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贫困户登记表需要登记但我的户口落户了

农村取暖补贴,国家是按什么标准发放的,贫困户发放还是按农村户口本? - 爱问知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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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暖补贴,国家是按什么标准发放的,贫困户发放还是按农村户口本发放
取暖补贴,只是在某些省份实施。例如,山西省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发过一个文件,《关于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的管理办法》,文件的主要内容就是向低收入农户进行取暖补贴。不知你所在的地区是如何规定,建议你向有关部门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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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收养登记、新生儿和养子女常住户口登记,依法解决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等八类无户口人员登记落户。”这是记者昨日从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计委召开的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获得的好消息。
  新闻发布会透露,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全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已经得到基本解决。仅2015年以来,全省就办理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7500余人(不包括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户口人员)。
  但由于户口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和收养登记等政策还不够完善、制度还不够健全、执行还不够到位,群众登记办证意识淡薄等原因,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收养手续等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据前期公安机关摸底排查,全省已发现无户口人员11200余人(不包括因个人原因未及时办理常住户口的人数)。为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省政府日前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新规根据浙江实际,提出以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为‘红线’,以解决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收养手续等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为重点,以完善户口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收养登记等管理制度建设为抓手,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省公安厅人口服务管理总队总队长阮文广说。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嘉兴桐乡的沈某夫妇成为了第一批“受惠”者。
  16年前,沈某夫妇拾捡一小孩,抚养至今,当地民政部门和公证机构因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未予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孩子一直未能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新规出来后,孩子成功办理了常住户口登记,彻底告别“黑户”生涯。
拒绝“黑户”出新规 无户口人员看过来
浙江出台《实施意见》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问题
  户籍制度在中国广泛实施,获得多项社会福利、办理出国证件等,均涉及户口问题。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一些人没有进行有效的户籍登记,导致个人教育、就业、结婚等基本权利难以得到完全保障。
  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参与社会事务、行使各项权利义务的前提。为切实解决浙江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省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昨天,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计委就贯彻执行《实施意见》举行新闻发布会,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记者 沈志良 摄
一、为给“黑户”上户口 党委政府持续发力
  省委、省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历来十分重视公民依法登记户口基本权利的保障工作,结合多项户口登记管理政策的出台,多次强调各地、各部门不得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禁止将计划生育等政策与户口登记挂钩,并持续完善推进各项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1. 1998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对超计划生育的、非婚生育的以及被遗弃的婴儿等,监护人都必须按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计划生育、民政等相关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公民申报登记户口的权利”。
  2. 2003年8月,省公安厅出台《二十八条便民利民措施》,明确规定“新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申报出生登记时,由监护人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申报,取消其他证件或证明作为申报前置条件的规定”。
  3. 2008年5月,省公安厅下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对包括出生登记、迁移证失效人员落户、户口注销错误人员恢复户口和无户口人员办理落户等各项户口登记事项办理的条件、程序、证明材料作出规定。
  4. 2012年4月,省卫生厅、省公安厅下发《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使用、管理等进行了全面规范。
  5.2015年2月,省公安厅全面实施《户籍管理十二项便民服务措施》,明确“建立投诉、督办制度”,“对不严格执行公安部、省公安厅户籍管理规定,增设再生育证明、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社会抚养费收据等附加条件,致使相关户口事项不能顺利办理,或者擅自放宽条件,随意办理的,由上级公安机关督促办理,并予通报”。
  6.2015年,省平安办把违规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前置条件情形纳入平安市、县(市、区)考核。
  7. 2015年12月,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把计划生育等政策与户口登记脱钩,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8. 2016年4月,省公安厅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抓紧清理已出台的、与国家和本省政策要求不一致的有关文件,把计划生育等政策与户口登记脱钩,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会同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深入摸排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分类解决无户口人员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收养登记和常住户口登记,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且只登记一个常住户口”。
二、三个“规范”要明白
  (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1. 出生在助产机构内(包括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包括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新生儿),按照《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规定,由新生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新生儿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在新生儿出院前向这家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2. 出生在助产机构外的新生儿,由新生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新生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和有效身份证件,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以及新生儿出生情况证明或者声明等材料,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其中,因父母一方死亡、失踪、身份不明等原因,不能提交父母一方有效身份证件的,出生医学证明只填写另一方信息;因父母双方均死亡、失踪等原因,不能确认亲子关系的,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一是父母应当事先商定新生儿的姓名,新生儿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二是新生儿出生情况证明或者声明的内容为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填写内容,主要包括新生儿出生姓名、时间、体重、身长、地点等出身状态信息以及新生儿父母的姓名、国籍、民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等身份信息。
  (二)规范收养登记
  公民申请收养子女,应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通过收养登记,建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持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证明,以及身份健康检查证明等材料,向儿童福利机构、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申领收养登记证。
  2. 日前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申领事实收养公证书。
  3. 日后,公民捡拾弃婴(儿童)的,一律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机关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为更有利于被私自收养弃婴(儿童)的抚养、成长,保障其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登记申请,并提交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子女情况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村(社区)出具的事实收养情况证明、己采集被收养人人像、指纹、DNA信息和情况说明、当事人具备抚养能力的证明、当事人与被收养人非亲子关系鉴定证明、当事人自愿抚养弃婴(儿童)的书面承诺等材料,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可以办理收养登记,签发收养登记证。
  (三)规范新生儿和养子女常住户口登记
  新生儿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和养子女办理收养登记后,应及时到父母或养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 新生儿常住户口登记,实行凭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随父或者随母办理制度。父母均为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学生,或者因出国(境)、死亡、失踪等原因户口已被注销的,新生儿可以随新生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办理。
  需要说明的是,一是办理新生儿常住户口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是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等材料;二是非婚生育申请随父落户以及婚生申请随出生医学证明未登载信息一方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 在县级民政部门或公证机构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后,收养人可以凭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办理被收养人的常住户口登记或户口迁移登记。
  昨天,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小营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正在为群众办理户籍业务。记者 沈志良 摄
三、八类无户口人员看过来
