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合同签订后对方不履行,对方提供不全资料,办不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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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加盟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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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加盟合同陷阱
篇一:案例分析加盟特许经营陷阱案例分析2 加盟特许经营:小心落入“完美合同”陷阱 (二)
当前,许多人怀揣着创业梦想,在面对网络、电视、报纸上林林总总的加盟商机时,往往容易被诱人的宣传广告所吸引和蒙蔽。近年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数量居高不下,加盟商在发现欺诈行为后,不得已选择走入司法程序,而维权效果却不甚理想。现选取四个有关合同撤销权的典型案例,希望为广大创业者提供一些法律上的建议和提示。 案例三∶撤销权可以自身行为放弃 山东的顾先生为销售“超可爱”品牌的换面鞋,与B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B公司自称拥有“超可爱”商标专有权。但签订合同后,顾先生发现B公司实际上并未申请注册该商标。知晓此事后,顾先生与B公司多次交涉并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由B公司赠送150双鞋作为补偿,并明确约定这是对之前所有问题的一个完整解决。后顾先生与B公司合作并不愉快,遂以B公司提供商标虚假信息构成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该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 法官解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据此,当事人放弃撤销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明示放弃,可以是口头明确表示,也可以是书面明确表示,此为典型的权利处分方式。另一种是默示放弃,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比如本案例中顾先生与B公司达成补充协议的行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放弃撤销权后,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要求撤销该合同,而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构成违约。案例四∶合同撤销后,主张损失赔偿应提供相应证据 湖北的张先生与C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签订后不久,张先生发现C公司隐瞒了其特许经营资源的重要信息,于是主张撤销合同,要求C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其为履行加盟合同而产生的门店房租、装修费等损失。为此,张先生提交了房东李某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其将商铺转租给张先生,一年租金9万元,以及两份某文具店出具的《收款收据》,证明其花费装修费1.5万元。最终,法院判令撤销加盟合同,C公司向张先生退还其已收取的加盟费,张先生向C公司返还其已收到的货物,但并未支持张先生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法官解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上述案件中,张先生提交的书面证明信系证人证言形式,证人未出庭,且缺少房租实际支付凭证,故法院未采信;从装修费收据的内容看,无法证明其系张先生因履行涉案协议所产生,法院亦难以采信。因此法官在此提醒,当事人主张赔偿损失时应将证据准备充分,比如租赁合同、装修合同、发票等。只有提交了实际支付凭证且能证明系因履行加盟协议而支出,才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提醒∶加盟特许经营谨防上当受骗 特许经营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商业发展模式。在它的支持下,可口可乐卖到了全球各个角落,麦当劳则在世界各地开设了3万余家餐馆。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也存在极少数企业抛弃诚信经营理念,肆意利用此种模式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在此情况下,加盟商往往因特许人精心设计的“完美合同”而吃哑巴亏,自身利益无法得到维护。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和创业者,想要防止上当受骗,在加盟前期须做好以下几点∶第一,执行“三步考察”。即,第一步要事先考察欲加盟项目的市场前景,第二步要考察特许人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第三步要考察其他加盟商的盈利情况,充分做好市场调研工作,力争做到“知己知彼”。第二,注意审查合同。不要被特许人公司销售人员的美好承诺和诱人的广告宣传所吸引和蒙蔽,注意仔细审查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谈妥的产品质量、产品价格、退换货政策等重要事项是否已写入合同条款,因为双方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书面合同是最有力的书证。