂无 中国银行安丘支行开发区分理处 安丘市开发区新潍安路中段安丘天地商业广场南侧 暂无 中国银行安丘支行 安丘市兴安路128号 (262100) 262100)(暂无 中国银行青州支行云寿分理处 青州市云门山北路1438号 (262500) 暂无 中国银行青州支行影院前街分理处 青州市玲珑山南路3419号 (262500) 暂无 中国银行青州支行 青州市火车站西街81号 (262500) 暂无 中国银行临朐支行新华路分理处 临朐县县城新华路76号 (262600) 暂无 中国银行临朐支行龙泉路分理处 临朐县城龙泉路67号 (262600) 暂无 中国银行临朐支行民主路分理处 临朐县城民主路92号 (262600) 暂无 中国银行临朐支行 临朐县县城民主路188号 (262600) 暂无 中国银行高密支行南关路分理处 高密市南关路中段东侧审计局对面 (261500) 暂无 中国银行高密支行利群分理处 高密市利群路与凤凰大街交叉路口北东侧 (261500) 暂无 中国银行高密支行 高密市人民大街(西)1111号 (261500) 暂无 中国银行昌乐支行东城分理处 昌乐县城孤山街蓝宝石花园小区沿街楼 (262400) 暂无 中国银行昌乐支行城里分理处 昌乐县新昌路电子文化超市楼底 (262400) 暂无 中国银行昌乐支行 昌乐县恒安街391号 (262400) 暂无 中国银行寿光支行城区分理处 寿光市建新街拖配厂沿街楼 (262700) 暂无 中国银行寿光支行渤海路分理处寿光市渤海路与金光街交叉口山东仙霞集团有限公司沿街一楼 (262700) 暂无 中国银行寿光支行公园分理处 寿光市光明路290号 (262700) 暂无 中国银行寿光支行 寿光市城区银海路193号 (262700) 暂无 中国银行昌邑支行开发区分理处 昌邑市石化路中段昌邑华晨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东沿街楼 (261300)暂无 中国银行昌邑支行北苑分理处 昌邑市昌盛路北首北苑小区沿街商住楼南始118号 (261300) 暂无 中国银行昌邑支行新营分理处 昌邑市辛置二村村委南邻 (261300) 暂无 中国银行昌邑支行 昌邑市交通街451号 (261300) 暂无 中国银行潍坊潍城支行城西分理处 潍坊市潍城区北宫西街1680号 (261021) 暂无 中国银行潍坊潍城支行胜利西分理处 潍坊市胜利西街367号(鸿禧花园小区D13、D14号) (261021) 暂无 中国银行潍坊潍城支行西城分理处 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189号 (261021) 暂无 中国银行潍坊潍城支行 潍坊市潍城区和平路216号 (261021) 暂无 中国银行潍坊城东支行文化路分理处 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以西民生街以南盛世商业公园A区148号营业暂无 中国银行潍坊城东支行中学街分理处 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119号 (261041) 暂无 中国银行潍坊城东支行潍州路分理处 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616甲号内1号楼105号 (261051) 暂无 中国银行潍坊城东支行寒亭分理处 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西街102号 (261100) 暂无 26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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