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精准适用“纪律处分条例 适用于”和“组织处理”

什么是组织处理?什么是纪律处分?什么是行政处分?什么是公务员及范围? 相关信息_中国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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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警告,(6)个月;61.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65.(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给予党纪处分。 [
收藏 ](参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发[1997]7号) 22.违纪党员领导干部被免职后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党组织对违纪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调查期间,如果该党员领导干部因查处其问题被免去职务的,案件查清后,该党员领导干部确实犯有严重错误,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仍然应当按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而不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收藏 ]如何做到纪法分开 同时实现纪法衔接如何做到纪法分开 同时实现纪法衔接。关于删除与国法重复的内容后,如何追究党员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党纪责任,新《条例》相关条款专门作出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纪检监察机关和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体现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对违法的党员干部给予司法处理的同时,党纪处分也要及时跟进。 [
收藏 ]中国监察: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如何运用组织处理措施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如何运用组织处理措施时间:日 14:40 来源:《中国监察》2013年第13期。给予被审查人党纪上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或政纪上撤职处分时,有的在处分决定中写明了降低并重新确定被审查人的职务层次的内容,这不属于组织处理,而是根据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后对于处分决定执行事项的明确。 [
收藏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一)纪检机关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的过程中,认为需要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通报情况,提出建议,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五)上级纪检机关在查处案件中,需要对下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党员干部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可向下级党委(党组)提出组织处理建议,下级党委(党组)应予采纳。 [
收藏 ]海南查处一批包养情妇官员 有官员追求低级趣味。中新网1月4日电 海南日报消息,记者从日前举行的海南省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会议上获悉:2005年,该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收钱的领导干部26人,收受金额85.87万元,有10人受到纪律处分,16人受到组织处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还查处了一批包养情妇及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案件,其中,省纪委、省监察厅去年查处的领导干部有:刘须钦、刘连琏、郑万川、符正才、孙悦义、吴光华、邓善红等。 [
收藏 ]党员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在党内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
收藏 ]受过处分的干部,如何使用?近日,湖北红安县纪委回访后向县委组织部提出,对15名曾受到处分、且处分期已满的干部,建议“予以使用”。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
收藏 ]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4、对于因违纪应给予开除处分的,一般不再给予开除处分,改为撤职处分,应以退休时的职务为基础,给予撤销三职以上职务的撤职处分,其中对于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公务员,给予撤销二职以下职务的处分,撤到最低职务,即办事员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 [
收藏 ]行政机关受行政纪律处分工作人员工资处理规定事业单位受行政纪律处分工作人员工资处理规定...笑看风云669...事业单位受行政纪律处分工作人员工资处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务员纪律惩戒制度,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四)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退休的,如符合解除处分条件,处分期满自动解除处分,不再办理解除处分手续。 [
收藏 ]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何谓组织处理?《意见》中是这样表述的:&案件查处过程中的组织处理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如,以组织处理代替纪律处分、以组织处理报结非正常案件以及程序不规范、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对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整个过程中,在发现问题、调查问题、处理问题的各个环节上都可以运用组织处理。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同为惩戒手段。 [