第三,主动核查信息。加盟商可以通过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公室主办的“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网”查询相关信息,判断特许人主体资质的真伪。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些企业缺乏特许人资质,往往以销售代理合同为名,行特许经营合同之实,这些企业通常宣称自己拥有商标、专利等经营资源。在对方未出示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加盟商亦可利用便捷的互联网进行查询,比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主办的中国商标网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中分别输入商标名称、专利号等检索词,特许人所述是否属实一查便知。篇二:知慧网络随笔:警惕常见的六种加盟陷阱 警惕常见的六种加盟陷阱 当遇到优厚回报的招商、加盟或合作信息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保持清醒头脑,做到:1.要理智,不要轻信;2.不要有“贪心”,要仔细分析调查市场;3.多与有经验的亲朋好友商量或向当地工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咨询,不要急于做出决断,以防被假相吸引、上当受骗。 很多招商和高利合作项目都会打着“特许经营”的旗号,以显示其独一无二的商机和正规性,但是特许经营的加盟并不是店家口头承诺就可以兑现的。商务部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在备案查询这个板块上有一个叫商标的名称或者公司的名称,输入相应的名称,查询结果出现,如果这家企业并没有在商务部备案,它就是违规特许经营的企业。在商务部备案是一个正规特许经营企业的必备条件之一,而特许经营企业 要开展加盟连锁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按照中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如果是商业特许经营,最起码至少具备三个: 1.注册商标; 2.是两店一年,就是说两家直营店,并且这两家直营店具有一年以上的经营历史; 3.如果是跨省的话,必须要直接到商务部备案;如果是非跨省,要到省商务局去备案。 小心被“高利”掉上钩 现在,网上及部分报刊媒体上登载出的“低投入、低风险、高额利润回报”的招商、加盟或合作信息,吸引了许多急欲致富的群众的眼光,但事实是怎样的呢?太谷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根据咨询群众提供的线索进行了详尽调查,结果却大相径庭: 咨询群众称他们近日从网上看到信息,说有一驻北京的某国际贸易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经营服饰加工并对外进行合作贸易,诚招童装饰品加工合作伙伴,声称只需投资1000元D2000元即可成为合作伙伴、所有加工产品全部回收、订单任务完成每批货有35%D45%回扣、并有确保消费者放心的若干承诺等等。如此优厚的合作条件既吸引了群众的目光但也引起了他们的怀疑,于是几人结伴来到太谷12315指挥中心咨询。 本着对群众负责的态度,12315指挥中心立即就此事与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司和北京市工商局企业处进行了调查咨询,调查结果是:该公司企业名称不存在,所提供的营业执照注册号虽然存在,但与其企业名称和经营项目均不符,当12315指挥中心再与该公司提供的热线电话联系时,对方负责人答非所问、支支吾吾……很明显该企业提供的登记信息是虚假的,合作信息也是虚假的。工商局的负责态度避免了一起群众上当受骗事件发生。 常遇六种加盟陷阱 在创业加盟的过程中,最常遇到的创业陷阱有下列六项: 总部吹嘘夸大连锁店数 许多总部为了招募加盟店,往往会在店数上灌水,宣称自己的加盟店高达多少家,但其数量是否真的有如宣称的那么多,外界往往不得而知,如欲印证,最好的方式就是请总部提供一份所有加盟店的名单,加盟者可据此名单,实际去走访其加盟店,与加盟店主聊聊目前的经营现况如何,则可获得更真实的答案。 权利金一次收齐 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 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一加盟者开店二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 自愿加盟式的毛利保证 能够实施毛利保证这套制度的总部,基本上都是规模比较大,而且总部能够精准了解加盟店的营收及销货金额,像便利商店一样一律强制打发票,而且建立起POS系统,每家加盟店卖了那些商品,毛利有多少都一清二楚,能够建立这样的机制,总部才有能力做毛利保证制度。 但坊间绝大多数的连锁加盟体系,都采行自愿加盟,总部对加盟店的控管力相对较弱,加盟店每天做多少营业额,总部通常都无法精准掌握,所以,一旦有宣传自愿加盟的总部宣称有毛利保证时,加盟者可得好好睁大眼睛,以免掉入陷阱了。 总部没有注册服务标章 加盟者为确保加盟权益,在签约时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证书,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要求加盟者当场签约加盟 有的总部为了快速拓展加盟店,对加盟者不仅是来者不拒、毫无筛选,甚至在与加盟者第一次面谈时,就会怂恿加盟者当场签约,加盟者如果一时不察,在还没搞清楚实际情况的状况下,很容易就稀里糊涂地签约而落入陷阱。 有的加盟总部,对加盟者是毫无筛选,只要加盟者缴交加盟金就可签约加盟,加盟者加盟之后,总部的支持辅导自然相对较少。 