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多次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商誉,商誉是否需要累计计算?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为什么会有商誉_百度知道2013年审计师考试《企业财务会计》讲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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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审计师考试《企业财务会计》讲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一)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的处理原则
  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会计处理采用购买法。购买法是从购买方的角度出发,该项交易中购买方取得了被购买方的净资产或是对净资产的控制权,应确认所取得的资产以及应当承担的债务,包括被购买方原来未予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就购买方自身而言,其原持有的资产及负债的计量不受该交易事项的影响。也就是说,购买法如同我们到商场买东西,存在着讨价还价的过程,最终以双方均能接受的价格成交,而不受第三方的影响。
  购买日是购买方获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即企业合并交易进行过程中,发生控制权转移的日期。企业应当结合合并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及其他有关的影响因素,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同时满足了以下条件时,一般可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形成购买日。有关的条件包括:
  1.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内部权力机构通过。
  2.按照规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企业购并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是对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处理的前提之一。
  3.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交接手续。能够形成与取得股权或净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一般需办理相关的财产权交接手续,从而从法律上保障有关风险和报酬的转移。
  4.购买方在形成购买日之前已支付了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
  5.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享有相应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二)企业合并成本的确定
  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发行或承担的债务、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中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不包括应确认为债权的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
  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在购买日支付的下列项目的合计金额:
  1.作为合并对价的现金及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
  2.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确定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时,对于购买日存在公开报价的权益性证券,其公开报价提供了确定公允价值的依据,除非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购买方能够证明权益性证券在购买日的公开报价不能可靠地代表其公允价值,并且用其他的证据和估价方法能够更好地计量公允价值时,可以考虑其他的证据和估价方法。如果购买日权益性证券的公开报价不可靠,或者购买方发行的权益性证券不存在公开报价,则该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可以参照其在购买方公允价值中所占权益份额、或者是参照在被购买方公允价值中获得的权益份额,按两者当中有明确证据支持的一个进行估价。
  3.因企业合并发生或承担的债务的公允价值。因企业合并而承担的各项负债,应采用按照适用利率计算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公允价值。预期因企业合并可能发生的未来损失或其他成本不是购买方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承担的负债,不构成企业合并成本。
  4.当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中提供了根据未来或有事项的发生而对合并成本进行调整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确认的支出也应作为企业合并成本的一部分。某些情况下,合并各方可能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对合并成本进行一定的调整,例如,企业合并合同中规定,如果被购买方在未来特定期间实现利润达到既定水平,购买方需要在已经支付的企业合并对从基础上支付额外的对价。如果在购买日预计被购买方的盈利水平很可能会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将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需支付的金额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5.合并中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发生的与企业合并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为进行合并而发生的会计审计费用、法律服务费用、咨询费用等,不包括与为进行企业合并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发行的债务相关的手续费、佣金等。
  (三)被购买方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1.被购买方可辩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被购买方可辩认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后的余额;
  2.可辩认资产、负债、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难可靠计量的,应单独予以确认;
  3.或有负债初始确认后,按《或有负债》应确认的金额与《收入》准则确认的扣除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孰高进行确认。
  (四)核算要点:
  1.合并成本包括合并费用,注意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发生的合并费用的处理进行比较;
  2.注意&两个差&的处理
  (1)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帐面价值的差:即&第一个差&
  &第一个差&的处理:&第一个差&是企业内部的差,相当于将该资产以公允价值(双方确认价)出售给对方,然后以该笔款项再向对方购回股权,在这过程中,公允价值本身与该资产的原帐面价值的差实质上就是该项资产的处置损失或收益。所以,第一个差作为企业资产的处置收益或处置损益处理。
  ① 以固定资产作为交换对价的,按固定资产的处置作处理,固定资产帐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差额作为营业外收支;
  ② 以无形资产作为交换对价的,将&无形资产&、&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的余额与交换回来的长期股权投资作比较,差额部分作为营业外收支处理;
  ③ 以存货对作为交换对价的,应视同销售存货处理,即以公允价值确认为存货的销售收入,以存货的帐面价值作为该存货的销售成本。
  ④ 以对第三方的投资作为交换对价的,将交换出去的长期股权投资与交换回来的长期股权投资作比较,差额部分作为&投资收益&处理。
  特别注意: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则视同销售