收藏 ]自觉运用“四种形态”指导纪检监察工作。三、努力锻造适应“四种形态”要求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运用“四种形态”,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更重、执纪的力度更强、工作的难度更大,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履职素质提出了新挑战。实际工作中,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对运用“四种形态”中的哪一种形态处理违纪问题拿不定主意,对采取纪律处分还是组织处理把不准尺度,不会研判线索、不会谈话函询、不会调查取证。 [
收藏 ]身为组织的人,我们无时无刻不体会着组织的温暖。在该文件中,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程序:1纪检机关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通报情况,提出建议2纪检机关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报批3对组织处理建议,应当集体研究决定4作出组织处理决定前,应与被处理人员谈话5作出组织处理决定后,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的纪检机关通报。 [
收藏 ]答: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275.2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
收藏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健全处分决定执行相关制度,各司其职,切实负起对处分决定执行监督、检查职责,定期不定期地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处分决定执行中的失职违规错误,对不按规定执行处分决定,造成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 [
收藏 ]周处长:日,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我们即将颁布实施的行政机关处分条例共同点都是关于纪律惩戒的重要法规,他们都对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具体标准做了明确规定,这两个还有非常大的不同就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进行党纪处分的依据,属于党内法规,我们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进行行政处分的依据,是属于国家的行政法规。 [
收藏 ]在办理嫖娼案件过种中,纪检机关与公安机关的意见有分歧时,应加强沟通协调,稳妥办理。问: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答:一、关于受行政处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调动工作的,解除行政处分的问题 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调动到其他行政机关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的,解除行政处分时,原决定机关应出具受处分人员在调动前有关表现的证明材料,由调动后的有关机关按照任免权限办理; [
收藏 ]2、公务员受到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组织部门、被处分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根据落实处理决定的规定和要求,收到对被处分人的处分决定、批复等材料后,及时办理确定职级和工资待遇等手续,并在一个月内将处分执行情况回复负责作出处分决定或审批的机关。 [
收藏 ]《纪律处分条例》哪些内容专门针对领导干部?公务员之家―真实反映公务员生活的原创基地。来源:央视新闻。修订后的《条例》,非常明确地列出了“负面清单”。也就是说,以后哪些事不能干,会非常明确标示出来。所以,那些仍抱有侥幸心理的党员干部可要小心啦!当然,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并不只针对党员领导干部,所有党员都应该认真学习。 [
收藏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简明表释目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简明表释。为拓宽读者获取信息的广度和深度,本书在将每个行为用相关的纪律处分条例解释、阐述的同时,还将与纪律处分条例相关的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刑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详尽地列于其下,牵一挂十,纲举目张,使法纪条规之间的信息融会贯通。 [
收藏 ]对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申诉案件逾期未能办结的,本级监察机关应当向上级监察机关申明原因。答: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答: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裁决。 [
收藏 ]处理时应当把握的是,对公务员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后是否能给予开除处分,《公务员法》虽未作出直接规定,但根据《公务员法》第24条关于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规定以及《公务员法》第55条关于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的规定,凡公务员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十八、事业单位和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政纪处分。 [
收藏 ]-高新区机关党建。撤职和免职有何区分?撤职和免职是有原则区别的。撤职,是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的一种纪律处分。免职,则属于干部任用的一种制度,不是纪律处分。在某些情况下,有的党员犯了错误受到处分后,党的组织免去其现任职务,这是正常干部任免,不能视为纪律处分。 [
收藏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
收藏 ]撤职与免职的区别撤职,是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的一种纪律处分。免职,属于干部任用的一种组织措施,不是纪律处分。在某种情况下,有的党员犯了错误作了处理后,党的组织认为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时,也可以免去其现职务,这是正常的干部任免,不能视为纪律处分。 [
收藏 ](二)建议罢免或撤销违纪党员所任下一级人大职务的办理程序  对查处的担任下一级人大职务的中共党员,在给予党纪处分的同时,需要建议罢免或撤销其人大职务的,与党纪处分的意见或决定一并由纪委常委会讨论提出,报经本级党委同意后,由纪委将罢免或撤销其人大职务的建议内容通知下一级党委,再由该级党委通知同级人大常委会党组,视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闭会的情况,依法办理罢免或撤销违纪党员的人大职务的事项。 [
