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证据清单,通过支付宝转账,转账清单怎么提交法庭,转账清单未盖章会被认定吗,依据是?

通过支付宝还别人钱,对方不承认,打官司的话支付宝转账记录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吗?
假如我借了朋友1万块钱,给他打了借条,后来我通过支付宝转账把钱还给了他,但是因为异地和对朋友的信任,没有收回借条,也没有看他销毁。后来朋友意外身故,他家人找我还钱,我找出支付宝转账记录,他的家人不承认打官司,请问我的这个记录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吗?如果可以,需要怎么举证呢?这个举证的资料跟银行的转账回执一样的效应吗?
我认为,如果你和你朋友之间平时如果没有其他往来账款,你有支付宝凭证应该可以证明你归还了相应的款项,当然,如果你在支付宝汇款之后有发短信给你朋友通知“还款一万元已经打入你支付宝账户”等其他证据配合支付宝支付凭证,对你已经还款的事实形成证据链进行证明,是最好不过的。至于你和你朋友如果平时除了这笔借款还款还有其他往来账款(比如,交易等),这就是另外一个情况了。一般来说,法院确认一个借款的事实会有两个条件,一个是借条,另一个是银行汇款记录(小额的借款,比如几百元,千把块钱的,可能在没有银行汇款记录的情况下也会确认钱款已经借出),或者注明汇款性质的银行汇款记录也行。如果你只有还款的银行汇款记录或支付宝凭证,但没有在银行汇款或支付宝付款时注明该笔款项的用途,又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有其他钱款往来,那债权人完全可以抗辩,债务人汇的这一万元不是归还借款,而是其他用途(如,支付货款)。这种情况,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非常、十分普遍。因此,朋友归朋友,亲兄弟明算账,在对待钱的问题上,还是要留个心眼,工作做到位,才能规避相应风险。至于支付宝凭证是否需要公正的问题,各地法院可能操作不太一样,毕竟是网上行程的电子凭证,即使打印出来也不是原件,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原则上是应该进行公正的。但公证费又是一笔较高的费用,上海类似公证至少1000元左右,为了标的额为一万元的案子去做公正,不太值得。这就要律师根据庭审情况,以及跟法官的沟通情况,来进一步判断这份证据是否需要进行公证。
我们先说为什么银行的转账记录可以被采信, 因为银行账户的开立, 都是在银行面签的情况下完成的, 也就意味着收款账户与债权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建立起来了, 钱转入债权人银行账户等同于还款给债权人.而支付宝的转账并不完全基于实名认证的账户, 在额度不高的情况下, 非实名的账户之间也可以转账, 此时这个账户与债权人的关系并无必然联系, 债务人的账户和债务人的关系也无必然联系, 债权人如果否认, 应该也是会被采纳的.所以题主的情况, 如果是在双方都实名认证的情况下做的转账, 我觉得是有说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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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微信、支付宝记录可佐证
&nbsp&nbsp&nbsp&nbsp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于去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借贷案件审理中的管辖、效力、利率等方面重要问题。在《规定》实施一周年之际,西城法院昨天通报了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据统计,近一年来该院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大幅攀升,已上升为该法院第二大商事案件类型,其中微信、支付宝等新型证据的频现值得注意。&nbsp&nbsp&nbsp&nbsp民间借贷案件攀升&nbsp&nbsp&nbsp&nbsp据西城法院统计,一年来该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2047件,比去年同期增长约38.4%。法院表示,民间借贷收案量大幅攀升,主要原因在于《规定》实施所带来的管辖变化。&nbsp&nbsp&nbsp&nbsp据了解,根据相关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法院表示,这明确赋予了出借人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nbsp&nbsp&nbsp&nbsp据了解,《规定》实施一年来,西城法院以原告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为管辖依据的案件比例从21.6%上升为44.5%,而被告住所地的案件比例则从62%下降为38.3%,合同履行地成为西城法院此类案件最主要的管辖依据。&nbsp&nbsp&nbsp&nbsp新型证据证明偏弱&nbsp&nbsp&nbsp&nbsp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近一段时间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越来越多样化。法院表示,当事人除了提供借款合同、借据、证人证言、电话录音、短信等传统证据形式外,还大量出现QQ、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微信语音记录等新的证据形式。特别是借贷双方是亲朋好友的情况下,出借人碍于情面,往往没有让借款人出具借据,上述证据有时成为了证明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关键证据。&nbsp&nbsp&nbsp&nbsp而在证明借款交付方面,除收据、银行转账凭证等传统证据形式外,还出现了微信转账、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等新的互联网交易模式。由于纠纷发生时,并非所有QQ、微信、支付宝账号均已完成实名认证,且现实中确实存在账号被他人冒用或盗用的情况,所以一般情况下,此类证据比传统证据的证明力偏弱,据此认定相关案件事实的难度也更大。