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工)伤人员,不能人力资源上岗证,是否视为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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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事业单位人才成长环境,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工作,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事业单位聘用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人员。其中,管理岗位人员选拔任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内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通过竞争方式择优产生岗位聘用人选的用人方法。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产生岗位人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竞聘上岗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和人人皆可成才的科学人才观;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注重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的用人导向,逐步构建起能上能下的竞争性用人机制。
第四条& 竞聘上岗以岗位设置为基础,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总量、类别、等级及其数量内进行。
第五条& 竞聘上岗应当以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情况和考核结果为基本条件,采取适合单位以及岗位特点的办法进行。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一般按现聘岗位类别进行竞聘。根据工作需要且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可相互转岗竞聘相应岗位。
第七条& 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适时组织空缺岗位的竞聘上岗工作。
第二章 竞聘范围
第八条& 参加竞聘上岗人员应为单位现有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竞聘上岗:
(一)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或新设岗位,拟从单位内部产生人选的;
(二)事业单位出现分设、合并或者职能调整,须对人员进行重新定岗的;
(三)需要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实行竞聘上岗:
(一)确定涉密岗位人选;
(二)确定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人选;
(三)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首次确定岗位的;
(四)聘用合同到期按规定续订合同的;
(五)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向低等级岗位调整的;
(六)受处分降低岗位等级的;
(七)不宜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竞聘条件
第十一条 &参加竞聘上岗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资格条件;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现聘岗位上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具体任职条件,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本行业、本单位岗位需要、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竞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当具备准入控制的职业资格。
第十三条& 工勤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一)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二)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三)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一般实行逐级竞聘。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行业和群众公认的高层次人才,可越一级竞聘。越级竞聘必须从严掌握,不得在聘期内连续越级竞聘。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同时竞聘两类岗位。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管理岗位人员确需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兼职,并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核批准后,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参加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在上一个聘期考核合格且聘期内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或上一个聘期内获得记功以上奖励的,可参加越级竞聘。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两年内(含考核基本合格年度)不得竞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工作人员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竞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受警告、记过处分期间,不得竞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工作人员在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期间,不得竞聘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工作人员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和停职审查期间,不得参加竞聘上岗。
第四章& 竞聘程序
第十九条& 竞聘上岗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二十条 竞聘上岗应结合不同岗位特点,采取笔试、面试、民主测评、同行评议、专家委员会综合评价、技能水平综合评价等多种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拟定的竞聘上岗实施方案,应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竞聘结果的公示范围应与竞聘范围一致,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三条& 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首次聘用到高一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应聘用在该层次的最低等级。
第二十四条& 拟聘用人员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要在20个工作日内将聘用结果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聘用合同,按照约定的岗位目标、职责、聘用期限进行管理,对所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成立竞聘上岗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竞聘上岗方案的拟定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成员由事业单位负责人、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聘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竞聘上岗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应成立5人以上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其中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具体负责对专业技术岗位应聘人员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由本领域、行业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外单位专家参加。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竞聘上岗实行回避制度。
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工作人员,不得竞聘该单位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审计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工作机构成员、事业单位负责人及外聘专家、本单位同行在组织实施竞聘上岗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竞聘结果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严肃竞聘上岗工作纪律,对违反岗位设置管理和岗位聘用政策规定,以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直接责任人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鲁人职〔1994〕9号)等有关规定和组织人事纪律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其他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竞聘结果客观公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机关工勤人员竞聘上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级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原山东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竞聘上岗的指导意见》(鲁人发〔2009〕4号)同时废止,事业单位其他有关岗位竞聘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鲁人社发〔2015〕67号)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24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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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通知公告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更新时间: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提高我区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根据市人社局(淄人社字〔2016〕11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组织我区2016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培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的主要内容