安排特定加盟店供参观 加盟者在加盟前,往往会先去观察已开业的加盟店经营状况,而总部通常也会安排一些店面供加盟者参观,而总部既然要安排,当然都会安排一些业绩特别好的店供加盟者参观,不仅参观哪一家店要挑选,连参观的时段也要挑选,挑选尖峰时刻店面人多时让加盟者参观,这种情况很容易迷惑住加盟者。 律师提醒 当遇到这样优厚回报的招商、加盟或合作信息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保持清醒头脑,做到:1.要理智,不要轻信;2.不要有“贪心”,要仔细分析调查市场;3.多与有经验的亲朋好友商量或向当地工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咨询,不要急于做出(转载自: 蓬 勃 网:遭遇加盟合同陷阱)决断,以防被假相吸引、上当受骗。 一、招商企业是特许经营企业:商务部备案是必备条件 很多招商和高利合作项目都会打着“特许经营”的旗号,以显示其独一无二的商机和正规性,但是特许经营的加盟并不是店家口头承诺就可以兑现的。商务部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在备案查询这个板块上有一个叫商标的名称或者公司的名称,输入相应的名称,查询结果出现,如果这家企业并没有在商务部备案,它就是违规特许经营的企业。在商务部备案是一个正规特许经营企业的必备条件之一,而特许经营企业要开展加盟连锁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按照中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如果是商业特许经营,最起码至少具备三个: 1.注册商标; 2.是两店一年,就是说两家直营店,并且这两家直营店具有一年以上的经营历史; 3.如果是跨省的话,必须要直接到商务部备案;如果是非跨省,要到省商务局去备案。 二、不良商家为规避特许经营法规: 合同条款设置陷阱明明形式上是“特许经营”的加盟形式,却在合同上避免这样的字样,这在很多情况下就是为了规避法律惩罚而进行的欺诈。在合同条款里设置陷阱是所有骗子特许经营企业惯用的手法,陷阱里通用的一条就是偷换概念,比如合同中明显而刻意地规避了目前中国唯一一部特许经营的法规,那就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因为这个合同的通篇没有发现特许经营、特许人、盟主、受许人、加盟商等字样。 这些骗子公司之所以在合同里设置陷阱,一方面是为了骗取加盟者,另一方面是为了在事情败露后给受骗者依法维权设置障碍。这实际上就是骗子惯用的手法之一,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就是换一副面孔,换一个牌子,换一个商标,甚至换办公地址,换人马,但有的骗子办公地址也不换,人马也不换,只不过是换了一副牌子,然后继续行骗。篇三:加盟欺诈的现状及解决 一、 加盟欺诈泛滥的现状分析 1. 加盟欺诈泛滥现状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新型流通方式在我国快速发展,成为企业规模扩张的有效方式;实践证明,特许经营在扩大消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吸纳民间资本、扩大就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相关立法和监管滞后,出现了少数不法分子借特许经营之名进行商业欺诈、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现象,并出现蔓延势头;有关特许加盟欺诈的案例充斥各种媒体报道,加盟欺诈榜居中国当前11种典型性商业欺诈之中。加盟欺诈流毒甚广,为害甚烈,侵害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群众反映强烈;为此国务院及相关部委颁布了相关文件和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以期通过专项行动,实行打防并举,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加盟欺诈活动的强大威慑力,遏制加盟欺诈泛滥的势头,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特许加盟欺诈是指违法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虚构或者夸大特许经营品牌效应等手段,以特许加盟的名义误导、欺骗投资人,骗取钱财的行为;特许加盟欺诈包括刑事欺诈和民事欺诈两种类型,其中民事欺诈包含一般商业欺诈和加盟陷阱两种。刑事性质的加盟欺诈发生后,司法机关通常以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法律责任,以维持市场经济秩序,但被特许人的经济损失通常难以得到补偿。由于中国已有完备的刑事法律和司法机制对刑事性质的加盟欺诈进行规范;因此,本文讨论的重点是民事性质的加盟欺诈。 2. 加盟欺诈的表现方式 特许人实施加盟欺诈的手段和方式形形色色,往往是多种欺诈手段结合使用。综合归纳各种加盟欺诈手段和方式,这些加盟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七种方式。 A. 合同诈骗:部分不法之徒利用法律空缺和人们对特许经营的陌生,以特许经营为幌子,制造经营经营陷阱,通过虚构所谓的特许经营项目,虚构特许经营主体资质,与加盟者签订特许加盟合同,骗取加盟费、保证金后便逃之夭夭。 B. 合同陷阱: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签署的加盟合同中,通常不体现特许人做出的口头承诺和虚假陈述内容;一旦出现加盟纠纷,被特许人往往维权无据。C. 加盟陷阱:特许经营模式和经营体系不完善、不健全,或特许人缺乏实力提供所承诺的支持等。被特许人与特许人签署加盟合同和交纳加盟费,是希望利用特许人的成功经营模式、品牌价值和管理经验等,由于特许经营模式不健全、不完善等,必然导致被特许人加盟投资失败。 D. 变相销售设备和产品:以特许经营的名义,变相销售设备、产品,成为特许人兜售滞销甚至劣质产品、赚取加盟者费用的美丽外衣。 