&nbsp&nbsp&nbsp&nbsp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nbsp&nbsp&nbsp&nbsp-法官提醒&nbsp&nbsp&nbsp&nbsp微信记录要保留&nbsp&nbsp&nbsp&nbsp法官称,如果双方通过QQ、微信等方式沟通协商,在债权凭证缺失或存在瑕疵,借款交付证据不是很充分的情况下,提交相应QQ、微信记录有时可以作为有力的佐证,甚至成为决定借贷事实成立与否的关键。故留存相应记录,往往能够起到有备无患的作用。&nbsp&nbsp&nbsp&nbsp不过法官也提醒,相对于借据、银行转账凭证等传统形式的证据而言,QQ、微信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新形式的证据还是存在较大风险,例如存在伪造、变造或者被他人盗用的可能,故不建议仅凭QQ、微信联系,就草率出借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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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微信、支付宝记录可佐证
日 09:05 来源:北京晨报
&nbsp&nbsp&nbsp&nbsp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于去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借贷案件审理中的管辖、效力、利率等方面重要问题。在《规定》实施一周年之际,西城法院昨天通报了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据统计,近一年来该院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大幅攀升,已上升为该法院第二大商事案件类型,其中微信、支付宝等新型证据的频现值得注意。&nbsp&nbsp&nbsp&nbsp民间借贷案件攀升&nbsp&nbsp&nbsp&nbsp据西城法院统计,一年来该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2047件,比去年同期增长约38.4%。法院表示,民间借贷收案量大幅攀升,主要原因在于《规定》实施所带来的管辖变化。&nbsp&nbsp&nbsp&nbsp据了解,根据相关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法院表示,这明确赋予了出借人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nbsp&nbsp&nbsp&nbsp据了解,《规定》实施一年来,西城法院以原告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为管辖依据的案件比例从21.6%上升为44.5%,而被告住所地的案件比例则从62%下降为38.3%,合同履行地成为西城法院此类案件最主要的管辖依据。&nbsp&nbsp&nbsp&nbsp新型证据证明偏弱&nbsp&nbsp&nbsp&nbsp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近一段时间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越来越多样化。法院表示,当事人除了提供借款合同、借据、证人证言、电话录音、短信等传统证据形式外,还大量出现QQ、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微信语音记录等新的证据形式。特别是借贷双方是亲朋好友的情况下,出借人碍于情面,往往没有让借款人出具借据,上述证据有时成为了证明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关键证据。&nbsp&nbsp&nbsp&nbsp而在证明借款交付方面,除收据、银行转账凭证等传统证据形式外,还出现了微信转账、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等新的互联网交易模式。由于纠纷发生时,并非所有QQ、微信、支付宝账号均已完成实名认证,且现实中确实存在账号被他人冒用或盗用的情况,所以一般情况下,此类证据比传统证据的证明力偏弱,据此认定相关案件事实的难度也更大。&nbsp&nbsp&nbsp&nbsp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nbsp&nbsp&nbsp&nbsp-法官提醒&nbsp&nbsp&nbsp&nbsp微信记录要保留&nbsp&nbsp&nbsp&nbsp法官称,如果双方通过QQ、微信等方式沟通协商,在债权凭证缺失或存在瑕疵,借款交付证据不是很充分的情况下,提交相应QQ、微信记录有时可以作为有力的佐证,甚至成为决定借贷事实成立与否的关键。故留存相应记录,往往能够起到有备无患的作用。&nbsp&nbsp&nbsp&nbsp不过法官也提醒,相对于借据、银行转账凭证等传统形式的证据而言,QQ、微信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新形式的证据还是存在较大风险,例如存在伪造、变造或者被他人盗用的可能,故不建议仅凭QQ、微信联系,就草率出借款项。还款后未收回借条 支付宝转账记录成证据 - 武陵区法院网
还款后未收回借条 支付宝转账记录成证据作者:黄应文&&发布时间: 11:11:11&&&&借条是证明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借款人如果归还了借款,一定要收回借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常某借款,被告李某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元,于日前归还。同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4795元。日,被告通过对付宝向原告转账5000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向原告常某借款4795元,被告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日,被告通过支付宝向原告转账5000元,已偿还该笔借款,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转账款项不是用于归还借款,但未提供双方有其它经济往来的证据。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常某的诉讼请求。第1页&&共1页文章出处:武陵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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