1.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2016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进一步加强党政干部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培训,2016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培训的培训内容为“美丽中国与生态文明建设”。本课程同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选学课程,其报名、培训、考试等组织方式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相同。  2.今年开设的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共15门,一是除“美丽中国与生态文明建设”外,新增“当代科学技术新知识读本(一)”、“网络与信息安全”两门课程为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选学培训课程。  二是既往开设的“专业技术人员绩效管理与业务能力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与规划”、“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能力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培训”、“技术创新的理论与方法培训”、“低碳经济循环经济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创新理论与实践概论”、“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专业技术人员常用文体写作”等九门课程为全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选学课程。  三是既往开设的“医疗卫生人员行为规范与医务礼仪培训”、“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学概论”、“医疗卫生人员心理健康与压力管理”等三门课程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及卫生系统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选学培训科目。
以上课程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门或多门课程学习,已培训合格的课程不能重复选择。
二、参训人员范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培训的对象为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对象为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和其它非公有制企业)各个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培训课程选择
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修课程为《美丽中国与生态文明建设》。
2、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从2016年继续教育培训科目中任选一门或多门参加学习培训,已培训合格的科目不能重复选择。
四、培训方式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在岗培训统一实行网络化管理,培训采取个人自学、完成网络作业、网上集中考试的方式进行。
五、时间安排
1、报名缴费时间:2016年6月23日-7月1日。
2、考试时间:7月中旬-8月上旬。(按照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统一部署,有关考试的具体安排随时关注博山政务网和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通知。)
六、报名缴费流程
报名系统升级后,单位报名由管理员统一操作,学员只需将所选课程告知管理员即可。没有单位管理员的个人报名需本人登录个人账户操作。操作流程如下:
(一)单位管理员报名流程
1、创建参训人员个人账户(由单位管理员完成),有个人账户的直接操作就可。
企事业单位管理员登录本单位4级账户,给本单位职工创建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名是身份证号码,密码由管理员为其设定。创建账户时需要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专业技术人员信息”两部分内容,否则会导致无法选课。其中,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里面职称有关内容选“其他”。
账户创建完成后,将账户名和密码下发给参训人员,通知他们联系管理员选课。
2、网上选课(由学员告知管理员,管理员上网操作)
(1)学员将自己选择的课程告知管理员,并按照科目价格交费给管理员,管理员做好登记和统计,方便之后的网上操作。&&& (2)全部报名信息统计完毕后,管理员登录本单位4级账户,点击左侧菜单中“批量培训报名”,选择“博山区.继续教育.博山一职专”报名点,在出现的所有科目中依次点有学员选择的科目,再将该科目下报名的学员选中,再依次点击最下面的“确认报名”、“锁定并提交报名名单”。如果人员名单分好几页,请在每选完一页之后点一次“确认报名”,这样已经选过的人会保存下来,这门课的所有人员都勾选完毕后再点“锁定并提交报名名单”。请注意:一旦点击了“锁定并提交报名名单”,则名单无法再做更改(比如撤销、补报),请管理员一定在确定报名信息无误后再点击“锁定”。&&& (3)全部学员报名结束后,点击左侧“报表统计打印”,点击每门课的“报名名单”,打印出报名表即可。&&& (4)请在打印好的报名表第一页空白处,标注好单位名称、报名总人数、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个人报名流程(没有单位管理的继续教育代理人员)
1、个人登录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培训网。
2、点击左侧菜单栏“批量培训报名”,选择培训点“博山区.继续教育.博山一职专”,然后点击“选择科目”,在出现的所有科目中选择需要选择的科目,再依次点击最下面的“确认报名”、“锁定并提交报名名单”。
3、报名结束后,点击左侧“打印报名表”,打印出报名表即可。
(三)培训经费及缴费方式
单位管理员或个人携带所有科目的报名名单及费用(单位报名需携带单位报名登记表纸质版和电子版,详见附件),博山第一职业中专北校区(新坦前街51号)现场进行扫描二维码缴费。缴费成功后即完成整个报名过程,学员无需再进入系统做任何操作,只需等待完成网上作业和考试。(2016年所有参训科目费用均为培训费40元,教材费20元,共计60元。)
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对参训合格人员所需费用予以报销。
各培训科目使用统一教材。专业技术人员报名缴费后,可根据网上通知的时间,到报名点领取教材。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美丽中国与生态文明建设”培训,其培训费、教材费由学员所在单位报销。
七、网上学习及完成网络作业
学员网上选课成功后,需等待征订、领取教材,教材由单位统一领取,请单位管理员和个人注意关注jxjyks微信公众平台的通知公告。学员领取教材后要及时进行完成网络作业并提交,系统会自动阅卷打分。学员每科目需完成5次网上作业,每次作业满分6分,5次作业满分共计30分,两次作业时间间隔不少于24小时。每次作业完成时间不超过4小时,学员不交卷或交卷不成功,不记录作业成绩,不累计作业次数。一台微机同一时间只能登陆一个账户做作业,否则成绩无效。
另外,往年已完成某科目作业但没参加该科目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作业分数仍然有效,只需带个人信息卡交考试费参加考试即可。
八、其他事项
进一步严格落实《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内容、学分等基本情况,作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内容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的依据之一”的要求,继续抓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职称评审、聘任和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的有机结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未参加“美丽中国与生态文明建设”或培训不合格者,2016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九、注意事项
1、学员接到报名通知后,抓紧时间确定所报科目,并及时告知管理员,不要自己在网上系统中选课操作,这样会导致管理员无法再选。
2、考试时间、考场安排随时关注博山区政务网和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由学员本人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在网上打印准考证,按准考证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考试可提前15分钟入场答题,超过开考时间20分钟,考生将不能登录考试系统答题,视为缺考。
(1)已打印准考证,没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及格的人员,只需缴考试费参加补考(缴纳补考费时请带个人信息卡,未办理个人信息卡的可以现场办理。)。
(2)没打印准考证,账户余额中的考试费不扣除(15元/科目)。打印准考证参加考试即可。
十、报名缴费地点:博山第一职业中专北校区(新坦前街51号)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 &
2016年6月14日
上一个通知公告:
下一个通知公告: 没有了
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www.)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峨嵋山路20号