  (2)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被购买企业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即&第二个差&,是企业外部的差,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差。
  若购买方资产公允价值>被购买企业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购买时构成合并成本,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在编制合并报表时作为&商誉&,
  若购买方资产公允价值<被购买企业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则应对购买方资产的公允价及被购买企业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进行复核,复核后仍是小于的差额部分作为&营业外收入&
  即第二个差的借方差额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贷方差额计入 &营业外收入&
  3.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作为应收债权处理
  (五)相关的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成本)
  应收股利(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
  营业外支出&&资产处置损失(第一个差)
  贷:换出资产(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
  营业外收入&&资产处置收益(第一个差)
  银行存款(直接费用)
  营业外收入(第二个差形成的贷方差额)
  注意:换出资产为存货时,贷方&换出资产&科目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应作一个结转存货成本的会计分录。
  例:日,K以现金100万,以帐面价值200万、公允价值250万的土地使用权,同时以成本为40万,售价为50万的产成品交换M公司80%股权 。K公司与M公司属于非同一控制。K公司与M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如下表:
M公司的帐面价值
M公司的公允价值
净资产合计
&&&&&&& 解:M公司可辩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650-250=400
  借:长期股权投资 408.5
  贷:银行存款(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100
  无形资产 200
  主营业务收入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
  营业外收入&&资产处置收益(第一个差)50
  同时,做该存货的成本结转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
  贷:库存商品&&&&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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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之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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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原则 确定购买方
购买法是从购买方的角度出发,该项交易中购买方了取得了被购买方的净或是对净资产的控制权,应确认所取得的资产以及应当承担的债务,包括被购买方原来未予确认的资产和。(如果不是吸收和新设合并,被购买方就保留了法人资格,继续经营,这种情况下,除非被购买方是国企改制,否则被购买方不会改变资产负债原来的账面价值。那这里说的应确认所取得的资产以及应当承担的债务应该是合并报表层面的确认和计量,这就需要购买方在备查薄等辅助账上登记被购买方经过评估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否则不能正确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讲解2010中还提到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购买方100%股权的,被购买方可以按照合并中确定的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调整其账面价值。除此之外,其他情况下被购买方不应因企业合并改记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个人认为由于计税基础不变,根据成本效益原则,不以公允价值调整原来的账面价值)
就购买方自身而言,其原持有的资产及负债的计量不受该交易事项的影响。(购买方和被购买方在单体报表层面都不会改变原持有的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基础)
采用购买法核算企业合并的首要前提是确定购买方。购买方是指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另一方或多方控制权的一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一般应考虑企业合并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确定购买方。在判断企业合并中的购买方时,应考虑所有相关的事实和情况,特别是企业合并后参与合并各方的相对投票权、合并后主体管理机构及高层管理人员的构成、权益互换的条款等。(要根据合并中取得的业务资料,比如合并合同等综合判断何为购买方)
1.合并中一方取得了另一方半数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不能形成控制,一般认为取得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份的一方为购买方。
2.某些情况下,即使一方没有取得另一方半数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但存在以下情况时,一般也可认为其获得了对另一方的控制权,如: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签订协议,实质上拥有被购买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40%的表决权资本,C公司拥有B公司30%的表决权资本,D公司拥有B公司30%的表决权资本。A公司与C公司达成协议,C公司在B公司的权益由A公司代表。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实质上拥有B公司70%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在B公司的章程等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表明A公司实质上控制B公司。
2.按照章程或协议等的规定,具有主导被购买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的权力。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45%的表决权资本,同时,根据法律或协议规定,A公司可以决定B公司的生产经营等政策,达到对B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实施控制。
(3)有权任免被购买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多数成员。这种情况是指,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表决权资本,但根据章程、协议等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绝大多数成员,以达到实质上控制的目的。
(4)在被购买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具有多数投票权。这种情况是指,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表决权资本,但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会议,从而能够控制其财务和经营政策,达到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
3.某些情况下可能难以确定企业合并中的购买方,如参与合并的两家或多家企业规模相当,这种情况下,往往可以结合一些迹象表明购买方的存在。在具体判断时,可以考虑下列相关因素:
(1)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负债的方式进行的企业合并,一般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是承担负债的一方为购买方。