收藏 ]15、《廉政准则》规定,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21、《廉政准则》规定,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31、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政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37、《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和述职述廉,要对照《廉政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
收藏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规,制定本办法。(一)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引发3次以上进京集体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较大损失的; [
收藏 ]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知识竞赛试题2(附答案)10.《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2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Main menu:
2016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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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处理适用的几个问题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我来说两句主办单位:中国纪检监察报社
第8版:业务研讨
第8版            业务研讨
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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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运用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 ——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之二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尹玲英
陈彦 漫画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既是当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也是对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又要学会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这不仅是工作任务,更是工作方法。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如何理解 古代扁鹊见蔡桓公的故事众所周知,蔡桓公讳疾忌医,结果从“疾在腠理”、“疾在肌肤”,变成“疾在肠胃”、“疾在骨髓”,终不可治。同理,有人用“勤浇树、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来形容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好比“勤浇树”;“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好比“正歪树”;“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好比“治病树”;“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好比“拔烂树”。在整个“森林”生态中,病树、烂树毕竟是少数,执纪监督工作更多的是“勤浇树”、“正歪树”。相对于党纪重处分和刑事责任追究,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尚是柔性措施,既是警示惩戒,更是教育挽救,让游走在法纪边缘的党员干部悬崖勒马。 然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也招致这样一些疑惑和误解: 疑惑一:这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败节奏放缓了? 抱有这种想法的人,往往将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处理少数有严重问题的党员干部。其实,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就是全方位、全覆盖,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都在其中、不能例外。“祸患常积于忽微”,对有违反纪律和规矩的行为要“露头就打”,避免党员干部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乃至重蹈蔡桓公的覆辙。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有效体现了党对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反腐败工作力度不减反增、节奏不缓更急。 疑惑二:这会不会成为问题官员从轻发落的借口? 有人认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会导致一些违纪人员“该处分的不处分,该重处分的给予轻处分”。其实,这样的担心大可不必。从新修订《条例》和《准则》两项党内法规,可以看出全面从严治党“全面,覆盖到何种程度”“从严,严格到什么份上”。比如新修订的《条例》以党章为遵循、以问题为导向,增加了违反六大纪律行为的内容,在量纪的尺度上比原版更严,对党员在守住“底线”的基础上要求更高,将一些以前党纪不追究的行为也都纳入党纪处分的范畴,触犯刑律的即使免予刑事处罚也一律予以重处分。所以,对问题官员的追究绝对不会轻描淡写、从轻发落。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如何落实 抓住两个重点,转变工作理念 切实“三转”,落实“两个责任”。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各级党委不仅要落实好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也要把监督作为分内之事;纪委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共同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纪律审查也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很多涉及的都是“小节”问题,党委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出手,对违纪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并举一反三、整顿规范,警示教育大多数。