邮编:255200
电话:技术支持:博山通力电脑复印机设备公司事业人员提拔管理办法
事业人员提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任职工作,促进职务任免工作的规范化、化,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各类人员分类,根据国家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15〕87&号)、《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和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市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任职工作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市属和各镇、两区、科教新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工作人员股级职务的任职。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股级职务的基本条件是:(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三)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五)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第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股级职务的资格条件是:(一)在近两年的年度中被定为优秀或者在近三年的年度中被定为合格以上等次;(二)晋升股级正职的,一般应具有股级副职两年以上或正股级科员两年以上的经历;晋升股级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的事业单位工作经历。晋升股级职务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规定可以破格或者越一级提拔。(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四)任职年龄男一般不超过48周岁,女一般不超过45&周岁;(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直接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岗位的应具备规定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七)符合任职回避规定;(八)事业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第三章任用形式第六条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任职工作的约束、激励机制,晋升股级职务实行聘任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任用股级职务必须在规定的机构设置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选拔任用前,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先与市编办、市人社局就职位空缺情况和聘任方式进行沟通。第七条聘任制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形式聘任:(一)直接聘任,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直接聘任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二)竞争聘任,指在单位内部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产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三)招考聘任,指面向社会公开考试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制的任期一般为二至三年,任期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下发聘任文件或签订聘任之日起计算。聘任到期,经考察,优秀和称职的可续聘。第四章任职程序第八条直接聘任,按下列程序实施:(一)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二)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三)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聘任决定;(四)在聘任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示;(五)办理聘任手续。第九条竞争聘任,按下列程序实施:(一)制定竞争聘任工作方案;(二)公布竞聘岗位、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三)公开报名和资格审查;(四)组织答辩;(五)民-主测评;(六)考察;(七)集体研究;(八)在竞聘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示;(九)办理聘任手续。第十条招考聘任,按下列程序实施:(一)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向市编办、市人社局申请招考计划;(二)按照招考计划由市人社局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招考;(三)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拟聘任人选;(四)在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示;(五)办理聘任手续。第五章审核备案程序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股级职务任职应按下列程序办理聘用手续:(一)申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送市人社局。需报送的材料包括:单位拟聘任工作人员的请示;晋职人员聘任审核表(见附表)和竞争上岗材料等。(二)审核。市人社局会同市编办对事业单位的职数、现有职务空缺以及任职资格进行审核。聘任正股职职位由市人社局报市委组织部审核。(三)备案。核准后,任用单位办理聘用手续,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任免文件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备案。第六章纪律和监督第十二条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干部聘任的原则,无论采用何种聘任形式,都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的领导岗位应严格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设定,严禁超职数聘任领导干部。对于自行突破职数限制或改变机构设置的,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程序的,其干部任免事项不予审批。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任用事项,一律无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责任。第十五条所在单位纪检机关(监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领导人员的聘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七章相关事宜第十六条实行交流制度。在同一行政领导岗位或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领导岗位任职满五年的,原则上应当轮岗。在专业性较强的领导岗位,可视具体情况而定。第十七条实行任职最高年龄限制制度。事业单位正副股职人员男满55周岁、女满52&周岁到龄改任正副股级科员岗位。各单位可根据岗位实际情况,任职最高年龄可适当提前。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未明确建制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其管理权限不变,暂不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努力建设一支勤政务实、业务精干、遵纪守法的工作人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鄂托克前旗科级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分类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公平正义的原则;坚持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旗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顾全大局,听从安排,注重协作,加强学习,敢于创新,遵纪守法,努力做到:(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有效执行旗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全力维护党和政府的政治立场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二)学习法律法规和科学文化知识,提高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三)坚持“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主动请示汇报,自觉服从分配,听从指挥,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四)具备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通力协作,互通情况,取长补短,相互学习;(五)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传统美德,倡导积极向上的精神文化生活,树立良好形象。第三章 录(聘)用管理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凡出现岗位空缺(除涉密岗位和接受国家当年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外),新进人员实行凡进必考、择优录(聘)用。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并经编制部门许可,按照所设岗位的要求进行招考,报考人员应当具备招考简章规定的资格、条件。第七条 机关新录用的工作人员,期为一年;事业单位新聘用的人员,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录(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聘)用资格。新录(聘)用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教育。