E. 赢利欺诈:特许人通过夸大投资回报、编造虚假赢利或高额利润回报率,骗取被特许人签署加盟合同和交纳加盟费。特许人通过在宣传中为投资者计算回报,开列商品的成本、消耗等各项费用,其计算依据是不可能达到的低成本、低消耗,从而欺诈性地计算出高额纯利。 F. 知识产权欺诈:缺乏注册商标,冒充专利产品或冒充国际知名品牌。特许人缺乏从事特许业务所需的注册商标,或利用被特许人对国际知名品牌的信任,冒充国际知名品牌,骗取被特许人加盟费。 G. 虚假、误导性宣传:特许者为了赢得市场,使更多的投资者加盟,通过在报纸、电视、杂志、互联网等媒体上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或刊登虚假广告,将其自身进行美化包装,以获得投资者的亲睐,骗取被特许人签署加盟合同和交纳加盟金。 3. 加盟欺诈泛滥的原因 导致加盟欺诈泛滥现状,特许经营法律规范不完善、操作性不强是一方面原因,法律规范以外的其他因素也扮演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六方面因素。 A. 法律规范不健全、操作性不强和责任制度不完善:由于特许经营法律规范自身不健全、操作性不强和责任制度不完善,增加了法律监管和落实的困难,提高了被特许人法律救济的成本,从而削弱了法律实施效率,降低了违法行为人的法律风险。 B. 法律缺乏有效实施和监管: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法律能否发挥应有功效,关键在于执行;只有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罚,才能确保法律得到有效遵守;现有法律的实施缺乏有效监管和落实,致使法律未能有效发挥对加盟欺诈进行规制的功能。 C. 被特许人法律风险意识不高:被特许人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急功近利,投资不严谨,凭感觉和经验行事,是导致加盟欺诈泛滥的一个重要因素;很多加盟欺诈完全可以通过被特许人法律风险意识的提高或专业人士的指导、协助予以规避。在加盟欺诈发生后,由于法律救济成本高,被特许人通常采取消极态度,间接鼓励特许人实施加盟欺诈行为。 D. 特许人实施加盟欺诈的法律风险低:在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实施效率不高、被特许人法律风险意识不强的情况下,特许人实施加盟欺诈的法律风险较低,且能带来快速利润回报;对于大多数尚处于初级阶段的特许经营企业,在谋求短期快速利润的利益驱动,实施加盟欺诈便成为其理性选择。 E. 特许经营的自身特点:被特许人需在特许业务开始营业之前向特许人支付大笔款项,特许业务的经营对被特许人没有商业或技术经验要求的宣传,以及特许人主要通过特许经营展览或在报纸上刊登广告销售特许业务等,这些因素诱导商业欺诈在特许经营领域大量发生。 F. 缺乏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在中国人口众多、资源缺乏和处于社会转型期的这种特殊国情和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的市场环境下;特许人通过欺诈方式实现短期利益的行为并不必然遭到严厉的惩戒后果。
二、 加盟欺诈的解决方案 加盟欺诈问题并非中国特有现象,其他国家同样也存在加盟欺诈问题或有过加盟欺诈泛滥的相似经历;各国在实践中均根据其自身国情,采取针对性措施对加盟欺诈予以有效规制。一个成熟的特许经营市场,应该有充分的市场基础和相应的配套体系,其核心便是较为完善、全面的法律法规体系;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特许经营的发展便没有保障。在中国整体市场环境目前并不成熟,尤其是诚信体系建设落后的情况下,与特许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以完善市场环境就显得尤为重要。综观国外成功经验和结合中国具体国情,解决加盟欺诈泛滥问题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和法律引导、推动两种主要方式实现。 1. 市场竞争导致的自我发展、完善 加盟欺诈作为特许经营市场发展过程的产物,通过市场自由竞争和优胜劣汰是解决加盟欺诈的重要方式。正处于从初级向规范阶段发展的中国特许经营市场中,特许经营模式普遍使用,特许经营初级发展市场处于相对饱和状态,低级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发展需要,迫切需要实现产业升级换代和战略转型。在加盟商法律风险意识日益提高、市场多样化和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特许人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生存发展,具有完善特许经营体系和遵守特许经营法律的内在动力,特别是推动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将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成为投资人和市场对特许人进行评估和判断的标准,通过市场自由竞争使优秀特许企业脱颖而出;从而推动特许经营行业的整体升级换代,逐渐消除加盟欺诈。 为了减少特许经营市场发展的代价和缩短行业发展进程,政府需要引导、提升特许经营行业的整体升级换代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完善特许经营市场。作为现代经营方式的特许经营,其实质上也是品牌经营和品牌服务,有利于实现中国产业升级换代、打造世界性知名品牌、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提高服务业的比重和水平,并构成中国品牌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2. 