纪委要切实“三转”,实行“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通过监督责任履行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责任追究,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倒逼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纪委在执纪监督中,对违纪人员可以党纪立案,也可以提出并处或单处组织处理措施的建议,组织处理要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纪在法前,找准“主战场”。以前,有的纪检机关重视查办大案要案,一些人甚至认为领导干部只要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从而忽视日常监督执纪,致使出现“不出事都是‘好同志’,一出事皆成‘阶下囚’”的现象。其实,纪检机关的阵地不应该摆在法律底线上,在纪、法之间有一个缓冲带,这个缓冲带才是今后执纪监督工作的“主战场”。在这个“主战场”,纪检机关一是要抓早抓小,要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更多地运用党纪轻处分和各种组织处理方式来处理;二是要纪法分开,突出查违纪问题,坚持快查快结,集中精力查清主要违纪问题后,把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落实相关制度,完善系列措施 运用好谈话函询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出手。谈话函询本身不是党纪处分也不是组织处理的手段,而是问题线索处置的一种方式。作为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五类处置标准之一,谈话函询环节对线索反映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处置,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其中大部分是给予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谈话函询,不但对被反映的干部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也有利于纪委减少初查核实的工作量。 运用好多种组织处理手段,明确相应惩戒措施。组织处理不能局限于狭义上的岗位、职务调整,而要充分运用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提醒、函询、诫勉等各种方式。党纪政纪处分后,当事人会受到任职、考核、待遇等方面的惩戒,受组织处理的,相应的惩戒措施也要跟进。比如,2015年新出台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规定了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诫勉期满后,对于没有很好改正,还可以进一步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受到岗位、职务调整的,也规定了提任职务等限制。 总体来说,组织处理的惩戒措施虽有所规定,但仍要不断细化完善。比如可以扩大惩戒面,除了现有规定的诫勉、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对通报批评等也可以规定一定的惩戒措施。 正确运用两种手段,查处问题宽严相济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都是执纪监督的重要手段,两者可以优势互补。纪律审查工作中,要善于运用和正确运用组织处理的手段,提升纪律惩戒的综合效果。 案件调查过程中,借势借力于组织处理措施。根据《中国共产党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等规定,被调查的党员干部错误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调查的,可及时建议党委或党外组织停止其职务或免去其职务。特别是一些突发事件或违纪人员身份特殊的案件,调查取证需要时日,一时难以作出纪律处分的,及时采取停职、免职等组织手段,能够排除调查干扰,回应社会关注,取得查处主动权。还有查办窝案串案过程中,有必要区分主从关系、情节轻重作区别对待,组织处理手段可以成为政策攻心、分化瓦解的工具,从而加快查办节奏、彰显查办效果。 案件处理过程中,从严把握组织处理条件。必须根据被审查人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确定是否适用;防止和避免组织处理适用上的随意性。特别是只作组织处理,不再给予党纪处分的更要从严把握条件。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违纪人员只应受轻处分,即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果应受重处分,则不宜只给予组织处理;二是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或者能认识错误、配合调查的;三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和谐,能够被公众认可。 (作者尹玲英系浙江省嵊州市监察局副局长) 链接 何谓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 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都是执纪监督的重要手段。 党纪处分,是指各级党委和纪检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对违纪对象作出的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这五种处分决定。其中的党纪轻处分,是指党内警告和严重警告两种处分。 组织处理,根据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中纪发[2008]19号)规定,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这个文件规定的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三种:停职、调整、免职三种;在实际工作中,组织处理的方式显然并不限于这三种,与岗位、职务调整有关的降职、责令辞职等措施显然也属组织处理方式,与岗位、职务调整无关的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也应视为广义上的组织处理方式。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关系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作为执纪监督的两种不同手段,执行主体、执行条件和程序、惩戒方式都不尽相同。两者各具优势且可以优势互补,但又不能相互代替。 两者优势互补。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并处,以更好地达到对违纪人员教育惩戒的目的。给予违纪人员党纪轻处分的,可同时建议党委、政府采取免职、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措施;组织处理也可以单处,以体现宽严相济。如果违纪情节较轻,只应给予党内轻处分,且有从轻、减轻等情节,仅采取组织处理方式也能达到惩戒目的,也可不再予以党纪立案。 不能相互代替。组织处理不能替代纪律处分,按照违纪性质和情节轻重,应追究党纪责任的,即使已采取组织处理,仍应予以党纪立案。比如党员领导干部有赌博行为,情节不是特别严重的,已通过免职措施将其从领导岗位调整下来,不能认为对违纪人员来讲免职比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严重”而不再给予党纪处分。反之亦然,对明文规定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不能以已给予党纪处分为由,而不再作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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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如何破解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不匹配”难题的