第八条 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工作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实行岗位设置管理。第四章 调配管理第九条 坚持符合政策、人尽其才、严格编制、兼顾结构,顺向调动、倾斜基层、工作需要、注重专长、考核考察、择优调配的原则。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调配工作人员。在调入单位有空编和空岗且单位性质相同、经费来源相同、本人身份不变的情况下进行。(一)党群部门工作人员调配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编委会审核,经旗委组织部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二)非党群部门工作人员调配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编委会审核,报旗人民政府批准,经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手续;(三)在党群部门与非党群部门之间调配的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编委会审核,报旗人民政府、旗委组织部批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经组织人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 聘用制工作人员原则上在乡镇和非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调配交流。第十二条 非公务员身份人员不得调入执行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第十三条 企业、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不得调入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第十四条 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相应岗位职数聘任技术职务。新调入单位没有岗位职数的,低聘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依此类推,并按重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第十五条 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享受专业技术职称待遇。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借调借用工作人员,如工作需要确需借调借用工作人员,需向组织人社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原则上从同类性质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中借调借用。借调借用期间本人的组织、人事、工资等关系由原单位负责管理,任务完成后应及时退回原单位。否则,组织人社部门对借调借用人员的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借调借用时间一般应控制在六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得跨年度借调借用。借调借用时间确需延长的,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将其工作人员借调借出旗外工作,确需借调借出旗外工作的人员,必须经旗委、政府同意,并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其财拨工资一年内照发,一年以上开始停拨财政工资,年度考核由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借调借用单位写出的书面鉴定情况而定。借调借用人员不报告的,其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第十八条 严禁单位之间或主管部门与二级单位之间未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自行调配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调配人员,必须通过书面申请报组织人社部门批准。第十九条 以下人员不得进行流动调配:(一)试用期间未转正的;(二)正在接受审查未作出结论的;(三)在刑事或行政处分期间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流动调配情形的;第二十条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跨旗县流动调配时,按商调的程序办理。第五章 请销假管理第二十一条 请销假程序。(一)工作日期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由本人申请,请假7天(含7天)以内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7天以上15天以内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15天以上30天以内的,由单位主要领导签注意见,报请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备案;30天以上的,由单位主要领导签注意见,经旗委、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报组织人社部门审签备案。(二)婚丧假、产假和探亲假请(销)假事宜,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 请假30天以上的,审批后的《鄂托克前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一份本单位留存。第二十三条 请假一律为事前请假,严禁事中或事后补假。请假须由请假人亲自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家人或同事办理,但本人必须按照规定先向有关领导口头请假。第二十四条 返回工作岗位后,应立即告知相关审批领导,办理销假手续;请假30天以上的,在一个工作日内到组织人社部门办理销假手续。不按规定销假的,视为旷工。第二十五条 实行请假备案登记。各单位每年年底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情况进行汇总,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评先选优、选拔任用的依据,并提供旗财政局,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第二十六条 实行事假病假与工资挂钩制度。(一)一年内请事假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的(含公休节假日,下同),原工资照发;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请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请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因私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二)一年内病假在2个月以内(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一年内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的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三)请病假15天以上3个月以内的,必须持旗级以上(含旗级)公办医疗机构诊断证明,3个月以上必须持市级以上(含市级)公办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经市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确属丧失工作能力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但属特大病的,最长可请病假三年,三年后仍不能康复正常工作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五)享受自治区级及以上(含自治区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以及其他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病愈康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请病假的,其病假时间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正常工作且又请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第二十八条 对不履行请假报批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旗境的,或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视为旷工。(一)连续旷工6天及以下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二)连续旷工7天以上的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以上30天以内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全旗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优秀;(三)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予以。第二十九条 其他规定。(一)事、病假期间工资按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30天计算)计发,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他津(补)贴和福利待遇;(二)一年内请事假累计或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进行年度考核,本考核年度不计算年度考核结果,不得作为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第六章 培训管理第三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以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进行,可分为新录(聘)用人员培训、任职培训、更新知识培训、专业技术培训。工作人员在各类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将作为其上岗、任职和职务、职称晋升的依据之一。第三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必须重视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鼓励工作人员参与各种形式的在职教育、岗位培训和学历教育。第三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以网络在线平台为载体,通过自主选学网络视频讲座的形式进行在线培训。