(2)考虑参与合并各方的股东在合并后主体的相对投票权,其中股东在合并后主体具有相对较高投票比例的一方一般为购买方。
(3)参与合并各方的管理层对合并后主体生产经营决策的主导能力,如果合并导致参与合并一方的管理层能够主导合并后主体生产经营政策的制定,其管理层能够实施主导作用的一方一般为购买方。
(4)参与合并一方的公允价值远远大于另一方的,公允价值较大的一方很可能为购买方。
(5)企业合并是通过以有表决权的股份换取另一方的现金及其他资产的,则付出现金或其他资产的一方很可能为购买方。
(6)通过权益互换实现的企业合并,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通常为购买方。但如果有证据表明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其生产经营决策在合并后被参与合并的另一方控制,则其应为被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另一方为购买方。该类合并通常称为反向购买。
确定购买日
购买日是购买方获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即企业合并交易进行过程中,发生控制权转移的日期。根据企业合并方式的不同,在控股合并的情况下,购买方应在购买日确认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购买方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吸收合并的情况下,购买方应在购买日确认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等。
确定购买日的基本原则是控制权转移的时点。企业在实务操作中,应当结合合并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及其他有关的影响因素,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同时满足了以下条件时,一般可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形成购买日。有关的条件包括:
1.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内部权力机构通过。企业合并一般涉及的交易规模较大,无论是合并当期还是合并以后期间,均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在能够对企业合并进行确认,形成实质性的交易前,该交易或事项应经过企业的内部权力机构批准,如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其内部权力机构一般指股东大会。(企业权力机构是否批准是购买的前提)
2.按照规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购并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是对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进行处理的前提之一。(需要国家批准的,国家不批也不行,被收购企业很快能涉及到国家经济安全或者涉及垄断问题或者涉及到国家产业政策而不被批准)
3.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交接手续。作为购买方,其通过企业合并无论是取得对被购买方的股权还是取得被购买方的全部净资产,能够形成与取得股权或净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一般需办理相关的财产权交接手续,从而从法律上保障有关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判断风险和报酬转移的标准之一)
4.购买方已支付了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购买方要取得与被购买方净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其前提是必须支付一定的对价,一般在形成购买日之前,购买方应当已经支付了购买价款的大部分,并且从其目前财务状况判断,有能力支付剩余款项。(没有收购资金,很可能使购买中断或者终止)
5.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享有相应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风险和报酬转移的标准之一)
企业合并涉及一次以上交易的,例如通过分阶段取得股份最终实现合并,企业应于每一交易日确认对被投资企业的各单项投资。“交易日”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在自身的账簿和报表中确认对被投资单位投资的日期。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日是指按照有关标准判断购买方最终取得对被购买企业控制权的日期。
如A企业于20×7年10月20日取得B公司30%的股权(假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在与取得股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发生转移的情况下,A企业应确认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已经拥有B公司30%股权的基础上,A企业又于20×8年12月8日取得B公司30%的股权,在其持股比例达到60%的情况下,假定于当日开始能够对B公司实施控制,则20×8年12月8日为第二次购买股权的交易日,同时因在当日能够对B公司实施控制,形成企业合并的购买日。
确定企业合并成本
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发行或承担的债务、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之和。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下同)转入当期投资收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其在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在购买日支付的下列项目的合计金额:
1.作为合并对价的现金及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为合并对价的,其合并成本为所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该公允价值与作为合并对价的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产的处置损益,计入合并当期的利润表。
2.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确定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时,对于购买日存在公开报价的权益性证券,其公开报价提供了确定公允价值的依据,除非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购买方能够证明权益性证券在购买日的公开报价不能可靠地代表其公允价值,并且用其他的证据和估价方法能够更好地计量公允价值时,可以考虑其他的证据和估价方法。如果购买日权益性证券的公开报价不可靠,或者购买方发行的权益性证券不存在公开报价,则该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可以参照其在购买方公允价值中所占权益份额、或者是参照在被购买方公允价值中获得的权益份额,按两者当中有明确证据支持的一个进行估价。
3.因企业合并发生或承担的债务的公允价值。因企业合并而承担的各项负债,应采用按照适用利率计算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公允价值。预期因企业合并可能发生的未来损失或其他成本不是购买方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承担的负债,不构成企业合并成本。
4.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某些情况下,合并各方可能在合并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购买方通过发行额外证券、支付额外现金或其他资产等方式追加合并对价,或者要求返还之前已经支付的对价。购买方应当将合并协议约定的或有对价作为企业合并转移对价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其他相关准则的规定,或有对价符合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定义的,购买方应当将支付或有对价的义务确认为一项权益或负债;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购买方应当将符合合并协议约定条件的、可收回的部分已支付合并对价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
购买日后12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者进一步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应当予以确认并对原计入合并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