  情况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与符合政策生育的新生儿相同,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等材料,向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有关公安派出所不得以“未交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登记证(卡)、再生育证、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凭证、违反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或收据以及村(社区)同意落户证明、未落户证明等材料”为由,不予或者拖延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情况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应先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凭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随父或者随母办理其常住户口登记。
  因父母双方死亡、失踪等原因,不能确认亲子关系,确实无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本人凭村(社区)出具的无户口人员出生情况证明等材料,向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情况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先办收养登记或者事实收养公证,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当事人私自收养弃婴(儿童)但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可以转拟落户地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符合《实施意见》中“其他无户口人员”等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以非亲属关系在当事人户内办理这名弃婴(儿童)的常住户口登记。
  情况四:因失踪或者死亡户口被注销人员
  以失踪或者死亡为由被注销户口后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情况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将户口迁至现居住地。
  情况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可以向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新的户口迁移证,凭补领或者换领的户口迁移证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情况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应当按《实施意见》“规范出生医学证明”有关规定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凭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情况八: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说明未登记常住户口原因,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确认非被拐卖、失踪人员,尚未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符合拟落户地登记常住户口政策规定,并已采集本人人像、指纹、DNA信息的,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可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泰顺县公安局泗溪派出所为横坑村的“黑户”李凤金(中)落了户(资料照片)。
四、四个经典案例作参考
  【案例一】1994年,义乌朱某未与妻办理离婚手续,便与诸暨金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95年12月,两人用化名在义乌市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子,未申领出生医学证明。2000年,朱某违规以收养名义,在义乌方某家办理了其子的落户手续。2006年,朱某与金某登记结婚。同年,其子违规落户被发现,户口被注销。之后,因未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其子一直未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根据《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二项等有关规定,朱某、金某应说明情况,交验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在向义乌市妇幼保健院补领出生医学证明后,随朱某或者金某办理儿子的常住户口登记。目前,小孩的常住户口已经登记。
  【案例二】某女子系2013年3月宁波市镇海区救助站接收的一名流浪乞讨人员。经诊断这名女子为精神发育迟滞,被送往镇海区某福利院。同年9月这名女子生育一名女婴,镇海区民政局为其取名镇某,交由某儿童福利院抚养至今。因无法核实镇某父亲和母亲的身份信息,助产机构无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因母亲精神发育迟滞且现在福利院,不符合按弃婴办理收养登记的条件,镇某现在儿童福利院实际生活。
  根据《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三项、第三条第二项等有关规定,可由儿童福利院向辖区派出所提出镇某的落户申请,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取得镇某的医院出生记录等证明材料,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在福利院集体户办理镇某的常住户口登记。
  【案例三】30多年前,原籍三门的罗女士与象山的陈先生相恋,因父母反对,一气之下便与陈先生到象山一小岛居住,之后未回过娘家,也未办理过户口迁移手续。当年,村里认为罗女士已经外嫁,户口被注销。
  根据《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五项有关规定,罗女士可以向三门注销原籍户口的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经核实确认罗女士未在象山等地落户,可以办理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在恢复户口后,罗女士可以向象山县公安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目前,罗女士的常住户口登记已经恢复。
  【案例四】2016年初,建德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在开展无户口人员摸底排查中了解到,原籍建德的徐某被某省“海外留学教育中心”录取,于1991年9月办理了户口迁出手续。报到后,发现学校打着“海外留学”名义骗取招生,就中途辍学,随身携带的户口迁移证未上交学校,当地派出所也未予以落户。多年之后,徐某想到原籍派出所恢复户口,发现户口迁移证已经遗失,“海外留学教育中心”也早已撤销,户口之事就一直搁着。
  根据《实施意见》第三条第六项有关规定,徐某可以向建德市公安局原籍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经查阅徐某的户籍档案,走访徐某工作单位、所在村委会等单位和网上核查,查清徐某无户口的事实后,当地公安机关可给徐某恢复户口。现徐某的常住户口登记已经恢复。
来源:平安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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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箱:我国发布人员户口登记解决意见 8类黑户将正常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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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布人员户口登记解决意见 8类黑户将正常落户&【人员户口登记解决】国办近日发布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意见要求,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意见指出,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近年来对加强户口登记管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等问题多次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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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布人员户口登记解决意见 8类黑户将正常落户&【人员户口登记解决】意见明确,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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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超生等八类黑户人员将可正常落户
导读:八类无户籍可登记户口的人员包括: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和其他无户口人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5〕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 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近年来对加强户口登记管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等问题多次提出明确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 署,全国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下大力气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取得明显成效。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政策性障碍等因素,部分公民无户口的问 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直接影响国家新型户籍制度的建立完善。为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 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 以改革为动力,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为推进公安改革、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和构建新型户籍制度奠定坚实基础,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 正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三)任务目标。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 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 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 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 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 记。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 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 住户口登记。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 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 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 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 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 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本意见精神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研 究部署,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 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二)认真核查办理。各地区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认真 梳理本地区户口重点问题,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要升级完善人口信 息系统,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要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 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将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三)完善配套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对与本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公安部、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按程序修订户口登记、流浪乞讨救助、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四)积极做好宣传引导。无 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 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群众,努力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积极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五)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公安部要会同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区的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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