法律引导、推动市场的发展、完善 在解决中国加盟欺诈泛滥问题上,一方面需要吸取国外成功的实践经验和立法智慧,对中国现行法律进行完善;更重要的是对法律实践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进行分析、,结合中国具体国情,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加盟欺诈泛滥问题。综观各国立法实践,通行做法是建立、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为预防、整治加盟欺诈提供制度保障。 A. 建立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是解决加盟欺诈问题的重要方式,设立市场准入标准是为了确保特许经营模式属于可以复制的经营模式、特许人具备特许经营的基本条件和有能力从事特许经营业务。虽然特许经营成功与否取决于多种因素,与进入标准高低并没有必然联系,但特许人具备特许经营的基本条件是特许经营体系能否成功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关系着广大投资人的切身利益。通过设立进入标准制度,从主体资格上将不具备特许经营基本条件的主体排除在特许经营市场之外,从而降低特许加盟欺诈的风险;但进入标准的要求过高,就可能产生限制很多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型企业利用特许经营方式的负面影响。 设立特许经营市场准入标准,就是将特许经营规律和成功商业模式的基本条件转变成法律上的要求和法律规则,明确在符合什么条件的情况下,特许经营才是一个可以复制的商业模式,从而确保特许经营是成功商业模式的复制,降低特许加盟欺诈风险。成功经营模式是需要经过市场检验才能证明的,只有在相当数量店铺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区内市场试验,才能验证经营模式的可靠性和可复制性。最可行的解决办法就是对特许经营模式提出时间和数量上的要求;特许经营是一种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经营方式,知识产权是核心构成因素,拥有特许经营所需的知识产权是成功商业模式的基本条件,其中注册商标是核心要素。 现行特许经营法律已经对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设定了一定进入标准要求,这些标准要求对于解决加盟欺诈是必要的;问题的关键是关于进入标准的法律规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现行法律将企业是否符合从事特许经营的进入标准要求,交由企业自行判断和评估,行政机关通过事后监督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特许人进行惩罚。在行政执法效率不高和缺乏诚信的市场环境下,特许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的显行方式,诱导许多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从事特许业务。问题的解决办法是通过引独立第三方,对特许人是否具备从事特许经营资格进行审查、评估并提供专业意见,通过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解决特许人的市场资格问题。 B. 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欺诈无法在阳光中生存,把有关资料公开出来的要求本身就有防止欺诈的作用;通过信息披露制度对特许经营进行规范和防范加盟欺诈是国际通行做法。信息披露制度作为特许经营风险防范的核心制度和保障受许人知情权的基本途径,是由特许经营权的价值预期性、价值不确定性、信息的非对称性、信息决定性及加盟商的公众性和社会性所决定的。其主要功能是要求特许人在特许业务销售前向被特许人披露相关信息,并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杜绝误导和虚假陈述,使被特许人对欲从事的特许业务、风险及相关情况具有充分的了解,消除被特许人信息不对称现象,保证特许人的知情全,在实行谨慎调查和做出合理市场分析的基础上做出是否从事该特许业务的真实商业判断,以实现“卖者自慎”和“购者自慎”相结合的市场自律目标。 信息披露制度的功能决定了引入信息披露制度是各国规范特许经营市场、防止特许经营欺诈、保护被特许人合法利益、促进公众的整体利益和投资客观公正分析的必然选择。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展示企业风采的重要方式和途径,特许人可以向加盟商更全面迅速地传播信息,提高与加盟商沟通、谈判的效率与成功率,加快发展的步伐;促进特许人自身的不断改进与完善,确保特许经营系统的持续稳健发展。信息披露制度使被特许人能够充分了解特许人和特许业务的真实情况,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保证投资人的知情权,从而使被特许人根据自己经验和市场情况决定是否从事某项特许业务的投资,以避免不应有的风险,为被特许人提供做出理性投资决定的前提条件;有助于培育市场理性和投资者分析相关热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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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从2014年3月开始,营业执照不用年审,那么签订合同时,如何确定对方是正常经营的?复印件如何标注?
营业执照不用年审,在签订合同时,就增加了一定风险,只能多考察、多了解。
他取消年审,但是新增“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具体还得留意公示制度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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