第三十三条 建立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结果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培训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考试成绩占60%,考核成绩占40%。考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考试、考核成绩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凡成绩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予评为优秀,连续两年成绩不合格者不予评为称职。第三十四条 培训期间对违反纪律的学员实行扣分制。 具体根据学员请假、迟到、早退、旷课,代训、替考等实际表现情况,酌情扣除学员培训考核及单位实绩考核成绩1-3分。第三十五条 凡要求脱产进行学历培训的人员,经单位同意并与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协议要约定学习期满后回单位最低服务年限等内容,凭入学通知书到组织人社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否则,以擅自离岗论处。学习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发放。第三十六条 参加旗内外培训的工作人员,在培训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由学员所在单位负责请假。学员学习培训期内的请(销)假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 实行培训工作备案制度。凡适用本办法管理的单位在旗内、外举办培训班的,必须先到旗委组织部人社局备案,同意后方可举办。否则,旗财政一律不予承担相关费用。第七章 考核管理第三十八条 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采取考勤与考绩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第三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的方式方法由各部门自行制定。第四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主要从德、能、勤、绩、廉方面进行总结和评价,具体实施办法要以每年上级组织人社部门的年度考核文件规定为依据,由组织人社部门负责实施。第四十一条 单位间岗位轮换的工作人员,半年以后调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半年以前调整的由现单位根据原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第四十二条 新录(聘)用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第四十三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工作人员,不进行考核。第四十四条 工作人员凡出现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与同事出现重大纠纷,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个人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基本称职。第四十五条 工作人员考核结果作为对工作人员评优评先、提拔任用的主要依据。年终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不得列为后备干部和提拔使用。第八章 岗位管理第四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按时上下班、做到勤奋好学、扎实工作、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第四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个人或其他原因且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审批。第四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自行辞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岗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需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第四十九条 辞退的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工作人员。第五十条 被辞退后的工作人员,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但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第五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的;(二)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事业单位调整、撤消、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工作义务,不遵守工作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无正当理由请假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六)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第五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工作人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第五十三条 工作人员辞职或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第五十四条 根据国家及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核准岗位总量、类别、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实行岗位设置核准及岗位聘用备案制度,岗位人员调整后,严格执行岗变薪变政策,非本岗位聘用人员,不得享受该岗位规定的相关待遇。第五十五条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符合订定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第五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有利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及工作效率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可有计划的组织本单位内部工作人员进行轮岗,让工作人员得到多岗锻炼,铸造复合型人才队伍。第五十七条 建立健全工作人员轮岗激励机制。坚持轮岗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采取有利于工作人员健康成长的政策措施,鼓励工作人员到艰苦边远地区、复杂环境、重点建设工程和基层经受锻炼,建功立业。第五十八条 依(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有关规定经评审或考试获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其职称不得与工资挂钩,其工资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职级工资或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工资,不得实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其工勤人员一律按现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第九章 奖惩管理第五十九条 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制度,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做到赏罚分明,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建立起富有生机与活力的激励机制。第六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可享受一次性奖励工资。第六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适当的奖励。(一)在工作中创造了新的管理经验,改革工作方法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二)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三)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四)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五)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六)有其他重大功绩的。第六十二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第六十三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第六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六十五条 对工作人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六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等。第六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第六十八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第六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的权限和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章 附 则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旗委组织部、人社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七十一条 各单位党政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干部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对知情不报、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视其情节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地方按本办法执行。 抄送:旗委,人大,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旗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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