其他情况下发生的或有对价变化或调整,应当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或有对价为权益性质的,不进行会计处理;
或有对价为资产或负债性质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中的金融工具,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化产生的利得和损失应按该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或计入资本公积;如果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中的金融工具,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或其他相应的准则处理。
对购买日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分类或指定
企业合并的实质是业务合并,而业务是不同的资产和负债构成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就是购买业务,购买业务类似于购买资产和负债,这些资产和负债在购买日可能发生类别上的变化。
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通常应当按照原分类或指定的原则予以确认,不需要或也不应进行重新分类或指定。但是,如果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的是被购买方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等,可能需要对其恰当地进行重新分类或指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购买日存在的合同条款、经营政策、并购政策等相关因素进行分类或指定,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将特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持有至到期投资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将衍生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析判断嵌入衍生工具是否应当与主合同进行分拆。
此外,在购买日如果涉及被购买方的租赁合同和保险合同的,应当区分两种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一是如果租赁合同或保险合同相关的业务在购买日尚未开始(例如租赁合同的租赁开始日在购买日之后),购买方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其他因素,在合同开始时而不是购买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将该租赁合同分类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等的规定,将该保险合同分类为保险合同。
二是如果租赁合同或保险合同相关的业务在购买日之前已经开始,购买方通常应当在购买日直接确认相应的资产或负债;但是,如果在购买日合同的相关方面对租赁合同或保险合同的条款作出了修订,购买方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或《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等的规定,并结合修订的条款和其他因素对租赁合同或保险合同进行重新分类。
企业合并成本在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分配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取得了对被购买方净资产的控制权,视合并方式的不同,应分别在合并财务报表或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
1.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要作为本企业的资产、负债(或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进行确认,在购买日,应当满足资产、负债的确认条件。有关的确认条件包括:
(1)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各项资产(无形资产除外),其所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预期能够流入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单独作为资产确认。
(2)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各项负债(或有负债除外),履行有关的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单独作为负债确认。
2.企业合并中取得无形资产的确认。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对于无形资产的界定且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要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关键要看其是否满足可辨认性标准,即是否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同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或者应源自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分离。
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应区别于商誉单独确认的无形资产一般包括:商标、版权及与其相关的许可协议、特许权、分销权等类似权利、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
3.企业合并中产生或有负债的确认。为了尽可能反映购买方因为进行企业合并可能承担的潜在义务,对于购买方在企业合并时可能需要代被购买方承担的或有负债,在购买日,可能相关的或有事项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还比较小,但其公允价值能够合理确定的情况下,即需要作为合并中取得的负债确认。(这只是会计谨慎性原则的体现,不代表实际合并活动中的真实情况,一般来说,对于或有负债,合并双方都会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发生或者不发生情况下增加或者减少合并对价)。
& & 4.对于被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之前已经确认的商誉和递延所得税项目,购买方在对企业合并成本进行分配、确认合并中取得可辨认资产和负债时不应予以考虑。在按照规定确定了合并中应予确认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后,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同形成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 &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确认在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不仅局限于被购买方在合并前已经确认的资产和负债,还可能包括企业合并前被购买方在其资产负债表中未予确认的资产和负债,该类资产和负债在企业合并前可能由于不符合确认条件未确认为被购买方的资产和负债,但在企业合并发生后,因符合了有关的确认条件则需要作为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进行确认。例如,被购买方在企业合并前存在的未弥补亏损,在企业合并前因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该亏损而未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按照规定能够抵扣购买方未来期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且购买方在未来期间预计很可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下,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作为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予以确认。
企业合并成本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差额的处理
购买方对于企业合并成本与确认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视情况分别处理:
1.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视企业合并方式不同,控股合并情况下,该差额是指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列示的商誉;吸收合并情况下,该差额是购买方在其账簿及个别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商誉。
商誉在确认以后,持有期间不要求摊销,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对于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
2.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计入合并当期损益。
企业合并准则中要求该种情况下,要对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作为合并对价的非现金资产或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的公允价值进行复核,复核结果表明所确定的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是恰当的,应将企业合并成本低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合并当期的营业外,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在吸收合并的情况下,上述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合并当期购买方的个别利润表;在控股合并的情况下,上述差额应体现在合并当期的合并利润表中。
企业合并成本或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调整
按照购买法核算的企业合并,基本原则是确定公允价值,无论是作为合并对价付出的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还是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如果在购买日或合并当期期末,因各种因素影响无法合理确定的,合并当期期末,购买方应以暂时确定的价值为基础进行核算。
1.购买日后12个月内对有关价值量的调整
合并当期期末,对合并成本或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以暂时确定的价值对企业合并进行处理的情况下,自购买日算起12个月内取得进一步的信息表明需对原暂时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或所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的暂时性价值进行调整的,应视同在购买日发生,进行追溯调整,同时对以暂时性价值为基础提供的比较报表信息,也应进行相关的调整。
例如,A企业于20×7年9月20日对B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合并中取得的一项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为确定其公允价值,A企业聘请了有关的机构对其进行评估。至A企业20×6年财务报告对外报出时,尚未取得评估报告。A企业在其20×6年财务报告中对该项固定资产暂估的价值为30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净残值为0,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该项企业合并中A企业确认商誉1200000元。本例中假定A企业不编制中期财务报告。
20×8年4月,A企业取得了资产评估报告,确认该项固定资产的价值为450000元。则A企业应视同在购买日确定的该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450000元,相应调整20×7年财务报告中确认的商誉价值(调减150000元)及利润表中的折旧费用(调增7500元)。进行有关调整后,A企业在其20×8年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2.超过规定期限后的价值量调整
自购买日算起12个月以后对企业合并成本或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对于企业合并成本、合并中取得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等进行的调整,应作为前期差错处理。
3.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日取得的被购买方在以前期间发生的未弥补亏损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用于抵减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但在购买日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应予以确认。购买日后12个月内,如果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相关情况在购买日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购买方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由该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所得税费用)。比如,购买方在购买日之前研发某种新产品,暂时无法合理预计该研发是否成功及新产品的市场前景,因此,购买方在购买日无法可靠确定所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是否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该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在购买日后12个月内,由于该产品开发成功投产并迅速打开了市场,预计未来将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抵扣该差异。在这种情况下,购买方应当对在购买日存在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冲减由该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商誉,如果商誉金额不足冲减,则其差额部分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
除上述情况以外(比如,购买日后超过12个月、或在购买日不存在相关情况但购买日以后开始出现的情况导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预期能够实现),如果符合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条件,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费用),不得调整商誉金额。
购买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购买方一般应于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反映其于购买日开始能够控制的经济资源情况。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以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体现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商誉;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企业合并准则中规定应计入合并当期损益,因购买日不需要编制合并利润表,该差额体现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应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需要强调的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作为购买方的母公司在进行有关会计处理后,应单独设置备查簿,记录其在购买日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因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应确认的商誉金额,或因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作为企业合并当期以及以后期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基础。
企业合并当期期末以及合并以后期间,应当纳入到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被购买方资产、负债等,是以购买日确定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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