  当前,在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二、三种形态时,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不匹配”的问题,给一些地方监督执纪工作带来了困惑。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胆尝试,出台了《楚雄州关于在监督执纪中加强和规范组织处理的暂行办法》,破解了这个难题,使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在联动中显威。
  说到组织处理,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它跟批评教育、纪律处分一样,都是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管理监督的措施,体现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组织处理涉及党员干部的政治生命,如果使用不当,干部不服气,群众也会有意见。作为楚雄州的纪委书记,我听到过两个这方面的事例。一个是我们州纪委在处理一家州属部门负责人周某收受礼金问题时,给了周某严重警告处分,但组织部门并未对周某进行组织处理,周某仍担任原职正常工作,有群众不满意,社会上也议论纷纷。还有一个,就是我们州大姚县纪委在处理该县金碧镇原党委书记王某受贿问题时,给了王某留党察看二年的重处分,但组织部门只是把他由副处降为主任科员,有群众认为组织处理偏轻,也不满意。
  事实上,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并处,也可以单用,并不是说给了某位干部纪律处分还必须再对他进行组织处理,而且我也相信,组织上对这两起问题中的责任人做出这样的组织处理,绝不是无凭无据、草率行事。然而,群众不满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存在不协调的问题,以致让外界产生“重处分轻处理”的误解。
  对此,我召集州纪委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的同志就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进行了专题研究,发现在组织处理使用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认为党员存在的问题不严重,构不成违纪或违纪较轻,没必要进行组织处理,忽视了组织处理的作用;二是认为组织处理阻碍多、困难大,特别是怕抹不开情面、怕得罪人,于是便不愿进行组织处理;三是对实施组织处理的程序不明确,标准也不好把握,不知道什么样的党纪处分该匹配什么样的组织处理,才能避免过重或过轻。这些问题有的是担当不够的问题,有的是纪委和组织部门衔接不畅的问题,有的涉及自由裁量的问题。如果不加以解决,就会使对违纪人员的处理失之于宽、松、软,体现不出全面从严治党的“从严”要求。
  后来,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我们州出台了《暂行办法》。它共有6章22条,规定了纪检机关在执纪审查、执纪审理、责任追究中针对不同情形、不同情节,可分别提出停职、调整、免职、降职等初步处理意见。比如,在执纪审查中,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应予以调整;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予以免职。在程序上,《暂行办法》规定,纪检机关在对被审查对象审核处理中,认为需要纪律处分的同时应当给予组织处理的,由案件审理室一并提出,报纪委召开常委会议研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后向组织部门通报情况,与组织部门共同研究提出组织处理建议,经协商一致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委一并提请同级党委讨论决定。
  在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的匹配上,《暂行办法》规定,纪检机关在执纪审理中,认为被审查的党员干部已违反纪律,但具备从轻或减轻处分条件,免予党纪处分的,视情节予以调整或免职;已违反纪律但情节轻微,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视情节予以调整、免职或降职;已违反纪律且情节较重或严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的,视情节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如果依照这条规定,上面讲到的那两个事例中,周某在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同时,还需对其进行调整、免职或降职,王某受到留党察看二年的重处分,还要对其作出重大职务调整。
  此外,《暂行办法》还要求,建立纪委与组织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比如,组织部门要把在干部考察中发现的问题线索通报给我们,我们把监督执纪中发现的一些问题通报给他们,沟通后该纪律处分的由纪委研究,需要组织处理的,由纪委与组织部门协商一致后提出处理建议,最终提请党委决定。这就形成了实践“四种形态”的高度协同,使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发挥出“1+1&2”的威力。
  《暂行办法》出台后,全州上下已形成了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并行的良性循环机制。在处理全州商务系统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领域腐败问题过程中,我们在对4名正科级干部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还依照《暂行办法》分别给予了相应的组织处理,其中,1人由正科级领导职务降为副主任科员,3人由正科级领导职务降为科员。此外,州纪委在审查双柏县委副书记李晓云违反廉洁纪律问题过程中,在对李晓云进行立案审查的同时,还与组织部门进行了协商,一致报请党委给予其免去现任职务的组织处理。
  《暂行办法》的出台,为实践“四种形态”提供了有利条件。州纪委案件审理室负责人就曾告诉我:“这个办法为我们执纪审理提供了处理依据,减少了提出组织处理建议时担心自由裁量不当而造成处理过重或过轻的问题。”而对于全州的党员干部来说,《暂行办法》是一种警醒和教育,它告诫广大党员干部,不要再抱着“受了处分官照当”的念头了,还是要把严守纪律放在首位,这才是上策。□
  作者: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委常委、州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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